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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第一课时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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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第一课时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好 下面我们开始学习第六章法律行为

第一节是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首先我们看一下问题的提出

这有一个案例

青年小杨近日成功求婚女友小林

二人定下了婚期 准备筹办婚礼

无奈二人工作俱忙

父母又都在外地无法帮忙

已经马上就要举办婚礼了

两个人还没有选定新婚家具

所以他们就找了一个周末

在加班间隙抽出时间到家具市场来挑选

小林选中了一套组合家具

他问了几家有的价格很高 有的老板态度不好

他们最后走到了甲商铺

甲提出因为商铺整体要转行卖洁具

所以家具价格比较低

要价是4.8万 它是一套组合家具

二人又讲价 最后把价格定在了4.5万元

甲商铺表示同意

并且承诺将家具运到二人的新房

两个人留下定金3000元

因为这俩人是属于加班间隙出来的

所以很着急 急着走的过程当中

忽然听见有其他顾客听说这套组合家具

这么便宜 他们也想买这套家具

而且出价更高 4.7万来购买

因为就剩这一套了

小林很担心会被别人抢走

但是他们又着急走没有办法回来理论

这样的话很容易会影婚礼的举办

小杨则安慰小林说放心 我学过法律

家具一定会按时送达到新房中的

有一种说法是人类社会有两种生活方式

一种是像工蜂一样

它没有自己的独立意志

它只能根据蜂王的需求来采集蜂蜜交给蜂王

从而获得自己一定量的食物配剂

另一种是蝴蝶 蝴蝶虽然也是群居动物

但是它自己能够决定飞往何处

怎样去觅食 那大家想一想

我们民法学家更倾向于哪一种生活方式

肯定是蝴蝶这种 为什么

因为我们知道私法自治 意思自治

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那什么是私法自治 意思自治呢

其实就是说私法中的主体

有权决定要不要跟他人之间成立法律关系

要去选择跟谁成立法律关系

成立什么样内容的法律关系

包括以什么样的形式来成立法律关系

每一个理性的经济人

每一个理性的民事主体

他一定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一种行为模式

这样的话他就能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当每一个民事主体都能实现自己利益

最大化的时候

你就会发现整个社会的效益都得到了

最大限度的提升

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其实是可以把有效的资源

比如说货币 比如说劳动力 生产资料

引到最有效率的场合当中去

但是私法自治其实有一个非常重要的

实施前提

如果没有这个前提的话

私法自治的效果其实实现不了

这个前提就是民事主体

他们愿意按照自己的承诺去遵守自己的约定

否则如果谁都可以任意地违背

自己的承诺

这个社会就更加的混乱了

在本案当中

小杨和小林他们也选择了对自己最有利的

一种行为模式

可是小杨为什么如此笃定说家具供应商

他一定会按时的将家具送到新房当中呢

这是因为我们有了法律行为制度

我们刚才说私法自治需要有一个

非常重要的前提

就是民事主体愿意

遵守自己的承诺

民法总则第133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

来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也就是说当民事主体之间发生了一种

法律行为以后

这个法律行为就相当于在主体之间

形成了受到法律保护的这种法律关系

如果有一方违法的话他将要受到惩戒

在这样的情况下

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这个法律行为

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一种

只属于他们俩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行为当中

法律行为的效力跟法律是一致的

一旦违反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也正因为如此 小杨才会笃定

商铺的老板会按时的将货物送到

否则的话他要承担违约责任

我们可以看到法律行为是实现和

保障私法自治的一种手段和工具

正因为有了它我们才能实现私法自治

法律行为的特征

第一个特征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私法自治最根本的原因是私法主体

从内心深处想要跟他人形成一种法律关系

私法主体将自己内心的真意表达出来

跟他人的意思表示可能会形成一种合意

之后法律关系就生成了

所以法律行为最根本的目的

是把私法主体的内心意思表达于外

并据此结成一个法律关系

所以法律行为跟其他民事行为不同

的一个非常根本的因素就在于

它是以当事人的内心意思表达于外

作为它的一个核心要素的

如果没有内心意思表达于外就不能认为

私法主体是在基于内心的想法跟他人之间

形成法律关系

第二法律行为是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法律事实

从外部的角度来看

法律行为在效果上是跟他人之间

形成了一定的法律关系

而这种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这两个

或者多个民事主体在内心

想要达到的一种法律效果

所以法律行为是发生以意思表示为内心要素

把这个内心要素表达于外的

能够发生私法主体

内心想要达到效果的这样一种法律事实

但是还需要注意 并不是私主体内心的意思

都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

这种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

这种自由一定是在法律秩序的约束之下的自由

如果私主体的内心意思有违反法律

被法律所不容许的话

这种法律关系的形成我们不能认为

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

第一个问题

法律行为的概念的合理性探讨

法律行为这个概念是源自于德国民法

《德国民法典》的第一份草案中

立法书就指出法律行为是旨在产生

特定法律效果的私人意思表示

该法律效果之所以依法律制度而产生

是因为人们希望会发生这样的法律效果

这就提出了法律行为的概念

在我们国家《民法通则》颁布之前

我国在学理上

已经存在了法律行为这个概念

在1955年起草

第一次《民法典》的时候

在总则的草稿中37条曾经规定

法律行为是设立变更消灭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这个已经跟现在的观念很接近了

但是在1956年《民法典》

第二次草稿的讨论过程当中

有学者提出要将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区分开来

并且要用后者来替代前者

也就是说要用民事行为

来替代法律行为这个概念

当时为什么这么考虑

主要是因为有的学者提出法律行为这个概念

叫法律行为 它就应该是合法的

如果要是违法的话 不合法的话

它怎么还能叫法律行为呢

所以叫法律行为好像不太合适

另外 法律上的行为

不光在民事领域有 在别的部门法当中也存在

所以叫法律行为不如叫民事行为了

在这样的观念指引下

1986年的《民法通则》同时采用了

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这两个概念

《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也就是说第一 在法律行为前面加了两个字

限定叫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

还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

在58条呢 《民法通则》还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民事行为是说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就把不合法的行为叫做民事行为了

也就是说在《民法通则》当中

把民事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个

上位概念 其实呢按照当时的立法

是把民事行为作为我们刚才所讲的

那个法律行为的那个概念当中了

用民事行为来替代了法律行为

所以跟德国的传统法律行为概念不同

民法通则有两点创造

第一个是将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

第二采用了民事行为作为合法的法律行为

和违法的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

并且二者互相依存

学者们是这样认为的

顾昂然认为既然是民事法律行为

就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就要予以保护

但是又说有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就矛盾了

正因为如此就要求

民事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

和民事行为要加以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得是合法的概念

佟柔老师认为

在民法通则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体系当中

如果要在本来的意义上来适用法律行为

这个概念将其称为民事法律行为

这样民事行为概念就成为

统帅民法中所有行为的总概念

其实我们可以看到

虽然大家对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概念的界定

是比较准确的

已经把它界定成为法律行为当中合法的行为

但是对于什么是民事行为的概念

其实还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有的学者认为民事行为是

跟原来传统民法上法律行为同样的一个概念

但是你能认为侵权行为不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吗

好像也属于民事行为

但是侵权行为等事实行为

他们难道属于法律行为吗 又不对

如果我们把民事行为

理解成一个比较广义的概念

包括事实行为这样的概念的时候

在民法通则的这个架构之下

事实上就在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之间

缺少了一个跟传统民法上

法律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所以这样一来民事行为的范围

其实是比原来的法律行为概念更广的

缺少了一个跟法律行为相对应的概念

而董安生老师提出 如果要求法律行为

包含有合法性这样的要求的话

会导致一个什么样的效果呢

某一个具体的表意行为

可能不属于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

但是在诉讼中判断这一个行为到底有没有效

如何对这一行为进行解释的时候

又会用到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则

这样就会存在矛盾了

一方面你说它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另一方面你又用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则来

解释它规范它

这样的话在逻辑上是存在问题的

所以这样不合适 还有学者提出

名称叫法律行为就必须合法

这样的说法其实也是不科学的

因为法律是一项规范

既可以从正面来规范行为

也可以从负面来进行规范

所以叫法律行为

并不一定要求行为一定是合法的

正因为如此

所以我们的民法总则在立法当中

就没有采用合法性这样的要求

并不认为无效法律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

也认为也属于法律行为

另外关于法律行为的称谓

前面要不要带民事两个字

在别的部门法的学者当中

他们就提出了说

你们民法上把这个定义给垄断了

直接就叫法律行为的话

我们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该怎么办

难道都成了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了吗

这样听起来好像不科学

但是梁慧星老师和其他一些学者都认为

在其他的部门法上根本不存在着

平等主体之间将自己的内心意思表达于外

从而彼此之间形成法律关系

在这样的意思层面的法律行为

所以咱们说的法律行为

跟你们说的根本不是一件事儿

但就算是这样的话

其他学科的学者们他们也不愿意去理解

为了避免在个别概念上陷于一种纠缠的境地

所以最后民法总则使用的概念是民事法律行为

而没有使用法律行为

但是它的概念它的内涵和外延

跟我们在传统民法上所讲的法律行为

意义都是完全一致的

而在本次课程当中我也使用法律行为这个概念

这个概念就跟民法总则当中的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致的

第二个问题法律行为理论的成就

有了法律行为理论

第一它确定了更为广阔的民法自治空间

因为有了法律行为理论

在事实上肯定了私主体

一切的这种发自内心的设权行为

他尊重私主体的选择包括各种必要的单方行为

比如悬赏广告这也都是有效的

当然在传统民法上悬赏广告

被认为是一种单方行为

但在我们国家它是一种合同行为

第二 法律行为的概念具有抽象性和概括能力

它能够统领各种表意行为

使各种表意行为有了统一的评判标准

避免了各个制度之间存在的矛盾

法律行为不仅仅指合同行为

还包括 比如说遗嘱行为

比如说婚姻法上的行为

婚姻自由

这些行为它们都有着共性

这些共性被采用了

类似于提取公因式这样的方法

把共性的规则抽象出来

第三还能够对现在还没出现

将来会出现其他表意行为

进行统领性的价值评价

民法总则原理拓展课程列表:

第一章 民法的概述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课前预习

--1.1.1 第一课时

--1.1.2 第二课时

--1.1.3 第三课时

--1.1.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课前预习

--1.2.1 第一课时

--1.2.2 第二课时

--1.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课前预习

--1.3.1 第一课时

--1.3.2 第二课时

--1.3.3 第三课时

--1.3.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课前预习

--1.4.1 第一课时

--1.4.2 第二课时

--1.4.3 第三课时

--1.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等

-民法学总论第一章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初级) 课件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课前预习

--2.1.1 第一课时

--2.1.2 第二课时

--2.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课前预习

--2.2.1 第一课时

--2.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课前预习

--2.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课件

第三章 自然人

-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课前预习

--3.1.1 第一课时

--3.1.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课前预习

--3.2.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3 监护

--课前预习

--3.3.1 第一课时

--3.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课后习题作业作业(进阶)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

第四章 法人制度

-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课前预习

--4.1.1 第一课时

--4.1.2 第二课时

--4.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课前预习

--4.2.1 第一课时

--4.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课前预习

--4.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五章 民事权利

-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课前预习

--5.1.1 第一课时

--5.1.2 第二课时

--5.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课前预习

--5.2.1 第一课时

--5.2.2 第二课时

--5.2.3 第三课时

--5.2.4 第四课时

--5.2.5 第五课时

--5.2.6 第六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课前预习

--5.3.1 第一课时

--5.3.2 第二课时

--5.3.3 第三课时

--5.3.4 第四课时

--5.3.5 第五课时

--5.3.6 第六课时

--5.3.7 第七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4 虚拟财产权

--课前预习

--5.4.1 第一课时

--5.4.2 第二课时

--5.4.3 第三课时

--5.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民事权利一章 (初级课件)

-民事权利(初级)课件

第六章 法律行为

-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课前预习

--6.1.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课前预习

--6.2.1 第一课时

--6.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6.3 意思表示

--课前预习

--6.3.1 第一课时

--6.3.2 第二课时

--6.3.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课前预习

--6.4.1 第一课时

--6.4.2 第二课时

--6.4.3 第三课时

--6.4.4 第四课时

--6.4.5 第五课时

--6.4.6 第六课时

--6.4.7 第七课时

--6.4.8 第八课时

--6.4.9 第九课时

--6.4.10 第十课时

--6.4.11 第十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课前预习

--6.5.1 第一课时

--6.5.2 第二课时

--6.5.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6 法律行为解释

--课前预习

--6.6.1 第一课时

--6.6.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七章 代理制度

-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课前预习

--7.1.1 第一课时

--7.1.2 第二课时

--7.1.3 第三课时

--7.1.4 第四课时

--7.1.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7.2 代理权

--课前预习

--7.2.1 第一课时

--7.2.2 第二课时

--7.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3 无权代理

--课前预习

--7.3.1 第一课时

--7.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课前预习

--7.4.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第八章 诉讼时效

-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课前预习

--8.1.1 第一课时

--8.1.2 第二课时

--8.1.3 第三课时

--8.1.4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课前预习

--8.2.1 第一课时

--8.2.2 第二课时

--8.2.3 第三课时

--8.2.4 第四课时

--8.2.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课前预习

--8.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课前预习

--8.4.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课前预习

--8.5.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考试

-期中考核(初级)

课程资源

-综合讨论题一

-综合讨论一(补充)

-综合立法资料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

-《禁止儿童代言广告的法理辨析与解释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民法典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6.1.1 第一课时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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