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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在线视频

下一节:7.1.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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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各位同学大家好

今天我们开始学习第五节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这一节将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

和水环境污染的刑事责任的

有关规定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

不予查处的

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

行政法律责任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

部门的监督检查

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依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直至验收合格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2)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

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

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3)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

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拆除 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

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顿

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

强制拆除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上述规定外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拆除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

强制拆除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在江河 湖泊新建 改建 扩建排污口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

依照前述规定采取措施 给予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消除污染

处以罚款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

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向水体排放油类 酸液 碱液的

(2)向水体排放剧毒 废液

或者将含有汞 镉 砷 铬 铅 氰化物 黄磷等的

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

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3)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

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4) 向水体排放 倾倒工业废渣

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或者在江河 湖泊 运河 渠道

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 岸坡堆放

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5) 向水体排放 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

或者含有高放射性 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7) 利用渗井 渗坑 裂隙或者溶洞排放

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8) 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

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三 水环境污染的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

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土地 森林 草原 水 矿产 渔业

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是我们这一节的主要内容

水政与水资源管理课程列表:

第一章 概述

-1.1 课程简介

--1.1.1 课程简介

-1.2 水法概述

--1.2.1 水法概述(上)

--1.2.2 水法概述(下)

-1.3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1.3.1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1.3.2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中)

--1.3.3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下)

-1.4 水政与水资源管理概述

--1.4.1 水政与水管理概述

-1.5 第一章 作业

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

-2.1 水资源概述

--2.1.1 水资源概述

-2.2 水资源管理

--2.2.1 水资源管理

-2.3 水资源保护

--2.3.1 水资源保护

-2.4 取水许可制度

--2.4.1 取水许可制度

-2.5 第二章 作业

第三章 水资源规划与配置

-3.1 水资源规划

--3.1.1 水资源规划

-3.2 水资源配置

--3.2.1 水资源配置

-3.3 节约用水

--3.3.1 节约用水

-3.4 第三章 作业

第四章 防汛抗洪减灾与河道管理

-4.1 防汛抗洪减灾概述

--4.1.1 防汛抗洪减灾概述

-4.2 防汛抗洪机构及职责

--4.2.1 防汛抗洪机构及职责

-4.3 治理与防护

--4.3.1 治理与防护

-4.4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

--4.4.1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

-4.5 防汛抗洪与保障

--4.5.1 防汛抗洪与保障

-4.6 河道管理

--4.6.1 河道管理

-4.7 第四章 作业

第五章 水土保持

-5.1 水土保持概述

--5.1.1 水土保持概述

-5.2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

--5.2.1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

-5.3 第五章 作业

第六章 水污染防治

-6.1 水污染防治概述

--6.1.1 水污染防治的概述

-6.2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

--6.2.1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

-6.3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管理

--6.3.1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管理

-6.4 污染防治措施

--6.4.1 污染防治措施

-6.5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6.5.1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6.6 第六章 作业

第七章 水法的法律责任

-7.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7.1.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7.2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7.2.1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7.3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

--7.3.1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

-7.4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

--7.4.1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

-7.5 第七章 作业

第八章 水行政管理

-8.1 水行政管理概述

--8.1.1 水行政管理概述

-8.2 水行政主管机关

--8.2.1 水行政主管机关

-8.3 水行政行为

--8.3.1 水行政行为

-8.4 第八章 作业

第九章 水政监察

-9.1 水政监察概述

--9.1.1 水政监察概述

-9.2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

--9.2.1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

-9.3 水政监察的实施

--9.3.1 水政监察的实施

-9.4 第九章 作业

第十章 水行政许可

-10.1 水行政许可概述

--10.1.1 水行政许可概述

-10.2 取书许可制度

--10.2.1 取水许可制度

-10.3 第十章 作业

第十一章 水行政处罚

-11.1 水行政处罚概述

--11.1.1 水行政处罚概述

-11.2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11.2.1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11.3 水行政处罚的程序

--11.3.1 水行政处罚的程序

-11.4 第十一章 作业

第十二章 其他水行政管理行为

-12.1 水行政命令、指导与奖励

--12.1.1 水行政命令、指导与奖励

-12.2 水行政强制

--12.2.1 水行政强制

-12.3 水行政征收

--12.3.1 水行政征收

-12.4 水行政调解

--12.4.1 水行政调解

-12.5 水行政赔偿与补偿

--12.5.1 水行政赔偿与补偿

-12.6 第十二章 作业

第十三章 水行政复议

-13.1 水行政复议概述

--13.1.1 水行政复议概述

-13.2 水行政复议程序

--13.2.1 水行政复议程序

-13.3 第十三章 作业

第十四章 水行政诉讼

-14.1 水行政诉讼概述

--14.1.1 水行政诉讼概述

-14.2 水行政诉讼的程序

--14.2.1 水行政诉讼的程序

-14.3 第十四章 作业

6.5.1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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