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总则原理拓展 >  第三章 自然人 >  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3.1.2 第二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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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第二课时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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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第二课时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那么我们一开始的时候讲了一个案例

该案例的核心理论问题是什么

其实是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问题

世界各国对于胎儿的保护有三种立法主义

第一种立法主义叫做总括的保护主义

及胎儿的利益保护一般的是胎儿已经初生

胎儿未出生时就视为胎儿已经出生

赋予胎儿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

那适用于这种立法的力的国家

是瑞士和我国的台湾地区

第二种这个主意

立法主义是个别保护主义

及胎儿原则上

不具备权利能力

但与若干例外情况

视为有权利能力

那么法国 德国 日本

这些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

都实行的个别保护主义

在个别情况下认为胎儿具有权利能力

第三种立法例叫做绝对主义

及绝对的否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不得成为民事主体

在任何情况下

胎儿都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都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那这个立法例其实并不多

采用这种立法方式的不多

那典型的就是1964年苏联《民法典》

它认为胎儿绝对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纵观三种立法主义

个别保护主义

是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

这个立法主义

绝大多数的国家和地区采用的立法主义

在民法总则出台之前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就已经采用了个别保护主义

那么就是承认胎儿在

个别情况下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总则》出台之后

其第16条明确了胎儿具有部分民事权利

这种部分民事权利

亦称之为准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

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那么意味着我们说要

这个为胎儿腹中的胎儿

如果涉及到继承涉及到赠与的

要赋予它这种接受赠与能够继承的这样的权利

你是权利

但是有一个条件

这些权利在胎儿未出生之时都是不确定的

效力待定的

胎儿出生之后 存活的

哪怕存活一分钟

这些权利生效

但胎儿娩出时即为死体的

这些权利自始不存在

那么所以同学们要记住

胎儿娩出时是否存活是一个关键问题

那么回到这个我们

案例所问的两个问题

需要思考的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就是说

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问题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

这个始于出生

胎儿尚未出生

在原则上我们说他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

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有必要对胎儿的利益进行保护的时候

我们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总则》它扩大了自然人的权利保护范围

以适应新时代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挑战

《民法总则》十六条正式承认了

胎儿具有部分的民事权利

意或称之为准民事权利能力

在此种情况下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突破了出生之界限

维护了胎儿的权利

同时也使得《继承法》体系能够自驾与周岩

那么对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部分承认

是我们《民法总则》的一个进步

第二个问题

如果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

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

那该部分遗嘱是否有效呢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

如果是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

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

则该部分遗嘱是无效的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

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那么本条规定了胎儿的继承份额问题

本条中所说的胎儿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受孕

死后出生的子女

从保护被继承人死亡时

未出生的子女利益的目的出发

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

在遗产分配时 应该为胎儿保留应继承的份额

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

一般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其数额应当等同于

各继承人所取得的遗产份额的平均数

那么这条规定的就是

我们经常说的胎儿的特留份问题

如果继承人明知被继承人有了胎儿

但在分割遗产时却未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则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

只有等胎儿活着出生时才能归其所有

即取得这份遗产的所有权

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时

那么为其保留的遗产

则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活体

但不久后死亡的

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则成为他的遗产

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那么这个就是关于胎儿特留份的问题

以及胎儿的遗产如何继承的问题

那么以上就是我们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

民法总则原理拓展课程列表:

第一章 民法的概述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课前预习

--1.1.1 第一课时

--1.1.2 第二课时

--1.1.3 第三课时

--1.1.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课前预习

--1.2.1 第一课时

--1.2.2 第二课时

--1.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课前预习

--1.3.1 第一课时

--1.3.2 第二课时

--1.3.3 第三课时

--1.3.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课前预习

--1.4.1 第一课时

--1.4.2 第二课时

--1.4.3 第三课时

--1.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等

-民法学总论第一章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初级) 课件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课前预习

--2.1.1 第一课时

--2.1.2 第二课时

--2.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课前预习

--2.2.1 第一课时

--2.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课前预习

--2.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课件

第三章 自然人

-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课前预习

--3.1.1 第一课时

--3.1.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课前预习

--3.2.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3 监护

--课前预习

--3.3.1 第一课时

--3.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课后习题作业作业(进阶)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

第四章 法人制度

-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课前预习

--4.1.1 第一课时

--4.1.2 第二课时

--4.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课前预习

--4.2.1 第一课时

--4.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课前预习

--4.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五章 民事权利

-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课前预习

--5.1.1 第一课时

--5.1.2 第二课时

--5.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课前预习

--5.2.1 第一课时

--5.2.2 第二课时

--5.2.3 第三课时

--5.2.4 第四课时

--5.2.5 第五课时

--5.2.6 第六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课前预习

--5.3.1 第一课时

--5.3.2 第二课时

--5.3.3 第三课时

--5.3.4 第四课时

--5.3.5 第五课时

--5.3.6 第六课时

--5.3.7 第七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4 虚拟财产权

--课前预习

--5.4.1 第一课时

--5.4.2 第二课时

--5.4.3 第三课时

--5.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民事权利一章 (初级课件)

-民事权利(初级)课件

第六章 法律行为

-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课前预习

--6.1.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课前预习

--6.2.1 第一课时

--6.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6.3 意思表示

--课前预习

--6.3.1 第一课时

--6.3.2 第二课时

--6.3.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课前预习

--6.4.1 第一课时

--6.4.2 第二课时

--6.4.3 第三课时

--6.4.4 第四课时

--6.4.5 第五课时

--6.4.6 第六课时

--6.4.7 第七课时

--6.4.8 第八课时

--6.4.9 第九课时

--6.4.10 第十课时

--6.4.11 第十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课前预习

--6.5.1 第一课时

--6.5.2 第二课时

--6.5.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6 法律行为解释

--课前预习

--6.6.1 第一课时

--6.6.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七章 代理制度

-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课前预习

--7.1.1 第一课时

--7.1.2 第二课时

--7.1.3 第三课时

--7.1.4 第四课时

--7.1.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7.2 代理权

--课前预习

--7.2.1 第一课时

--7.2.2 第二课时

--7.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3 无权代理

--课前预习

--7.3.1 第一课时

--7.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课前预习

--7.4.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第八章 诉讼时效

-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课前预习

--8.1.1 第一课时

--8.1.2 第二课时

--8.1.3 第三课时

--8.1.4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课前预习

--8.2.1 第一课时

--8.2.2 第二课时

--8.2.3 第三课时

--8.2.4 第四课时

--8.2.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课前预习

--8.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课前预习

--8.4.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课前预习

--8.5.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考试

-期中考核(初级)

课程资源

-综合讨论题一

-综合讨论一(补充)

-综合立法资料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

-《禁止儿童代言广告的法理辨析与解释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民法典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3.1.2 第二课时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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