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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河道管理在线视频

下一节:5.1.1 水土保持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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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河道管理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各位同学大家好

今天我们看第6节

河道管理

本节河道管理的主要内容

将从河道管理的概述 河道整治与建设

河道清障与保护 河道采砂管理

河道内工程建设管理以及河道管理经费等

6各方面进行介绍

一 河道管理概述

(一)河道的含义

河道在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河道主要是指江河 湖泊等

用于行水的通道

广义的河道泛指江河 湖泊等行水的通道

也包括护堤以内的地域及无护堤以内

最高洪水位以内的地域

还包括河滩地 湖泊 水库 人工水道

行洪区 蓄洪区、滞洪区

从广义的河道概念来看

水域只是河道的一部分

凡是与行水(包括防洪)有关的区域

都应当属于河道的范畴

(二)河道管理机关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

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 黄河 淮河 海河 珠江 松花江 辽河等

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

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重要河段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

以及国境边界河道

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三)河道管理范围和河道保护范围

河道管理范围是指河道管理部门依法

对河道及属于河道范围之内一切

组成设施所直接实施管理职责的区域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区域

属于国家所有

由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

河道保护范围是指为了保护河道

及相关设施的安全运行

在河道范围之外的相连地带设定的一定区域

在这一区域内禁止从事某些特定的活动

二 河道整治与建设

河道整治是为防洪 航运 供水 排水

及河岸洲滩的合理利用

按河道演变的规律

因势利导

调整 稳定河道主流位置

以改善水流 泥沙运动

和河床冲淤部位的工程措施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

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

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通航标准

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维护提防安全

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 航运通畅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

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

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 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

属于国家所有

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

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km之内

以及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河道

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

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 阻水 引水 蓄水工程

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三 河道清障与保护

(一)河道清障

河道是排泄洪水的通道

必须确保其畅通无阻

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河道中有阻水障碍物

会导致河道泄洪能力下降

洪水位由于这些阻水障碍物的阻拦而壅高

甚至造成堤防溃决而发生灾害

《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禁止在江河 湖泊 水库 运河 渠道内弃置

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

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

危害河岸堤防安全

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

按照“谁设障 谁清除”的原则

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

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

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逾期不清除的

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

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 护岸

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

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

由责任者负责修复 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对壅水 阻水严重的桥梁 引道 码头

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

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

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

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

改建或者拆除

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

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二)禁止围湖造地与围垦河道

湖泊具有调蓄洪水的功能

河道是行洪的通道

维护湖泊 河道的自然功能

对保障防洪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湖泊是调蓄洪水的场所

当汛期河道内洪水大的时候

一部分洪水就先蓄滞在湖泊内

当河道洪水小的时候

湖泊内洪水就慢慢往河道吐泄

这样河道水位就不至于太高

有了湖泊的调蓄

河流防洪能力就大大提高了

如果随意将湖泊圈围起来进行其他开发

这样汛期洪水就失去了调蓄场所

上游来的洪水就只能全部流入河道内

以致河道水位抬高

当超过河道的行洪能力时

就可能导致堤防溃决而发生灾害

《水法》第四十条规定

“禁止围湖造地

已经围垦的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

确需围垦的

应当经过科学论证

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 河道采砂管理

河道砂石是河床的铺垫层

维系着河势的稳定和河道 堤防的安全

实行有序采砂

既可以起到疏浚河道的作用

又可以满足经济建设的需要

但是如果无序采砂

将会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

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在河道中间挖掘砂石

原本平坦的河道将会出现大量深坑

水流易形成旋涡

影响行洪速度

②如果挖采点在河堤附近则安全隐患更大

洪水来临时可能发生决堤

③过度开采河道及附近的砂石

还将破坏区域生态环境

偷挖行为使砂石裸露

干燥后地表层的细沙成为尘土

风吹造成扬尘

《水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

并予以公告”

五 河道内工程建设管理

河道内工程建设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新建 扩建 改建的建设项目

包括开发水利(水电) 防治水害

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

跨河 穿河 穿堤 临河的桥梁 码头 道路

渡口 管道 缆线 取水口 排污口等建筑物

厂房 仓库 工业和民用建筑

以及其他公共设施

《水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 码头

和其他拦河 跨河 临河建筑物 构筑物

铺设跨河管道 电缆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

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建设跨河 河 穿堤 临河的桥梁 码头

道路 渡口 管道 缆线 取水 排水等工程设施

应当符合防洪标准 岸线规划 航运要求

和其他技术要求

不得危害堤防安全

影响河势稳定

妨碍行洪畅通

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

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

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上述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

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

跨越河道 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

建设单位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

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

安排施工时

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

和界限进行”

六 河道管理经费

河道管理经费就是河道工程修建

维护及管理所产生的费用

为加大河道整治力度

提高河道防汛能力和生态环境质量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

按照“谁受益 谁出资”的原则

根据《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的

规定而设定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

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由于河道受益有一定范围

坚持“谁受益 谁出资”

更符合公平原则

《防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国家设立水利建设基金

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受洪水威胁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

提高防御洪水能力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

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好了 这就是第6节河道管理方面的主要内容

水政与水资源管理课程列表:

第一章 概述

-1.1 课程简介

--1.1.1 课程简介

-1.2 水法概述

--1.2.1 水法概述(上)

--1.2.2 水法概述(下)

-1.3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1.3.1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1.3.2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中)

--1.3.3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下)

-1.4 水政与水资源管理概述

--1.4.1 水政与水管理概述

-1.5 第一章 作业

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

-2.1 水资源概述

--2.1.1 水资源概述

-2.2 水资源管理

--2.2.1 水资源管理

-2.3 水资源保护

--2.3.1 水资源保护

-2.4 取水许可制度

--2.4.1 取水许可制度

-2.5 第二章 作业

第三章 水资源规划与配置

-3.1 水资源规划

--3.1.1 水资源规划

-3.2 水资源配置

--3.2.1 水资源配置

-3.3 节约用水

--3.3.1 节约用水

-3.4 第三章 作业

第四章 防汛抗洪减灾与河道管理

-4.1 防汛抗洪减灾概述

--4.1.1 防汛抗洪减灾概述

-4.2 防汛抗洪机构及职责

--4.2.1 防汛抗洪机构及职责

-4.3 治理与防护

--4.3.1 治理与防护

-4.4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

--4.4.1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

-4.5 防汛抗洪与保障

--4.5.1 防汛抗洪与保障

-4.6 河道管理

--4.6.1 河道管理

-4.7 第四章 作业

第五章 水土保持

-5.1 水土保持概述

--5.1.1 水土保持概述

-5.2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

--5.2.1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

-5.3 第五章 作业

第六章 水污染防治

-6.1 水污染防治概述

--6.1.1 水污染防治的概述

-6.2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

--6.2.1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

-6.3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管理

--6.3.1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管理

-6.4 污染防治措施

--6.4.1 污染防治措施

-6.5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6.5.1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6.6 第六章 作业

第七章 水法的法律责任

-7.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7.1.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7.2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7.2.1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7.3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

--7.3.1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

-7.4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

--7.4.1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

-7.5 第七章 作业

第八章 水行政管理

-8.1 水行政管理概述

--8.1.1 水行政管理概述

-8.2 水行政主管机关

--8.2.1 水行政主管机关

-8.3 水行政行为

--8.3.1 水行政行为

-8.4 第八章 作业

第九章 水政监察

-9.1 水政监察概述

--9.1.1 水政监察概述

-9.2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

--9.2.1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

-9.3 水政监察的实施

--9.3.1 水政监察的实施

-9.4 第九章 作业

第十章 水行政许可

-10.1 水行政许可概述

--10.1.1 水行政许可概述

-10.2 取书许可制度

--10.2.1 取水许可制度

-10.3 第十章 作业

第十一章 水行政处罚

-11.1 水行政处罚概述

--11.1.1 水行政处罚概述

-11.2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11.2.1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11.3 水行政处罚的程序

--11.3.1 水行政处罚的程序

-11.4 第十一章 作业

第十二章 其他水行政管理行为

-12.1 水行政命令、指导与奖励

--12.1.1 水行政命令、指导与奖励

-12.2 水行政强制

--12.2.1 水行政强制

-12.3 水行政征收

--12.3.1 水行政征收

-12.4 水行政调解

--12.4.1 水行政调解

-12.5 水行政赔偿与补偿

--12.5.1 水行政赔偿与补偿

-12.6 第十二章 作业

第十三章 水行政复议

-13.1 水行政复议概述

--13.1.1 水行政复议概述

-13.2 水行政复议程序

--13.2.1 水行政复议程序

-13.3 第十三章 作业

第十四章 水行政诉讼

-14.1 水行政诉讼概述

--14.1.1 水行政诉讼概述

-14.2 水行政诉讼的程序

--14.2.1 水行政诉讼的程序

-14.3 第十四章 作业

4.6.1 河道管理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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