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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 水行政诉讼的程序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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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 水行政诉讼的程序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各位同学大家好

我们看第二节水行政诉讼的程序

这一节的主要学习内容有水行政诉讼的

范围和管辖 起诉与受理 审理与判决

执行等四个方面

一 水行政诉讼的范围和管辖

(一)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是指由《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行政诉讼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水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

可以被水行政相对人即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

并接受人民法院的审理 裁决的水行政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我国水行政诉讼的范围概括如下

1 可以提起水行政诉讼的范围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服水行政处罚的案件

(2)不服水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

(3)认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

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

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行政案件

(5)相对人因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作为

而引起的行政争议

(6)不服对单位之间 个人之间

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

做出的处理决定而引起的行政争议

(7)水行政法律 法规规定的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事项

2 不能进行水行政诉讼的范围

(1)抽象行政行为

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

与保护管理法律 法规 规章的行为

(2)内部行政行为

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作人员所做出的

行政处分等

当事人不服的则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而只能通过内部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3)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

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水行政诉讼的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

审判水行政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可分为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三种

1 级别管辖

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

即基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四级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的具体分工的划分

就是级别管辖

(1) 一般的水行政诉讼案件

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

水行政主管部门

或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

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及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水行政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管辖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与全国范围内

重大 复杂的行政案件

2 地域管辖

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

受理一审水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 一般的水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既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也可以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涉及不动产引起的行政案件

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 相对人不服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水事纠纷的处理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由争议标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 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不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

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做出裁定或决定

确定诉讼管辖法院的一种特殊情况

它包括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二 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

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

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就水行政争议

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原告必须是认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二)受理

受理

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服水行政机关的具体水行政行为

所提起的诉讼请求

依法进行审查

认为符合起诉条件而决定接受立案的行为

它是进入审判的前置条件

好了 我们看一下第三块内容

三 审理与判决

(一)答辩 举证

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

应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0日内提交答辩状

并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 依据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

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依据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

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

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二)庭前准备

开庭时间和地点确定之后

应当提前通知原告和被告

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三)开庭审理

原被告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应当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时间 地点

积极参加诉讼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视为申请撤诉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法庭调查中对证据的质证

所查清的事实以及法庭辩论的观点及理由

合议庭经过评议

对案件做出裁判

(四)判决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行政案件

经过调查 收集证据 开庭审理之后

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做出以下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 法规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的

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主要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 超越职权 滥用职权等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可以判决变更

我们看一下第四块内容 执行

一审判决或裁定做出后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

或者二审做出裁判的

裁判即告生效

水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

裁定一旦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均需自觉履行

如果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拒绝履行判决 裁定时

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判决 裁定的

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给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

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

从期满之日起

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以50~1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

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4)拒不履行判决 裁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这就是这一节的主要学习内容

水政与水资源管理课程列表:

第一章 概述

-1.1 课程简介

--1.1.1 课程简介

-1.2 水法概述

--1.2.1 水法概述(上)

--1.2.2 水法概述(下)

-1.3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1.3.1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1.3.2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中)

--1.3.3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下)

-1.4 水政与水资源管理概述

--1.4.1 水政与水管理概述

-1.5 第一章 作业

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

-2.1 水资源概述

--2.1.1 水资源概述

-2.2 水资源管理

--2.2.1 水资源管理

-2.3 水资源保护

--2.3.1 水资源保护

-2.4 取水许可制度

--2.4.1 取水许可制度

-2.5 第二章 作业

第三章 水资源规划与配置

-3.1 水资源规划

--3.1.1 水资源规划

-3.2 水资源配置

--3.2.1 水资源配置

-3.3 节约用水

--3.3.1 节约用水

-3.4 第三章 作业

第四章 防汛抗洪减灾与河道管理

-4.1 防汛抗洪减灾概述

--4.1.1 防汛抗洪减灾概述

-4.2 防汛抗洪机构及职责

--4.2.1 防汛抗洪机构及职责

-4.3 治理与防护

--4.3.1 治理与防护

-4.4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

--4.4.1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

-4.5 防汛抗洪与保障

--4.5.1 防汛抗洪与保障

-4.6 河道管理

--4.6.1 河道管理

-4.7 第四章 作业

第五章 水土保持

-5.1 水土保持概述

--5.1.1 水土保持概述

-5.2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

--5.2.1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

-5.3 第五章 作业

第六章 水污染防治

-6.1 水污染防治概述

--6.1.1 水污染防治的概述

-6.2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

--6.2.1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

-6.3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管理

--6.3.1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管理

-6.4 污染防治措施

--6.4.1 污染防治措施

-6.5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6.5.1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6.6 第六章 作业

第七章 水法的法律责任

-7.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7.1.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7.2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7.2.1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7.3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

--7.3.1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

-7.4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

--7.4.1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

-7.5 第七章 作业

第八章 水行政管理

-8.1 水行政管理概述

--8.1.1 水行政管理概述

-8.2 水行政主管机关

--8.2.1 水行政主管机关

-8.3 水行政行为

--8.3.1 水行政行为

-8.4 第八章 作业

第九章 水政监察

-9.1 水政监察概述

--9.1.1 水政监察概述

-9.2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

--9.2.1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

-9.3 水政监察的实施

--9.3.1 水政监察的实施

-9.4 第九章 作业

第十章 水行政许可

-10.1 水行政许可概述

--10.1.1 水行政许可概述

-10.2 取书许可制度

--10.2.1 取水许可制度

-10.3 第十章 作业

第十一章 水行政处罚

-11.1 水行政处罚概述

--11.1.1 水行政处罚概述

-11.2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11.2.1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11.3 水行政处罚的程序

--11.3.1 水行政处罚的程序

-11.4 第十一章 作业

第十二章 其他水行政管理行为

-12.1 水行政命令、指导与奖励

--12.1.1 水行政命令、指导与奖励

-12.2 水行政强制

--12.2.1 水行政强制

-12.3 水行政征收

--12.3.1 水行政征收

-12.4 水行政调解

--12.4.1 水行政调解

-12.5 水行政赔偿与补偿

--12.5.1 水行政赔偿与补偿

-12.6 第十二章 作业

第十三章 水行政复议

-13.1 水行政复议概述

--13.1.1 水行政复议概述

-13.2 水行政复议程序

--13.2.1 水行政复议程序

-13.3 第十三章 作业

第十四章 水行政诉讼

-14.1 水行政诉讼概述

--14.1.1 水行政诉讼概述

-14.2 水行政诉讼的程序

--14.2.1 水行政诉讼的程序

-14.3 第十四章 作业

14.2.1 水行政诉讼的程序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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