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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第一课时在线视频

下一节:6.5.2 第二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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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第一课时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第五节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先看一个案例

刘甲住在本市牡丹江路的28号

他住的房子是木质结构的二层楼房

自他儿子结婚以来他就住在一层

儿子夫妇住在二层

2012年5月刘乙夫妇留学美国

二层就空置着

2013年被告赵某

因为喜欢这个楼房的设计风格

通过熟人联系就找到了刘甲

多次表示想要租这个房屋的楼房的二层

刘甲担心儿子留学回来没有地方住

就不接受这个提议

可是后来刘甲听儿子说很有可能留在美国定居

就同意了赵某租住二楼的楼房 租期三年

刘甲也特意表示

如果儿子刘乙不能定居美国而回国工作

就终止租赁关系

以便儿子媳妇他们来居住

赵某表示同意

2016年4月刘乙夫妇留学归来

刘甲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

可是赵某认为

租赁合同的期限已经约定了是三年

现在还没有到期

除非刘甲愿意承担另租房屋的租金

否则不同意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

刘甲就诉至法院 要求将赵某限期搬出

从这个案件当中我们就可以看到

刘甲和赵某签订这个租赁合同

他在约定的时候

是说如果儿子刘乙不能定居美国

而回国工作的话就终止租赁关系

以便供儿子媳妇来居住

也就是说他在这个租赁合同协议之上

附加了一个

如果这样的条件

它对这个合同的效力是有着什么样的影响呢

刘甲是不是有权要求赵某搬出

租赁合同的约定属于什么样的性质

我们看一下这就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法律行为

就是当事人在进行法律行为的时候

因为各种原因的影响

如果现在就确定将来发生的事的话

可能在中间还会发生一些很不确定的因素

如果发生不确定的因素

我现在就确定了未来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我来说可能会很不利

所以 法律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上

附加一定的附款加一定的条件

如果事物的发展方向

按照我想象的那个方向去走的话

合同正常履行没问题

如果事物发展方向

跟我想的不一样不一致的话

我可以通过在法律行为之上

增加的这个附款来对法律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进行一个调整

让这个法律行为是生效还是终止效力

这个就是附条件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158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

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主要分两种 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是一开始合同成立了之后没有生效

还没生效 只能等到合同成就的时候

合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发生当事人想要实现的那样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是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一开始合同成立的时候是有效的是生效了的

但是条件成就的时候合同效力就终止

这叫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我们开头的那个案例当中

它属于哪一种行为

是一开始合同是有效的吗

张某住进去没 住进去了

说明租赁合同已经生效了

但是因为它附加了一个条件

如果我儿子不能留在美国要回国工作的话

合同效力就终止

所以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们看一下条件

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

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这样的一个附款

正因为不确定

所以我才不能轻易的

把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一个安排

我可以根据未来能够确定以后了

对我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一下调控

这就是条件的作用

首先条件本身它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意思表示

它跟双方当事人后面法律行为

权利义务关系是一个整体

条件本身是意思表示的一部分

我这房子不是不想租给你 我想租给你

但如果我儿子回来的话

房子租赁期限就会终止掉

所以儿子回来本身

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意思表示

是跟它的内容结合在一起

整体上是一个整的意思表示

另外这个条件是当事人任意加之

在法律行为效力上的限制

是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而不是法律规定的

如果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比如说探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合同

必须要经过法律的审查批准以后才能生效

如果当事人约定

如果探矿权转让合同经依法审批不批准

合同就终止这样的约定

我们认为他所说的表面上看是条件

但是它这个条件不是当事人任意约定的

而是法律规定的

它就不是我们所说的

附条件法律行为里面的条件

第二 条件是能够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决定法律行为的发生或消灭

这个条件它起的作用就是对效力发生影响

它要么决定法律行为从什么时候生效

要么决定法律行为从什么时候失效

它决定的是效力而不是其他的东西

特点 第一个

这个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如果是现在已经发生的事实

只是当事人不知道已经发生了

这个也不认为是一个条件

比如说甲乙他们俩工作的单位

是一个带有保密性的这样的一个单位

这个单位它就不能收听广播不能看电视

那么他们俩有一天晚上在一起值班

值班的时候 然后外面就在演世界杯

他们俩也看不到这世界杯的那个情况

现场情况是怎么样的

他们俩就打赌 现在已经12点了

11点那场已经结束了

他们俩就说如果阿根廷赢了的话

我们就怎样怎样

结果他们在打赌的时候已经出来了吗

已经出来了 只是他俩自己不知道结果而已

那么这种情况仍然不是我们所说的条件

那么这种只是主观上不知道条件已经发生

如果他们做出这样的约定我们怎么来看待

如果当事人知道这个事实发生了

就不会从事这个行为的 那么这个行为就无效

如果当事人知道这个事实发生

他还认为还是要这么做

还是希望这个行为发生 法律行为发生的话

那么就按照已知的情况来处理

仍然是可以有效的

第二 条件一定是不确定的事实

如果是确定了的事实 那就不是条件

叫继承条件 继承条件它不是一个真正的条件

不是条件 一定得是并不明确的事实

第三 条件必须得是可能的事实

如果根本不可能的话 那不能称之为条件

就相当于当事人不想做这个法律行为

被逼得没办法

才给它附加了一个不可能的生效条件

比如说如果地球停止转动

我就借钱给你 说明什么

人家根本没有想借给你钱的真实想法

第四 条件是由当事人意定而非法定的

我刚才已经讲过了意定的条件

自由约定的条件

第五 条件必须是合法的

而不能是违法的

比如说如果怀孕的话就解除劳动合同

这样的约定就是违反劳动法的要求的

第六 条件不得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如果你借给我500元 我就借给你500元

那么条件是说你得给我 我才能借给你

这样就是矛盾的说明他根本不想借

这样的就会认为行为是无效的

第七 条件具有约束力

这个条件它限制的其实是法律行为的效果

这个条件没有限制法律行为的本身

即便这个条件还没有发生 还没有确定

但是附条件法律行为因为它已经成立了

所以它在当事人之间

其实也已经形成了一种拘束力

当事人不能任意的把这个法律行为予以撤销掉

条件也是具有一定的拘束力的

即便条件没有发生

当事人也不可以任意地促使条件发生

或者是阻止条件发生

思考一个问题 所有权保留的买卖

它属不属于附条件法律行为

什么是所有权保留买卖

所有权保留买卖是说买卖双方约定了一个

买卖合同 买方拿到了标的物

标的物已经发生了交付

但是双方约定所有权仍然归卖方所有

当买方将所有的价款都已经交付完毕以后

付完全款以后买方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那么这个所有权保留的买卖

它属不属于附条件法律行为呢

不属于 为什么不属于

因为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

它调控的是法律行为本身能不能发生效力

是不是终止效力

可是我们会看到附条件的买卖合同

虽然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动

但是买卖合同本身成立没 生效没

已经生效了

只是对所有权的变动加了一个限制而已

所以有学者认为所附的条件

它只决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并不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和消灭

所以它不应该属于附条件法律行为

我们看一个案例

王某是一家工厂的工人患病在家休息

在发放工资的时候工厂摊派每个工人必须认购

每券一元的文化宫建设奖券三张

将奖券连同工资相抵发放

这是若干年前的事

那么该厂的工人李某为王某代领了工资

并且为他抽取了三张奖券 同事围观

要求李某把你给人家带的那个奖券赶紧开奖

看看是不是中了大奖

结果一揭开发现有一张中了特等奖

奖金1万元

那在若干年前1万元特别多钱了

那么李某到了王某家告知说

我给你抽奖抽了三张

但是他没有告诉他中奖了

就跟他说如果中奖的话你奖金怎么处理

王某说如果中奖的话我们俩就平分奖金

李某就把奖券出示给了王某

王某一看中了大奖 他反悔了

李某就随以王某已经承诺为由

他已经说了如果中奖两个人就平分奖金

现在你也中奖了你应该给我平分奖金

那么要分得这奖金5000元

那李某的诉讼请求能不能得到支持

这个案件属不属于附条件法律行为呢

不属于 为什么

因为条件在作出法律行为的时候已经是确定的

已经发生了的

所以它不属于这种附条件法律行为

那这个他要跟他分奖这样的意思表示

能不能有效 我们前面讲了

这种条件如果它的发生并不是跟它的意思

相反的话

如果说条件发生它也愿意这么做的话

没问题 如果他不想的话

那么应该是无效的

民法总则原理拓展课程列表:

第一章 民法的概述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课前预习

--1.1.1 第一课时

--1.1.2 第二课时

--1.1.3 第三课时

--1.1.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课前预习

--1.2.1 第一课时

--1.2.2 第二课时

--1.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课前预习

--1.3.1 第一课时

--1.3.2 第二课时

--1.3.3 第三课时

--1.3.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课前预习

--1.4.1 第一课时

--1.4.2 第二课时

--1.4.3 第三课时

--1.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等

-民法学总论第一章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初级) 课件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课前预习

--2.1.1 第一课时

--2.1.2 第二课时

--2.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课前预习

--2.2.1 第一课时

--2.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课前预习

--2.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课件

第三章 自然人

-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课前预习

--3.1.1 第一课时

--3.1.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课前预习

--3.2.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3 监护

--课前预习

--3.3.1 第一课时

--3.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课后习题作业作业(进阶)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

第四章 法人制度

-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课前预习

--4.1.1 第一课时

--4.1.2 第二课时

--4.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课前预习

--4.2.1 第一课时

--4.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课前预习

--4.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五章 民事权利

-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课前预习

--5.1.1 第一课时

--5.1.2 第二课时

--5.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课前预习

--5.2.1 第一课时

--5.2.2 第二课时

--5.2.3 第三课时

--5.2.4 第四课时

--5.2.5 第五课时

--5.2.6 第六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课前预习

--5.3.1 第一课时

--5.3.2 第二课时

--5.3.3 第三课时

--5.3.4 第四课时

--5.3.5 第五课时

--5.3.6 第六课时

--5.3.7 第七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4 虚拟财产权

--课前预习

--5.4.1 第一课时

--5.4.2 第二课时

--5.4.3 第三课时

--5.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民事权利一章 (初级课件)

-民事权利(初级)课件

第六章 法律行为

-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课前预习

--6.1.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课前预习

--6.2.1 第一课时

--6.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6.3 意思表示

--课前预习

--6.3.1 第一课时

--6.3.2 第二课时

--6.3.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课前预习

--6.4.1 第一课时

--6.4.2 第二课时

--6.4.3 第三课时

--6.4.4 第四课时

--6.4.5 第五课时

--6.4.6 第六课时

--6.4.7 第七课时

--6.4.8 第八课时

--6.4.9 第九课时

--6.4.10 第十课时

--6.4.11 第十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课前预习

--6.5.1 第一课时

--6.5.2 第二课时

--6.5.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6 法律行为解释

--课前预习

--6.6.1 第一课时

--6.6.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七章 代理制度

-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课前预习

--7.1.1 第一课时

--7.1.2 第二课时

--7.1.3 第三课时

--7.1.4 第四课时

--7.1.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7.2 代理权

--课前预习

--7.2.1 第一课时

--7.2.2 第二课时

--7.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3 无权代理

--课前预习

--7.3.1 第一课时

--7.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课前预习

--7.4.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第八章 诉讼时效

-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课前预习

--8.1.1 第一课时

--8.1.2 第二课时

--8.1.3 第三课时

--8.1.4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课前预习

--8.2.1 第一课时

--8.2.2 第二课时

--8.2.3 第三课时

--8.2.4 第四课时

--8.2.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课前预习

--8.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课前预习

--8.4.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课前预习

--8.5.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考试

-期中考核(初级)

课程资源

-综合讨论题一

-综合讨论一(补充)

-综合立法资料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

-《禁止儿童代言广告的法理辨析与解释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民法典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6.5.1 第一课时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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