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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第三课时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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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第三课时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第三节意思表示

第二个问题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关系

我们说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

但是感觉意思表示它也是一种行为

法律行为也是一种行为

它俩不一样吗

它俩不完全一样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一个要素而已

首先第一个区别

意思表示只能是一方主体

将自己的内心意思表达于外

它只能是一个人的行为

可是法律行为它往往要求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各自做出自己的内心意思

表达于外这样的意思表示

只有当两个或者多个意思表示内容一致

这时候才能形成双方或者多方法律行为

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个

但是意思表示可能却存在着多个

可能是两个或者是多个

所以一个法律行为里面可能有多个意思表示

这是第一个区别

第二个区别

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不同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还记不记得有哪几个

作为一个行为

它一定要有它的行为主体

所以要有行为人 然后

法律行为要意思表示作为它的核心要素

所以意思表示也是它的一个构成要件

此外还有标的是吧

那么法律行为的三个要件

就是主体意思表示和标的

而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

其实是我们前面所说的

要有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

其实事实上这样区分也不是界定的特别准确

因为作为意思表示本身

其实它也暗含着有它的主体

它也暗含着有它的标的

但是意思表示它更多的是表达一种

内心的愿望表达于外

它跟法律行为是不完全一样的

所以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

它们还是不完全一致的

另外法律行为的成立可能还要

要求有其他的因素加入进来

比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只有签订书面的合同

法律行为才能成立

而意思表示没有这样的要求

也就是说法律行为的要件

可能还有一些特殊的成立要件

第三二者的成立时间不同

我们刚才说

如果是双方或者多方法律行为的话

他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所以法律行为的成立时间往往要晚于

意思表示的成立时间

意思表示已经成立了以后

不一定会形成法律关系

可能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

第四二者的生效不同

法律行为的生效要求什么呢

行为人要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要真实标的要合法

要符合这几个要求法律行为才能生效

可能还有其他的生效要求

比如要经过审批和登记

可是意思表示的生效

要区分有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对于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一般作出的时候就会生效

如果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般采用到达主义

所以从这几个方面来看

它俩都不是一样的

第三个问题意思表示的生效

我们来具体看一下意思表示什么时候生效

根据意思表示生效的模式学说上有四种

分别是表意主义发送主义到达主义

和了解主义

对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什么时候生效呢

首先要区分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和不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如果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它采了解主义

《民法总则》137条规定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是

相对人知道其内容的时候生效

如果不知道其内容比如说某人说的是方言

另一个人完全听不懂他在说什么

南方好多省隔壁市之间

他们都听不懂彼此在说什么

那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就不能认为

意思表示已经生效了

只有对方了解什么含义了我们才认为生效

这个采了解主义

如果是非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比如说发邮件发信包括微信留言

这些都是非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打电话属于哪种呢

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意思表示的生效

我门国家规定这种意思表示是到达

相对人的时候生效采用的是到达主义

而英美国家采用的是什么主义呢

是发信主义

第二如果是没有相对人的情况之下

只是一方主体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

它什么时候生效呢这个采的是表意主义

《民法总则》138条规定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表示完成的时候就生效

把意思表达出来就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比如说遗嘱就应当到遗嘱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

才能发生效力

而并不是做出遗嘱的那个表意行为完成之后

就能发生效力它是一个死因行为

第三以公告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这个采发送主义

《民法总则》139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

意思表示是自公告发布的时候生效

这是一个新规定

第四意思表示的形式

意思表示可以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来做出

那么明示很好理解

可以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来做出

包括以行为的方式来做出

可是沉默呢

沉默他也能作为一种意思表示的方法吗

我不说话就意味着我接受了吗

以前我看过一部香港电影

在里面曾志伟就扮演一个小商贩

他端着一个卖烟的盒

然后里面有香烟还有手表

他逮着谁就跟谁说这个手表多好

便宜卖给你2000块一块

你不说话我就当你买了

那么不说话就可以当做承诺吗

哪怕他之前已经说明了你不说话

我就认为你买了

相对人的沉默会构成承诺这样的意思表示吗

他确实说了如果你沉默你不说话

我就当你答应买了可以这样吗

相对人有沉默的权利吗

有必须反对的义务吗

我们认为沉默本身并不能

构成一种意思表示

否则的话它会限制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

所以除非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或者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某种交易习惯的时候

我们才能认为沉默构成一种意思表示

什么情况下是法律另有规定呢

我们看一下比如《继承法》25条就规定

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在这条法律规定里边就规定了

如果你默示就视为接受

相当于做出一种接受遗产这样的意思表示

那么当事人另有约定指什么呢

是当事人事先约定好双方都同意

如果是双方约定好

我不再跟你打电话要货了

你就给我发

哪一天我不需要的话我会提前告诉你

这样的约定

才是可以以默示的方式做出意思表示的一种例子

那么当事人之间存在交易习惯呢

就是当事人长期以来一直都是采用这种方式

默示的方式来交易的

就不需要做出特别的行为来使合同生效

民法总则原理拓展课程列表:

第一章 民法的概述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课前预习

--1.1.1 第一课时

--1.1.2 第二课时

--1.1.3 第三课时

--1.1.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课前预习

--1.2.1 第一课时

--1.2.2 第二课时

--1.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课前预习

--1.3.1 第一课时

--1.3.2 第二课时

--1.3.3 第三课时

--1.3.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课前预习

--1.4.1 第一课时

--1.4.2 第二课时

--1.4.3 第三课时

--1.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等

-民法学总论第一章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初级) 课件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课前预习

--2.1.1 第一课时

--2.1.2 第二课时

--2.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课前预习

--2.2.1 第一课时

--2.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课前预习

--2.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课件

第三章 自然人

-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课前预习

--3.1.1 第一课时

--3.1.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课前预习

--3.2.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3 监护

--课前预习

--3.3.1 第一课时

--3.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课后习题作业作业(进阶)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

第四章 法人制度

-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课前预习

--4.1.1 第一课时

--4.1.2 第二课时

--4.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课前预习

--4.2.1 第一课时

--4.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课前预习

--4.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五章 民事权利

-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课前预习

--5.1.1 第一课时

--5.1.2 第二课时

--5.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课前预习

--5.2.1 第一课时

--5.2.2 第二课时

--5.2.3 第三课时

--5.2.4 第四课时

--5.2.5 第五课时

--5.2.6 第六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课前预习

--5.3.1 第一课时

--5.3.2 第二课时

--5.3.3 第三课时

--5.3.4 第四课时

--5.3.5 第五课时

--5.3.6 第六课时

--5.3.7 第七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4 虚拟财产权

--课前预习

--5.4.1 第一课时

--5.4.2 第二课时

--5.4.3 第三课时

--5.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民事权利一章 (初级课件)

-民事权利(初级)课件

第六章 法律行为

-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课前预习

--6.1.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课前预习

--6.2.1 第一课时

--6.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6.3 意思表示

--课前预习

--6.3.1 第一课时

--6.3.2 第二课时

--6.3.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课前预习

--6.4.1 第一课时

--6.4.2 第二课时

--6.4.3 第三课时

--6.4.4 第四课时

--6.4.5 第五课时

--6.4.6 第六课时

--6.4.7 第七课时

--6.4.8 第八课时

--6.4.9 第九课时

--6.4.10 第十课时

--6.4.11 第十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课前预习

--6.5.1 第一课时

--6.5.2 第二课时

--6.5.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6 法律行为解释

--课前预习

--6.6.1 第一课时

--6.6.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七章 代理制度

-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课前预习

--7.1.1 第一课时

--7.1.2 第二课时

--7.1.3 第三课时

--7.1.4 第四课时

--7.1.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7.2 代理权

--课前预习

--7.2.1 第一课时

--7.2.2 第二课时

--7.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3 无权代理

--课前预习

--7.3.1 第一课时

--7.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课前预习

--7.4.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第八章 诉讼时效

-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课前预习

--8.1.1 第一课时

--8.1.2 第二课时

--8.1.3 第三课时

--8.1.4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课前预习

--8.2.1 第一课时

--8.2.2 第二课时

--8.2.3 第三课时

--8.2.4 第四课时

--8.2.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课前预习

--8.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课前预习

--8.4.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课前预习

--8.5.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考试

-期中考核(初级)

课程资源

-综合讨论题一

-综合讨论一(补充)

-综合立法资料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

-《禁止儿童代言广告的法理辨析与解释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民法典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6.3.3 第三课时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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