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总则原理拓展 > 第六章 法律行为 > 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 6.5.1 第一课时
第五节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先看一个案例
刘甲住在本市牡丹江路的28号
他住的房子是木质结构的二层楼房
自他儿子结婚以来他就住在一层
儿子夫妇住在二层
2012年5月刘乙夫妇留学美国
二层就空置着
2013年被告赵某
因为喜欢这个楼房的设计风格
通过熟人联系就找到了刘甲
多次表示想要租这个房屋的楼房的二层
刘甲担心儿子留学回来没有地方住
就不接受这个提议
可是后来刘甲听儿子说很有可能留在美国定居
就同意了赵某租住二楼的楼房 租期三年
刘甲也特意表示
如果儿子刘乙不能定居美国而回国工作
就终止租赁关系
以便儿子媳妇他们来居住
赵某表示同意
2016年4月刘乙夫妇留学归来
刘甲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
可是赵某认为
租赁合同的期限已经约定了是三年
现在还没有到期
除非刘甲愿意承担另租房屋的租金
否则不同意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
刘甲就诉至法院 要求将赵某限期搬出
从这个案件当中我们就可以看到
刘甲和赵某签订这个租赁合同
他在约定的时候
是说如果儿子刘乙不能定居美国
而回国工作的话就终止租赁关系
以便供儿子媳妇来居住
也就是说他在这个租赁合同协议之上
附加了一个
如果这样的条件
它对这个合同的效力是有着什么样的影响呢
刘甲是不是有权要求赵某搬出
租赁合同的约定属于什么样的性质
我们看一下这就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法律行为
就是当事人在进行法律行为的时候
因为各种原因的影响
如果现在就确定将来发生的事的话
可能在中间还会发生一些很不确定的因素
如果发生不确定的因素
我现在就确定了未来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我来说可能会很不利
所以 法律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上
附加一定的附款加一定的条件
如果事物的发展方向
按照我想象的那个方向去走的话
合同正常履行没问题
如果事物发展方向
跟我想的不一样不一致的话
我可以通过在法律行为之上
增加的这个附款来对法律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进行一个调整
让这个法律行为是生效还是终止效力
这个就是附条件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158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
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主要分两种 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是一开始合同成立了之后没有生效
还没生效 只能等到合同成就的时候
合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发生当事人想要实现的那样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是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一开始合同成立的时候是有效的是生效了的
但是条件成就的时候合同效力就终止
这叫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我们开头的那个案例当中
它属于哪一种行为
是一开始合同是有效的吗
张某住进去没 住进去了
说明租赁合同已经生效了
但是因为它附加了一个条件
如果我儿子不能留在美国要回国工作的话
合同效力就终止
所以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们看一下条件
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
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这样的一个附款
正因为不确定
所以我才不能轻易的
把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一个安排
我可以根据未来能够确定以后了
对我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一下调控
这就是条件的作用
首先条件本身它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意思表示
它跟双方当事人后面法律行为
权利义务关系是一个整体
条件本身是意思表示的一部分
我这房子不是不想租给你 我想租给你
但如果我儿子回来的话
房子租赁期限就会终止掉
所以儿子回来本身
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意思表示
是跟它的内容结合在一起
整体上是一个整的意思表示
另外这个条件是当事人任意加之
在法律行为效力上的限制
是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而不是法律规定的
如果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比如说探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合同
必须要经过法律的审查批准以后才能生效
如果当事人约定
如果探矿权转让合同经依法审批不批准
合同就终止这样的约定
我们认为他所说的表面上看是条件
但是它这个条件不是当事人任意约定的
而是法律规定的
它就不是我们所说的
附条件法律行为里面的条件
第二 条件是能够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决定法律行为的发生或消灭
这个条件它起的作用就是对效力发生影响
它要么决定法律行为从什么时候生效
要么决定法律行为从什么时候失效
它决定的是效力而不是其他的东西
特点 第一个
这个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如果是现在已经发生的事实
只是当事人不知道已经发生了
这个也不认为是一个条件
比如说甲乙他们俩工作的单位
是一个带有保密性的这样的一个单位
这个单位它就不能收听广播不能看电视
那么他们俩有一天晚上在一起值班
值班的时候 然后外面就在演世界杯
他们俩也看不到这世界杯的那个情况
现场情况是怎么样的
他们俩就打赌 现在已经12点了
11点那场已经结束了
他们俩就说如果阿根廷赢了的话
我们就怎样怎样
结果他们在打赌的时候已经出来了吗
已经出来了 只是他俩自己不知道结果而已
那么这种情况仍然不是我们所说的条件
那么这种只是主观上不知道条件已经发生
如果他们做出这样的约定我们怎么来看待
如果当事人知道这个事实发生了
就不会从事这个行为的 那么这个行为就无效
如果当事人知道这个事实发生
他还认为还是要这么做
还是希望这个行为发生 法律行为发生的话
那么就按照已知的情况来处理
仍然是可以有效的
第二 条件一定是不确定的事实
如果是确定了的事实 那就不是条件
叫继承条件 继承条件它不是一个真正的条件
不是条件 一定得是并不明确的事实
第三 条件必须得是可能的事实
如果根本不可能的话 那不能称之为条件
就相当于当事人不想做这个法律行为
被逼得没办法
才给它附加了一个不可能的生效条件
比如说如果地球停止转动
我就借钱给你 说明什么
人家根本没有想借给你钱的真实想法
第四 条件是由当事人意定而非法定的
我刚才已经讲过了意定的条件
自由约定的条件
第五 条件必须是合法的
而不能是违法的
比如说如果怀孕的话就解除劳动合同
这样的约定就是违反劳动法的要求的
第六 条件不得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如果你借给我500元 我就借给你500元
那么条件是说你得给我 我才能借给你
这样就是矛盾的说明他根本不想借
这样的就会认为行为是无效的
第七 条件具有约束力
这个条件它限制的其实是法律行为的效果
这个条件没有限制法律行为的本身
即便这个条件还没有发生 还没有确定
但是附条件法律行为因为它已经成立了
所以它在当事人之间
其实也已经形成了一种拘束力
当事人不能任意的把这个法律行为予以撤销掉
条件也是具有一定的拘束力的
即便条件没有发生
当事人也不可以任意地促使条件发生
或者是阻止条件发生
思考一个问题 所有权保留的买卖
它属不属于附条件法律行为
什么是所有权保留买卖
所有权保留买卖是说买卖双方约定了一个
买卖合同 买方拿到了标的物
标的物已经发生了交付
但是双方约定所有权仍然归卖方所有
当买方将所有的价款都已经交付完毕以后
付完全款以后买方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那么这个所有权保留的买卖
它属不属于附条件法律行为呢
不属于 为什么不属于
因为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
它调控的是法律行为本身能不能发生效力
是不是终止效力
可是我们会看到附条件的买卖合同
虽然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动
但是买卖合同本身成立没 生效没
已经生效了
只是对所有权的变动加了一个限制而已
所以有学者认为所附的条件
它只决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并不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和消灭
所以它不应该属于附条件法律行为
我们看一个案例
王某是一家工厂的工人患病在家休息
在发放工资的时候工厂摊派每个工人必须认购
每券一元的文化宫建设奖券三张
将奖券连同工资相抵发放
这是若干年前的事
那么该厂的工人李某为王某代领了工资
并且为他抽取了三张奖券 同事围观
要求李某把你给人家带的那个奖券赶紧开奖
看看是不是中了大奖
结果一揭开发现有一张中了特等奖
奖金1万元
那在若干年前1万元特别多钱了
那么李某到了王某家告知说
我给你抽奖抽了三张
但是他没有告诉他中奖了
就跟他说如果中奖的话你奖金怎么处理
王某说如果中奖的话我们俩就平分奖金
李某就把奖券出示给了王某
王某一看中了大奖 他反悔了
李某就随以王某已经承诺为由
他已经说了如果中奖两个人就平分奖金
现在你也中奖了你应该给我平分奖金
那么要分得这奖金5000元
那李某的诉讼请求能不能得到支持
这个案件属不属于附条件法律行为呢
不属于 为什么
因为条件在作出法律行为的时候已经是确定的
已经发生了的
所以它不属于这种附条件法律行为
那这个他要跟他分奖这样的意思表示
能不能有效 我们前面讲了
这种条件如果它的发生并不是跟它的意思
相反的话
如果说条件发生它也愿意这么做的话
没问题 如果他不想的话
那么应该是无效的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课前预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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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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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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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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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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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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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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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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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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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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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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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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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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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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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虚拟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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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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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课前预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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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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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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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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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法律行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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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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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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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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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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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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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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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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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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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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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中考核(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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