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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水行政许可概述在线视频

下一节:10.2.1 取水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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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水行政许可概述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各位同学大家好

今天我们开始学习第十章 水行政许可

这一章我们将从水行政许可的概述

和取水许可制度两个方面进行学习了解

第一节 水行政许可概述

这一节我们将从水行政许可的概念及特征

水行政许可的原则 水行政许可的种类

水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和水行政许可的撤销等五个方面进行学习

一 水行政许可的概念及特征

水行政许可

是指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

准予其从事特定水事活动的行为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

或者其他行使水行政许可权的组织

水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

(1)水行政许可是依申请实施的行政行为

(2)水行政许可的内容

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

(3)水行政许可是水行政主体赋予水行政相对人

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

具体行政行为

水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

特定的事做出的具有授益性的

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只针对被许可人在许可范围内有效

转让他人或超越许可范围都是无效的

(4)水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5)水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二 水行政许可的原则

(一)公开 公平 公正原则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公布水行政许可的

权限 范围 条件 程序和期限等规定

应当公开水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

和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

但是

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核查 回避

听证 科学决策等制度

保障实施水行政许可的公平和公正

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

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歧视

(二)便民 高效 保障申请者的各项权利原则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精简办事环节

推行便民措施

提高办事效率

提供优质服务

三 水行政许可的种类

从理论上讲

水行政许可可以划分为水事行为许可

与水事活动资格许可

前者是指水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许可

使申请人可以从事某类水事行为

后者是指水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许可

使申请人获得从事某种水事行为的资格

(一)授予相应水事活动权利的许可

1 取水许可

是指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 湖泊

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需要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律授权单位

提出申请

经审核 批准和取水项目验收合格后

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明

2 河道采砂许可

是根据《河道管理条例》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

实施的一种许可

属于河道管理的范畴

河道采砂许可证是水行政管理部门

为保障河道安全

规范采砂秩序对符合采砂条件的

单位或个人颁发的在特定的区域内

采用规定的设施与作业方式

进行采砂的许可证明

3 河道内建设项目许可

是指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 扩建 改建的

建设项目

在其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履行审批手续之前

向具有河道管理权限的水行政管理部门

提出申请

由水行政管理部门向其颁发的行政许可

一般而言

河道内建设项目审批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①申请书

②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③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④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

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⑤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 河道行洪 堤防安全

河水水质的影响和水位变化情况

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⑥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水电站的规划同意书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还应编制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等

4 堤防林木采伐许可

堤防林木是指在河道两侧

湖泊岸线沿线种植的

保护堤岸安全的林木

堤防林木采伐需要向专门的河道

湖泊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堤防林木采伐许可证

堤防林木采伐申请书主要包括采伐对象

采伐时间和采伐范围等

在我国

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的护堤 护岸

护库等水利工程的防护林木的

年更新采伐限额

由省级人民政府单列下达省级河道主管机关

其林木采伐许可证

由省级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发放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 护岸林木

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

以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二)授予从事相应水事活动资格的许可

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许可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

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

质量 进度 资金 安全生产

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

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

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监理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监理人员资格应当按照

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

2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

水资源论证资质许可

水文 水资源调查评价

是指对地表水 地下水的水量

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 水文调查 水文测量

水能勘测

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

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

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

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

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专业活动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是指依据江河流城或者区域综合规划

以及水资源专项规划

对新建 改建 扩建的建设项目的

取水 用水 退水的合理性以及对水环境

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

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的专业活动

凡从事水文 水资源调查评价的

应当按照规定

取得《水文 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

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

应当按照规定

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

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3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许可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

是指经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认证

统一考试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并按照相关规定注册

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和执业印章

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

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 设计

监理 施工 咨询 管理等单位

在工程计价 评估 合同管理等部门

应当设置工程造价审核岗位

此岗位必须由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上岗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时

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部门规章

恪守职业道德

诚实守信

对自己提交的技术成果负责

必须且只能在自己担任编制 校核 审核

和咨询的相应文件上签字盖章

严格保守工作中取得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四 水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执法检查

处理投诉 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

加强对下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实施水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及时纠正水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

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

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依法明确本行政区域内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明确

其下属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

五 水行政许可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做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或者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

可以撤销水行政许可

(1)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的

(2) 超越法定职权做出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

水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准予水行政许可的

(5)依照法律 法规 规章

可以撤销水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依据上述情形撤销水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被许可人以欺骗 贿赂等

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

应当予以撤销

据此规定撤销水行政许可的

被许可人基于水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

不受保护

如果撤销该水行政许可可能

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不予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有关水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 水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

或者未获准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水行政许可

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水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 撤回

或者水行政许可证件 证书等依法被吊销的

(5) 因不可抗力导致水行政许可事项

无法实施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

应当注销水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好了 这就是我们这一节的主要学习内容

水政与水资源管理课程列表:

第一章 概述

-1.1 课程简介

--1.1.1 课程简介

-1.2 水法概述

--1.2.1 水法概述(上)

--1.2.2 水法概述(下)

-1.3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1.3.1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1.3.2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中)

--1.3.3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下)

-1.4 水政与水资源管理概述

--1.4.1 水政与水管理概述

-1.5 第一章 作业

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

-2.1 水资源概述

--2.1.1 水资源概述

-2.2 水资源管理

--2.2.1 水资源管理

-2.3 水资源保护

--2.3.1 水资源保护

-2.4 取水许可制度

--2.4.1 取水许可制度

-2.5 第二章 作业

第三章 水资源规划与配置

-3.1 水资源规划

--3.1.1 水资源规划

-3.2 水资源配置

--3.2.1 水资源配置

-3.3 节约用水

--3.3.1 节约用水

-3.4 第三章 作业

第四章 防汛抗洪减灾与河道管理

-4.1 防汛抗洪减灾概述

--4.1.1 防汛抗洪减灾概述

-4.2 防汛抗洪机构及职责

--4.2.1 防汛抗洪机构及职责

-4.3 治理与防护

--4.3.1 治理与防护

-4.4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

--4.4.1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

-4.5 防汛抗洪与保障

--4.5.1 防汛抗洪与保障

-4.6 河道管理

--4.6.1 河道管理

-4.7 第四章 作业

第五章 水土保持

-5.1 水土保持概述

--5.1.1 水土保持概述

-5.2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

--5.2.1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

-5.3 第五章 作业

第六章 水污染防治

-6.1 水污染防治概述

--6.1.1 水污染防治的概述

-6.2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

--6.2.1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

-6.3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管理

--6.3.1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管理

-6.4 污染防治措施

--6.4.1 污染防治措施

-6.5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6.5.1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6.6 第六章 作业

第七章 水法的法律责任

-7.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7.1.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7.2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7.2.1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7.3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

--7.3.1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

-7.4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

--7.4.1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

-7.5 第七章 作业

第八章 水行政管理

-8.1 水行政管理概述

--8.1.1 水行政管理概述

-8.2 水行政主管机关

--8.2.1 水行政主管机关

-8.3 水行政行为

--8.3.1 水行政行为

-8.4 第八章 作业

第九章 水政监察

-9.1 水政监察概述

--9.1.1 水政监察概述

-9.2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

--9.2.1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

-9.3 水政监察的实施

--9.3.1 水政监察的实施

-9.4 第九章 作业

第十章 水行政许可

-10.1 水行政许可概述

--10.1.1 水行政许可概述

-10.2 取书许可制度

--10.2.1 取水许可制度

-10.3 第十章 作业

第十一章 水行政处罚

-11.1 水行政处罚概述

--11.1.1 水行政处罚概述

-11.2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11.2.1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11.3 水行政处罚的程序

--11.3.1 水行政处罚的程序

-11.4 第十一章 作业

第十二章 其他水行政管理行为

-12.1 水行政命令、指导与奖励

--12.1.1 水行政命令、指导与奖励

-12.2 水行政强制

--12.2.1 水行政强制

-12.3 水行政征收

--12.3.1 水行政征收

-12.4 水行政调解

--12.4.1 水行政调解

-12.5 水行政赔偿与补偿

--12.5.1 水行政赔偿与补偿

-12.6 第十二章 作业

第十三章 水行政复议

-13.1 水行政复议概述

--13.1.1 水行政复议概述

-13.2 水行政复议程序

--13.2.1 水行政复议程序

-13.3 第十三章 作业

第十四章 水行政诉讼

-14.1 水行政诉讼概述

--14.1.1 水行政诉讼概述

-14.2 水行政诉讼的程序

--14.2.1 水行政诉讼的程序

-14.3 第十四章 作业

10.1.1 水行政许可概述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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