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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第一课时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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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第一课时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各位同学

大家下午好

今天下午呢

我们要对于诉讼时效制度进行学习

诉讼时效制度呢

大家应该是对它比较有所了解了

它呢

是一种法定的期间

从通说的角度来说

一般来说

是不允许当事人去进行约定的

西方有一句英语叫time cures

也就是说时间是可以治愈一切的

那在罗马法里边

诉讼时效呢

是作为一种法锁

把债权人和债务人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规范

这种紧密的连接

是在法定的期间之内的

也就是说

法定的期间对于法锁

它的这种程度

进行了这样一种限制

然而这种限制真的是合理的吗

或者是说

我们能不能从另外一个角度

对于诉讼时效

它的法定性

去进行一种质疑呢

那我们首先来看一下

今天我们要讲的第一个问题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在讲第一个问题之前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这个案例呢

其实他的案情呢

并不是特别的复杂

我们大概的看一下

95年重庆的渝庆公司

和城乡公司签订了代办合同

双方在02年签订了对账单

那也就意味着在02年之前

渝庆公司和城乡公司已经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

然后在02年进行了一次对账

确认了渝庆公司

欠城乡公司代办费一共是300万

那到了04年再次签订了一个对账的确认书

上面有一句话

大家看一下

说以上对账结果双方予以确认

并一致同意本次对账自确认之日起

若债务未得履行,则每满两年自动延续诉讼时效

这是对账确认书当中的一句话

到了07年城乡的上级公司叫城投公司

它把城乡公司的全部的债权债务

整体转让给了益嘉公司

然后城乡公司呢

把债权的转让情况告知了渝庆公司

这是债权债务的一个概括的转移

对吧

然后要求呢渝庆公司直接向益嘉公司履行债务

那么大家看 当然在履行债务的时候

这里边可能会产生一个抗辩

大家从这个案子当中来分析一下

如果渝庆公司提出来了一个抗辩

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

那么我们说

益嘉公司还能不能去进行这样一种主张

下面我们请同学们来回答一下

王瑾同学

首先我觉得他们这个约定的诉讼时效

自动延续的这个约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那么它的这个诉讼时效仍然是法律规定的

现在应该是改成三年了

那么他这个04年已经确认了这个对账结果

那么07年转让的时候

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

那么因此

这个渝庆公司直接向嘉兴公司这个履行债务

其实已经可以产生了一个抗辩

时效的抗辩

好 请坐

那我们看啊

在这里边我们注意到了

对账单这句话叫每两年自动的延续诉讼时效

对吧

那么如果自动地去进行延续

意味着诉讼时效可以无限的去延长

但问题是即使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实践当中

我们能不能通过其他的制度让诉讼时效延长呢

好像也可以

只要你每次在两年之内

因为当时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对吧

在两年之内

我每次都去进行这样一种对账

得到了债务人的确认

其实它也可以往下延续

对不对

所以这个就为我们提出了这样一种疑问

对吧

诉讼时效制度真的是一种法定的期间吗

它的必要性在哪

下面我们来看第二个例子

第二个例子我们来看一下

在这个例子当中

京开大道农行和食品公司

因为债权的履行发生了纠纷

食品公司主张债权已经过诉讼时效了

京开大道的农行主张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它的依据

举证的时候拿出来三份催款的通知书

我们看三份催款通知书

既然是催款通知书

意味着每催款一次诉讼时效就会发生中断

对吧

时间分别是多少呢

98年的10月9号

2000年的8月29号

2000年的9月8号

一共呢是三张空白的催收通知单上

食品公司的印章都是98年加盖的

然后两个时间呢是京开大道农行填写的

我们看这个案子是比较奇怪的

对不对

也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发生债务关系的时候

我直接把什么给你了

催款通知单给你了

然后在上面把章给你盖好

时间怎么样

你自己去填

谁去填啊

债权人去填

那债权人可就有了一个权利

什么权利

他可以决定诉讼时效的长和短了

对不对

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啊主动权掌握在他里边

那大家看一下这样的约定是不是有法律效力

韩惠同学

我觉得这种是无效的

然后我觉得他这样的话

会对债务人产生一种不公平的现象

所以我认为它是

就是这个债权人

他随意的可以改变诉讼时效的做法是无效的

嗯好 请坐

从我们现行法规定来看

那你可以非常轻易地得出一个结果

它应当是无效的

问题是你要注意

这样的一个通知书是债权人怎么获得的呢

是债务人自己发出的三份通知书

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之下

有没有欺诈

有没有胁迫

乘人之危的情况呢

没有

我自愿地把诉讼时效利益去进行放弃

为什么根据我们现行法还要让它无效呢

是不是

其实这第二个案子呢在实践当中发生了之后

地方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他也拿不准这个主意

所以他特地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作出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呢

针对啊债权到期之后

债务人在多份空白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的

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这个问题做出了一个答复

那上面呢

说的是案情

我们看一下后边标黄的这一部分

食品公司在空白催收单上加盖公章的行为

是其受权京开大道农行

可以根据需要在催收通知单上

任意填写时间的真实的一个意思表示

他强调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对不对

也就说他放弃了

因时效届满而产生的实效利益和抗辩权

但是他后边又来了一个但是

但是呢

他属于提前抛弃时效行为

应当认定为无效

也就说啊

其实最高院他的态度

也是有所不确定的

就是说这虽然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我不否认

但是我们还要考虑到现行法律规定

你这个提前放弃是无效的

那么通过这两个案子

我们大体的就可以提出来

我们现在这个问题对不对

诉讼时效按照通说来说是法定的期间

双方当事人不可以怎么样

约定不可以延长

那也不可以预先的去进行放弃

这样的规定真的是合理的吗

我们接下来呃对这个问题呢去进行一个解释

实际上这样的法定性

在我们的《民法通则》《民通意见》

以及《民法总则》当中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

但是呢

在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的第二条里边

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我们看

说当事人违反规定约定延长缩短预先放弃的

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为什么不予认可呢

当然我们学者也进行了各种各样的解释

从通说上认为

诉讼时效它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

那从诉讼时效的目的来看

它当然是保护债务人的

对不对

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确保债务人不因为诉讼时效

长期的受到债务的这样一种负担

同时呢我们还要考虑到很多的因素

比如说时间经过的越长

证据收搜集起来越困难

作为债权人

你长期地挡在权力上睡觉

所以经过了很长的时间

你不去主张就不值得我们去进行主张了

这个都是诉讼时效的目的

所以通说来说这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

问题是通过刚才的例子

你也可以看出来

它是一种强制性规定合适

还是任意性规定合适

因为在两个案子当中

双方当事人似乎都没有提出什么样的异议

民法总则原理拓展课程列表:

第一章 民法的概述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课前预习

--1.1.1 第一课时

--1.1.2 第二课时

--1.1.3 第三课时

--1.1.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课前预习

--1.2.1 第一课时

--1.2.2 第二课时

--1.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课前预习

--1.3.1 第一课时

--1.3.2 第二课时

--1.3.3 第三课时

--1.3.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课前预习

--1.4.1 第一课时

--1.4.2 第二课时

--1.4.3 第三课时

--1.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等

-民法学总论第一章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初级) 课件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课前预习

--2.1.1 第一课时

--2.1.2 第二课时

--2.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课前预习

--2.2.1 第一课时

--2.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课前预习

--2.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课件

第三章 自然人

-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课前预习

--3.1.1 第一课时

--3.1.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课前预习

--3.2.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3 监护

--课前预习

--3.3.1 第一课时

--3.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课后习题作业作业(进阶)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

第四章 法人制度

-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课前预习

--4.1.1 第一课时

--4.1.2 第二课时

--4.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课前预习

--4.2.1 第一课时

--4.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课前预习

--4.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五章 民事权利

-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课前预习

--5.1.1 第一课时

--5.1.2 第二课时

--5.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课前预习

--5.2.1 第一课时

--5.2.2 第二课时

--5.2.3 第三课时

--5.2.4 第四课时

--5.2.5 第五课时

--5.2.6 第六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课前预习

--5.3.1 第一课时

--5.3.2 第二课时

--5.3.3 第三课时

--5.3.4 第四课时

--5.3.5 第五课时

--5.3.6 第六课时

--5.3.7 第七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4 虚拟财产权

--课前预习

--5.4.1 第一课时

--5.4.2 第二课时

--5.4.3 第三课时

--5.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民事权利一章 (初级课件)

-民事权利(初级)课件

第六章 法律行为

-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课前预习

--6.1.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课前预习

--6.2.1 第一课时

--6.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6.3 意思表示

--课前预习

--6.3.1 第一课时

--6.3.2 第二课时

--6.3.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课前预习

--6.4.1 第一课时

--6.4.2 第二课时

--6.4.3 第三课时

--6.4.4 第四课时

--6.4.5 第五课时

--6.4.6 第六课时

--6.4.7 第七课时

--6.4.8 第八课时

--6.4.9 第九课时

--6.4.10 第十课时

--6.4.11 第十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课前预习

--6.5.1 第一课时

--6.5.2 第二课时

--6.5.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6 法律行为解释

--课前预习

--6.6.1 第一课时

--6.6.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七章 代理制度

-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课前预习

--7.1.1 第一课时

--7.1.2 第二课时

--7.1.3 第三课时

--7.1.4 第四课时

--7.1.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7.2 代理权

--课前预习

--7.2.1 第一课时

--7.2.2 第二课时

--7.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3 无权代理

--课前预习

--7.3.1 第一课时

--7.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课前预习

--7.4.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第八章 诉讼时效

-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课前预习

--8.1.1 第一课时

--8.1.2 第二课时

--8.1.3 第三课时

--8.1.4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课前预习

--8.2.1 第一课时

--8.2.2 第二课时

--8.2.3 第三课时

--8.2.4 第四课时

--8.2.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课前预习

--8.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课前预习

--8.4.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课前预习

--8.5.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考试

-期中考核(初级)

课程资源

-综合讨论题一

-综合讨论一(补充)

-综合立法资料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

-《禁止儿童代言广告的法理辨析与解释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民法典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8.1.1 第一课时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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