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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
下面我们讲第七节
独创性和抄袭剽窃
作品是作者独历创作出来的
不是或基本不是对现有作品的
复制 抄袭 剽窃或者模仿
复制 抄袭 剽窃或者模仿
只要作品是由作者创作而产生的
体现出了作者的思想感情
非单纯模仿抄袭他人的作品
即使与他人的作品具有某种雷同之处
也不影响其所享有的著作权
这只能是为创作上的偶合
这种情况在历史题材的作品当中容易出现
版权中的独创性并不要求作者达到前无古人的程度
而有别于专利法上的新颖性 创造性
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作品而非首创作品
类似作品
如果是作者完全独历创作的
不能认为是抄袭
至于其价值 用途和社会评价无关紧要
在诉讼层面
判断抄袭与其他行为的区别
可以从下面五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 是看被告对原作品的更改程度
二 是看原作品与被告作品的特点
三 是看作品的性质
四 是看作品中体现的创作技巧和作品的价值
五 是看被告的意图
业内关于剽窃及其其他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规则
那就是接触加实质性相似
根据这一规则
要认定某个人的行为构成剽窃
有两个问题需要证明
其一
其接触过被剽窃的作品
换言之
不存在独历创作的情况下
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的可能性
第二
其所创作的作品
与被侵权的作品实质性相似
就实质性相似而言
在著作权保护界限问题上
有一个著名的原则即思想/表达二分法
即著作权法只保护作者思想的表达形式
而不保护作者的思想本身
在对剽窃与否进行研判时
不能仅看相应观点
不能仅看相应观点
主题思想是否相同
还要看具体内容上是否构成实质性的相似
有人据此可以认为
将他人作品的
语言表述方式 逻辑表达次序 相关故事的主人公姓名
语言表述方式 逻辑表达次序 相关故事的主人公姓名
相关事件的发生时间或地点以及
相关场所的具体名称等加以改变后
作为自己创作的作品使用
就不会构成对原作品的剽窃
这种僵化理解思想/表达二分法的
原则的观点是错误的
原则的观点是错误的
事实上
思想表达形式既包括外在形式
也包括内在的形式
换言之
一部作品已经表达出来的内容是
受到著作权保护的
在此基础上
诸如根据他人的小说创作连环画的行为
也可能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正是在此意义上
国家版权局关于抄袭行为的认定
明确指出
剽窃行为既包括原封不动或者
基本原封不动的复制他人的作品的行为
即低极的剽窃行为
也包括经改头换面后
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分窃为己有的行为
即高级剽窃行为
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看
作为力主构成剽窃的一方
在接触问题上
原告既可以提供被告曾经见到过
阅读过 购买过 收到过被侵权作品
或者被告存在己方工作过程中
接触过被侵权作品等直接证据
也可以提供被侵权作品已经
已发表 表演 展览 广播 放映等方式
公之于众以及被告不具备被控侵权作品创作的能力
等间接证据
此外
如果被控侵权作品中
包含有被侵权作品中相同的错误
而此等错误对作品有损无益
也可以推定被告接触过被侵权作品
在实质性相似问题上
如果原告被告作品篇幅不长
相同或相似之处一目了然
原告仅提供被侵权作品和被控侵权作品即可
如果被控侵权作品与被侵权作品的
相同相似之处并非显而易见
原告还应当提供被告使用其作品的具体出处
以使法官和对方当事人明确争议的具体部分
作为极力否认构成剽窃的一方
被告通常会以下述理由进行抗辩
原告不是被侵权作品的著作权人
原告主张的权利的客体不构成作品
被控侵权作品为其独历创作
被控侵权作品与所谓的
被侵权作品的相似同部分
被侵权作品的相似同部分
来自公有领域
其相同部分属于必要场景或者唯一表达方式
或者两部作品相同是执行同一标准的结果等等
具体作品的题材 体例 类型不同
剽窃认定的标准也不同
例如
通用的专业教材与科幻小说
美术作品与模型作品在剽窃与否的性质判断上
显然是有差别的
五言绝句的20字小诗与上百万字的长篇小说
在剽窃与否的性质判断上是有明显差别的
总之
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而不能简单轻易的下结论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
使用作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不向其支付报酬
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 作品的名称
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下面由第十二个
是将已经发表的文字改成盲文出版
将汉字翻译成盲文
不能形成作品观点 主题思想的创造性
不能形成作品观点 主题思想的创造性
不形成新作品 译者不享有著作权
该作品的著作权仍然由原作者所享有
同理
电话号码簿也不构成作品
将英文作品翻译成中文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
改编 翻译 注释 整理已有的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其著作权有改编 翻译 注释整理人享有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作品具有原创性是获得版权保护的首要条件
无疑经过翻译这个过程
译者获得了外国文学作品的中文版权
然而
由于翻译这一过程相比其他的文学创作而言
缺少更多的原创性
译者这一中文版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译者在翻译过程当中
无疑是对原著思想感情人物主题的再现
艺术的语言风格和用词无一不再是
创作的重要元素
不仅体现了译者对原著的理解深度和文学素养
重要的是
其中凝结了译者的思考和艰辛的智力劳动成果
1900年严复翻译了苏格兰经济学家 哲学家
亚当·斯密的
著述《The Wealth of Nations》
这一书
并拟名《原富》
为翻译这本西方经济学经典著作
严复付出了很多的心血
需要提示的是著作权法
不保护思想
思想本身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必须要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即著作权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
这是各国都能接受的基本原则
例如
各地的电视台推出的大同小异的
相亲类 才艺类 综艺节目
最早推出此类节目的电视台是否拥有著作权呢
主流的观点是没有
因为这仅仅是一个创意 思想
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之所以不保护思想
是其考虑到著作权法保护思想自由表达的目的
不应对思想的垄断而禁锢后来者的
创作空间和思路
作品的创意 构思 主题均属于思想的范畴
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唯一或只有几种表达方式
比如说客观事实的表达
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
客观事实 统计数字等本身不予以保护
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地利用
据最新的统计
我国现有耕地总面积为20亿亩
世界现有耕地总面积约为15亿公顷
约占世界地表总面积134亿公顷的11%
约占世界可耕土地总面积45亿公顷的36%
著作权法之所以不保护事实
一方面是由于事实属于客观存在的事物
并非由作者所独创
不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另一方面
如果将处于公共领域内的事实垄断起来
将会不合理的限制他人对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
妨碍市场竞争
妨碍思想文化的传播
但是完全照搬他人的
描述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
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了
本法不适用于法律 法规
本法不适用于法律 法规
国家机关的决议 决定 命令
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以及官方的正式译文
时事新闻 历法 通用的数表
通用的表格 公式
那么不适用著作权的这些对象呢
其一是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
所谓的官方文件呢
包括了法律法规 国家机关的决议 决定 命令
包括了法律法规 国家机关的决议 决定 命令
和其他具有历法行政 司法性质的文件
以及官方的正式的译文
这些文件呢
是有关国家机关创作的
其本身一般都具有独创性
并且符合其它条件
但是为了鼓励其传播
提高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不应该受到著作权的制约
时事新闻
就时事新闻而言
如果是指新闻事件本身
则作为客观现象
根本就不是智力成果
如果是指新闻报道
那就应当区别对待
至于那些较长篇幅的报道
其作为作品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性质属于共识
而那些简短的消息
其本身一般都不具备独创性
因而不是作品
本身就不受保护
关于历法 通用数表 通用表格和公式
他们或者属于社会长期积累下来的共同文化遗产
如历法
因而无需著作权的保护
或者属于表达余地十分有限甚至是唯一的规律
例如
科学公式
因而不属于独创性的要求
不是作品
或者属于国家推行的标准
例如
通用的表格
应当归入官方的文件也不受保护等等
好的
好的
同学们这一节我们就讲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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