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公共事务伦理 >  第七讲 平等是正义的吗?——分配正义的不同观点 >  7.4 罗尔斯VS诺奇克: 我们可能接受什么样的契约? >  Vid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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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们根据大家这个观点

我想给大家要介绍两个

在分配正义上面非常有代表性的观念

一个是罗尔斯他谈到了分配的正义

再有一个可能

我们在座的各位并没有走到他这么远

就是对诺齐克所提到的

仅仅基于每个个人

拥有个人平等的自由权利

所产生的一种分配正义观

好我给大家介绍一下

他们两个人的观点

罗尔斯现在在分配正义这个领域上面

实际上是非常有影响的

罗尔斯所提出

他的正义论所提出的

是作为公平的正义

罗尔斯给我们首先提供了一个方法

也就是说我们如何来讨论

社会上的分配正义

在我们给出答案之前

首先我们要有一个公正的方法

来思考这个问题

那什么样的方法

罗尔斯提到

我们应该要假设一个无知之幕

就像刚才祥字所说的

我们假设不知道我出生时候

是有什么样的天赋

有什么样的际遇

有什么样的家境

换言之

我们每个人都在一个无知的大幕之后

我们不知道这个大幕拉开

当我们降临于世的时候

会处于什么样的自然状态

那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之下

我们最有可能同意一种

什么样的社会公正原则

所以无知之幕其实是

屏蔽了我们个人的身份影响

因为每个人在身份之下

一定会有不同的判断

比如说我已经是一个非常有创业能力的人

我肯定希望社会上面不要有福利

最好就是能者多劳

如果我的出身非常的困顿

我可能会自然的会倾向

一个经济财富的平等

我们每个人应该要有结果的共享

但是罗尔斯说我们要

屏蔽这种身份的影响

这样才能让我们在一个

中立的立场上面去判断这个问题

所以在这样的一个立场之上

我们最有可能会同意什么原则

好所以首先第一点

在这样的这个原则之下

我们第一会要求什么

罗尔斯说

首先的第一个原则

是一个平等的自由

也就是我们最不可能去放弃的

仍然是每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

不管我有多少的财富

哪怕我的家里只有一袋米

我也不希望那一袋米

是可以随便被人拿走的

我的生命财产权本身

是每个人都希望享有的

那更广泛一点就是每个人他平等地

享有那些与他人自由兼容的平等权

换言之

我们每个人要有一个平等的自由权

什么样平等的自由权

就是这个自由权

与他人类似的自由权不发生冲突

比如说生命的自由

每个人的生命都不受侵犯

那么我们可以不发生冲突的

享有这样的一个权利

那比如说财产权

每个人的财产都不得受到随意的剥夺

所以我们可以每个人

都实现这样的一个财产权利

这就是罗尔斯所说的

一个第一原则

是一个平等自由的原则

在这样的原则之上

罗尔斯认为我们可能会

接受什么样的不平等

就是社会它的经济和社会不平等

应该这样去安排

这是他给出的第二个原则

在这第二个原则之中

又包含了两个小点

第一个小点

就是这个社会经济财富不平等的分配

要有利于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换言之

这个社会它的每一次的改善

它可以让所有人都受益

但是这种受益

应该让那个最不利者受益最大

有点类似刚才张梁提出的这个数字

那我们的每个这个政策改善

不应该有受损者

但是每个人受益的时候

他受益的幅度

比如说赚1000的人赚到了1200

但是那个赚0的人

他可能提升的是幅度更大

他提升了

比如说这个通过再分配之后

一个人

他原有是要1000元

现在他赚取到1200

通过再分配

它获得了1050

但是原来只有零的人他获得了150

所以它提升的比例更大

这个贫富差异是一个在缩小的趋势

所以罗尔斯认为

这种社会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该是

总是让最底层的人

有机会能够获得最大的利益

也就是这个社会的改善总是

朝向于一个缩小差距这样的一个方向

在进行提升的

同时

社会的公职和职位

应该在公平的情况下向所有人开放

所以政府不仅仅是要去做结果的调节

而且还一定要在开放的原则之下

特别是这种公职

它一定是无歧视的

让所有人都有机会去获得发展

所以概括起来

罗尔斯所说的这个这种正义原则

就是第一点是一个平等自由

第二点就是社会经济不平等的制度安排

应该是基于让最少受惠者最大获益

以及公职和职位在机会平等原则之下

向所有人开放

这样的一个原则安排

那么这几个原则之间

是有一个优先性的

它的优先性排列是什么样的

第一优先是自由的优先性

也就是说我们首先要拥有的是平等自由

不能够由于再分配这种社会经济

调节的这个需求去侵犯到自由

所以自由是优先的

第二个优先性就是

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

所以公平机会的原则

它仍然优先于差别原则

我们要

职位要平等地向社会开放

它优先于我们要实现的这个

社会经济结果的调节

在这个意义上说

罗尔斯他承认再分配

但是这种再分配它的原则

是一个有限的

同时它的优先顺序

其实是一个比较低层级的优先性

换言之这种再分配

不能够以牺牲自由

以及以牺牲这种公平开放性为代价

只有在享有了广泛平等自由

和机会开放平等的基础之上

才可以去进行再分配的调节

那么为什么政府可以有这种权利

这就是刚才祥字所说的

是基于无知之幕之下

我们很有可能同意的一套原则

当然罗尔斯他的

受到质疑也是在此

就是我们真的会同意这样的一套原则么

比如说不同的文化之下

不同风险偏好之下

是不是我们在无知之幕下

真的会导出罗尔斯

从他的原则所导出的这样的一套

这个正义原则来

所以它的正义的内容里面

或许在不同文化之下会有所不同

但是他的方法其实特别值得我们去学习

就是我们假设在无知之幕之下

我们是否有可能同意某种再分配的契约

即使是有这样的一个再分配之手

其实罗尔斯还是强调

他不是我们的一种应得

并不是说天然这个收入高的人

就欠收入低的人

或者政府天然

就应该去进行这种经济再分配

它其实只是我们的一个契约原则

我们签立了契约

从而契约里面的内容

是我们一个可以合法去期求的

但它并不是一个自然正义

或者说并不是政府天然就拥有的

这样的一个分配权

这是罗尔斯广为影响的作为公平的正义

而我要介绍的

另外一个是诺齐克的理论

其实诺齐克的理论听起来会更为简洁

当然或许你们会认为

他并没有解决到我们再分配的问题

但是我们来理解诺齐克作为权利的正义

这个背后他的逻辑是特别重要

诺齐克在他1974年

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这本书里面

提出了作为权利的正义

当然他的方法也是一个契约性的方法

也就是他假设我们是在一个自然状态之中

那么每个人在自然状态中拥有自然权利

我们可以导出什么样的正义原则

所以诺齐克提出了他的正义原则

其实只要满足两条

这个社会的正义就实现了

哪两条

第一条就是获取正当原则

就是每一个人

他的持有的这种原初的获取

并没有在这个过程中去恶化他人的处境

他的这个持有他最原初的这个财产获得

比如是由他自己通过劳动而产生的

这个过程之中并没有一种不正义的原则产生

或者说他的产权的获得

本身是正当的

这是第一个原则

第二个原则就是社会所有的转让过程的正当

所谓的这个转让正当

就是他对他所持有的东西

不管是通过交换

还是通过赠与

这是他一个自愿性的

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

所以只要社会遵循了这样两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就是持有正当

每个人对他拥有什么

这个获取本身是正当的

第二转让正当

所有社会的交换过程

包括赠与过程是一个自愿公平的

只要满足这两个条件

那么社会的分配就是正义性的了

所以在这里面我们会看到

政府其实没有任何的再分配之手

唯独当这两个条件不能满足的时候

这是诺齐克所补充出来的

它的这个第三个原则

也就是叫做纠正原则

只有在上述两个条件

没有满足的情况之下

那么政府才适用于救济原则

救济的目的是要恢复

上两个条件的这个初始正当状态

所以政府仅仅在获取正当和转让正当

所没有实现的情况下

才可以予以一定的救济性

所以听起来诺齐克这个逻辑

其实它非常非常的清晰

也就是假如说我们站在

个人拥有它的自然权利

这样一个基本点上

那么只要个人他的权利拥有正当

他的社会转让过程正当

我们在其中是看不到政府

有任何再分配的正义性产生的

所以为什么他的这个正义叫做

作为权利的正义

如果我们仅仅立基于个人权利

我们会发现政府的再分配

其实没有正当性

这个理由产生

所以我们刚才回顾我们刚才

大家想到的这个再分配的一些正义性上

比如说我们从社会结果考量

比如我们从一个

对每个群体它是否有好处

这样的一个角度考量

其实都是从社会的总体后果

那我们在实现追求这个后果的时候

我们有没有理由去再分配个人的基本产权

如果仅仅立基于基本产权

你会导出像诺齐克一样的这个理论来

就是政府是没有再分配的正义性的

当然在事实上面

我们会看到所有的国家

不管是高福利低福利

但是所有的国家一定都会在

一定程度上面是有再分配的

也就是说除了个人权利

这样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之外

我们的社会肯定会考量一些其他的原则

比如说社会的稳定性

还有人们对于这种福利本身的追求

就像罗尔斯所说的

我们在无知之幕下

我们可能会同意的一种契约

我们可能会愿意让渡出

一定的权力来

就好像人们会愿意买保险一样

这个时候现代社会政府的再分配

如果从方法上而言

应该说都是一个契约权延伸出来的

相当于我们共同可能同意的一种保险

公共事务伦理课程列表:

第一讲 我们如何知道对错? —— 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和方法

-1.1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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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思想实验一(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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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思想实验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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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思想实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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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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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作业

第二讲 公共价值基础——公与私

-2.1 思想实验一 人类命运大厦的建筑师

--2.1思想实验—人类命运大厦的建筑师

-2.2 思想实验二 《红海行动》的人质救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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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思想实验三 个人价值是否应为社会发展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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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公与私的关系应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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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各种的优势、挑战及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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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作业

第三讲 公共精神——人为什么负有道德责任?

-3.1 案例:你会参与造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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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不谎言总是一个道德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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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人为什么负有道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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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康德的自律道德与中国传统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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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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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作业

第四讲 公权力有什么权? ——“同意”的正当性及其边界

-4.1 政府正当性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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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洛克《政府论》:(1)人的“自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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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洛克《政府论》:(2)基于“同意”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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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洛克《政府论》: (3) 公权力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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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洛克《政府论》:(4)契约的延续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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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作业

第五讲 自由“交换”需要什么规则?——政府在市场及社会中的角色

-5.1 市场应该由政府许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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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许可制和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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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公益市场需要政府许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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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政府是否应该干预市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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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哈耶克与凯恩斯的“世纪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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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作业

第六讲 什么是“正当的程序”? ——程序正义的观念

-6.1 程序正义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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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两种正义观 :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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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程序正义的概念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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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程序正义的渊源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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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作业

第七讲 平等是正义的吗?——分配正义的不同观点

-7.1 分配正义的三种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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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正义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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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政府应该进行再分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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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罗尔斯VS诺奇克: 我们可能接受什么样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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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阿玛蒂亚森的正义观及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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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作业

第八讲 不道德社会可以有道德人吗?——公共职责中的道德悖论

-8.1 职责的道德判断责任1-艾希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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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职责的道德判断责任2-柏林墙射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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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个人道德选择的层次与制度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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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违反职责的正当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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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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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作业

第九讲 宗教信仰与道德

-9.1 什么是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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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宗教信仰有什么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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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科学与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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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基督教与现代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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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宗教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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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中国社会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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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宗教信仰与当今中国的道德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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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作业

第十讲 课程总结

-10.1 总结(1)伦理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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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总结(2)个人与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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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总结(3)公共制度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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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总结(4) 人的道德自主性及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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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deo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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