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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取水许可制度在线视频

下一节:11.1.1 水行政处罚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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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取水许可制度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各位同学大家好

今天我们开始学习第二节取水许可制度

一 取水许可制度概述

(一)取水许可制度的含义

取水许可制度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

是指依据《水法》规定

直接从江河 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

单位和个人

除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情况外

都应当向有关水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经审核批准取得取水许可证

按照规定的时间 地点 数量 取水方式等要求

取用水资源的管理制度

(二)取水许可的范围

取水许可的范围是指在生产生活中

哪些取水行为需要获得许可后才能进行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

本条例所称取水

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 湖泊

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所谓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是指闸 坝 渠道 人工河道 虹吸管 水泵

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但是基于某些特殊经济制度

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等具体原因

有一些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这些情形包括

第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 水库中的水的

第二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 圈养畜禽饮用等

少量取水的

具体限额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

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第四

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

临时应急取水的

符合第三 第四两种情形的取水

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

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

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但是

符合此情形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其同意后方可取水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

须经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取水

(三)取水许可的主管部门

取水许可的主管部门是指有权接受取水申请

进行取水许可的审批与相关的管理的

主管机关

我国现行取水许可管理实行的是

一般取水许可管理与重点流域取水许可管理

相结合的水行政许可体制

即一般取水许可由当地县级以上

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管理

重点流域取水许可由重点流域管理机构

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下进行管理

二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

1 水行政许可的管辖

取水许可必须向

有权做出许可审批的机关提交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简称申请人)

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

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

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2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及相关规定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书

(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3)属于备案项目的

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4)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

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

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5)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包括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

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

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二)受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根据以下不同情形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

予以受理

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

填注不明的

通知申请人补正

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

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三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是指取水许可的

审批机关结合取水许可的申请条件与本地区

流域水资源的实际情况

分析研究做出对取水许可批准

或不批准的决定

(一)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的原则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本流域

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按照统筹协调 综合平衡 留有余地的原则

核定申请人的取水量

所核定的取水量不得超过

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取水量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

(1) 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

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

总量控制的依据

(2) 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

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3)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

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

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

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二)审查后不予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的情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

取水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的

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并在做出不批准的决定时

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分别是以下几个方面

(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2)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

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3) 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

造成重大损害的

(4)取水 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

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6)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产生重大损害的

(7)属于备案项目

未报送备案的

(8)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审查批准的时间期限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

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

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需要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不包含在内

决定批准的

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四)取水许可证的发放

取水许可证是指取水许可申请人的申请

经过审查获得批准

其建设的取水设施或工程经验收达到

审批所确认的标准

由取水许可审批部门核发的

可以在批准所认可的范围内取水的许可证明

取水申请得到批准之后

并不必然获得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申请人应当按照批准机关的要求

进行取水设施或取水工程建设

待验收符合原取水许可获得批准时

所确定的标准时

水行政许可部门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证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统一制作

包括下列内容

(1)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

(2)取水期限

(3)取水量和取水用途

(4)水源类型

(5)取水 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 退水量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

最长不超过10年

有效期届满

需要延续的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

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

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

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

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五)取水许可的实施

被许可人获得取水许可证后

应当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取水地点 方式

取水量等内容实施取用水活动

否则 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

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

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

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

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

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按照统筹协调 综合平衡 留有余地的原则

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

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1)因自然原因

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2)取水 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

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3) 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

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4)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好了 这就是这一节的主要内容

水政与水资源管理课程列表:

第一章 概述

-1.1 课程简介

--1.1.1 课程简介

-1.2 水法概述

--1.2.1 水法概述(上)

--1.2.2 水法概述(下)

-1.3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1.3.1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1.3.2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中)

--1.3.3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下)

-1.4 水政与水资源管理概述

--1.4.1 水政与水管理概述

-1.5 第一章 作业

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

-2.1 水资源概述

--2.1.1 水资源概述

-2.2 水资源管理

--2.2.1 水资源管理

-2.3 水资源保护

--2.3.1 水资源保护

-2.4 取水许可制度

--2.4.1 取水许可制度

-2.5 第二章 作业

第三章 水资源规划与配置

-3.1 水资源规划

--3.1.1 水资源规划

-3.2 水资源配置

--3.2.1 水资源配置

-3.3 节约用水

--3.3.1 节约用水

-3.4 第三章 作业

第四章 防汛抗洪减灾与河道管理

-4.1 防汛抗洪减灾概述

--4.1.1 防汛抗洪减灾概述

-4.2 防汛抗洪机构及职责

--4.2.1 防汛抗洪机构及职责

-4.3 治理与防护

--4.3.1 治理与防护

-4.4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

--4.4.1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

-4.5 防汛抗洪与保障

--4.5.1 防汛抗洪与保障

-4.6 河道管理

--4.6.1 河道管理

-4.7 第四章 作业

第五章 水土保持

-5.1 水土保持概述

--5.1.1 水土保持概述

-5.2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

--5.2.1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

-5.3 第五章 作业

第六章 水污染防治

-6.1 水污染防治概述

--6.1.1 水污染防治的概述

-6.2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

--6.2.1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

-6.3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管理

--6.3.1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管理

-6.4 污染防治措施

--6.4.1 污染防治措施

-6.5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6.5.1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6.6 第六章 作业

第七章 水法的法律责任

-7.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7.1.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7.2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7.2.1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7.3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

--7.3.1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

-7.4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

--7.4.1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

-7.5 第七章 作业

第八章 水行政管理

-8.1 水行政管理概述

--8.1.1 水行政管理概述

-8.2 水行政主管机关

--8.2.1 水行政主管机关

-8.3 水行政行为

--8.3.1 水行政行为

-8.4 第八章 作业

第九章 水政监察

-9.1 水政监察概述

--9.1.1 水政监察概述

-9.2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

--9.2.1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

-9.3 水政监察的实施

--9.3.1 水政监察的实施

-9.4 第九章 作业

第十章 水行政许可

-10.1 水行政许可概述

--10.1.1 水行政许可概述

-10.2 取书许可制度

--10.2.1 取水许可制度

-10.3 第十章 作业

第十一章 水行政处罚

-11.1 水行政处罚概述

--11.1.1 水行政处罚概述

-11.2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11.2.1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11.3 水行政处罚的程序

--11.3.1 水行政处罚的程序

-11.4 第十一章 作业

第十二章 其他水行政管理行为

-12.1 水行政命令、指导与奖励

--12.1.1 水行政命令、指导与奖励

-12.2 水行政强制

--12.2.1 水行政强制

-12.3 水行政征收

--12.3.1 水行政征收

-12.4 水行政调解

--12.4.1 水行政调解

-12.5 水行政赔偿与补偿

--12.5.1 水行政赔偿与补偿

-12.6 第十二章 作业

第十三章 水行政复议

-13.1 水行政复议概述

--13.1.1 水行政复议概述

-13.2 水行政复议程序

--13.2.1 水行政复议程序

-13.3 第十三章 作业

第十四章 水行政诉讼

-14.1 水行政诉讼概述

--14.1.1 水行政诉讼概述

-14.2 水行政诉讼的程序

--14.2.1 水行政诉讼的程序

-14.3 第十四章 作业

10.2.1 取水许可制度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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