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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于自由的绝对法则在线视频

5. 基于自由的绝对法则

下一节:6.古代社会与现代社会的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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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于自由的绝对法则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这样我们基于上面的讨论

我们可以做一个概括

就是说基于自由

我们可以确立起这样的一些

绝对性的法则

第一 绝对责任的法则

每个人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时

应当承认并尊重他人同样的自由

第二 绝对权利的法则

每个人都应当被允许

按他自己的意志去行动生活

只要他承认并尊重

他人同样的行动

同时基于自由

我们还可以确立起第三条法则

那就是关于目的性的法则

因为基于自由

我们人类个体之间

应当相互承认和相互维护

各自的自由

那么这也就意味着

我们每个人在把自己

当做目的的同时

不得把他人真人当做工具来对待

因为如果把他人当做工具来

单纯的工具来对待的话

那么这也就意味着

我们必定会把外在于他人的

某种目的强加给他人

并且要求他服从这种外在于他的

目的

而这在根本上

也就否定了他人的自由

于是我们也有第三条绝对法则

这第三条绝对法则

就是每个人都应当把自己和他人

都当成目的本身

而不允许把任何人仅仅当工具

来对待

那么就每个人的尊严的核心

就在于他的目的性存在而言

我们也可以把第三条绝对法则

看作就是一条关于

绝对尊严的法则

也就说从自由出发

我们可以确立起每个人

个体的绝对尊严

这三大绝对法则

是基于自由确立起来的

人间的关系法则

也可以说是启蒙思想

基于自由而确立起来的

最基本的法则

那么从上面三大绝对法则

可以体现出下面一些

这些基本的原则

第一 就是个体本位的原则

作为自由存在者

我们每个人

就是存在的目的本身

因此我们每个人的存在

就具有绝对的价值

具有绝对性

所以这也就意味着

我们从获得

个体获得了一个理解

人间关系的出发点的正常性

所以个人的这种目的性存在

也就成了我们理解

与他人关系

包括与我们的共同体关系的

出发点

而不是相反

像古代社会里

国家或者集体

成了我们理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人与共同体关系的出发点

就像在

我们在前四讲讨论的那样

第二条原则就是

个体优先于共同体的原则

这并不是说

个体可以生活在共同体之外

或者说在共同体之前

有孤零零的个体的生活

我们说个体有优先于共同体

是指只有人这样的一种自由

存在者

才能够生活出基于

相互性关系的共同体

我们的共同体或者我们的社会

之所以是人的共同体

人的社会

而不是动物般的群体

动物也有群体生活

但是它没有我们人类这样的

一种社会

没有我们人类这样一种共同体

就在我们的共同体

是由处在相互性关系当中

也就说能够建立起

能够确立起相互性关系的

人类个体组成的共同体

这样的共同体

才是我们人类的共同体

也就说只有我们

自由

作为自由存在者这样的一种

人类个体

我们才能够生活出相互性的关系

才会构建出相互性的关系

因为如果我们没有自由

也就说没有能够突破本能封闭

而敞开多种可能性的自由

那么我们就不可能构建出

相互性关系

我们也就不可能有人类的共同体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

我们人类共同体

是建立在作为自由存在者的

人类个体基础之上的

所以我们说个体优先于共同体

第三条原则就是

权利优先于服从的原则

因为我们每个人

因自由而获得一个权利空间

也就我们前面说的行动空间

这个权利空间是我们每一个人

维护我们的道德身份

维护我们自主的生活的一个前提

所以我们在决定服从他人

或者服从一个集体的时候呢

要以不得损害自己的权利空间

为前提

否则也就意味着你放弃了

你的道德身份

放弃了过自主的生活

放弃了自己的目的性存在

而这是不允许的

不应当的

因为你放弃了自己的生活

也就意味着放弃了你的责任

而这种责任是绝对性的

换一个角度说

我们在要求他人服从的时候

要以尊重和维护他人的权利空间

为前提

否则就意味着你在要求

他人放弃道德身份

要求他人放弃过自主的生活

而这也就意味着

你在要求他人放弃过人的生活

所以我们说

权利优先于服从

第四条原则就是主权在民的原则

与古代国家观不同

统治权不来自于人之外的超越者

而是来自于共同体所有成员

个体的权利让渡和委托

人们组建国家这样一种共同体

是为了一个根本的目的

这个根本目的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就是更好地保障和维护

所有成员个体的自由与安全

第二方面内容是更好地发展

和维护公共福祉

第三方面的内容是更好地全面

改善共同体

以便为所有成员个体的全面改善

或者提高

提供一个更好的条件

为此人们才组建出国家

在组建国家的过程当中

像国家这样共同体

让渡出部分的权利

比如说维护成员个体的安全自由

共同福利包括裁决权

惩罚权等等

并且授予他相应的权力

也就power

因此国家的统治权

或者说国家的主权

一方面是神圣的

因为它的正当性

是来自于它成员个体

让渡出来的那部分权利

而这样的权利

是不可否认

不可否定的

所以他是不可侵犯的

侵犯一个国家的主权

也就意味着侵犯其成员个体

让渡出去的那部分

不可侵犯 不可否定

不可否认的权利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

国家主权是不可侵犯的

但是另一方面

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

因为国家主权的正当性来源

来自于其成员个体的委托

和让渡

而其成员之所以让渡出

部分的权利

恰恰是为了

刚才我们上面提到了一个

根本的目的

那就是更好地维护保障

所有成员个体

那些不可让渡的自由和安全

所以国家的统治权

或者国家主权

不能够凌驾于其成员个体

那些不可让步的权利之上

否则国家就违背了它的使命

违背了其成员个体对它的委托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

国家的主权

或者国家统治权是有限的

而不是绝对的

这是主权在民的一个核心要义

第五个原则就是

强力不具有正当性原则

我们知道强力即正当

几乎可以是这个看作是

古代社会盛行的一个原则

强力即正当

或者强力即是权力

甚至在近代的政治哲学里边

还留有其遗迹

卢梭在政治理论里面一个贡献

就是一个可以看作是一个

非常根本性的贡献

就是从理论上彻底否定了

强力即正当

这么一个观念

或者这么一个古代原则

我们知道所有契约论

或者所有国家契约论思想里面

都隐含着主权在民

这么一个原则

但是只是到了卢梭这里

在他说契约论里边

才真正把主权在民这个原则

提出来

确立起来

就在他在理论上

完成了一个关键环节

就是彻底否定强力即正当

这么一个原则

也就说权利不具有任何正当性

强力本身不具有正当性

为什么

所谓强力不具有正当性

也就是说强力本身不可能

转化为权利

也就不可能转为right

因为如果强力本身可以转化为

权利

也就转化为right

转化为正当性

那么也就意味着

一个人或者一群人

一旦拥有足够的力量

那么他就可以统治他人

可以要求他人服从自己

甚至把他人置于自己的强力的

奴役之下

但是如此一来

那也就意味着

当其他人也一样拥有了

积攒了足够大的强力

可以反过来把前面这部分人

前面先前用强力统治他人的

这批人

置于控制的之下的话

那么其他人立刻就可以

把前面这些人置于奴役之下

这也就意味着强力本身

并不给自己增加任何东西

因为这样的一种强力

也就说只要别人拥有一样的强力

或者超过你的强力

就可以统治你

可以奴役你的话

那么这样的强力也就根本谈不上

有什么正当性

也就是说

实际上强力本身没有任何理由

来要求别人对你的服从

如果他有理由要求别人

对你的服从的话

那么别人拥有再大的强力

也不可能反过来要求你服从他

所以在逻辑上

强力本身不具有任何正当性

它不能转化为任何的权利

也就right

如果强力可以转化为正当性

那么实际上也就意味着

人口买卖

奴隶和奴隶主的关系是正当的

但是这种奴隶和奴隶主之间的

这种买卖关系

也就人与人之间这种买卖关系

不管是对买方而言

还是对卖方而言

实际上都是不能够这个成功的

因为你购买一个人的自由

本来是要他绝对服从

但是你一旦购买了对方的人格

自由的时候

那也就以为对方失去了

服从不服从的义务

那也就意味着说

他反抗不反抗

他服从不服从

他不想服从人

那实际上就等于说

他随时可以反抗

所以这种买卖

自由的买卖关系

实际上是不可能成功的

所以这也就意味着

任何强力本身不具有正当性

这是从自由

人的自由引申出来的

推导出来的

就说强力本身不具有任何正当性

强力本身不具有任何的权利

也就rights

因为真正的rights

真正的权利

只能来自于自由本身

而不可能来自于强力本身

那么这条原则实际上是

不是很受重视

很受关注

但是它实际上是一个

非常关键性的一条原则

它是构成人类走向现代性文明的

一条底线原则

不仅是人与人之间

而且是国家与国家之间

所以国内和平和国际和平

才成为可能

否则的话

那么就是强力通吃一切

所以卢梭对这条原则的确立

是至关重要的

西方思想经典与现代社会课程列表:

第一讲 命运与责任——“神话神学”里的伦理困境

-1. 构建人类社会秩序的两大原则:责任原则与权利原则

--第一节: 构建人类社会秩序的两大原则:责任原则与权利原则

-2. 古代社会建立在责任原则上,现代社会建立在权利原则上

--第二节:古代社会建立在责任原则上,现代社会建立在权利原则上

-3. 俄狄浦斯家庭的悲剧命运

--第三节:俄狄甫斯家庭的悲剧命运

-4. 命定的人生与工具性的存在

--第四节 命定的人生与工具性的存在

-5. 有命运,则无责任

--Video

-6. 神话神学引发的责任危机

--第六节:神话神学引发的责任危机

-7. 神话神学向理性神学的转变

--第七节:神话神学向理性神学的转变

-第一讲测验

第二讲“从神话神学”到“理性神学”

-1. 理性神学的第一条原则:神永远是善的

--1. 理性神学的第一条原则:神永远是善的

-2. 理性神学认为“神不决定人的命运”

--2. 理性神学认为“神不决定人的命运”

-3.理性神学的第二和第三原则

--3.理性神学的第二和第三原则

-4. “美德伦理学”的灵魂等级说

--“美德伦理学”的灵魂等级说

-5. 理性神学产生另一种命运说

--5. 理性神学产生另一种命运说

-6. 四大美德的排序

--6. 四大美德的排序

-7. 四德的高低决定了不同的职业阶层

--7. 四德的高低决定了不同的职业阶层

-8. 美德伦理学未能解决普遍责任的问题

--8. 美德伦理学未能解决普遍责任的问题

-第二讲测验

第三讲美德伦理学与“全视角知识”

-1.柏拉图的“轮回说”和“瞬间选择”

--1.柏拉图的“轮回说”和“瞬间选择”

-2.重要的不是选择,而是知识

-- 2.重要的不是选择,而是知识

-3.“知识”的伦理功能

--3.“知识”的伦理功能

-4.“客观知识”与“无视角的概念”

-- 4.“客观知识”与“无视角的概念”

-5.从“无视角概念”到自身同一的概念

--5.从“无视角概念”到自身同一的概念

-6.同一律作为“第一定义”是一切科学的基础

--6.同一律作为“第一定义”是一切科学的基础

-7.以“客观知识”为基础的伦理学未能解决责任危机

--7.以“客观知识”为基础的伦理学未能解决责任危机

-第三讲习题

第四讲美德伦理学与古代社会的基本原则

-1. 美德伦理学五大原则之“目的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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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过渡性目的”与“终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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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于真知识的世界是一个有目的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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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善高于一切原则“与”责任与服从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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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统治者的合法性来自人之外的超越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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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柏拉图认为从个体角度出发无法解决正义问题

--6. 柏拉图认为从个体角度出发无法解决正义问题

-7.集体优先于个人原则

--7.集体优先于个人原则

-8.五大原则与责任原则

--8.五大原则与责任原则

-第四讲习题

第五讲《圣经》与现代精神之(上):自由意志问题

-1. 基督教《圣经》与现代社会的思想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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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罪”何以可能?或问,人何以能违背上帝的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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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从“原罪说”到“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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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自由意志”是人神关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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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由意志”成了人的本质

--5.“自由意志”成了人的本质

-6.基于“自由身份”的现代社会的三大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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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习题

第六讲《圣经》与现代精神之(下):普遍之爱——陌生人的关系原则

-1. 基督教中的“普遍之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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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普遍之爱”即是一种“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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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爱即守于自由并让他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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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普遍之爱”的障碍:狭隘的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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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普遍之“爱”与人的普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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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督教文化传统中的历史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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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习题

第七讲个人与国家——现代性社会的国家观

-1. “启蒙思想运动”与现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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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霍布斯对国家起源的新思考

--2.霍布斯对国家起源的新思考

-3.霍布斯认为国家是一种强制权力而非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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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自然状态下个体的自由与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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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的首要职责:维护与保障成员个体的自由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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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习题

第八讲自由与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

-1. 自由是现代社会的最高原则

--1. 自由是现代社会的最高原则

-2. 自由不是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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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自由意志的证明

--3. 对自由意志的证明

-4.自由意味着个体间要承认与尊重各自的自由

--4.自由意味着个体间要承认与尊重各自的自由

-5. 基于自由的绝对法则

--5. 基于自由的绝对法则

-6.古代社会与现代社会的根本区别

--6.古代社会与现代社会的根本区别

-第八讲习题

5. 基于自由的绝对法则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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