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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在线视频

下一节:8.1.1 水行政管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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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好 各位同学大家好

今天我们学习第四节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

这一节将从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的类型

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等三个方面进行讲解

一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简称水事刑事责任

是指在水事活动中

行为人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

而应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

水事刑事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刑事责任是一种由犯罪行为

所引起的法律效应

是一种强制犯罪人向国家承担的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是一种性质最为严重

制裁后果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3)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只能由司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程序

依照法律的规定加以决定

(4)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要给予刑事处罚

这一节第二块内容我们看一下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的类型

在目前所颁布的水事法律规范中

《水法》 《水污染防治法》 《水土保持法》

和《防洪法》等规定了行为人

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典型类型

(1)违反水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

构成犯罪的

(2)违反河道保护方面的规定

构成犯罪的

(3)违反防汛救灾方面的规定

构成犯罪的

(4)违反水工程与设施的保护规定

构成犯罪的

(5)违反水事纠纷调处的规定

构成犯罪的

(6)违反移民安置的规定

构成犯罪的

(7)暴力抗法

构成犯罪的

(8)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水工程

与设施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对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符合刑法相应罪名的犯罪构成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也就是刑罚

根据《刑法》规定

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的种类有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下面我们分别看一下

(一)主刑

主刑里第一个是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但限制其一定自由

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

属于限制自由刑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

最高不能超过3年

2 拘役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

是主刑中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刑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数罪并罚时

最高不能超过1年

3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

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

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

最高不能超过20年

4 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

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5 死刑

死刑也称生命刑

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死刑是对犯罪分子的肉体予以剥夺

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剥夺

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因此也称为极刑

下面我们看一下附加刑

附加刑第一个是罚金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

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属于财产刑

罚金数额应当根据犯罪情节 后果来决定

2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

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属于资格刑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 出版 集会 结社 游行 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 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

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是我国附加刑中较重的一种

没收全部财产的

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

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

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

或者应有的财产

这就是本节关于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的介绍

水政与水资源管理课程列表:

第一章 概述

-1.1 课程简介

--1.1.1 课程简介

-1.2 水法概述

--1.2.1 水法概述(上)

--1.2.2 水法概述(下)

-1.3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1.3.1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1.3.2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中)

--1.3.3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下)

-1.4 水政与水资源管理概述

--1.4.1 水政与水管理概述

-1.5 第一章 作业

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

-2.1 水资源概述

--2.1.1 水资源概述

-2.2 水资源管理

--2.2.1 水资源管理

-2.3 水资源保护

--2.3.1 水资源保护

-2.4 取水许可制度

--2.4.1 取水许可制度

-2.5 第二章 作业

第三章 水资源规划与配置

-3.1 水资源规划

--3.1.1 水资源规划

-3.2 水资源配置

--3.2.1 水资源配置

-3.3 节约用水

--3.3.1 节约用水

-3.4 第三章 作业

第四章 防汛抗洪减灾与河道管理

-4.1 防汛抗洪减灾概述

--4.1.1 防汛抗洪减灾概述

-4.2 防汛抗洪机构及职责

--4.2.1 防汛抗洪机构及职责

-4.3 治理与防护

--4.3.1 治理与防护

-4.4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

--4.4.1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

-4.5 防汛抗洪与保障

--4.5.1 防汛抗洪与保障

-4.6 河道管理

--4.6.1 河道管理

-4.7 第四章 作业

第五章 水土保持

-5.1 水土保持概述

--5.1.1 水土保持概述

-5.2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

--5.2.1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

-5.3 第五章 作业

第六章 水污染防治

-6.1 水污染防治概述

--6.1.1 水污染防治的概述

-6.2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

--6.2.1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

-6.3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管理

--6.3.1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管理

-6.4 污染防治措施

--6.4.1 污染防治措施

-6.5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6.5.1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6.6 第六章 作业

第七章 水法的法律责任

-7.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7.1.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7.2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7.2.1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7.3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

--7.3.1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

-7.4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

--7.4.1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

-7.5 第七章 作业

第八章 水行政管理

-8.1 水行政管理概述

--8.1.1 水行政管理概述

-8.2 水行政主管机关

--8.2.1 水行政主管机关

-8.3 水行政行为

--8.3.1 水行政行为

-8.4 第八章 作业

第九章 水政监察

-9.1 水政监察概述

--9.1.1 水政监察概述

-9.2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

--9.2.1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

-9.3 水政监察的实施

--9.3.1 水政监察的实施

-9.4 第九章 作业

第十章 水行政许可

-10.1 水行政许可概述

--10.1.1 水行政许可概述

-10.2 取书许可制度

--10.2.1 取水许可制度

-10.3 第十章 作业

第十一章 水行政处罚

-11.1 水行政处罚概述

--11.1.1 水行政处罚概述

-11.2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11.2.1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11.3 水行政处罚的程序

--11.3.1 水行政处罚的程序

-11.4 第十一章 作业

第十二章 其他水行政管理行为

-12.1 水行政命令、指导与奖励

--12.1.1 水行政命令、指导与奖励

-12.2 水行政强制

--12.2.1 水行政强制

-12.3 水行政征收

--12.3.1 水行政征收

-12.4 水行政调解

--12.4.1 水行政调解

-12.5 水行政赔偿与补偿

--12.5.1 水行政赔偿与补偿

-12.6 第十二章 作业

第十三章 水行政复议

-13.1 水行政复议概述

--13.1.1 水行政复议概述

-13.2 水行政复议程序

--13.2.1 水行政复议程序

-13.3 第十三章 作业

第十四章 水行政诉讼

-14.1 水行政诉讼概述

--14.1.1 水行政诉讼概述

-14.2 水行政诉讼的程序

--14.2.1 水行政诉讼的程序

-14.3 第十四章 作业

7.4.1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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