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公共事务伦理 > 第七讲 平等是正义的吗?——分配正义的不同观点 > 7.4 罗尔斯VS诺奇克: 我们可能接受什么样的契约? > Video
那我们根据大家这个观点
我想给大家要介绍两个
在分配正义上面非常有代表性的观念
一个是罗尔斯他谈到了分配的正义
再有一个可能
我们在座的各位并没有走到他这么远
就是对诺齐克所提到的
仅仅基于每个个人
拥有个人平等的自由权利
所产生的一种分配正义观
好我给大家介绍一下
他们两个人的观点
罗尔斯现在在分配正义这个领域上面
实际上是非常有影响的
罗尔斯所提出
他的正义论所提出的
是作为公平的正义
罗尔斯给我们首先提供了一个方法
也就是说我们如何来讨论
社会上的分配正义
在我们给出答案之前
首先我们要有一个公正的方法
来思考这个问题
那什么样的方法
罗尔斯提到
我们应该要假设一个无知之幕
就像刚才祥字所说的
我们假设不知道我出生时候
是有什么样的天赋
有什么样的际遇
有什么样的家境
换言之
我们每个人都在一个无知的大幕之后
我们不知道这个大幕拉开
当我们降临于世的时候
会处于什么样的自然状态
那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之下
我们最有可能同意一种
什么样的社会公正原则
所以无知之幕其实是
屏蔽了我们个人的身份影响
因为每个人在身份之下
一定会有不同的判断
比如说我已经是一个非常有创业能力的人
我肯定希望社会上面不要有福利
最好就是能者多劳
如果我的出身非常的困顿
我可能会自然的会倾向
一个经济财富的平等
我们每个人应该要有结果的共享
但是罗尔斯说我们要
屏蔽这种身份的影响
这样才能让我们在一个
中立的立场上面去判断这个问题
所以在这样的一个立场之上
我们最有可能会同意什么原则
好所以首先第一点
在这样的这个原则之下
我们第一会要求什么
罗尔斯说
首先的第一个原则
是一个平等的自由
也就是我们最不可能去放弃的
仍然是每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
不管我有多少的财富
哪怕我的家里只有一袋米
我也不希望那一袋米
是可以随便被人拿走的
我的生命财产权本身
是每个人都希望享有的
那更广泛一点就是每个人他平等地
享有那些与他人自由兼容的平等权
换言之
我们每个人要有一个平等的自由权
什么样平等的自由权
就是这个自由权
与他人类似的自由权不发生冲突
比如说生命的自由
每个人的生命都不受侵犯
那么我们可以不发生冲突的
享有这样的一个权利
那比如说财产权
每个人的财产都不得受到随意的剥夺
所以我们可以每个人
都实现这样的一个财产权利
这就是罗尔斯所说的
一个第一原则
是一个平等自由的原则
在这样的原则之上
罗尔斯认为我们可能会
接受什么样的不平等
就是社会它的经济和社会不平等
应该这样去安排
这是他给出的第二个原则
在这第二个原则之中
又包含了两个小点
第一个小点
就是这个社会经济财富不平等的分配
要有利于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换言之
这个社会它的每一次的改善
它可以让所有人都受益
但是这种受益
应该让那个最不利者受益最大
有点类似刚才张梁提出的这个数字
那我们的每个这个政策改善
不应该有受损者
但是每个人受益的时候
他受益的幅度
比如说赚1000的人赚到了1200
但是那个赚0的人
他可能提升的是幅度更大
他提升了
比如说这个通过再分配之后
一个人
他原有是要1000元
现在他赚取到1200
通过再分配
它获得了1050
但是原来只有零的人他获得了150
所以它提升的比例更大
这个贫富差异是一个在缩小的趋势
所以罗尔斯认为
这种社会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该是
总是让最底层的人
有机会能够获得最大的利益
也就是这个社会的改善总是
朝向于一个缩小差距这样的一个方向
在进行提升的
同时
社会的公职和职位
应该在公平的情况下向所有人开放
所以政府不仅仅是要去做结果的调节
而且还一定要在开放的原则之下
特别是这种公职
它一定是无歧视的
让所有人都有机会去获得发展
所以概括起来
罗尔斯所说的这个这种正义原则
就是第一点是一个平等自由
第二点就是社会经济不平等的制度安排
应该是基于让最少受惠者最大获益
以及公职和职位在机会平等原则之下
向所有人开放
这样的一个原则安排
那么这几个原则之间
是有一个优先性的
它的优先性排列是什么样的
第一优先是自由的优先性
也就是说我们首先要拥有的是平等自由
不能够由于再分配这种社会经济
调节的这个需求去侵犯到自由
所以自由是优先的
第二个优先性就是
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
所以公平机会的原则
它仍然优先于差别原则
我们要
职位要平等地向社会开放
它优先于我们要实现的这个
社会经济结果的调节
在这个意义上说
罗尔斯他承认再分配
但是这种再分配它的原则
是一个有限的
同时它的优先顺序
其实是一个比较低层级的优先性
换言之这种再分配
不能够以牺牲自由
以及以牺牲这种公平开放性为代价
只有在享有了广泛平等自由
和机会开放平等的基础之上
才可以去进行再分配的调节
那么为什么政府可以有这种权利
这就是刚才祥字所说的
是基于无知之幕之下
我们很有可能同意的一套原则
当然罗尔斯他的
受到质疑也是在此
就是我们真的会同意这样的一套原则么
比如说不同的文化之下
不同风险偏好之下
是不是我们在无知之幕下
真的会导出罗尔斯
从他的原则所导出的这样的一套
这个正义原则来
所以它的正义的内容里面
或许在不同文化之下会有所不同
但是他的方法其实特别值得我们去学习
就是我们假设在无知之幕之下
我们是否有可能同意某种再分配的契约
即使是有这样的一个再分配之手
其实罗尔斯还是强调
他不是我们的一种应得
并不是说天然这个收入高的人
就欠收入低的人
或者政府天然
就应该去进行这种经济再分配
它其实只是我们的一个契约原则
我们签立了契约
从而契约里面的内容
是我们一个可以合法去期求的
但它并不是一个自然正义
或者说并不是政府天然就拥有的
这样的一个分配权
这是罗尔斯广为影响的作为公平的正义
而我要介绍的
另外一个是诺齐克的理论
其实诺齐克的理论听起来会更为简洁
当然或许你们会认为
他并没有解决到我们再分配的问题
但是我们来理解诺齐克作为权利的正义
这个背后他的逻辑是特别重要
诺齐克在他1974年
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这本书里面
提出了作为权利的正义
当然他的方法也是一个契约性的方法
也就是他假设我们是在一个自然状态之中
那么每个人在自然状态中拥有自然权利
我们可以导出什么样的正义原则
所以诺齐克提出了他的正义原则
其实只要满足两条
这个社会的正义就实现了
哪两条
第一条就是获取正当原则
就是每一个人
他的持有的这种原初的获取
并没有在这个过程中去恶化他人的处境
他的这个持有他最原初的这个财产获得
比如是由他自己通过劳动而产生的
这个过程之中并没有一种不正义的原则产生
或者说他的产权的获得
本身是正当的
这是第一个原则
第二个原则就是社会所有的转让过程的正当
所谓的这个转让正当
就是他对他所持有的东西
不管是通过交换
还是通过赠与
这是他一个自愿性的
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
所以只要社会遵循了这样两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就是持有正当
每个人对他拥有什么
这个获取本身是正当的
第二转让正当
所有社会的交换过程
包括赠与过程是一个自愿公平的
只要满足这两个条件
那么社会的分配就是正义性的了
所以在这里面我们会看到
政府其实没有任何的再分配之手
唯独当这两个条件不能满足的时候
这是诺齐克所补充出来的
它的这个第三个原则
也就是叫做纠正原则
只有在上述两个条件
没有满足的情况之下
那么政府才适用于救济原则
救济的目的是要恢复
上两个条件的这个初始正当状态
所以政府仅仅在获取正当和转让正当
所没有实现的情况下
才可以予以一定的救济性
所以听起来诺齐克这个逻辑
其实它非常非常的清晰
也就是假如说我们站在
个人拥有它的自然权利
这样一个基本点上
那么只要个人他的权利拥有正当
他的社会转让过程正当
我们在其中是看不到政府
有任何再分配的正义性产生的
所以为什么他的这个正义叫做
作为权利的正义
如果我们仅仅立基于个人权利
我们会发现政府的再分配
其实没有正当性
这个理由产生
所以我们刚才回顾我们刚才
大家想到的这个再分配的一些正义性上
比如说我们从社会结果考量
比如我们从一个
对每个群体它是否有好处
这样的一个角度考量
其实都是从社会的总体后果
那我们在实现追求这个后果的时候
我们有没有理由去再分配个人的基本产权
如果仅仅立基于基本产权
你会导出像诺齐克一样的这个理论来
就是政府是没有再分配的正义性的
当然在事实上面
我们会看到所有的国家
不管是高福利低福利
但是所有的国家一定都会在
一定程度上面是有再分配的
也就是说除了个人权利
这样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之外
我们的社会肯定会考量一些其他的原则
比如说社会的稳定性
还有人们对于这种福利本身的追求
就像罗尔斯所说的
我们在无知之幕下
我们可能会同意的一种契约
我们可能会愿意让渡出
一定的权力来
就好像人们会愿意买保险一样
这个时候现代社会政府的再分配
如果从方法上而言
应该说都是一个契约权延伸出来的
相当于我们共同可能同意的一种保险
-1.1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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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思想实验一(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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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思想实验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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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思想实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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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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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作业
-2.1 思想实验一 人类命运大厦的建筑师
-2.2 思想实验二 《红海行动》的人质救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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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思想实验三 个人价值是否应为社会发展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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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公与私的关系应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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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各种的优势、挑战及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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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作业
-3.1 案例:你会参与造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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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不谎言总是一个道德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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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人为什么负有道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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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康德的自律道德与中国传统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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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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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作业
-4.1 政府正当性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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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洛克《政府论》:(1)人的“自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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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洛克《政府论》:(2)基于“同意”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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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洛克《政府论》: (3) 公权力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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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洛克《政府论》:(4)契约的延续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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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作业
-5.1 市场应该由政府许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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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许可制和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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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公益市场需要政府许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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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政府是否应该干预市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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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哈耶克与凯恩斯的“世纪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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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作业
-6.1 程序正义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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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两种正义观 :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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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程序正义的概念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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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程序正义的渊源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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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作业
-7.1 分配正义的三种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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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正义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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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政府应该进行再分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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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罗尔斯VS诺奇克: 我们可能接受什么样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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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阿玛蒂亚森的正义观及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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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作业
-8.1 职责的道德判断责任1-艾希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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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职责的道德判断责任2-柏林墙射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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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个人道德选择的层次与制度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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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违反职责的正当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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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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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作业
-9.1 什么是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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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宗教信仰有什么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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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科学与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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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基督教与现代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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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宗教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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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中国社会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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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宗教信仰与当今中国的道德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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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作业
-10.1 总结(1)伦理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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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总结(2)个人与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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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总结(3)公共制度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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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总结(4) 人的道德自主性及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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