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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第三课时在线视频

下一节:1.1.4 第四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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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第三课时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法典化的优势是什么呢 第一个优势就是

树立民事权利作为基础权利的法律理念

民事权利是在民法典中确认规定和保护的

民法典规定权利主要解决的是在面对公法

包括刑法、行政法、程序法这些问题的时候

民事权利和公法权力的关系

即私权对公权的关系

民事权利的基础地位需要民法典来确认和保护

民法总则中 作为民法典的第一编——

民法总则规定了权利的体系

在各章的设计中 民法总则分为11章206条

这几章除了第11章附则、第10章期间和计算

前9章实际上都是围绕着权利作出的规定

民法总则关于权利的逻辑结构可以这样理解

关于第一章和第二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是民事权利的原则

后边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这几章是对于权利承载者、权利主体的规定

第五章民事权利的列举最集中地规定了权利

这也是中国民事立法的一个特点

从人身权到财产权 接着

民事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的代理

是关于民事权利的取得和民事权利行使的规定

关于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 实际上是

关于民事权利保护或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规定

可见 在整个民法总则中民事权利是立法的主线

逻辑的基点就是以权利为基础来展示

民法是权利法这样一个核心的命题

之所以展示这个命题

意义在于将民事权利保护作为各个法律部门的

基本的出发点和任务 这个结论并不为过

比如说在处理公法的关系问题上 后面一节

还要讲到公法和私法交叉案件的处理问题

保护公权力最根本要使私权利能够有效运行

比如犯罪的问题

对于国家财产、对于个人的人身和财产侵害

在危害社会安全或者说

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构成犯罪

最基本的问题实际上是个民事的侵权问题

从治安处罚到民事诉讼 然后再到犯罪

最基本的层次是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在整个的救济体系中

处于一种最基础的地位

民事权利有哪些

民事权利怎么来取得和行使

都是需要民法来规范

法典化第一优势是将民事权利作为基础权利

树立这一理念 树立它在其他法律关系中的基础地位

第三个法典化的意义就是民法的形式理性是

要借助法典化来形成

有利于裁判者形成法律适用的体系化的思维

前面讲了那么多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的权利需要救济 原告提出请求

在实体上请求是不是适当、是否有请求权的依据

需要法官进行判断

这个判断就是一个法律适用的体系化思维过程

形成这些思维要考虑什么

被侵害的是什么权利

首先在权利规则中

要进行请求权基础的检索

这要借助一个系统化的民法典

比如说民法典的体例在大陆法的体例上

通过总则和分则来布局

在具体的权利中 比如物权

也是先总则 然后分则物权的具体种类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占有

做出分别规定

在合同中也是合同的总则

然后各种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其他的法也是这样展开的

在法律适用时 大陆法的传统在于

所谓体系化的抽象思维不是从具体的法律关系

从一个具体的案件出发 而是从抽象的规则出发

首先判断总则中 合同是否有效

从主体有没有行为能力、有没有合同违法的问题

合同效力的瑕疵问题判断 这些判断没有问题了

再到具体法律关系中 到物权关系到债权关系中

这样一种思维的方式就需要

在法律上、在规则上的体系化

给法官提供一个规则的系统

而这个规则的系统就必须依赖民法典

这是在基础知识中给大家讲过的民法学体系

这些理论体系和规则体系糅合在一起

才能形成体系化的思维

举例说体系化的思维 简单理解

比如现在某公司是债务人

它没有经过清算就自行解散注销了主体资格

现在债权人原告和公司订立了合同

没有得到履行 因此要求保护自己的权利

这就出现被告主体范围问题

一个范围是和原告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即这个公司

另外一个就是自行决定清算的这些股东

还有一个 如果现在要求公司履行法定的义务

要它成立清算组 可能出现另外一个组织、清算组

这个清算组可能是股东自己组成的

也可能是法院强制清算而强制组成的

对于这几个不同的被告 作为律师来选择请求权

怎么来确定提出什么样的请求 比如

原告和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合同基础

所以是一个债权请求权 是具体合同之债请求权

债权人和股东之间、当事人没有合同关系

但是股东擅自解散公司、分配财产

把本来用于清算的这部分还债财产分掉了

这种情况下 公司和股东之间是什么关系

是投资关系这个内部关系

债权人和股东之间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吗

显然没有 按照请求权基础 就没有直接法律关系

没有合同关系因此适用侵权法律关系

那么清算组和原告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清算组是承继被告公司主体地位的 在

清算阶段 被告的主体地位是处于休眠状态

由清算组来代替 所以清算组和原告之间实际上

是一种法定之债的关系

我们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

应首先确定当事人双方的合同是没有问题的

没有任何法律障碍 适用总则的规定

关于具体的权利适用分则的具体规定

在分则中 首先检索到合同权利

若合同权利不存在 再检索非合同权利

这是法典化思维给我们提供的权利逻辑排序

民法总则原理拓展课程列表:

第一章 民法的概述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课前预习

--1.1.1 第一课时

--1.1.2 第二课时

--1.1.3 第三课时

--1.1.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课前预习

--1.2.1 第一课时

--1.2.2 第二课时

--1.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课前预习

--1.3.1 第一课时

--1.3.2 第二课时

--1.3.3 第三课时

--1.3.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课前预习

--1.4.1 第一课时

--1.4.2 第二课时

--1.4.3 第三课时

--1.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等

-民法学总论第一章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初级) 课件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课前预习

--2.1.1 第一课时

--2.1.2 第二课时

--2.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课前预习

--2.2.1 第一课时

--2.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课前预习

--2.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课件

第三章 自然人

-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课前预习

--3.1.1 第一课时

--3.1.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课前预习

--3.2.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3 监护

--课前预习

--3.3.1 第一课时

--3.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课后习题作业作业(进阶)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

第四章 法人制度

-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课前预习

--4.1.1 第一课时

--4.1.2 第二课时

--4.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课前预习

--4.2.1 第一课时

--4.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课前预习

--4.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五章 民事权利

-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课前预习

--5.1.1 第一课时

--5.1.2 第二课时

--5.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课前预习

--5.2.1 第一课时

--5.2.2 第二课时

--5.2.3 第三课时

--5.2.4 第四课时

--5.2.5 第五课时

--5.2.6 第六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课前预习

--5.3.1 第一课时

--5.3.2 第二课时

--5.3.3 第三课时

--5.3.4 第四课时

--5.3.5 第五课时

--5.3.6 第六课时

--5.3.7 第七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4 虚拟财产权

--课前预习

--5.4.1 第一课时

--5.4.2 第二课时

--5.4.3 第三课时

--5.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民事权利一章 (初级课件)

-民事权利(初级)课件

第六章 法律行为

-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课前预习

--6.1.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课前预习

--6.2.1 第一课时

--6.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6.3 意思表示

--课前预习

--6.3.1 第一课时

--6.3.2 第二课时

--6.3.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课前预习

--6.4.1 第一课时

--6.4.2 第二课时

--6.4.3 第三课时

--6.4.4 第四课时

--6.4.5 第五课时

--6.4.6 第六课时

--6.4.7 第七课时

--6.4.8 第八课时

--6.4.9 第九课时

--6.4.10 第十课时

--6.4.11 第十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课前预习

--6.5.1 第一课时

--6.5.2 第二课时

--6.5.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6 法律行为解释

--课前预习

--6.6.1 第一课时

--6.6.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七章 代理制度

-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课前预习

--7.1.1 第一课时

--7.1.2 第二课时

--7.1.3 第三课时

--7.1.4 第四课时

--7.1.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7.2 代理权

--课前预习

--7.2.1 第一课时

--7.2.2 第二课时

--7.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3 无权代理

--课前预习

--7.3.1 第一课时

--7.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课前预习

--7.4.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第八章 诉讼时效

-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课前预习

--8.1.1 第一课时

--8.1.2 第二课时

--8.1.3 第三课时

--8.1.4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课前预习

--8.2.1 第一课时

--8.2.2 第二课时

--8.2.3 第三课时

--8.2.4 第四课时

--8.2.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课前预习

--8.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课前预习

--8.4.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课前预习

--8.5.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考试

-期中考核(初级)

课程资源

-综合讨论题一

-综合讨论一(补充)

-综合立法资料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

-《禁止儿童代言广告的法理辨析与解释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民法典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1.1.3 第三课时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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