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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在线视频

下一节:7.2.1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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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好 各位同学大家好

今天我们开始学习第七章

水法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的主要教学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

今天我们开始学习第一节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前面讲过法律责任是指公民 法人 企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违法行为

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承担法律责任的结果是接受法律制裁

违法行为是产生法律责任的前提

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必然结果

水事法律 法规的法律责任是指公民 法人

企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不履行水事法律 法规规定的义务

或者实施了水事法律 法规禁止的行为

并具备了违法行为的构成条件

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受到国家法律制裁

违反水法的行为

依其侵犯的客体 违法性质及危害程度不同

分为民事违法 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应为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国家给予的制裁相应为民事法律制裁

行政法律制裁和刑事法律制裁

下面我们看第一个大块

第一个 水事违法行为

(一)水事违法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人们在水事活动中的行为可以分为

水事合法行为和水事违法行为

水事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水事法律

法规规定的

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

受到水事法律 法规保护的行为

与之相对的水事违法行为

也称水事违法

是指在水事活动中发生的 有社会危害性的

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不履行法定义务

违反水事法律 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滥用权利等

都可以构成水事违法

任何水事违法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违法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违法是指一切违法

包括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

严重违法也就是我们说的犯罪

狭义的违法是指一般违法

不包括刑事犯罪

不论是一般违法

还是严重违法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

都是由特定的要件构成的

违法构成是引起法律后果

所必须具备的法律事实系统

是一种特殊的事实构成

只有具备这一事实的全部要件

才能构成违法

水事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是由下边几方面构成的

1 违法侵犯的客体

任何水事违法都有被侵犯的客体

即水事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

侵犯了水事法律 法规所保护的社会水事关系

也就是他的客体

2 违法的客观方面

水事违法必须是行为人在水事活动中

违反水事法律 法规和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

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

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

被视为水事违法的作为和不作为

具备两个特点

一是它必须表现为人的外在活动

单纯的思想意识活动是不能构成违法的

二是它必须表现为对水事法律

法规规定的违反

即做了水事法律 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或者没有做水事法律 法规所要求的行为

3 违法的主体

水事违法者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主体

水事违法必须是违反水法规定的

有社会危害性的 有过错的行为

但并不是任何人的这种行为都会构成水事违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能够成为违法主体的自然人必须是

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能够成为违法主体的组织必须是

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

如果行为者没有法定责任能力

就不能成为水事违法主体

4 违法的主观方面

水事违法必须是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

即行为者在主观方面有过错

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状态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因而构成水事违法的

是故意违法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而构成违法的

是过失违法

如果某种行为在客观上

虽然造成了危害社会的后果

但是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

所引起的则不能认为是水事违法

上述构成要件是水事违法的4个要素

它们是相互联系 相互制约 缺一不可的

缺少任何一个要素

都不能构成水事违法

下面我们看一下 水事违法行为的分类

根据水事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一般可将其分为水事行政违法

水事民事违法 水事刑事违法和违宪四个方面

我们分别来介绍

第一个就是水事行政违法

水事行政违法是指违反了水事行政法律规范

而应当承担水事行政责任的行为

水事行政违法属于一般违法

水事行政违法主要由水行政机关认定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或其他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由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确定

另外

水事行政违法也指水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或组织

受委托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违反纪律

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这种违法的责任由行政法律规范加以规定

第二个方面我们看一下

水事民事违法

水事民事违法是指在水事活动中

违反民事法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民事违法也属于一般违法

水事活动涉及的民事违法

主要是指不法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第三个方面我们看一下水事刑事违法

水事刑事违法也称犯罪

是指在水事活动中

危害社会的 违反我国《刑法》

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在所有的水事违法活动中

对社会的危害性最大

是严重违法

第四个方面叫违宪

这个宪是《宪法》

《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

上述行政违法 民事违法和刑事违法

无疑都是违反《宪法》的

但是它们并不是这里所讲的

特定意义上的违宪行为

水事领域的违宪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违法行为

它主要是指以下两种行为

一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水事方面的法律 法规

规章 决定 命令和决议等

与宪法的原则和内容相抵触

也就是违宪

二是指重要的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在水事领域

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的行为

与宪法的原则和内容相抵触

违宪行为通常危害全局

后果严重

违法行为是产生法律责任的前提

任何水事违法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到法律的追究

这是依法行政 依法治水的本质要求

下面我们看一下这一节的第二大内容

水事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点

水事法律责任

是指水事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

水事违法行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具体有下面几个特点

(1)水事法律责任与水事违法行为相联系

只有对水事违法者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违法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

(2)水事法律责任是一定的国家机关

代表国家对水事违法实行法律制裁的根据

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3)水事法律责任体现了水事违法者

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4)水事法律责任还意味着国家

对水事违法行为的否定性反应和谴责

水事领域的违宪法律责任

简称违宪责任

是指违反宪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宪责任的基本形式有

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 法规 规章 决定

命令 决议等

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等

违宪责任的确认

通常由特定的宪法监督机构来进行

在我国

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下面我们看一下这一节的第三块内容

水事法律制裁的概念及分类

水事法律制裁是指水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

和其他专门机关对水事违法者

依其所应当承担的水事法律责任

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水事法律制裁包括恢复权利性措施

和对构成水事违法 犯罪者实施的惩罚性措施

恢复权利性的制裁

旨在消除非法行为造成的损害

恢复被侵犯的合法权利

保证已有义务的履行

惩罚性的制裁旨在使违法者承担受惩罚的责任

即追加承受不利后果的新的义务

这两者有时单独存在

有时同时并存

根据水事违法者所应当承担的

水事法律责任的性质

和实施法律制裁的主体的不同

可以将水事法律制裁分为水事行政制裁

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

这三种水事法律制裁的具体方式对应相应的

水事法律责任中的具体方式

好了 这就是本节的主要讲述内容

水政与水资源管理课程列表:

第一章 概述

-1.1 课程简介

--1.1.1 课程简介

-1.2 水法概述

--1.2.1 水法概述(上)

--1.2.2 水法概述(下)

-1.3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1.3.1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1.3.2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中)

--1.3.3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下)

-1.4 水政与水资源管理概述

--1.4.1 水政与水管理概述

-1.5 第一章 作业

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

-2.1 水资源概述

--2.1.1 水资源概述

-2.2 水资源管理

--2.2.1 水资源管理

-2.3 水资源保护

--2.3.1 水资源保护

-2.4 取水许可制度

--2.4.1 取水许可制度

-2.5 第二章 作业

第三章 水资源规划与配置

-3.1 水资源规划

--3.1.1 水资源规划

-3.2 水资源配置

--3.2.1 水资源配置

-3.3 节约用水

--3.3.1 节约用水

-3.4 第三章 作业

第四章 防汛抗洪减灾与河道管理

-4.1 防汛抗洪减灾概述

--4.1.1 防汛抗洪减灾概述

-4.2 防汛抗洪机构及职责

--4.2.1 防汛抗洪机构及职责

-4.3 治理与防护

--4.3.1 治理与防护

-4.4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

--4.4.1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

-4.5 防汛抗洪与保障

--4.5.1 防汛抗洪与保障

-4.6 河道管理

--4.6.1 河道管理

-4.7 第四章 作业

第五章 水土保持

-5.1 水土保持概述

--5.1.1 水土保持概述

-5.2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

--5.2.1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

-5.3 第五章 作业

第六章 水污染防治

-6.1 水污染防治概述

--6.1.1 水污染防治的概述

-6.2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

--6.2.1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

-6.3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管理

--6.3.1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管理

-6.4 污染防治措施

--6.4.1 污染防治措施

-6.5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6.5.1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6.6 第六章 作业

第七章 水法的法律责任

-7.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7.1.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7.2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7.2.1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7.3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

--7.3.1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

-7.4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

--7.4.1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

-7.5 第七章 作业

第八章 水行政管理

-8.1 水行政管理概述

--8.1.1 水行政管理概述

-8.2 水行政主管机关

--8.2.1 水行政主管机关

-8.3 水行政行为

--8.3.1 水行政行为

-8.4 第八章 作业

第九章 水政监察

-9.1 水政监察概述

--9.1.1 水政监察概述

-9.2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

--9.2.1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

-9.3 水政监察的实施

--9.3.1 水政监察的实施

-9.4 第九章 作业

第十章 水行政许可

-10.1 水行政许可概述

--10.1.1 水行政许可概述

-10.2 取书许可制度

--10.2.1 取水许可制度

-10.3 第十章 作业

第十一章 水行政处罚

-11.1 水行政处罚概述

--11.1.1 水行政处罚概述

-11.2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11.2.1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11.3 水行政处罚的程序

--11.3.1 水行政处罚的程序

-11.4 第十一章 作业

第十二章 其他水行政管理行为

-12.1 水行政命令、指导与奖励

--12.1.1 水行政命令、指导与奖励

-12.2 水行政强制

--12.2.1 水行政强制

-12.3 水行政征收

--12.3.1 水行政征收

-12.4 水行政调解

--12.4.1 水行政调解

-12.5 水行政赔偿与补偿

--12.5.1 水行政赔偿与补偿

-12.6 第十二章 作业

第十三章 水行政复议

-13.1 水行政复议概述

--13.1.1 水行政复议概述

-13.2 水行政复议程序

--13.2.1 水行政复议程序

-13.3 第十三章 作业

第十四章 水行政诉讼

-14.1 水行政诉讼概述

--14.1.1 水行政诉讼概述

-14.2 水行政诉讼的程序

--14.2.1 水行政诉讼的程序

-14.3 第十四章 作业

7.1.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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