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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在线视频

下一节:6.1.1 水污染防治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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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各位同学大家好

今天我们看第五章第2节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

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是水土保持的基本内涵

是水土保持的精髓

应高度重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是水土保持工作的

基本要求

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

是防治水土流失的途径和手段

减轻水 旱 风沙灾害

改善生态环境

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是水土保持工作的最终目的

本节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主要从

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 水土保持的预防

水土保持的治理

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监测和监督工作

确保水土保持工作的持续发展等

四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 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

《水土保持法》第三条规定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 保护优先

全面规划 综合治理 因地制宜 突出重点

科学管理 注重效益的方针

水土保持工作方针

既是指导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方针

也是贯穿于水土保持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

是总结多年来正反两方面实践经验的结果

涵盖水土保持工作的全部内容

具有提纲挈领 全面指导工作实践的作用

在某一具体工作找不到对应条款时

可适用水土保持工作方针来予以解释和解决

水土保持工作方针体现了以下四个层次的含义

(一)预防为主 保护优先

预防为主 保护优先体现的是

预防保护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即在水土保持工作中

首要的是预防产生新的水土流失

要保护好原有植被和地貌

把人为活动产生的新的水土流失

控制在最低程度

不能走先破坏后治理的老路

(二)全面规划 综合治理

全面规划 综合治理体现的是水土保持工作的

全局性 长期性 重要性

和水土流失治理措施的综合性

对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必须进行全面规划

统筹预防和治理 统筹治理的需要与投入的可能

统筹各区域的治理需求 统筹治理的各项措施

对已发生水土流失的治理

必须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

工程措施 生物措施和农业技术措施优化配置

山 水 田 林 路 村综合治理

形成综合防护体系

(三)因地制宜 突出重点

因地制宜 突出重点体现的

是水土保持措施要因地制宜

防治工程要突出重点

水土流失治理要根据各地的

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

分类指导

科学确定当地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

目标和关键措施

(四)科学管理 注重效益

科学管理 注重效益体现的是对水土保持

管理手段和水土保持工作效果的要求

注重效益是水土保持工作的生命力

水土保持效益主要包括生态 经济和社会

三大效益

在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中要统筹兼顾三大效益

妥善处理国家生态建设 区域社会发展

与当地群众增加经济收入需求三者的关系

把治理水土流失与改善民生

促进群众脱贫致富紧密结合起来

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治理的积极性

二 水土保持的预防

《水土保持法》中明确规定了水土保持工作

应当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

列为重要职责

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一)加强管理

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确保水土保持工作的顺利开展

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水土保持法》

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各省 直辖市 自治区也相继制定了

各自的法律法规

2010年《水土保持法》再次修订

于2011年3月1日正式施行

另外 水利部 各大流域机构也相应制定了

水土保持的规章制度

使得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有了依据

确保了水土保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做好前期调查工作

规划编制要遵循统筹协调 分类指导的原则

《水土保持法》第十条规定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

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

遵循统筹协调 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水土保持是一项复杂的

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

涉及水利 国土 农业 林业 交通 能源等

多学科 多领域 多行业 多部门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一定要坚持统筹协调的原则

充分考虑自然 经济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影响因素

协调好各方面关系

规划好水土保持目标 措施和重点

最大限度地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水平和综合效益

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

应当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

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日常生产建设等活动的管理

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规定

禁止在崩塌 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

从事取土 挖砂 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崩塌 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崩塌 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

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

易发区 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四)鼓励群众植树造林

鼓励种草

禁止乱开乱砍行为

《水土保持法》第十六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

采取封育保护 自然修复等措施

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

扩大林草覆盖面积

涵养水源

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五)加强工程建设中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

增加技术的监督指导

为进一步落实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

水利部相继出台了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

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等

为在工程建设中健全水土保持工作管理

和加强技术指导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

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三 水土保持的治理

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中明确指出

水土保持工作应当做到全面规划

综合治理

《水土保持法》第五条规定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

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

重要江河 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

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农业 国土资源等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这里所指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是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

水土保持机构

它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

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在水土流失的治理过程当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认真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

切实落实有关资金来源

(二)根据已编制的水土保持规划

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

有计划地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三)因地制宜

综合防治

(四)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检查 验收工作

四 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监测和监督工作

确保水土保持工作的持续发展

《水土保持法》第四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

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完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

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本条是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性质 经费保障

以及监测网络建设 开展动态监测的规定

(一)水土保持监测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1)水土保持监测是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

重要基础和手段

(2)水土保持监测是国家生态保护

与建设的重要基础

(3)水土保持监测是国家保护水土资源

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4)水土保持监测是社会公众了解

参与水土保持的重要基础

(二)水土保持监测数据和成果

是服务于政府 服务于社会 服务于公众的

(三)国家要加快完善监测网络建设

全面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

这方面内容有这几个方面

(1)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各级政府批准成立的水土保持监测机构

即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长江等大江大河流域监测中心站

省级监测总站

重点防治地区监测分站和监测站

二是根据监测任务需要

经科学论证

在全国各地设立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

包括为国家提供基础数据的监测点

水土流失抽样调查点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监测点等

(2)各级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监测机构

应根据法律规定和社会需求

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

掌握水土流失发生 发展 变化趋势

进行监测预报

满足政府 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

实现水土保持监测数据和成果的社会共享

(3)水土保持监测数据与成果要为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和重点治理区实行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

及考核奖惩制度提供重要依据

好了 这就是我们看到的第五章的主要内容

水政与水资源管理课程列表:

第一章 概述

-1.1 课程简介

--1.1.1 课程简介

-1.2 水法概述

--1.2.1 水法概述(上)

--1.2.2 水法概述(下)

-1.3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1.3.1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1.3.2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中)

--1.3.3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下)

-1.4 水政与水资源管理概述

--1.4.1 水政与水管理概述

-1.5 第一章 作业

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

-2.1 水资源概述

--2.1.1 水资源概述

-2.2 水资源管理

--2.2.1 水资源管理

-2.3 水资源保护

--2.3.1 水资源保护

-2.4 取水许可制度

--2.4.1 取水许可制度

-2.5 第二章 作业

第三章 水资源规划与配置

-3.1 水资源规划

--3.1.1 水资源规划

-3.2 水资源配置

--3.2.1 水资源配置

-3.3 节约用水

--3.3.1 节约用水

-3.4 第三章 作业

第四章 防汛抗洪减灾与河道管理

-4.1 防汛抗洪减灾概述

--4.1.1 防汛抗洪减灾概述

-4.2 防汛抗洪机构及职责

--4.2.1 防汛抗洪机构及职责

-4.3 治理与防护

--4.3.1 治理与防护

-4.4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

--4.4.1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

-4.5 防汛抗洪与保障

--4.5.1 防汛抗洪与保障

-4.6 河道管理

--4.6.1 河道管理

-4.7 第四章 作业

第五章 水土保持

-5.1 水土保持概述

--5.1.1 水土保持概述

-5.2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

--5.2.1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

-5.3 第五章 作业

第六章 水污染防治

-6.1 水污染防治概述

--6.1.1 水污染防治的概述

-6.2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

--6.2.1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

-6.3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管理

--6.3.1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管理

-6.4 污染防治措施

--6.4.1 污染防治措施

-6.5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6.5.1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6.6 第六章 作业

第七章 水法的法律责任

-7.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7.1.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7.2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7.2.1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7.3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

--7.3.1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

-7.4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

--7.4.1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

-7.5 第七章 作业

第八章 水行政管理

-8.1 水行政管理概述

--8.1.1 水行政管理概述

-8.2 水行政主管机关

--8.2.1 水行政主管机关

-8.3 水行政行为

--8.3.1 水行政行为

-8.4 第八章 作业

第九章 水政监察

-9.1 水政监察概述

--9.1.1 水政监察概述

-9.2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

--9.2.1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

-9.3 水政监察的实施

--9.3.1 水政监察的实施

-9.4 第九章 作业

第十章 水行政许可

-10.1 水行政许可概述

--10.1.1 水行政许可概述

-10.2 取书许可制度

--10.2.1 取水许可制度

-10.3 第十章 作业

第十一章 水行政处罚

-11.1 水行政处罚概述

--11.1.1 水行政处罚概述

-11.2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11.2.1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11.3 水行政处罚的程序

--11.3.1 水行政处罚的程序

-11.4 第十一章 作业

第十二章 其他水行政管理行为

-12.1 水行政命令、指导与奖励

--12.1.1 水行政命令、指导与奖励

-12.2 水行政强制

--12.2.1 水行政强制

-12.3 水行政征收

--12.3.1 水行政征收

-12.4 水行政调解

--12.4.1 水行政调解

-12.5 水行政赔偿与补偿

--12.5.1 水行政赔偿与补偿

-12.6 第十二章 作业

第十三章 水行政复议

-13.1 水行政复议概述

--13.1.1 水行政复议概述

-13.2 水行政复议程序

--13.2.1 水行政复议程序

-13.3 第十三章 作业

第十四章 水行政诉讼

-14.1 水行政诉讼概述

--14.1.1 水行政诉讼概述

-14.2 水行政诉讼的程序

--14.2.1 水行政诉讼的程序

-14.3 第十四章 作业

5.2.1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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