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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水行政行为在线视频

下一节:9.1.1 水政监察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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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水行政行为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各位同学大家好

今天我们学习第三节

水行政行为

这一节我们将从水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水行政行为的内容

水行政行为的分类

水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和水行政行为的生效

五个方面进行介绍学习

一 水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一)水行政行为的概念

水行政行为是指水行政主体

在实施水行政管理活动

行使水管理职权过程中所做出的

具有水事法律意义的行为

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水行政行为是水行政主体所做出的行为

这是水行政行为成立的主体要素

否则便是违法行政

(2)水行政行为是水行政主体

实施水行政管理活动

行使水管理职权的一种行为

这是水行政行为成立的内容要素

(3)水行政行为是具有水事法律意义的行为

这是水行政行为成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

(二)水行政行为的特征

(1)水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

具有从属法律性

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

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水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

广泛性 变动性 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

具有单方意志性

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即可依法自主做出

(4)水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带有强制性

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否则

水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

下面我们看一下这一节第二大内容

水行政行为的内容

水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某一水行政行为

对水行政相对人水事权利

义务内容所产生的影响

换句话说

对相对人的权利 义务

作出的某种处理 决定

水事法律规范通过赋予水行政主体

作出不同内容水行政行为的权力

来实现国家对水资源的有效管理

水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项

(一)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即水行政主体赋予

水行政相对人一定的权益或科以一定的义务

事实上是为相对人设定了新的法律地位

使水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以及相对人

与他人之间形成一种新的法律关系

赋予权益具体表现为赋予水行政相对人

一种水事法律上的权利 利益

科以义务是指水行政主体通过一定的

水行政行为要求水行政相对人

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如取水许可 采砂许可 征收水资源费等

(二)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是指人为终止

某种法律关系

剥夺权益是通过水行政主体做出的水行政行为

使水行政相对人原来享有的水事法律上的权利

和利益的丧失 不复存在

如吊销水行政相对人的取水许可证

或河道采砂许可证

就是剥夺了相对人继续合法取水或采砂的权利

免除义务则是通过水行政主体做出的

水行政行为而使水行政相对人

原来承担的水事法律上义务的解除

不再要求其履行义务

如免除相对人应当缴纳的全部或部分水资源费

(三)变更法律地位

变更法律地位是指水行政主体通过水行政行为

使双方原来存在的法律地位不复存在

或为新的法律地位所取代

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和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一般都会引起双方法律地位的变化

(四)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确认法律事实是指水行政主体对影响

某一水事法律关系的事实

是否存在而依法加以确认的行为

确认法律地位是指水行政主体

对影响某一水事法律关系的事实

是否存在及其内容而依法加以确认的行为

我们来看第三大块内容

三 水行政行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

可以将水行政行为分为以下四种

(一)内部水行政行为和外部水行政行为

内部水行政行为是指水行政主体

在其内部组织管理过程中所做出的

仅对其内部职能部门 工作人员或上下级之间

产生法律效力的水行政行为

外部水行政行为是指水行政主体

在实施水管理过程中针对公民 法人

或其他组织等社会上不特定对象

所做出的水事管理行为

(二)抽象水行政行为和具体水行政行为

抽象水行政行为是指水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

或事作为管理对象

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如水利部制定并发布的《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就属于抽象水行政行为

抽象水行政行为的核心在于

水行政主体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

或者说对象的普遍性

换句话说

行为对象具有抽象性 不确定性

而且能够反复适用

抽象水行政行为包括

制定 发布水事管理法规 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解释水事管理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发布水利行业管理标准的行为

下面我们看具体水行政行为

是指水行政主体

在水事管理活动中

以特定的人或事作为管理对象

而采取的某种具体的行为

其法律后果直接及于该特定的人或事

具体水行政行为最大的特征

在于其行为对象的特定化

即是针对特定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而实施的水事管理内容

如在取水许可管理活动中

水行政主体是针对申请人的取水活动

而实施的管理行为

不是别的人和其他的活动

在水事管理活动中

水行政主体的具体水行政行为居多

具体水行政行为包括水行政许可

水行政确认 水行政指导 水行政处罚

水行政征收 水行政合同等

(三)作为的水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

水行政行为

作为的水行政行为是指水行政主体

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水管理行为

例如水行政处罚行为 水行政强制行为等

不作为的水行政行为是指水行政主体

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水管理行为

其表现为在行使水行政管理过程中

消极地履行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例如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由水行政机关颁布的

水行政许可证或水利工程监理执业证书

水行政机关拒绝颁布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四)水行政立法行为

水行政执法行为和水行政司法行为

水行政立法行为是指水行政主体

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带有普遍约束力的

水事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水行政主体为一方

以不确定的水行政相对人为另一方

水行政执法行为是指水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

直接涉及水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

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水行政主体为一方

以被采取措施的水行政相对人为另一方

水行政司法行为是指水行政主体

作为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人

按照司法程序对特定的水事纠纷

进行审理并加以裁决的行为

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水行政主体为一方

以发生水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的

三方法律关系

好了 我们看一下这一节的第四块内容

四 水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一)水行政行为主体合法

它有下面几个方面

(1)水行政行为主体应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2)实施水行政行为的人员有公职人员身份

这个包括通过授权或委托取得实施

水行政执法行为的资格的人员

即必须具有合法的公职人员身份

同时

在水行政执法行为中担任公职

(二)水行政行为权限合法

水行政行为必须是在水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内

所作的行为

水行政主体必须在自己的事物管辖权

地域管辖权和级别管辖权的范围内

作出水行政行为

被委托或授权的组织必须在委托或授权的

范围内作出水行政行为

水行政主体在水行政行为实施时受地域 时间

管理方式和适用条件方面的限制

(三)水行政行为内容合法

水行政主体作出的水行政执法行为

必须有事实依据

内容明确 具体

且符合客观实际

水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不能违背国家 社会公共利益

必须在规定的幅度 范围内作出

水行政主体在行使水行政处罚时

要做到罚与事相当

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情节 后果适度

水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公正 合理

正确使用合理裁量权

(四)水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任何水行政行为都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做出

不允许有违反规定而任意做出的

水行政执法行为

水利部颁布的《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了

水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对一般程序规定了立案 调查取证 告知和听证

做出处罚决定 执行 结案等步骤

以上是任何水行政行为

成为合法行为的全部要件

这些要件必须同时存在才能生效

看一下这一节的第五块内容

五 水行政行为的生效

水行政行为的生效是指在时间上的生效

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即时生效

水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对水行政相对人和水行政主体都具有约束力

(二)受领生效

水行政主体所做出的行为必须为

水行政相对人受领才开始生效

(三)附条件生效

水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时间期限

或一定的条件

只有在所附期限届满或条件成熟时

水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

水行政行为可因行为被宣告无效 撤销 废止等

而丧失法律效力

水行政行为自生效之时起至失效之时止

具有持续的法律效力

这就是我们看到的第三节的主要讲述内容

水政与水资源管理课程列表:

第一章 概述

-1.1 课程简介

--1.1.1 课程简介

-1.2 水法概述

--1.2.1 水法概述(上)

--1.2.2 水法概述(下)

-1.3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1.3.1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1.3.2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中)

--1.3.3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下)

-1.4 水政与水资源管理概述

--1.4.1 水政与水管理概述

-1.5 第一章 作业

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

-2.1 水资源概述

--2.1.1 水资源概述

-2.2 水资源管理

--2.2.1 水资源管理

-2.3 水资源保护

--2.3.1 水资源保护

-2.4 取水许可制度

--2.4.1 取水许可制度

-2.5 第二章 作业

第三章 水资源规划与配置

-3.1 水资源规划

--3.1.1 水资源规划

-3.2 水资源配置

--3.2.1 水资源配置

-3.3 节约用水

--3.3.1 节约用水

-3.4 第三章 作业

第四章 防汛抗洪减灾与河道管理

-4.1 防汛抗洪减灾概述

--4.1.1 防汛抗洪减灾概述

-4.2 防汛抗洪机构及职责

--4.2.1 防汛抗洪机构及职责

-4.3 治理与防护

--4.3.1 治理与防护

-4.4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

--4.4.1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

-4.5 防汛抗洪与保障

--4.5.1 防汛抗洪与保障

-4.6 河道管理

--4.6.1 河道管理

-4.7 第四章 作业

第五章 水土保持

-5.1 水土保持概述

--5.1.1 水土保持概述

-5.2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

--5.2.1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

-5.3 第五章 作业

第六章 水污染防治

-6.1 水污染防治概述

--6.1.1 水污染防治的概述

-6.2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

--6.2.1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

-6.3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管理

--6.3.1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管理

-6.4 污染防治措施

--6.4.1 污染防治措施

-6.5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6.5.1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6.6 第六章 作业

第七章 水法的法律责任

-7.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7.1.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7.2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7.2.1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7.3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

--7.3.1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

-7.4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

--7.4.1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

-7.5 第七章 作业

第八章 水行政管理

-8.1 水行政管理概述

--8.1.1 水行政管理概述

-8.2 水行政主管机关

--8.2.1 水行政主管机关

-8.3 水行政行为

--8.3.1 水行政行为

-8.4 第八章 作业

第九章 水政监察

-9.1 水政监察概述

--9.1.1 水政监察概述

-9.2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

--9.2.1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

-9.3 水政监察的实施

--9.3.1 水政监察的实施

-9.4 第九章 作业

第十章 水行政许可

-10.1 水行政许可概述

--10.1.1 水行政许可概述

-10.2 取书许可制度

--10.2.1 取水许可制度

-10.3 第十章 作业

第十一章 水行政处罚

-11.1 水行政处罚概述

--11.1.1 水行政处罚概述

-11.2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11.2.1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11.3 水行政处罚的程序

--11.3.1 水行政处罚的程序

-11.4 第十一章 作业

第十二章 其他水行政管理行为

-12.1 水行政命令、指导与奖励

--12.1.1 水行政命令、指导与奖励

-12.2 水行政强制

--12.2.1 水行政强制

-12.3 水行政征收

--12.3.1 水行政征收

-12.4 水行政调解

--12.4.1 水行政调解

-12.5 水行政赔偿与补偿

--12.5.1 水行政赔偿与补偿

-12.6 第十二章 作业

第十三章 水行政复议

-13.1 水行政复议概述

--13.1.1 水行政复议概述

-13.2 水行政复议程序

--13.2.1 水行政复议程序

-13.3 第十三章 作业

第十四章 水行政诉讼

-14.1 水行政诉讼概述

--14.1.1 水行政诉讼概述

-14.2 水行政诉讼的程序

--14.2.1 水行政诉讼的程序

-14.3 第十四章 作业

8.3.1 水行政行为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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