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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在线视频

下一节:7.3.1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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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各位同学大家好

我们今天学习第二节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这一节主要从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的

概念及其特征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的种类

水行政执法不当应当承担的责任

水行政相对人承担的行政责任等

四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亦即水事行政法律责任

是指水行政主体

在行使水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

以及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水事活动中

违反水事行政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

一种法律后果

具有以下特征

(1)承担水事行政责任的主体

是水事法律关系主体

主要有水行政机关(包括流域机构

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和组织)

还包括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2)水事行政责任是水事法律关系主体

在水事活动中

违反了水事行政法律规范产生的

水事行政责任不仅仅是水事法律关系

主体不履行水事专门法律规范

还包括在水事活动中

违反其他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

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像包括这个治安管理处罚

(3)水事行政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

水事行政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责任

具有强制性

由行政机关

即水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等

其他行政机关来追究

水事行政责任不同于水事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彼此之间也不能相互替代

二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的种类

水事行政违法可按不同标准

从不同角度作不同的分类

(一)水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

这里面包括一个是水行政失职

水行政失职又称放弃职权

这是一种不作为违法行为

是指水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

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有义务作出某种管理行为

以履行法定职责

却拒不履行

因而使相对人或国家的利益遭到损害

2 水行政越权

与水行政失职相反

水行政越权是一种作为的违法行为

它是指水行政机关超越法定的权限范围

或者被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超越法律

法规授权的范围作出行政管理行为

进行行政管理活动

3 滥用职权行为

滥用职权行为是指水行政机关有这项职权

但是水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该项权力时

违反该项法律的立法原则和宗旨

以致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国家的利益

4 适用法律 法规错误

适用法律 法规错误是指水行政机关

适用了不应使用的法律条文

5 违反法定程序

违反法定程序是指水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

不按法定的手段 方式和程序办事

程序违法往往会影响

法定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

不能有效地保护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和国家与公众的利益

6 主要证据不足

主要证据不足是指水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

用来定案的证据不充分

或者认定案件事实不清

(二)水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

包括这几个方面

1 执行职务上的违法

执行职务上的违法如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执法犯法 贻误工作 对抗上级 压制批评

打击报复 弄虚作假 侵犯群众利益

泄露国家机密等

2 财产方面的违法

财产方面的违法如贪污 受贿 以权谋私

挥霍公款 浪费国家资财等

(三)水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

1 违反水事专门法律规范的行为

水事行政违法行为包括危害或损害水资源

水域 水工程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 防汛抗旱

水文监测设施等违法行为

2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主要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

(1)侵占 毁坏水工程及堤防 护岸等有关设施

毁坏防汛 水文监测 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行为

(2)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

从事爆破 打井 采石 取土等影响水工程运行

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3)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

结伙斗殴 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拒绝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未使用暴力 威胁方法的

3 违反其他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违反其他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主要指

相对人在水事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

税收行政管理等行为

下面我们看一下这一节的第三大内容

水行政执法不当应当承担的责任

这里是指水行政机关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

由于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给公民 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所应承担的责任

水行政执法不当责任分为水行政机关执法责任

和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责任

(一)水行政机关承担水行政执法责任

水行政执法机关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方式很多

主要有下列几种

1 撤销或部分撤销原水行政执法行为

撤销或部分撤销原水行政执法行为方式的前提

是原水行政执法行为完全违法或部分违法

2 变更原水行政执法行为

或重新作出水行政执法行为

变更原水行政执法行为或重新作出

水行政执法行为方式主要针对

原水行政执法行为程序违法

或实体上有不当之处的水行政执法行为

重新作出水行政执法行为时

要对原来的不当或遗漏之处加以补正

3 停止侵害

水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水行政行为

在被认定之前已经执行的

在认定违法后

应立即停止执行

如不停止执行

相对人可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强制停止执行

4 返还财产

即由水行政机关负责将非法获得的罚款

非法收取的费用

非法没收的财物归还给相对人

非法冻结的账号应予解冻

非法查封的财产予以启封以及归还

非法没收的证照等

5 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包括工作的恢复

住房的恢复

被损坏的 遗失的财产的重作 修理与重换等

6 恢复名誉

恢复名誉即因违法的具体水行政行为

而使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权遭受损害的

水行政机关应予恢复

7 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即由水行政机关

承担道义上的补救责任

向被侵害的当事人认错

取得对方的谅解

这种方式可与恢复名誉同时使用

也可以单独使用

8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即水行政机关对其给相对人造成的

损失作金钱上的赔偿

上述几种方式可以单独使用

也可以将其中的某些项合并使用

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下面我们看一下水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水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方式

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

所广泛实施的一种制裁措施

行政处分有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和开除等几种

2 剥夺执法资格

剥夺执法资格如吊扣或

收缴水行政执法证件

调离执法岗位等

3 经济赔偿

水行政机关在向行政相对人履行赔偿责任之后

对有过错的水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进行追偿

水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执法人员个人

应负责任的大小

责令执法人员承担赔偿费用的全部或部分

下面我们看一下这一节的第四大内容

水行政相对人承担的行政责任

水行政相对人承担的水事行政责任

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水行政处罚

水行政处罚是相对人

承担水事违法行政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

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其具体内容包括警告 罚款 吊销许可证

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等类别

(二)治安管理处罚

《水法》第七十二条及《防洪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均作出规定

对违反水事法律 法规的规定

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其具体内容包括警告 罚款 拘留等类别

(三)履行法定义务

相对人因为怠于履行水事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义务

而构成水事行政违法行为的

水行政主体可以责令其履行该项义务

如果相对人在法定时间期限内仍然不履行的

水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恢复原状

相对人的水事行政违法行为改变水资源的

所有权 使用权等权属状态的

或者以此取得一定财产的

水行政主体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并返还财产

(五)赔偿损失

相对人的水事行政违法行为给国家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水行政主体在对相对人适用上述

水事行政责任类别与方式时

既可以单独适用

也可以同时适用多种

这就是本节关于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的介绍

水政与水资源管理课程列表:

第一章 概述

-1.1 课程简介

--1.1.1 课程简介

-1.2 水法概述

--1.2.1 水法概述(上)

--1.2.2 水法概述(下)

-1.3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1.3.1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1.3.2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中)

--1.3.3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下)

-1.4 水政与水资源管理概述

--1.4.1 水政与水管理概述

-1.5 第一章 作业

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

-2.1 水资源概述

--2.1.1 水资源概述

-2.2 水资源管理

--2.2.1 水资源管理

-2.3 水资源保护

--2.3.1 水资源保护

-2.4 取水许可制度

--2.4.1 取水许可制度

-2.5 第二章 作业

第三章 水资源规划与配置

-3.1 水资源规划

--3.1.1 水资源规划

-3.2 水资源配置

--3.2.1 水资源配置

-3.3 节约用水

--3.3.1 节约用水

-3.4 第三章 作业

第四章 防汛抗洪减灾与河道管理

-4.1 防汛抗洪减灾概述

--4.1.1 防汛抗洪减灾概述

-4.2 防汛抗洪机构及职责

--4.2.1 防汛抗洪机构及职责

-4.3 治理与防护

--4.3.1 治理与防护

-4.4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

--4.4.1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

-4.5 防汛抗洪与保障

--4.5.1 防汛抗洪与保障

-4.6 河道管理

--4.6.1 河道管理

-4.7 第四章 作业

第五章 水土保持

-5.1 水土保持概述

--5.1.1 水土保持概述

-5.2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

--5.2.1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

-5.3 第五章 作业

第六章 水污染防治

-6.1 水污染防治概述

--6.1.1 水污染防治的概述

-6.2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

--6.2.1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

-6.3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管理

--6.3.1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管理

-6.4 污染防治措施

--6.4.1 污染防治措施

-6.5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6.5.1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6.6 第六章 作业

第七章 水法的法律责任

-7.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7.1.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7.2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7.2.1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7.3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

--7.3.1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

-7.4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

--7.4.1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

-7.5 第七章 作业

第八章 水行政管理

-8.1 水行政管理概述

--8.1.1 水行政管理概述

-8.2 水行政主管机关

--8.2.1 水行政主管机关

-8.3 水行政行为

--8.3.1 水行政行为

-8.4 第八章 作业

第九章 水政监察

-9.1 水政监察概述

--9.1.1 水政监察概述

-9.2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

--9.2.1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

-9.3 水政监察的实施

--9.3.1 水政监察的实施

-9.4 第九章 作业

第十章 水行政许可

-10.1 水行政许可概述

--10.1.1 水行政许可概述

-10.2 取书许可制度

--10.2.1 取水许可制度

-10.3 第十章 作业

第十一章 水行政处罚

-11.1 水行政处罚概述

--11.1.1 水行政处罚概述

-11.2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11.2.1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11.3 水行政处罚的程序

--11.3.1 水行政处罚的程序

-11.4 第十一章 作业

第十二章 其他水行政管理行为

-12.1 水行政命令、指导与奖励

--12.1.1 水行政命令、指导与奖励

-12.2 水行政强制

--12.2.1 水行政强制

-12.3 水行政征收

--12.3.1 水行政征收

-12.4 水行政调解

--12.4.1 水行政调解

-12.5 水行政赔偿与补偿

--12.5.1 水行政赔偿与补偿

-12.6 第十二章 作业

第十三章 水行政复议

-13.1 水行政复议概述

--13.1.1 水行政复议概述

-13.2 水行政复议程序

--13.2.1 水行政复议程序

-13.3 第十三章 作业

第十四章 水行政诉讼

-14.1 水行政诉讼概述

--14.1.1 水行政诉讼概述

-14.2 水行政诉讼的程序

--14.2.1 水行政诉讼的程序

-14.3 第十四章 作业

7.2.1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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