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总则原理拓展 > 第八章 诉讼时效 > 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 8.1.1 第一课时
各位同学
大家下午好
今天下午呢
我们要对于诉讼时效制度进行学习
诉讼时效制度呢
大家应该是对它比较有所了解了
它呢
是一种法定的期间
从通说的角度来说
一般来说
是不允许当事人去进行约定的
西方有一句英语叫time cures
也就是说时间是可以治愈一切的
那在罗马法里边
诉讼时效呢
是作为一种法锁
把债权人和债务人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规范
这种紧密的连接
是在法定的期间之内的
也就是说
法定的期间对于法锁
它的这种程度
进行了这样一种限制
然而这种限制真的是合理的吗
或者是说
我们能不能从另外一个角度
对于诉讼时效
它的法定性
去进行一种质疑呢
那我们首先来看一下
今天我们要讲的第一个问题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在讲第一个问题之前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这个案例呢
其实他的案情呢
并不是特别的复杂
我们大概的看一下
95年重庆的渝庆公司
和城乡公司签订了代办合同
双方在02年签订了对账单
那也就意味着在02年之前
渝庆公司和城乡公司已经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
然后在02年进行了一次对账
确认了渝庆公司
欠城乡公司代办费一共是300万
那到了04年再次签订了一个对账的确认书
上面有一句话
大家看一下
说以上对账结果双方予以确认
并一致同意本次对账自确认之日起
若债务未得履行,则每满两年自动延续诉讼时效
这是对账确认书当中的一句话
到了07年城乡的上级公司叫城投公司
它把城乡公司的全部的债权债务
整体转让给了益嘉公司
然后城乡公司呢
把债权的转让情况告知了渝庆公司
这是债权债务的一个概括的转移
对吧
然后要求呢渝庆公司直接向益嘉公司履行债务
那么大家看 当然在履行债务的时候
这里边可能会产生一个抗辩
大家从这个案子当中来分析一下
如果渝庆公司提出来了一个抗辩
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
那么我们说
益嘉公司还能不能去进行这样一种主张
好
下面我们请同学们来回答一下
王瑾同学
首先我觉得他们这个约定的诉讼时效
自动延续的这个约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那么它的这个诉讼时效仍然是法律规定的
现在应该是改成三年了
那么他这个04年已经确认了这个对账结果
那么07年转让的时候
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
那么因此
这个渝庆公司直接向嘉兴公司这个履行债务
其实已经可以产生了一个抗辩
时效的抗辩
好 请坐
那我们看啊
在这里边我们注意到了
对账单这句话叫每两年自动的延续诉讼时效
对吧
那么如果自动地去进行延续
意味着诉讼时效可以无限的去延长
但问题是即使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实践当中
我们能不能通过其他的制度让诉讼时效延长呢
好像也可以
只要你每次在两年之内
因为当时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对吧
在两年之内
我每次都去进行这样一种对账
得到了债务人的确认
其实它也可以往下延续
对不对
所以这个就为我们提出了这样一种疑问
对吧
诉讼时效制度真的是一种法定的期间吗
它的必要性在哪
好
下面我们来看第二个例子
第二个例子我们来看一下
在这个例子当中
京开大道农行和食品公司
因为债权的履行发生了纠纷
食品公司主张债权已经过诉讼时效了
京开大道的农行主张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它的依据
举证的时候拿出来三份催款的通知书
我们看三份催款通知书
既然是催款通知书
意味着每催款一次诉讼时效就会发生中断
对吧
时间分别是多少呢
98年的10月9号
2000年的8月29号
2000年的9月8号
一共呢是三张空白的催收通知单上
食品公司的印章都是98年加盖的
然后两个时间呢是京开大道农行填写的
我们看这个案子是比较奇怪的
对不对
也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发生债务关系的时候
我直接把什么给你了
催款通知单给你了
然后在上面把章给你盖好
时间怎么样
你自己去填
谁去填啊
债权人去填
那债权人可就有了一个权利
什么权利
他可以决定诉讼时效的长和短了
对不对
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啊主动权掌握在他里边
那大家看一下这样的约定是不是有法律效力
韩惠同学
我觉得这种是无效的
然后我觉得他这样的话
会对债务人产生一种不公平的现象
所以我认为它是
就是这个债权人
他随意的可以改变诉讼时效的做法是无效的
嗯好 请坐
从我们现行法规定来看
那你可以非常轻易地得出一个结果
它应当是无效的
问题是你要注意
这样的一个通知书是债权人怎么获得的呢
是债务人自己发出的三份通知书
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之下
有没有欺诈
有没有胁迫
乘人之危的情况呢
没有
我自愿地把诉讼时效利益去进行放弃
为什么根据我们现行法还要让它无效呢
是不是
其实这第二个案子呢在实践当中发生了之后
地方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他也拿不准这个主意
所以他特地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作出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呢
针对啊债权到期之后
债务人在多份空白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的
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这个问题做出了一个答复
那上面呢
说的是案情
我们看一下后边标黄的这一部分
食品公司在空白催收单上加盖公章的行为
是其受权京开大道农行
可以根据需要在催收通知单上
任意填写时间的真实的一个意思表示
他强调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对不对
也就说他放弃了
因时效届满而产生的实效利益和抗辩权
但是他后边又来了一个但是
但是呢
他属于提前抛弃时效行为
应当认定为无效
也就说啊
其实最高院他的态度
也是有所不确定的
就是说这虽然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我不否认
但是我们还要考虑到现行法律规定
你这个提前放弃是无效的
那么通过这两个案子
我们大体的就可以提出来
我们现在这个问题对不对
诉讼时效按照通说来说是法定的期间
双方当事人不可以怎么样
约定不可以延长
那也不可以预先的去进行放弃
这样的规定真的是合理的吗
我们接下来呃对这个问题呢去进行一个解释
实际上这样的法定性
在我们的《民法通则》《民通意见》
以及《民法总则》当中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
但是呢
在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的第二条里边
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我们看
说当事人违反规定约定延长缩短预先放弃的
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为什么不予认可呢
当然我们学者也进行了各种各样的解释
从通说上认为
诉讼时效它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
那从诉讼时效的目的来看
它当然是保护债务人的
对不对
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确保债务人不因为诉讼时效
长期的受到债务的这样一种负担
同时呢我们还要考虑到很多的因素
比如说时间经过的越长
证据收搜集起来越困难
作为债权人
你长期地挡在权力上睡觉
所以经过了很长的时间
你不去主张就不值得我们去进行主张了
这个都是诉讼时效的目的
所以通说来说这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
问题是通过刚才的例子
你也可以看出来
它是一种强制性规定合适
还是任意性规定合适
因为在两个案子当中
双方当事人似乎都没有提出什么样的异议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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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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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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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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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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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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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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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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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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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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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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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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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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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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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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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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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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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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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虚拟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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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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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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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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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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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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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法律行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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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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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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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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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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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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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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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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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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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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