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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防汛抗洪与保障在线视频

下一节:4.6.1 河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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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防汛抗洪与保障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各位同学大家好

今天我们看第四章第五节

防汛抗洪与保障

防洪工作作为一项社会性的公益事业

不以营利为目的

需要大量的投入

无论是江河 湖泊的治理

防洪工程的建设

还是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

抗洪抢险的顺利进行

都需要有坚实的经济支持才能做到

因此

《防洪法》对防洪工作所涉及的

投入保障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以保证防洪事业的稳步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防洪工作

投入了大量的资金

建成了一批防洪工程

并逐步建立健全了一系列非工程措施

这些防洪工程和非工程措施

在战胜历次大的洪水中都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是

由于我国的防洪任务艰巨

目前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

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江河防洪标准低

中小河流多数为未设防

少数能防御小洪水

多数城市防洪设施达不到标准

不少城市甚至根本不设防

而且

现有的防洪工程设施也年久失修

病险工程多

防洪能力日渐下降

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出路

在于建设高标准的防洪工程

并确保各类防洪工程处于良好的状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法》的规定

积极筹集资金

增加在防洪方面的投入

逐步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同时

为了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

尽快形成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防洪体系

提高防洪抗灾能力

此外

各级人民政府还可以制定相应的政策

采取多种措施

开阔资金渠道

广泛吸收社会资金

逐渐弥补防洪投入的不足

提高防洪标准和水平

使防洪工程设施不断适应

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是法律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资金

增加防洪投入

使防洪工程建设和维护

能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

为防止出现资金挪用等违法情况

《防洪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挪用防洪

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

防洪 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为了保证防洪 救灾资金和物资

不受非法截留 挪用

一方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挪用防洪

救灾资金和物资

这就确立了禁止性法律规范

该禁止性法律规范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截留 挪用防洪 救灾资金和物资

所以对于任何单位和公民个人而言

不得截留 挪用防洪 救灾资金和物资

是一项法律规定的禁止性义务

违反了该项义务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防洪法》和《刑法》的规定

如果非法截留 挪用防洪 救灾资金和物资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给予行政处分

另一方面

为了防止防洪 救灾资金和物资

不受非法截留 挪用

《防洪法》通过确立人民政府审计机关

工作职责的方式来达到防洪

救灾资金和物资不被非法截留 挪用的目的

按照上述规定

加强对防洪 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的

审计监督是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

义不容辞的一项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

对防洪 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我国宪法 法律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 哄抢 私分

截留 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上

必须服从统一指挥 统一调配

保证分配计划落实到位

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凭借职权擅自更改

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分配方案与数额

应当做到分配方案公开 分配结果公开

必要时

还应向捐赠组织或者个人

反馈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防洪

救灾资金和物资截留 挪用

不论是归个人使用还是挪作他用

都应当按照《防洪法》第六十三条和《刑法》的

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或者刑事法律责任

审计是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机构和人员

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 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

经济活动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进行检查 评价 公证的

一种监督活动

审计监督是国家的重要财政 财务监督制度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

提高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效益

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洪

救灾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计划

加强事前 事中和事后的综合审计监督

这就是我们看到的第五节的主要内容

水政与水资源管理课程列表:

第一章 概述

-1.1 课程简介

--1.1.1 课程简介

-1.2 水法概述

--1.2.1 水法概述(上)

--1.2.2 水法概述(下)

-1.3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1.3.1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1.3.2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中)

--1.3.3 水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下)

-1.4 水政与水资源管理概述

--1.4.1 水政与水管理概述

-1.5 第一章 作业

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

-2.1 水资源概述

--2.1.1 水资源概述

-2.2 水资源管理

--2.2.1 水资源管理

-2.3 水资源保护

--2.3.1 水资源保护

-2.4 取水许可制度

--2.4.1 取水许可制度

-2.5 第二章 作业

第三章 水资源规划与配置

-3.1 水资源规划

--3.1.1 水资源规划

-3.2 水资源配置

--3.2.1 水资源配置

-3.3 节约用水

--3.3.1 节约用水

-3.4 第三章 作业

第四章 防汛抗洪减灾与河道管理

-4.1 防汛抗洪减灾概述

--4.1.1 防汛抗洪减灾概述

-4.2 防汛抗洪机构及职责

--4.2.1 防汛抗洪机构及职责

-4.3 治理与防护

--4.3.1 治理与防护

-4.4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

--4.4.1 防洪区与防洪设施的管理

-4.5 防汛抗洪与保障

--4.5.1 防汛抗洪与保障

-4.6 河道管理

--4.6.1 河道管理

-4.7 第四章 作业

第五章 水土保持

-5.1 水土保持概述

--5.1.1 水土保持概述

-5.2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

--5.2.1 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

-5.3 第五章 作业

第六章 水污染防治

-6.1 水污染防治概述

--6.1.1 水污染防治的概述

-6.2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

--6.2.1 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的规定

-6.3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管理

--6.3.1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管理

-6.4 污染防治措施

--6.4.1 污染防治措施

-6.5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6.5.1 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6.6 第六章 作业

第七章 水法的法律责任

-7.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7.1.1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7.2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7.2.1 违反水法的行政责任

-7.3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

--7.3.1 违反水法的民事责任

-7.4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

--7.4.1 违反水法的刑事责任

-7.5 第七章 作业

第八章 水行政管理

-8.1 水行政管理概述

--8.1.1 水行政管理概述

-8.2 水行政主管机关

--8.2.1 水行政主管机关

-8.3 水行政行为

--8.3.1 水行政行为

-8.4 第八章 作业

第九章 水政监察

-9.1 水政监察概述

--9.1.1 水政监察概述

-9.2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

--9.2.1 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

-9.3 水政监察的实施

--9.3.1 水政监察的实施

-9.4 第九章 作业

第十章 水行政许可

-10.1 水行政许可概述

--10.1.1 水行政许可概述

-10.2 取书许可制度

--10.2.1 取水许可制度

-10.3 第十章 作业

第十一章 水行政处罚

-11.1 水行政处罚概述

--11.1.1 水行政处罚概述

-11.2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11.2.1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11.3 水行政处罚的程序

--11.3.1 水行政处罚的程序

-11.4 第十一章 作业

第十二章 其他水行政管理行为

-12.1 水行政命令、指导与奖励

--12.1.1 水行政命令、指导与奖励

-12.2 水行政强制

--12.2.1 水行政强制

-12.3 水行政征收

--12.3.1 水行政征收

-12.4 水行政调解

--12.4.1 水行政调解

-12.5 水行政赔偿与补偿

--12.5.1 水行政赔偿与补偿

-12.6 第十二章 作业

第十三章 水行政复议

-13.1 水行政复议概述

--13.1.1 水行政复议概述

-13.2 水行政复议程序

--13.2.1 水行政复议程序

-13.3 第十三章 作业

第十四章 水行政诉讼

-14.1 水行政诉讼概述

--14.1.1 水行政诉讼概述

-14.2 水行政诉讼的程序

--14.2.1 水行政诉讼的程序

-14.3 第十四章 作业

4.5.1 防汛抗洪与保障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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