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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在线视频

下一节:7.4.1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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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各位同学大家好

今天我们学习第三节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

这一节我们将从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的

概念及其特征

违反水法规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和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的类型等

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

民事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水事活动中涉及的民事权利主要是财产权

财产权主要包括物权和债权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

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民事法律中的债

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

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

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

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即为债权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简称水事民事责任

是指水事法律关系主体在水事活动中

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

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水事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如下

(1)水事民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的

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主要是财产性的经济补偿

而以非财产性的排除措施为辅

(2)水事民事责任一般都采用损失填补

和恢复原状为原则

经济赔偿的数额一般只能等于

而不能高于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

(3)水事民事责任的经济赔偿

是为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

赔偿一般都归属受害人

(4)除法律规定外

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其权利

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

国家一般不加干涉

二 违反水法规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一)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需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水法》 《防洪法》 《水土保持法》等

这些水事法律 法规规定了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防治水害 防治水土流失过程中

侵犯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而应承担的

民事责任的情形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在以下方面

(1)引水 截(蓄)水 排水

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2)侵占 毁坏水工程及堤防 护岸等有关设施

毁坏防汛 水文监测 水文地质监测设施

或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

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

爆破 打井 采石 取土等活动

对他人造成损失的

(3)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

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

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

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

(4)造成水土流失

直接损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利益的

2 侵犯了水行政主体

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破坏 损毁水利设施

如堤防 水闸 护岸 抽水站 排水沟系等

防洪工程和水文

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 物料

侵犯了水行政主体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对水利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

3 侵犯了水事法律关系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水法》规定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该规定是典型的以工程拦蓄的水为对象的

民事法律关系

供水单位和用水户之间的关系

是依照法律的规定

采用合同或其他形式而确定的供用水法律关系

在这个法律关系中

供水单位和用水者之间的关系

除受水事法律规范的约束外

还受民事法律规范的约束

供水单位和用水者各自享有不同的民事权利

履行不同的民事义务

供水单位享有向用水者收取水费的权利

但是必须依约向用水者供水

用水者享有依约取用水的权利

但是必须依约向供水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否则

就属于不承担义务的违约行为

4 侵犯了水利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搞好水利建设

国家允许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从事水利项目的投资

法律规范应当保护投资者合法的投资收益权

这些规定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财产收益权原则在水事活动中的

具体运用与体现

是党和国家为调动全社会

共同兴办水利的集中体现

(二)水行政机关需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具体有下面几个方面

1 侵犯水利工程移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兴建水利工程

作出了牺牲

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移民进行合理安置与补偿

体现了法律公平 公正原则

也体现了平等保护合法权益的民法精神

任何人不得侵犯移民的合法权利

2 行政侵权

行政侵权是水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在行使水事管理职权过程中

造成他人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当然

当事人可以在提起水行政复议

或水行政诉讼时提出行政赔偿

也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

通过民事途径予以解决

下面我们看下这一节的第三块内容

三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的类型

根据水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定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有以下类型

(一)制止性的民事责任

这里面分为第一

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方式适用于侵害行为

还在继续进行的情况

其目的是制止侵害行为的继续

和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2 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方式适用于权利人因受到非法妨碍

而无法正常行使权利的情况

3 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是一项预防措施

适用于虽然未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但是将来可能甚至必然造成损害的情况

(二)补救性的民事责任

1 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方式适用于侵权行为人

因其侵权行为而从受害人处实际取得财产的

如盗窃水文测验设施的

侵权行为人应当返还所取得的财产

2 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适用于侵权行为人侵害权利人的

水利设施及水工程等财物

而且有可能也有必要恢复的情况

3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一项适用比较广泛的承担责任方式

凡是侵权行为人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

用别的责任方式无法弥补的

都可以采取这种责任方式

下面我们看一下其他的民事责任

1 支付违约金

支付违约金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

在水事合同法律关系中的责任

当然

水事法律 法规和民事法律规范有特殊规定

以及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的也可以适用

2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方式

在水事相邻关系中较普遍

当然

在适用时大都按照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执行

这就是第3节的讲述内容

水政与水资源管理课程列表:

第一章 概述

-1.1 课程简介

--1.1.1 课程简介

-1.2 水法概述

--1.2.1 水法概述(上)

--1.2.2 水法概述(下)

-1.3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1.3.1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1.3.2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中)

--1.3.3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下)

-1.4 水政与水资源管理概述

--1.4.1 水政与水管理概述

-1.5 第一章 作业

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

-2.1 水资源概述

--2.1.1 水资源概述

-2.2 水资源管理

--2.2.1 水资源管理

-2.3 水资源保护

--2.3.1 水资源保护

-2.4 取水许可制度

--2.4.1 取水许可制度

-2.5 第二章 作业

第三章 水资源规划与配置

-3.1 水资源规划

--3.1.1 水资源规划

-3.2 水资源配置

--3.2.1 水资源配置

-3.3 节约用水

--3.3.1 节约用水

-3.4 第三章 作业

第四章 防汛抗洪减灾与河道管理

-4.1 防汛抗洪减灾概述

--4.1.1 防汛抗洪减灾概述

-4.2 防汛抗洪机构及职责

--4.2.1 防汛抗洪机构及职责

-4.3 治理与防护

--4.3.1 治理与防护

-4.4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

--4.4.1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

-4.5 防汛抗洪与保障

--4.5.1 防汛抗洪与保障

-4.6 河道管理

--4.6.1 河道管理

-4.7 第四章 作业

第五章 水土保持

-5.1 水土保持概述

--5.1.1 水土保持概述

-5.2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

--5.2.1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

-5.3 第五章 作业

第六章 水污染防治

-6.1 水污染防治概述

--6.1.1 水污染防治的概述

-6.2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

--6.2.1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

-6.3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管理

--6.3.1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管理

-6.4 污染防治措施

--6.4.1 污染防治措施

-6.5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6.5.1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6.6 第六章 作业

第七章 水法的法律责任

-7.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7.1.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7.2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7.2.1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7.3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

--7.3.1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

-7.4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

--7.4.1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

-7.5 第七章 作业

第八章 水行政管理

-8.1 水行政管理概述

--8.1.1 水行政管理概述

-8.2 水行政主管机关

--8.2.1 水行政主管机关

-8.3 水行政行为

--8.3.1 水行政行为

-8.4 第八章 作业

第九章 水政监察

-9.1 水政监察概述

--9.1.1 水政监察概述

-9.2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

--9.2.1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

-9.3 水政监察的实施

--9.3.1 水政监察的实施

-9.4 第九章 作业

第十章 水行政许可

-10.1 水行政许可概述

--10.1.1 水行政许可概述

-10.2 取书许可制度

--10.2.1 取水许可制度

-10.3 第十章 作业

第十一章 水行政处罚

-11.1 水行政处罚概述

--11.1.1 水行政处罚概述

-11.2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11.2.1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11.3 水行政处罚的程序

--11.3.1 水行政处罚的程序

-11.4 第十一章 作业

第十二章 其他水行政管理行为

-12.1 水行政命令、指导与奖励

--12.1.1 水行政命令、指导与奖励

-12.2 水行政强制

--12.2.1 水行政强制

-12.3 水行政征收

--12.3.1 水行政征收

-12.4 水行政调解

--12.4.1 水行政调解

-12.5 水行政赔偿与补偿

--12.5.1 水行政赔偿与补偿

-12.6 第十二章 作业

第十三章 水行政复议

-13.1 水行政复议概述

--13.1.1 水行政复议概述

-13.2 水行政复议程序

--13.2.1 水行政复议程序

-13.3 第十三章 作业

第十四章 水行政诉讼

-14.1 水行政诉讼概述

--14.1.1 水行政诉讼概述

-14.2 水行政诉讼的程序

--14.2.1 水行政诉讼的程序

-14.3 第十四章 作业

7.3.1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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