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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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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各位同学大家好

今天我们看第四章第4节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

一 防洪区的管理

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

分为洪泛区 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

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

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

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

低洼地区及湖泊等

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

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

《防洪法》规定

洪泛区 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

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

并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

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加强对防洪区特别是对

洪泛区和蓄滞洪区的管理

对减少该区域内的洪灾损失作用很大

也是一项很重要的防洪非工程措施

加强管理主要是搞好政策法规 技术指导

和防洪保险三个体系建设

(一)制定法律 条例

依法管理

防洪区的特殊性决定了各级人民政府

在防洪区的管理中应当给予更多的关心

首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

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实行分区管理

其次

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

组织有关部门 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

进行防洪教育

普及防洪知识

提高水患意识

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

防洪体系和水文 气象 通信 预警

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

提高防御洪水能力

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

积极参加防洪工作

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再次

洪泛区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地区

和部门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

制订洪泛区 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计划

控制蓄滞洪区人口增长

对居住在经常使用的蓄滞洪区的居民

有计划地组织外迁

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加强技术指导

(二)加强技术指导
科学管理

科学管理

《防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在洪泛区 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

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

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提出防御措施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

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

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防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大中城市 重要的铁路 公路干线

大型骨干企业

应当列为防洪重点

确保安全

(三)洪水保险

《防洪法》第四十七条中明确指出

国家鼓励 扶持开展洪水保险

洪水保险是按契约方式

集合相同风险的多数单位

用合理的计算方式集资

建立保险基金

以备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损失

实行互助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洪水保险是洪泛区洪水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通过运用防洪保险作为经济杠杆

来调整和控制洪泛区的经济发展

实施有关洪泛区的管理法规

另外

广大居民和单位通过参加保险

缴纳保险费用

可以增加防洪意识 树立经常性的防灾观念

将洪水保险与洪泛区管理结合在一起

可以有效地控制洪泛区内经济的盲目发展

和降低洪灾损失

二 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

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

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

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按照国家规定

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上款规定了防洪工程设施的归属权

避免因权属的模糊造成责任分工不明确

导致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

《防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防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侵占 毁损水库大坝

堤防 水闸 护岸 抽水站 排水渠系等

防洪工程和水文 通信设施

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 物料等

防洪措施分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两大类

其中

工程措施是防洪减灾的基础

通过工程建筑来改变不利于防洪的自然条件

以减免洪泛的机会和灾害损失

好了 这就是第4节的主要内容

今天上课就到这里

水政与水资源管理课程列表:

第一章 概述

-1.1 课程简介

--1.1.1 课程简介

-1.2 水法概述

--1.2.1 水法概述(上)

--1.2.2 水法概述(下)

-1.3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1.3.1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1.3.2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中)

--1.3.3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下)

-1.4 水政与水资源管理概述

--1.4.1 水政与水管理概述

-1.5 第一章 作业

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

-2.1 水资源概述

--2.1.1 水资源概述

-2.2 水资源管理

--2.2.1 水资源管理

-2.3 水资源保护

--2.3.1 水资源保护

-2.4 取水许可制度

--2.4.1 取水许可制度

-2.5 第二章 作业

第三章 水资源规划与配置

-3.1 水资源规划

--3.1.1 水资源规划

-3.2 水资源配置

--3.2.1 水资源配置

-3.3 节约用水

--3.3.1 节约用水

-3.4 第三章 作业

第四章 防汛抗洪减灾与河道管理

-4.1 防汛抗洪减灾概述

--4.1.1 防汛抗洪减灾概述

-4.2 防汛抗洪机构及职责

--4.2.1 防汛抗洪机构及职责

-4.3 治理与防护

--4.3.1 治理与防护

-4.4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

--4.4.1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

-4.5 防汛抗洪与保障

--4.5.1 防汛抗洪与保障

-4.6 河道管理

--4.6.1 河道管理

-4.7 第四章 作业

第五章 水土保持

-5.1 水土保持概述

--5.1.1 水土保持概述

-5.2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

--5.2.1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

-5.3 第五章 作业

第六章 水污染防治

-6.1 水污染防治概述

--6.1.1 水污染防治的概述

-6.2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

--6.2.1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

-6.3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管理

--6.3.1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管理

-6.4 污染防治措施

--6.4.1 污染防治措施

-6.5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6.5.1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6.6 第六章 作业

第七章 水法的法律责任

-7.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7.1.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7.2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7.2.1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7.3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

--7.3.1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

-7.4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

--7.4.1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

-7.5 第七章 作业

第八章 水行政管理

-8.1 水行政管理概述

--8.1.1 水行政管理概述

-8.2 水行政主管机关

--8.2.1 水行政主管机关

-8.3 水行政行为

--8.3.1 水行政行为

-8.4 第八章 作业

第九章 水政监察

-9.1 水政监察概述

--9.1.1 水政监察概述

-9.2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

--9.2.1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

-9.3 水政监察的实施

--9.3.1 水政监察的实施

-9.4 第九章 作业

第十章 水行政许可

-10.1 水行政许可概述

--10.1.1 水行政许可概述

-10.2 取书许可制度

--10.2.1 取水许可制度

-10.3 第十章 作业

第十一章 水行政处罚

-11.1 水行政处罚概述

--11.1.1 水行政处罚概述

-11.2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11.2.1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11.3 水行政处罚的程序

--11.3.1 水行政处罚的程序

-11.4 第十一章 作业

第十二章 其他水行政管理行为

-12.1 水行政命令、指导与奖励

--12.1.1 水行政命令、指导与奖励

-12.2 水行政强制

--12.2.1 水行政强制

-12.3 水行政征收

--12.3.1 水行政征收

-12.4 水行政调解

--12.4.1 水行政调解

-12.5 水行政赔偿与补偿

--12.5.1 水行政赔偿与补偿

-12.6 第十二章 作业

第十三章 水行政复议

-13.1 水行政复议概述

--13.1.1 水行政复议概述

-13.2 水行政复议程序

--13.2.1 水行政复议程序

-13.3 第十三章 作业

第十四章 水行政诉讼

-14.1 水行政诉讼概述

--14.1.1 水行政诉讼概述

-14.2 水行政诉讼的程序

--14.2.1 水行政诉讼的程序

-14.3 第十四章 作业

4.4.1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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