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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 水行政处罚的程序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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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 水行政处罚的程序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各位同学大家好

今天我们开始学习第三节水行政处罚的程序

这一节我们将从水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和一般程序两个方面给大家做一介绍

一 水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

相对于一般程序而言

简易程序省去了繁杂的调查程序

适用于违法事实清楚 情节简单 后果轻微的

水行政违法行为

(二)水政监察人员在简易程序中

应当遵守的程序

当场做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

水政监察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

(2)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进行复核(当事人放弃陈述

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填写预定格式

编有号码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当事人

(6)在5日内(在水上当场处罚

自抵岸之日起5日内)将水行政处罚决定

报所属水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二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具体包括

(1)立案

(2)调查取证

(3)根据调查结果做出不同的处理决定

(4)制作送达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5)水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6)水行政处罚的执行等六个方面

下面我们分别来看

(一)立案

包括案件来源 立案条件和指定案件承办人

三个方面

1 案件来源

水事案件的信息来源通常有两个渠道

一是群众举报

二是水政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自行发现

群众举报又分为口头举报和书面举报

2 立案条件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

违法行为的

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

(1)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

(2)依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

(3)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

(4)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3 指定案件承办人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

主管领导应当批准立案查处

并且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

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二)调查取证

1 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处罚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

符号 标记 图像 声音及其载体

实物和其他材料

证据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证据的客观性 关联性和合法性

(1)证据的客观性

是指证据事实必须伴随着案件的发生

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

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事实

(2)证据的关联性

是指证据必须与持证的案件事实

有内在和必然的联系

并对证明案件具有实际意义

(3)证据的合法性

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证据不能有影响其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 调取证据的主体合法

第二 证据的形成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 取得证据的程序要合法

2 证据的种类

1)书证

是指以某种载体所载文字 符号 图案等

表达出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

2)物证

泛指以一切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

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视听资料

是指利用录音 录像 计算机储存等手段

反映出的音响 影像

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4)证人证言

是指了解行政违法行为的人

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

向行政机关或组织所做的陈述

5)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行政违法行为人对违法事实的过程

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所做的叙述

6)鉴定结论

是指接受委托或者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

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或机构

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

进行鉴定所作的书面结论

7)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

是指水行政执法人员对水行政违法案件的现场

以及不便移动的物证等进行勘查

检验后作出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

3 证据的收集方法

水政监察人员收集证据时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水政监察人员进行取证或者登记保存

应当有当事人在场

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

水政监察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4 水政监察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

应当遵守的程序

(1)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

(2)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

(3)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 证人

进行现场勘验 检查等)

(4)制作调查笔录

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

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

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三)根据调查结果

分别做出不同的处理决定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

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证据

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

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

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并根据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做出水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

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

不予水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移送公安机关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水行政处罚

报经批准后决定

(四)制作 送达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水行政处罚机关做出水行政处罚决定

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

(2)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3)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做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

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

(五)水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水行政处罚机关做出罚款

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由做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

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

具体工作由水政机构组织

水行政处罚机关举行听证

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除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 听证记录人

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案件调查人员

证人以及与案件处理结果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等

听证按下列步骤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身份

(3)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组成人员

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4)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

法律依据和水行政处罚建议

(5)当事人进行陈述 申辩和质证

(6)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 证据

和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7)案件调查人 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8)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六)水行政处罚的执行

水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

当事人应当履行

当事人对水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

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之

水行政处罚是通过行之有效的办法

把水行政执法活动置于政府

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维护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更好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为水利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走向法制化轨道而努力

为水利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保驾护航

好了 这就是本节的主要内容

水政与水资源管理课程列表:

第一章 概述

-1.1 课程简介

--1.1.1 课程简介

-1.2 水法概述

--1.2.1 水法概述(上)

--1.2.2 水法概述(下)

-1.3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1.3.1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1.3.2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中)

--1.3.3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下)

-1.4 水政与水资源管理概述

--1.4.1 水政与水管理概述

-1.5 第一章 作业

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

-2.1 水资源概述

--2.1.1 水资源概述

-2.2 水资源管理

--2.2.1 水资源管理

-2.3 水资源保护

--2.3.1 水资源保护

-2.4 取水许可制度

--2.4.1 取水许可制度

-2.5 第二章 作业

第三章 水资源规划与配置

-3.1 水资源规划

--3.1.1 水资源规划

-3.2 水资源配置

--3.2.1 水资源配置

-3.3 节约用水

--3.3.1 节约用水

-3.4 第三章 作业

第四章 防汛抗洪减灾与河道管理

-4.1 防汛抗洪减灾概述

--4.1.1 防汛抗洪减灾概述

-4.2 防汛抗洪机构及职责

--4.2.1 防汛抗洪机构及职责

-4.3 治理与防护

--4.3.1 治理与防护

-4.4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

--4.4.1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

-4.5 防汛抗洪与保障

--4.5.1 防汛抗洪与保障

-4.6 河道管理

--4.6.1 河道管理

-4.7 第四章 作业

第五章 水土保持

-5.1 水土保持概述

--5.1.1 水土保持概述

-5.2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

--5.2.1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

-5.3 第五章 作业

第六章 水污染防治

-6.1 水污染防治概述

--6.1.1 水污染防治的概述

-6.2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

--6.2.1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

-6.3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管理

--6.3.1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管理

-6.4 污染防治措施

--6.4.1 污染防治措施

-6.5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6.5.1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6.6 第六章 作业

第七章 水法的法律责任

-7.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7.1.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7.2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7.2.1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7.3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

--7.3.1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

-7.4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

--7.4.1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

-7.5 第七章 作业

第八章 水行政管理

-8.1 水行政管理概述

--8.1.1 水行政管理概述

-8.2 水行政主管机关

--8.2.1 水行政主管机关

-8.3 水行政行为

--8.3.1 水行政行为

-8.4 第八章 作业

第九章 水政监察

-9.1 水政监察概述

--9.1.1 水政监察概述

-9.2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

--9.2.1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

-9.3 水政监察的实施

--9.3.1 水政监察的实施

-9.4 第九章 作业

第十章 水行政许可

-10.1 水行政许可概述

--10.1.1 水行政许可概述

-10.2 取书许可制度

--10.2.1 取水许可制度

-10.3 第十章 作业

第十一章 水行政处罚

-11.1 水行政处罚概述

--11.1.1 水行政处罚概述

-11.2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11.2.1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11.3 水行政处罚的程序

--11.3.1 水行政处罚的程序

-11.4 第十一章 作业

第十二章 其他水行政管理行为

-12.1 水行政命令、指导与奖励

--12.1.1 水行政命令、指导与奖励

-12.2 水行政强制

--12.2.1 水行政强制

-12.3 水行政征收

--12.3.1 水行政征收

-12.4 水行政调解

--12.4.1 水行政调解

-12.5 水行政赔偿与补偿

--12.5.1 水行政赔偿与补偿

-12.6 第十二章 作业

第十三章 水行政复议

-13.1 水行政复议概述

--13.1.1 水行政复议概述

-13.2 水行政复议程序

--13.2.1 水行政复议程序

-13.3 第十三章 作业

第十四章 水行政诉讼

-14.1 水行政诉讼概述

--14.1.1 水行政诉讼概述

-14.2 水行政诉讼的程序

--14.2.1 水行政诉讼的程序

-14.3 第十四章 作业

11.3.1 水行政处罚的程序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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