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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污染防治措施在线视频

下一节:6.5.1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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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污染防治措施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各位同学大家好

今天我们看第四章第四节污染防治措施

这一节将从水污染防治措施的一般规定

工业水污染防治 城镇水污染防治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船舶水污染防治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水污染事故处置等几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 水污染防治措施的一般规定

(一)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

对水污染的具体防治措施作出了一般规定

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 酸液 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

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禁止向水体排放 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

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禁止向水体排放 倾倒工业废渣

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防止间接污染水体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

规定了防止间接污染水体的具体规定

具体有这些方面

禁止在江河 湖泊 运河 渠道 水库最高水位线

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

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禁止利用渗井 渗坑 裂隙和溶洞排放

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

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二 工业水污染防治

国家对工业水污染的防治有着强制性的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

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采取综合防治措施

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

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 销售 进口 使用的

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三 城镇水污染防治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

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

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经济综合宏观调控 环境保护

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

监督管理

四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一)农药施用与水污染防治

施用农药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 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

应当加强管理

防止造成水污染

(二)农业养殖与水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

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

保证污水达标排放

防止污染水环境

(三)农田灌溉与水污染防治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

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

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

应当防止污染土壤 地下水和农产品

五 船舶水污染防治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 生活污水

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

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进行下列活动

应当编制作业方案

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1) 进行残油 含油污水

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

或者进行装载油类

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

(2)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3)进行船舶水上拆解 打捞或者其他水上

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六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饮用水安全是关系民生的重要问题

是一个地区发展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

也是实现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指标

水法要求各地依法严格实施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严格禁止污染水环境以及破坏水生态

涵养林和水资源保护设施的行为

因地制宜地进行水污染防治 水源安全防护

生态保护和恢复以及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立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

和二级保护区

必要时

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

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禁止性规定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禁止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新建 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

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

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从事网箱养殖 旅游 游泳 垂钓

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新建 改建 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从事网箱养殖 旅游等活动的

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

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 扩建

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

不得增加排污量

(三)其他特殊水体的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

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

水体划定保护区

并采取措施

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

水环境质量标准

七 水污染事故处置

(一)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

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

应急准备 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制订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做好应急准备

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采取措施

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

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

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二)水污染事故处置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

采取应急措施

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

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并抄送有关部门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接受调查处理

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接受调查处理

给渔业造成损害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

参与调查处理

好了 这就是第四节的主要内容

水政与水资源管理课程列表:

第一章 概述

-1.1 课程简介

--1.1.1 课程简介

-1.2 水法概述

--1.2.1 水法概述(上)

--1.2.2 水法概述(下)

-1.3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1.3.1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1.3.2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中)

--1.3.3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下)

-1.4 水政与水资源管理概述

--1.4.1 水政与水管理概述

-1.5 第一章 作业

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

-2.1 水资源概述

--2.1.1 水资源概述

-2.2 水资源管理

--2.2.1 水资源管理

-2.3 水资源保护

--2.3.1 水资源保护

-2.4 取水许可制度

--2.4.1 取水许可制度

-2.5 第二章 作业

第三章 水资源规划与配置

-3.1 水资源规划

--3.1.1 水资源规划

-3.2 水资源配置

--3.2.1 水资源配置

-3.3 节约用水

--3.3.1 节约用水

-3.4 第三章 作业

第四章 防汛抗洪减灾与河道管理

-4.1 防汛抗洪减灾概述

--4.1.1 防汛抗洪减灾概述

-4.2 防汛抗洪机构及职责

--4.2.1 防汛抗洪机构及职责

-4.3 治理与防护

--4.3.1 治理与防护

-4.4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

--4.4.1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

-4.5 防汛抗洪与保障

--4.5.1 防汛抗洪与保障

-4.6 河道管理

--4.6.1 河道管理

-4.7 第四章 作业

第五章 水土保持

-5.1 水土保持概述

--5.1.1 水土保持概述

-5.2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

--5.2.1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

-5.3 第五章 作业

第六章 水污染防治

-6.1 水污染防治概述

--6.1.1 水污染防治的概述

-6.2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

--6.2.1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

-6.3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管理

--6.3.1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管理

-6.4 污染防治措施

--6.4.1 污染防治措施

-6.5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6.5.1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6.6 第六章 作业

第七章 水法的法律责任

-7.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7.1.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7.2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7.2.1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7.3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

--7.3.1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

-7.4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

--7.4.1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

-7.5 第七章 作业

第八章 水行政管理

-8.1 水行政管理概述

--8.1.1 水行政管理概述

-8.2 水行政主管机关

--8.2.1 水行政主管机关

-8.3 水行政行为

--8.3.1 水行政行为

-8.4 第八章 作业

第九章 水政监察

-9.1 水政监察概述

--9.1.1 水政监察概述

-9.2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

--9.2.1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

-9.3 水政监察的实施

--9.3.1 水政监察的实施

-9.4 第九章 作业

第十章 水行政许可

-10.1 水行政许可概述

--10.1.1 水行政许可概述

-10.2 取书许可制度

--10.2.1 取水许可制度

-10.3 第十章 作业

第十一章 水行政处罚

-11.1 水行政处罚概述

--11.1.1 水行政处罚概述

-11.2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11.2.1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11.3 水行政处罚的程序

--11.3.1 水行政处罚的程序

-11.4 第十一章 作业

第十二章 其他水行政管理行为

-12.1 水行政命令、指导与奖励

--12.1.1 水行政命令、指导与奖励

-12.2 水行政强制

--12.2.1 水行政强制

-12.3 水行政征收

--12.3.1 水行政征收

-12.4 水行政调解

--12.4.1 水行政调解

-12.5 水行政赔偿与补偿

--12.5.1 水行政赔偿与补偿

-12.6 第十二章 作业

第十三章 水行政复议

-13.1 水行政复议概述

--13.1.1 水行政复议概述

-13.2 水行政复议程序

--13.2.1 水行政复议程序

-13.3 第十三章 作业

第十四章 水行政诉讼

-14.1 水行政诉讼概述

--14.1.1 水行政诉讼概述

-14.2 水行政诉讼的程序

--14.2.1 水行政诉讼的程序

-14.3 第十四章 作业

6.4.1 污染防治措施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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