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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各位同学大家好

今天我们开始学习

第二节水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这一节我们将从水行政处罚的主管与管辖

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两个方面

进行学习了解

一 水行政处罚的主管与管辖

(一)水行政主管机关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下列机关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水行政处罚权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 法规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

(3)地方性法规授权的水利管理单位

(4)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

(5)法律 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也可能成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

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 该组织必须经过法律 法规授权

其次 该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再次 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

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实施行政处罚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

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委托实施水行政处罚

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公布

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是对实施行政处罚主体的补充

但是 为了防止乱处罚的情况出现

必须对行政处罚的委托加以限制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受委托的组织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水利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和水利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

或者技术鉴定的

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

或者技术鉴定

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

受委托组织不符合委托条件的

应当解除委托

收回委托书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际上是代表委托它的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即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

实施行政处罚

如果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或组织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权

那么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后果

因此 委托机关要对受委托机关进行监督

这实际上也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受委托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不得超越委托书载明的权限和期限

超越权限和期限进行处罚的

水行政处罚无效

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

或者个人实施水行政处罚

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

实施水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

并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和期限内

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不免除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水行政处罚权

水政监察人员是水行政处罚机关

和受委托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

(二)水行政处罚的管辖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

流域管理机构管辖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水行政处罚

除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水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管辖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水行政处罚

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水行政处罚

认为需要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

可以报请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

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报请共同的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法律 法规授权组织管辖其职权范围内的

水行政处罚

好了 我们看一下这一节的第二块内容

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行政拘留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 警告

是指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告诫

使其认识到违法所在及应负责任的一种处罚

警告一般适用于那些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较轻微

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行为

一般可当场作出

2 罚款

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

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

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行为

罚款应当严格按照规定适用

罚款的设定与执行要运用适当

罚与过相当

3 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产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法规

将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物

或非法财物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

一项行政处罚措施

4 责令停产停业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

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户

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

或经营活动权利的行政处罚

属于行为罚的一种

5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

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公民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依法实行暂时扣留其许可证或执照

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

或经营活动权利的行政处罚

6 行政拘留

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民

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

也是治安管理处罚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7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2年修订后的《水法》中

主要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拆除违法建筑 恢复原状 责令停止生产

罚款 吊销许可证 治安处罚等处罚措施

(二)水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

1 行政处罚的构成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行为人具有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

(3)行为人属于行政管理相对人

(4)依法应当受行政处罚

2 从轻 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

根据情节确定行政处罚的轻重

从轻 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实际上是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力

便于行政机关灵活地运用自己的权力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水行政处罚

3 行政处罚时效的规定

是指行政机关追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

行政法律责任的法定有效期限

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追责时效期限的

不再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规定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规定的期限

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好了 这就是我们第二节的主要学习内容

水政与水资源管理课程列表:

第一章 概述

-1.1 课程简介

--1.1.1 课程简介

-1.2 水法概述

--1.2.1 水法概述(上)

--1.2.2 水法概述(下)

-1.3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1.3.1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1.3.2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中)

--1.3.3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下)

-1.4 水政与水资源管理概述

--1.4.1 水政与水管理概述

-1.5 第一章 作业

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

-2.1 水资源概述

--2.1.1 水资源概述

-2.2 水资源管理

--2.2.1 水资源管理

-2.3 水资源保护

--2.3.1 水资源保护

-2.4 取水许可制度

--2.4.1 取水许可制度

-2.5 第二章 作业

第三章 水资源规划与配置

-3.1 水资源规划

--3.1.1 水资源规划

-3.2 水资源配置

--3.2.1 水资源配置

-3.3 节约用水

--3.3.1 节约用水

-3.4 第三章 作业

第四章 防汛抗洪减灾与河道管理

-4.1 防汛抗洪减灾概述

--4.1.1 防汛抗洪减灾概述

-4.2 防汛抗洪机构及职责

--4.2.1 防汛抗洪机构及职责

-4.3 治理与防护

--4.3.1 治理与防护

-4.4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

--4.4.1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

-4.5 防汛抗洪与保障

--4.5.1 防汛抗洪与保障

-4.6 河道管理

--4.6.1 河道管理

-4.7 第四章 作业

第五章 水土保持

-5.1 水土保持概述

--5.1.1 水土保持概述

-5.2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

--5.2.1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

-5.3 第五章 作业

第六章 水污染防治

-6.1 水污染防治概述

--6.1.1 水污染防治的概述

-6.2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

--6.2.1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

-6.3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管理

--6.3.1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管理

-6.4 污染防治措施

--6.4.1 污染防治措施

-6.5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6.5.1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6.6 第六章 作业

第七章 水法的法律责任

-7.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7.1.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7.2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7.2.1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7.3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

--7.3.1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

-7.4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

--7.4.1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

-7.5 第七章 作业

第八章 水行政管理

-8.1 水行政管理概述

--8.1.1 水行政管理概述

-8.2 水行政主管机关

--8.2.1 水行政主管机关

-8.3 水行政行为

--8.3.1 水行政行为

-8.4 第八章 作业

第九章 水政监察

-9.1 水政监察概述

--9.1.1 水政监察概述

-9.2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

--9.2.1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

-9.3 水政监察的实施

--9.3.1 水政监察的实施

-9.4 第九章 作业

第十章 水行政许可

-10.1 水行政许可概述

--10.1.1 水行政许可概述

-10.2 取书许可制度

--10.2.1 取水许可制度

-10.3 第十章 作业

第十一章 水行政处罚

-11.1 水行政处罚概述

--11.1.1 水行政处罚概述

-11.2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11.2.1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11.3 水行政处罚的程序

--11.3.1 水行政处罚的程序

-11.4 第十一章 作业

第十二章 其他水行政管理行为

-12.1 水行政命令、指导与奖励

--12.1.1 水行政命令、指导与奖励

-12.2 水行政强制

--12.2.1 水行政强制

-12.3 水行政征收

--12.3.1 水行政征收

-12.4 水行政调解

--12.4.1 水行政调解

-12.5 水行政赔偿与补偿

--12.5.1 水行政赔偿与补偿

-12.6 第十二章 作业

第十三章 水行政复议

-13.1 水行政复议概述

--13.1.1 水行政复议概述

-13.2 水行政复议程序

--13.2.1 水行政复议程序

-13.3 第十三章 作业

第十四章 水行政诉讼

-14.1 水行政诉讼概述

--14.1.1 水行政诉讼概述

-14.2 水行政诉讼的程序

--14.2.1 水行政诉讼的程序

-14.3 第十四章 作业

11.2.1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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