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创业学 > 第五章 创建新企业 > 5.1新创企业的法律组织形式 > html
第1节 新创企业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
如何为新创企业选择一个适宜的法律组织形式?
这个问题常常使创业者感到困惑。想要找到一个适合于所有企业的法律组织形式,就如同为一个人挑选一套满足其所有需要的衣服一样困难。因此,创业者应结合自己的偏好、中长期需求、税收环境,来权衡每种法律组织形式的利弊。
如果创业者最初选择的组织形式不再适合企业的发展,也可以变更企业的法律形式,关键是——要考虑当前与未来的需求以及相关转换代价。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要为你的企业选择一个适当的法律组织形式,就要必要对有关新企业创建的法律实务及流程有充分的了解。
有远见的创业者常常是先确定最适合企业的法律结构,再决定如何组建新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的基本法律组织形式,每种形式都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因人而异,不能厚此薄彼,说这种形式优于哪种形式。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是由一个人所有并由其经营管理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这意味着——投资者个人享有全部的收益权并承担企业的所有债务和其他义务。
投资者承担有无限责任(unlimited liability)——用企业资产和个人资产为企业的所有债务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假如企业不能偿付债务,投资者将不得不变卖其私家车、房产、收藏品,甚至一切可以偿还债权人债务的资产。
(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点
(1)易于成立。与其他的法律组织形式相比,独资企业的成立手续较简单且费用更低。
(2)利润独享。所有者不必和别人分享企业利润。
(3)绝对控制权。在企业运营中没有必须征询意见的共同所有者或合伙人。
(4)灵活性强。能够根据企业的需要当机立断,调整经营决策。
(5)免除了企业的税收。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主以个人而非以企业作为纳税人,无须向社会透露企业的财务报表信息,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缺点
(1)无限连带责任。企业主对企业所有债务负责。当资不抵偿时,个人财产也将被追索。
(2)缺乏连续性。由于所有者的疾病或死亡,企业可能削弱或倒闭,企业生命期是有限的。
(3)难以获得发展资金。独资企业的资本一般为个人积蓄、企业利润的再投资及民间借贷,较难筹集到大笔资金用于企业的扩张。
(4)有限的管理能力。由于企业是“家长式”决策模式,仅凭一个人的知识、能力及专长,将限制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空间。
这一法律组织形式,一旦沦为企业发展壮大的绊脚石,就势必要转化为其他更有利的法律组织形式。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partnership)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为了获益而作为共同的企业所有者而形成的企业。
合伙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每位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出资的评估作价可以由合伙人协商确定,无须验资。
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它与个人独资企业一样要承担无限责任,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每个合伙人所负担的责任差别,合伙企业分为一般合伙(general partnership)和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两种形式。
一般合伙人——每人均可代表企业,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每人都负有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抵债时,每个合伙人都有连带责任,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企业的债务。
有限合伙企业——只有一个合伙人负有无限责任,其他人则负有限责任,但企业只能由负无限责任的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不得干预。有限合伙人类似于一般投资者,他们不参与企业经营,仅以自己投入的资本对企业的债务负责。
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是合伙企业存在和活动的法律基础。
(一)合伙企业的优点
(1)容易成立。与成立有限公司相比,合伙企业创建程序和费用都较少,但多于个人独资企业。
(2)共享报酬。合伙人直接分享利润,有助于激励每位合伙人尽心尽力地工作。
(3)易于成长壮大。合伙企业把不同个人的资本、技术和才干集聚起来,形成比独资企业更强、更有创造力的经营实体。
(4)灵活性强。合伙企业能针对市场的需求变化,快速做出是否投资的决策。
(5)可能的税负优惠。大部分合伙人都以个人作为纳税人,从而规避了以有限公司作为纳税人的高额税费。
(6)有限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缺点
(1)至少有一个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虽然部分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但至少有一个主要合伙人(general partner)要承担无限责任。
(2)缺乏连续性。任何一个合伙人患病或死亡或撤资,合伙企业就有可能解体。但也有可能其他合伙人继续维持企业运转,或者再吸纳新的合伙人加盟,成立新的合伙企业。
(3)融资较困难。比个人独资企业筹资要容易些,通常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决定了合伙企业所能募集到的总资本。
(4)受制于某一合伙人的行为。一个主要合伙人的擅自决断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灾难性的合同或债务,同时也连累其他合伙人。
常言道:生意好做,伙计难当。一旦合伙人出现合作冲突问题,往往会导致创业失败。因此,要成功创办合伙企业,除了把握好企业的成本与风险外,洞悉影响合伙企业成功的因素是非常重要的。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委托、交流质量、联合策划以及共同解决问题,能使他们之间的期望、目标、目的更好地融合在一起。中肯的批评以及各合伙人能够求同存异、懂得放弃一些自身利益,也是合伙人之间增进信任的基本策略。
三、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corporation)又称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目前最常见的企业法律组织形式。创业者常常选择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新企业的法律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
(1)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责任与股东个人财产无关。
(2)股权转让。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转让给感兴趣的非股东买家。
(3)永续性强。公司能够永续经营,即使所有权转移仍能保持其法人地位,能够保持经营的连续性。
(4)大额融资较容易。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股票,或以企业资产、股东个人担保来获得公司发展的短期借款。
(5)企业内生能力增强。有限公司可充分整合大股东、职业经理人等各方面的资源优势,以提高企业的资产专用性(专长和技能),增强企业发展的内生能力。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
(1)创建费用较高。创建有限公司存在验资、聘请员工、劳保福利等花费。
(2)双重税负。所得税要在公司利润和股东个人所得两个环节征收。也就是说,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净利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分红所得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代理成本增加。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给经理利用职权为自己和职工谋利而损害股东利益带来监管成本。为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激励,势必加大企业的代理成本。
(4)政府监管较严。出台了诸多法律法规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以上简要地介绍了三种企业法律组织形式的优势和劣势。
实际上,创业者对企业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往往依赖于创业者想达到的目的以及这些形式的何种特点对创业者更适宜、更重要。
-1.1创业的属性
--1.1创业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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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创业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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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创业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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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验--作业
-2.1创业动机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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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创业者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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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创业者的创业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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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验--作业
-画出创业者的形象特征图--作业
-3.1商业创意的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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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商业创意的筛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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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商业创意的筛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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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商业创意的可行性评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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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商业创意的可行性评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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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商业创意的可行性评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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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商业模式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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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商业模式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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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商业模式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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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验--作业
-4.1 创业计划的基本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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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创业计划撰写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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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创业计划的撰写内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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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创业计划的撰写内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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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创业计划的撰写内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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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创业计划的有效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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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验--作业
-5.1新创企业的法律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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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事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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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事务(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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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创建新企业的主要流程及实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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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创建新企业的主要流程及实务(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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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验--作业
-6.1新创企业的融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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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创企业投资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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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新创企业的融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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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验--作业
-7.1 新创企业的管理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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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新创企业的管理原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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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新创企业的管理要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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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新创企业的管理要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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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新创企业的管理要务(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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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验--作业
-创业学期末考试--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