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总则原理拓展 > 第四章 法人制度 > 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 4.1.1 第一课时
同学们好 这一章我们介绍法人制度
分为几个内容 法人代表的认定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承担
首先法人代表的认定先看下面的案例
第一个原告系经营调料的商行
被告为某餐饮公司 2013年1月12日起
原告向被告出售食品调料截止到当年的12月
被告欠货款23万余元
实际收货人是宋某
宋某是餐饮公司的经营承包人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入库单
载明入库单的开头是被告的名称
是餐饮公司的名称
在入账单提供的付款证据中
付款人是被告之名
原告起诉之后被告称
自己没有与原告形成
购销合同关系
承包期间餐饮公司的法人代表
已经更换为承包人宋某
因此自己不承担责任
这个案件中在餐饮公司承包的情况下
承包人是作为法人代表对外签名的
但是法人的经营发生了变化
而法人是没有发生变化的
这个承包人是个外部人员
在最高法院全国审判工作会议的纪要中
第六项规定
关于承包企业在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纠纷
如何认定诉讼主体和承担责任主体问题
规定对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在承包期间内
发生的债务
债权人起诉的
可以按下列办法办理
发生诉讼时承包人应在承包的
以该企业为诉讼当事人来承担责任
承包人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
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纠纷
按照原承包合同另行处理
这个规定的意思是
就是企业如果在承包期间
承包合同作为内部合同不产生对外的效力
承包人是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来出现的
承包人对外的这种经营关系
只要是以原被承包企业名义进行的
他们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作为被承包企业
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来处理
但是承包人虽然是外部的人员
他具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这个案件中的问题是
餐饮公司在被承包期间
已经由承包人作为法定代表人了
对外的合同关系
是以原企业的名义签订的
至于你承包是一个内部的经营关系
被告不愿意承担责任
认为我这企业已经别人经营了
经营者是已经作为法人代表了
你还要我承担什么责任
就是法人实体
已经被另外一个外部的人员做法人代表了
他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从事经营活动
与我没有关系
我们这个案件中
它出现的问题企业仍然
要和相对人发生法律关系
即使你是自己经营或者对外承包的
这是内部问题
不影响对外的效力
但是这个法定代表人可以承包人来做
这个就是和我们传统的观念不同
传统观念认为
法定代表人应该是个内部人员
外部的人员和企业本身处于一种分离的状态
第二个案例是一个实际施工人的案例
什么叫实际施工人
就是建筑行业中的一个常见现象
建筑公司有法人资质
但是有一些个体户
有一些合伙的组织
小规模的分包主体
他们没有法人资格
但是在这个工程项目中他们可以干一部分
比如可以干一些土方
干一些劳务
在主体资格上
他们没有法人资格
他们是以自己是一个建筑公司的
挂靠主体身份
来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对外建筑合同
这些建筑公司有法人资格
它可能施工也可能不施工
拿出一部分给这个挂靠的主体
这种情况在运行的方式上
就是这个建筑公司向这个挂靠主体
来提供公章资质证明
去签合同
去对外结算
但是这个活不是我公司干的
是由这个挂靠人
我们叫做实际施工人来做的
这是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现象
实际施工人是什么主体
这又是一个与我们法人代表相关的这个问题
这个案例中是中铁某局青岛分公司
简称为青岛分公司
承包某大桥的一个工程之后
在2015年5月与徐州某建筑工司
先后签订了两份劳务分包合同
将少部分分包工程交给了徐州公司
工程完工后青岛公司已向徐州公司
支付了大量工程款
少部分尾款和保证金拖欠未付
李某以自己是实际施工人
且有徐州公司的书面证明为由
起诉青岛公司
要求这些尾款并且要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
李某是什么地位呢
李某是实际施工人
这活确实他干的
虽然这个合同是青岛和徐州做的
徐州是对外正式的订立合同的主体
但是它没做
是另外一个小的分包人由李某来做的
他是实际施工人
他和公司的管理关系是
李某长期挂靠在徐州某建筑公司
本案中的两份劳务分包合同
是李某代表徐州公司签订的
全部施工也是由李某组织
徐州公司向他提供公章资质证明
银行账号税务发票
每年向李某收取固定额度的管理费
就是我给你提供这些手续
你在外面订合同以我公司名义订立
这个实际施工人在法律上
如果工程符合竣工验收的标准
合同履行没有问题
法律保护他的关于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但是他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签订时
李某行使的是徐州建筑公司的代理权
所以他的主体地位应该是个代理人的地位
徐州公司把所有的对外的这些资质证明全都给他了
所以就是一个委托授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身份是基于
和徐州建筑公司之间的协议
所以这只是一个内部的约定
所以他的身份在对外关系中没有任何效力
也就是说他这关系由内部去处理
在理论上关于实际施工人
他的法律地位有代理说有内部说
还有是他所进行项目的法人代表说
有各种各样的争论
就需要我们来理清
法人代表的标准是什么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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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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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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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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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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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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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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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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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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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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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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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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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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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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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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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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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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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虚拟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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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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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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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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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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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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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法律行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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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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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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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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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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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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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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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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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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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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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中考核(初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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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