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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治理与防护在线视频

下一节:4.4.1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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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治理与防护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各位同学大家好

我们今天看第三节

治理与防护

本节主要讲述的内容包括

防洪规划

治理与防护

防汛方案

汛期的防险与救灾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 防洪规划

(一)防洪规划的任务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九条规定

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 河段

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订的总体部署

包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

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

其他江河 河段 湖泊的防洪规划

以及区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

区域的综合规划

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

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是江河 湖泊治理

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二)防洪规划的编制原则

(1)编制防洪规划

应当遵循确保重点 兼顾一般

以及防汛和抗旱相结合

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下游 左右岸的关系

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

并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2)防洪规划应当确定防护对象

治理目标和任务 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

划定洪泛区 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

规定蓄滞洪区的使用原则

(三)防洪规划的批复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条规定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 湖泊的防洪规划

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 湖泊的

流域综合规划

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 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编制

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江河 河段 湖泊的防洪规划

或者区域防洪规划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 区域综合规划

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江河 河段 湖泊的

防洪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会同江河 河段 湖泊所在地的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主管部门拟定

分别经有关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

提出意见后

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防洪规划

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

区域防洪规划编制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

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修改防洪规划

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针对不同的灾害

采取不同的规划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二条规定

受风暴潮威胁的沿海地区的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把防御风暴潮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

加强海堤(海塘) 挡潮闸和沿海防护林等

防御风暴潮工程体系建设

监督建筑物 构筑物的设计和施工

符合防御风暴潮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三条规定

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 崩塌和泥石流的地区

以及其他山洪多发地区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组织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对山体滑坡 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全面调查

划定重点防治区

采取防治措施

城市 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 矿山 铁路

和公路干线的布局

应当避开山洪威胁

已经建在受山洪威胁的地方的

应当采取防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四条规定

平原 洼地 水网圩区 山谷 盆地等易涝地区的

有关人民政府

应当制订除涝治涝规划

组织有关部门 单位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完善排水系统

发展耐涝农作物种类和品种

开展洪涝 干旱 盐碱综合治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区排涝管网

泵站的建设和管理

(五)防洪规划与国土资源

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

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

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有关地区核定

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

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

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

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

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

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六)防洪规划与水利工程建设

在江河 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

和其他水工程 水电站等

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

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建设水工程是指在江河 湖泊和地下水源上

建设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七)制订防洪规划时应注意的问题

1 根据实际情况

制定适宜的防洪标准

防洪标准是衡量被保护区防洪能力

或承受洪水风险的重要指标

拟定江河 城市防洪标准

要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河湖的自然条件

2 建立有效的防洪减灾保障体系

我国防洪减灾保障体系主要存在

防洪管理措施不力

防洪保险措施尚未建立

水文站网密度不够且测报设施落后

及基础工作薄弱等4个方面的问题

在今后的防洪减灾工作中

应该加强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普及洪涝灾害风险教育

灾害情报向全社会公开

(2)各级政府认真抓好洪泛区域的管理

二 治理与防护

《防洪法》第十八条规定

防治江河洪水

应当蓄泄兼施

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 洼淀

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

加强河道防护

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

保持行洪畅通

防治江河洪水

应当保护 扩大流域林草植被

涵养水源

加强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防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河道 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

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加强防护

确保畅通

《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河道 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

应当符合行洪 输水的要求

《防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禁止围湖造地

已经围垦的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

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防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

《防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护堤护岸的林木

由河道 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

护堤护岸林木

不得任意砍伐

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须经河道 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

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

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防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对壅水 阻水严重的桥梁 引道 码头

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

根据防洪标准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

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建设跨河 穿河 穿堤 临河的桥梁 码头 道路

渡口 管道 缆线 取水 排水等工程设施

应当符合防洪标准 岸线规划 航运要求

和其他技术要求

不得危害堤防安全

影响河势稳定 妨碍行洪畅通

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

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

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

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防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对于河道 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
《防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对于河道 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

建设的工程设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 防汛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流域综合规划 防洪工程实际状况

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制订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

部门和单位

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

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防洪法明确了防洪预案的编制单位和原则要求

防洪预案通常包括以下7部分内容

(1)基本情况

①河道情况

②防洪工程

③滩区基本情况

④下游决口影响范围

(2)防洪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河道存在的问题

②防洪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③非工程防洪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3)防洪任务和防洪重点

①洪水来源

②防洪任务

③防洪重点

(4)防汛组织指挥与蓄滞洪区运用批准权限

①防汛组织指挥系统

②蓄滞洪工程运用批准权限与组织实施

(5)防汛队伍的组成 使用

及防汛抢险料物的储备与使用

①防汛队伍的组成和使用

②料物的储备与使用

(6)各级洪水防御措施(防洪预案的中心内容)

①各级洪水处理原则与方案

②防守力量部署

③加强河势 工情观测

搞好工程抢险加固

④做好水情测报和汛情传递工作

⑤做好滩区 蓄滞洪区群众搬迁救护工作

⑥做好抢险料物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

⑦加强防汛抗洪督察等

(7)防洪预案的附件

四 汛期的防险与救灾

防汛工作是一项涉及技术 社会的

紧急的政府行为

由各级政府行政首长统一指挥进行

防汛工作是个不间断的日常工作

需要各级防汛指挥部的精密统筹

各部门的大力配合

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的损失

(一)防汛指挥部的职责

(1)在紧急防汛期

为了防汛抢险需要

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

调用物资 设备 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

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2)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

分洪 滞洪标准时

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

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 滞洪方案

采取分洪 滞洪措施

(3)在非常情况下

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

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

在报经有管辖权的

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

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

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4)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

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

并做好生活安排

(二)防汛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防汛是涉及全社会的一项重大任务

所以有关各部门在防汛期间

也必须承担其相应的义务

《防汛条例》中规定

在汛期

河道 水库 水电站 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

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

发现险情

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

并及时向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

应当立即向防汛指挥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告

这就是我们这一节的主要内容

水政与水资源管理课程列表:

第一章 概述

-1.1 课程简介

--1.1.1 课程简介

-1.2 水法概述

--1.2.1 水法概述(上)

--1.2.2 水法概述(下)

-1.3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1.3.1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1.3.2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中)

--1.3.3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下)

-1.4 水政与水资源管理概述

--1.4.1 水政与水管理概述

-1.5 第一章 作业

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

-2.1 水资源概述

--2.1.1 水资源概述

-2.2 水资源管理

--2.2.1 水资源管理

-2.3 水资源保护

--2.3.1 水资源保护

-2.4 取水许可制度

--2.4.1 取水许可制度

-2.5 第二章 作业

第三章 水资源规划与配置

-3.1 水资源规划

--3.1.1 水资源规划

-3.2 水资源配置

--3.2.1 水资源配置

-3.3 节约用水

--3.3.1 节约用水

-3.4 第三章 作业

第四章 防汛抗洪减灾与河道管理

-4.1 防汛抗洪减灾概述

--4.1.1 防汛抗洪减灾概述

-4.2 防汛抗洪机构及职责

--4.2.1 防汛抗洪机构及职责

-4.3 治理与防护

--4.3.1 治理与防护

-4.4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

--4.4.1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

-4.5 防汛抗洪与保障

--4.5.1 防汛抗洪与保障

-4.6 河道管理

--4.6.1 河道管理

-4.7 第四章 作业

第五章 水土保持

-5.1 水土保持概述

--5.1.1 水土保持概述

-5.2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

--5.2.1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

-5.3 第五章 作业

第六章 水污染防治

-6.1 水污染防治概述

--6.1.1 水污染防治的概述

-6.2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

--6.2.1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

-6.3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管理

--6.3.1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管理

-6.4 污染防治措施

--6.4.1 污染防治措施

-6.5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6.5.1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6.6 第六章 作业

第七章 水法的法律责任

-7.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7.1.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7.2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7.2.1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7.3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

--7.3.1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

-7.4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

--7.4.1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

-7.5 第七章 作业

第八章 水行政管理

-8.1 水行政管理概述

--8.1.1 水行政管理概述

-8.2 水行政主管机关

--8.2.1 水行政主管机关

-8.3 水行政行为

--8.3.1 水行政行为

-8.4 第八章 作业

第九章 水政监察

-9.1 水政监察概述

--9.1.1 水政监察概述

-9.2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

--9.2.1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

-9.3 水政监察的实施

--9.3.1 水政监察的实施

-9.4 第九章 作业

第十章 水行政许可

-10.1 水行政许可概述

--10.1.1 水行政许可概述

-10.2 取书许可制度

--10.2.1 取水许可制度

-10.3 第十章 作业

第十一章 水行政处罚

-11.1 水行政处罚概述

--11.1.1 水行政处罚概述

-11.2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11.2.1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11.3 水行政处罚的程序

--11.3.1 水行政处罚的程序

-11.4 第十一章 作业

第十二章 其他水行政管理行为

-12.1 水行政命令、指导与奖励

--12.1.1 水行政命令、指导与奖励

-12.2 水行政强制

--12.2.1 水行政强制

-12.3 水行政征收

--12.3.1 水行政征收

-12.4 水行政调解

--12.4.1 水行政调解

-12.5 水行政赔偿与补偿

--12.5.1 水行政赔偿与补偿

-12.6 第十二章 作业

第十三章 水行政复议

-13.1 水行政复议概述

--13.1.1 水行政复议概述

-13.2 水行政复议程序

--13.2.1 水行政复议程序

-13.3 第十三章 作业

第十四章 水行政诉讼

-14.1 水行政诉讼概述

--14.1.1 水行政诉讼概述

-14.2 水行政诉讼的程序

--14.2.1 水行政诉讼的程序

-14.3 第十四章 作业

4.3.1 治理与防护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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