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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在线视频

下一节:9.3.1 水政监察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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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各位同学大家好

今天我们学习

第二节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

这一节我们将从水政机构的概述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的关系

水政机构与水利部门内其他有关机构的关系

水政监察队伍和水政监察人员等

5各方面进行学习

一 概述

水政执法的主体是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水政执法的组织体系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内

专司水行政执法的专业执法组织

水政机构和水政监察队伍

水利公安是专司水利治安的执法队伍

是水利执法的一支重要力量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二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

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

配备水政监察人员

建立水政监察制度

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根据《水政监察工作章程》规定

水政机构的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水行政执法方面

代表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实施行政处罚

监督检查各部门 各单位和公民的

水法规遵守情况

负责与司法 公安部门在执法中的联系

对水政监察组织的执法行为进行督导

在水行政司法方面

归口管理水事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

协同调处水事纠纷

参与水行政诉讼

在水行政保障方面

综合管理水法规的宣传普及

对下级水政机构工作人员

水政监察员进行培训

进行水行政政策研究等

二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的关系

水政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

行政处(科)室

其履行的职责由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

“三定”方案赋予

它无需主管部门的委托

即可代表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职权

而水政监察队伍行使的职权来自于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

有很大的限制性

从两者的职能对比看

水政监察队伍的职能

全为水政机构的职能所包含

但水政机构的某些职能

水政监察队伍并不具备

因此

水政监察队伍是水政机构的外延和补充

它可弥补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编制少

水政机构力量不足的问题

三 水政机构与水利部门内

其他有关机构的关系

水政机构与水土保持 工程管理 河道管理等

水利部门内其他有关机构的关系

应该是相互配合 相互协作的

水政机构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

法制综合职能机构

负责归口管理水利法制工作

协调涉及各个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

对他们做出的行政管理决定或规定

从法律法规角度进行审查

同时 由于水行政执法活动

有时涉及有关机构的专业

各有关机构可发挥其熟悉专业的优势

对有关的水行政执法活动

从专业角度予以协助 配合和支持

四 水政监察队伍

(一)水政监察队伍的内部分工

水政监察队伍的自身建设是规范水行政执法

强化执法力度的组织保障

水利部提出的水政监察队伍“三位一体”

(集审批 收费 监督于一体)的构想

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是强化了执法力度

二是将执法贯穿于工程建设始终

便于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处理违法案件

三是提高了行政效率

四是促进了规费的收缴

为队伍自身的建设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证

水政监察队伍可设受理组 审查组 稽征组

监督组 执行组等

使之相互配合 相互监督

受理组负责受理水行政管理事务

(包括取水许可 河道采砂许可

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等许可审批事项)

接待来信来访 水事违法案件立案呈批等工作

并按照首问制的要求

负责登记建档及各个环节的督察

以保证良好的运作

审查组负责调查各类行政管理事务

和水事违法案件

并提出初审处理意见或建议

审查组任务最重

决定着水行政管理的实质性问题

因此 要求人员要多

素质要高(最 好是复合型人才)

在审查重大 疑难 复杂的问题时

应当开展集体讨论

或请其他相关机构提供业务帮助

稽征组主要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负责征收各项行政性规费

监督组主要负责对各类行政管理事务

水事违法案件从受理到审结整个过程

进行再审(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

并按规定程序

提出审查及处理意见

告知申请单位

执行组主要负责水事违法案件的执行工作

以及对水行政许可 审批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

当水行政相对人未按审批许可要求实施时

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或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当水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

或提起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时

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并协助法院做好执行工作

应以执行组为主开展日常巡查活动

维护正常水事秩序

除以上这些组外

还可设置后勤组

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二)水政监察队伍的性质

水政监察是我国行政执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1995年12月

水利部在总结江苏省建立

专职监察队伍经验的基础上

决定在全国水利系统开展加强

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

组建一支集监督检查 许可审批

依法收费于一体

关系协调 组织严密 纪律严明

运行有力的专职执法队伍

并达到执法队伍专职化 执法管理目标化

执法行为合法化 执法文书标准化

考核培训制度化 执法统计规范化

执法装备系列化

检查监督经常化的“八化”目标

还统一了名称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总队

市(地 州 盟)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设置水政监察支队

县(市 区 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设置水政监察大队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

设置水政监察总队 水政监察支队

水政监察大队

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

负责管理同级水政监察队伍

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负责人

由同级水行政执法机关的

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兼任

(三)水政监察队伍的职责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对水政监察队伍的

主要职责规定如下

(1) 宣传贯彻《水法》 《水土保持法》

《防洪法》等水法规

(2) 保护水资源 水域 水工程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

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

(3)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对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

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4) 配合与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

查处水事治安及刑事案件

(5)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进行指导和监督

(6)受水行政执法机关委托

办理行政许可证和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等

有关事宜

五 水政监察人员

(一)水政监察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水政监察人员是实施水政监察的执法人员

按《水政监察工作章程》要求

水政监察人员上岗前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工作

由流域机构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水政监察人员由同级水行政执法机关任免

地方水政监察队伍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需征得上一级水行政执法机关

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同意

水政监察人员实行任期制

任期为3年

水政监察人员任期届满

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连任

考核不合格或因故调离工作

任期自动中止

由任免机关免除任命

收回执法证件和标志

水政监察人员上岗前应按规定经过资格培训

并考核合格

水政监察人员应具备的具体条件是

(1) 通过水法律 法规 规章

和相关的法律知识的考核

(2)有一定的水利专业知识

(3)遵纪守法 忠于职守 秉公执法

清正廉洁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

其中水政监察队伍负责人

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二)水政监察人员的职权

水政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

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进行现场检查 勘测和取证等

(2)要求被调查的公民 法人

或其他组织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

做出笔录 录音或录像等

(4) 责令有违反水法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停止违反水法规的行为

必要时

可采取防止造成损害的紧急处理措施

(5) 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三)水政监察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

有下面几个方面

(1)忠于职守

热爱本职工作

具体为

① 坚守岗位 勤奋工作

② 敢于负责 勇挑重担

③ 努力学习 钻研业务

(2)文明执法

具体为

① 尊重群众 谦虚谨慎

② 认真履行办事程序和审批权限

③ 统一着装 仪表整洁 举止端庄 礼貌待人

(3)实事求是

具体为

① 注重调查研究 尊重客观事实

② 敢于坚持真理 改正错误

③ 正确行使权力 不徇私情

好了 这就是我们第二节的主要内容

水政与水资源管理课程列表:

第一章 概述

-1.1 课程简介

--1.1.1 课程简介

-1.2 水法概述

--1.2.1 水法概述(上)

--1.2.2 水法概述(下)

-1.3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1.3.1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1.3.2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中)

--1.3.3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下)

-1.4 水政与水资源管理概述

--1.4.1 水政与水管理概述

-1.5 第一章 作业

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

-2.1 水资源概述

--2.1.1 水资源概述

-2.2 水资源管理

--2.2.1 水资源管理

-2.3 水资源保护

--2.3.1 水资源保护

-2.4 取水许可制度

--2.4.1 取水许可制度

-2.5 第二章 作业

第三章 水资源规划与配置

-3.1 水资源规划

--3.1.1 水资源规划

-3.2 水资源配置

--3.2.1 水资源配置

-3.3 节约用水

--3.3.1 节约用水

-3.4 第三章 作业

第四章 防汛抗洪减灾与河道管理

-4.1 防汛抗洪减灾概述

--4.1.1 防汛抗洪减灾概述

-4.2 防汛抗洪机构及职责

--4.2.1 防汛抗洪机构及职责

-4.3 治理与防护

--4.3.1 治理与防护

-4.4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

--4.4.1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

-4.5 防汛抗洪与保障

--4.5.1 防汛抗洪与保障

-4.6 河道管理

--4.6.1 河道管理

-4.7 第四章 作业

第五章 水土保持

-5.1 水土保持概述

--5.1.1 水土保持概述

-5.2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

--5.2.1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

-5.3 第五章 作业

第六章 水污染防治

-6.1 水污染防治概述

--6.1.1 水污染防治的概述

-6.2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

--6.2.1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

-6.3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管理

--6.3.1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管理

-6.4 污染防治措施

--6.4.1 污染防治措施

-6.5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6.5.1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6.6 第六章 作业

第七章 水法的法律责任

-7.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7.1.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7.2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7.2.1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7.3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

--7.3.1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

-7.4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

--7.4.1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

-7.5 第七章 作业

第八章 水行政管理

-8.1 水行政管理概述

--8.1.1 水行政管理概述

-8.2 水行政主管机关

--8.2.1 水行政主管机关

-8.3 水行政行为

--8.3.1 水行政行为

-8.4 第八章 作业

第九章 水政监察

-9.1 水政监察概述

--9.1.1 水政监察概述

-9.2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

--9.2.1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

-9.3 水政监察的实施

--9.3.1 水政监察的实施

-9.4 第九章 作业

第十章 水行政许可

-10.1 水行政许可概述

--10.1.1 水行政许可概述

-10.2 取书许可制度

--10.2.1 取水许可制度

-10.3 第十章 作业

第十一章 水行政处罚

-11.1 水行政处罚概述

--11.1.1 水行政处罚概述

-11.2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11.2.1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11.3 水行政处罚的程序

--11.3.1 水行政处罚的程序

-11.4 第十一章 作业

第十二章 其他水行政管理行为

-12.1 水行政命令、指导与奖励

--12.1.1 水行政命令、指导与奖励

-12.2 水行政强制

--12.2.1 水行政强制

-12.3 水行政征收

--12.3.1 水行政征收

-12.4 水行政调解

--12.4.1 水行政调解

-12.5 水行政赔偿与补偿

--12.5.1 水行政赔偿与补偿

-12.6 第十二章 作业

第十三章 水行政复议

-13.1 水行政复议概述

--13.1.1 水行政复议概述

-13.2 水行政复议程序

--13.2.1 水行政复议程序

-13.3 第十三章 作业

第十四章 水行政诉讼

-14.1 水行政诉讼概述

--14.1.1 水行政诉讼概述

-14.2 水行政诉讼的程序

--14.2.1 水行政诉讼的程序

-14.3 第十四章 作业

9.2.1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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