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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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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各位同学大家好

今天我们开始学习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

一 排污总量控制

首先看一下“水污染物”

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含义

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

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通常是指根据一个地区(区域或流域)的

环境特点和自净能力

依据环境质量标准

将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在环境承载能力范围之内

近年来

国家适当提高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

但由于受经济 技术等条件的限制

单靠控制浓度达标

无法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

必须对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进行控制

排污总量控制是指国家对污染物的排放

实施总量控制的法律制度

在此概念中

“总量”一词指的是在一定区域和时间范围内的

排污量总和或一定时间范围内某个企业的

排污量总和

长期以来

我国环境管理主要采取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

浓度达标即视为合法

由于对污染物排放重视与监管力度不够

水体污染的排放所造成的

江河水质问题日益严重

中国的设置管理机构的七大流域包括长江流域

黄河流域 淮河流域 海河流域 珠江流域

松辽流域和太湖流域

在其中的11.36万km的评价河长中

37.6%的水质较差

其中以辽河 黄河 海河 淮河水污染最为严重

我国自1988年起

国家环保局在全国18个城市和山西 江苏两省

进行了总量控制基础上的

排污许可证试点和推广工作

实践证明

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对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效果显著

2008年第二次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

中规定了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指出

加大环境保护力度

以解决饮用水不安全和空气 土壤污染等

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

加强综合治理

明显改善环境质量

落实减排目标责任制

强化污染物减排和治理

增加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种类

加快城镇污水 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加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

《水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

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

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一般而言

纳污能力是指依据水域的环境功能区划

在充分利用其环境容量的基础上

水域能够承纳污染物的能力

自净能力是指水域纳污之后

因其物理的 化学的 生物的各种特性

使污染物能被迁移 扩散出水域

或者在本水域内迁移转换

使该水域的水质得到部分甚至完全恢复的能力

《河道管理条例》规定

向河道 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

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

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禁止堆放 倾倒 掩埋 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

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 容器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

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实行向水域排污的排污总量控制

是对水功能区实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污染控制应当建立在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基础上

实行污染物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

水域都有自净能力

当水域容纳了超过其自身净化能力的

污染物质时

就表现出被污染的特征

保护水体

首先要确定其自身的纳污能力

《水法》中关于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

提出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规定

对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使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的

综合开发 利用 保护相结合

使防治工作更加科学 合理

在具体实施中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

应当加强配合与协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应当作为环境保护部门

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依据

二 水质监测

《水法》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

水质状况进行监测

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

对水质的要求的

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措施

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以上是对水功能区实行有效管理的法律依据

加强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的监测和监督管理

是保证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

监测是管理工作的基础

因此要加强监测

并建立完善的监测 报告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保证水功能区的使用功能

和总量控制要求的实现

按照规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

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

一旦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

对水质的要求的

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同时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

还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水利部门水文系统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起

在水文站网的基础上

开展了天然水化学检测

70年代初增加了水污染监测项目

80年代至今已发展到能对各类型水体

水生生物和底质等水环境要素进行监测

并拥有水量 水质同步监测的优势

目前已建成由部 流域 省级及市四级

共计250多个水环境监测中心组成的

全国水环境监测体制

各级监测机构都已通过国家级计量认证

全国水质监测网络由2600多个水质监测站组成

定期监测评价地表水 地下水的水质

直接为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等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赋予水利部门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职责

1997年

在全国七大流域主要水系的省界水体

共设置了329个监测站点

定期测报省界水体水环境质量状况

目前

水利部门已基本掌握了七大流域水系

浙闽片河流 内陆河湖和藏南滇西河流地表水

地下水及省界水体水质基本状况

自1989年起

水利部采用质量控制 量值溯源条件下的

全国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提供的

系统水质监测成果

定期发布了《全国主要江河重点河段水质通报》

《省界水体水环境质量通报》

和《重点城市供水水源地水资源质量状况旬报》

参与编制《中国水资源公报》(水质部分)

和《中国水资源质量年报》

同时

每年为《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提供

各主要水系水质监测评价结果

这就是本节关于排污总量控制

和水质监测方面的主要内容

这节课就到这里

水政与水资源管理课程列表:

第一章 概述

-1.1 课程简介

--1.1.1 课程简介

-1.2 水法概述

--1.2.1 水法概述(上)

--1.2.2 水法概述(下)

-1.3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1.3.1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1.3.2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中)

--1.3.3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下)

-1.4 水政与水资源管理概述

--1.4.1 水政与水管理概述

-1.5 第一章 作业

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

-2.1 水资源概述

--2.1.1 水资源概述

-2.2 水资源管理

--2.2.1 水资源管理

-2.3 水资源保护

--2.3.1 水资源保护

-2.4 取水许可制度

--2.4.1 取水许可制度

-2.5 第二章 作业

第三章 水资源规划与配置

-3.1 水资源规划

--3.1.1 水资源规划

-3.2 水资源配置

--3.2.1 水资源配置

-3.3 节约用水

--3.3.1 节约用水

-3.4 第三章 作业

第四章 防汛抗洪减灾与河道管理

-4.1 防汛抗洪减灾概述

--4.1.1 防汛抗洪减灾概述

-4.2 防汛抗洪机构及职责

--4.2.1 防汛抗洪机构及职责

-4.3 治理与防护

--4.3.1 治理与防护

-4.4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

--4.4.1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

-4.5 防汛抗洪与保障

--4.5.1 防汛抗洪与保障

-4.6 河道管理

--4.6.1 河道管理

-4.7 第四章 作业

第五章 水土保持

-5.1 水土保持概述

--5.1.1 水土保持概述

-5.2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

--5.2.1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

-5.3 第五章 作业

第六章 水污染防治

-6.1 水污染防治概述

--6.1.1 水污染防治的概述

-6.2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

--6.2.1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

-6.3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管理

--6.3.1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管理

-6.4 污染防治措施

--6.4.1 污染防治措施

-6.5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6.5.1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6.6 第六章 作业

第七章 水法的法律责任

-7.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7.1.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7.2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7.2.1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7.3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

--7.3.1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

-7.4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

--7.4.1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

-7.5 第七章 作业

第八章 水行政管理

-8.1 水行政管理概述

--8.1.1 水行政管理概述

-8.2 水行政主管机关

--8.2.1 水行政主管机关

-8.3 水行政行为

--8.3.1 水行政行为

-8.4 第八章 作业

第九章 水政监察

-9.1 水政监察概述

--9.1.1 水政监察概述

-9.2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

--9.2.1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

-9.3 水政监察的实施

--9.3.1 水政监察的实施

-9.4 第九章 作业

第十章 水行政许可

-10.1 水行政许可概述

--10.1.1 水行政许可概述

-10.2 取书许可制度

--10.2.1 取水许可制度

-10.3 第十章 作业

第十一章 水行政处罚

-11.1 水行政处罚概述

--11.1.1 水行政处罚概述

-11.2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11.2.1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11.3 水行政处罚的程序

--11.3.1 水行政处罚的程序

-11.4 第十一章 作业

第十二章 其他水行政管理行为

-12.1 水行政命令、指导与奖励

--12.1.1 水行政命令、指导与奖励

-12.2 水行政强制

--12.2.1 水行政强制

-12.3 水行政征收

--12.3.1 水行政征收

-12.4 水行政调解

--12.4.1 水行政调解

-12.5 水行政赔偿与补偿

--12.5.1 水行政赔偿与补偿

-12.6 第十二章 作业

第十三章 水行政复议

-13.1 水行政复议概述

--13.1.1 水行政复议概述

-13.2 水行政复议程序

--13.2.1 水行政复议程序

-13.3 第十三章 作业

第十四章 水行政诉讼

-14.1 水行政诉讼概述

--14.1.1 水行政诉讼概述

-14.2 水行政诉讼的程序

--14.2.1 水行政诉讼的程序

-14.3 第十四章 作业

6.2.1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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