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总则原理拓展 > 第四章 法人制度 > 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 4.2.2 第二课时
下面关于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效力是什么
我们说法人代表不能单纯说
这一个条文
往往要结合到合同法里关于公司担保
要结合《担保法》规定
最核心的就是如果你是公司的法人代表
没有经过决议程序直接代表法人签字了
甚至盖章了
越权行为的效力如何
从法律规定来看法人代表行为效力的
一般情形是法人来承担代表人的行为责任
具体规则有这么几个
第一个由所属的法人承担行为后果;
第二个如果是法人的章程和权力机构
对法人代表的代表权限进行了限制
这种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是表见代表的规则
就是说他内部越权了
但是第三人不构成过错的
应当按照表见代理的类似的外观主义来进行保护
接着法人内部对于越权行为要进行追偿
向有过错的法人代表进行追偿
为什么由法人承担法人代表的行为后果
它的依据有这么几个
一个是法人的代表权理论
因为法人他对外的意思表示权利
给了法人代表
所以法人的行为就依赖于法人代表的行为
法人代表的行为和法人他是一个主体
第二个就是主体规则理论
在名义上法人代表
要以法人的名义来进行民事活动
而不是他以个人名义
不是他自己家里的事情和个人事务
这种情况下依据权利义务的载体
可归因性就可以得出
以谁的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
就应该谁来承担这种责任
他是法人的代表 因此由所属法人来负责任
越权行为的情况有哪些呢
第一个情况是超越法人的经营范围
这个叫越权规则
但是作为超越法人的经营范围
现在没有独立的判断价值因为超越法人的经营范围
在《合同法》解释一里明确规定了
法院并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是违反国家限制经营 特许经营
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这种情况除外
也就是说只有违反强制性的禁止规定那些
擅自超越经营范围的项目
才能导致法人行为无效
原则上也就是说经过审批的那些事项
如果是自由竞争的事项
应该是超越经营范围
可以按照合同有效来对待
第二个是没有超越法人的经营范围
但是超越了法人的章程
对法人代表的权力限制
我们讲的就是这个问题
禁止越权的规则就是讲超越法人对于法定代表人
或法人代表的权力限制
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如何
由于我们现行法律对于表见代表制度
和法人代表的权利限制制度都有规定
但是由于不同时期形成的规定
立法理念不一样
所以它是有冲突的
比如说我们看一下《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对于
向其他企业提供进行投资或者提供担保
按照公司的章程规定
应当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为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也必须经过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
这是法人代表权限的程序性限制
它的要求是一个程序性的条款
同时也是法人
代表行为规则的一个条款
这个条款它的性质是什么
能不能说违反它的规定
或者说我没有出具这个
章程里边的决议规定的这个程序文件
就视为相对人明知担保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而绝对无效
我们前边给大家演示的这两个案例
法院的观点是不一样的
学界的观点有两种
第一种
《公司法》的规定是属于强制性的效力规定
应当是违反无效
那就是《公司法》规定了
禁止怎么样应当作为强制性规定来理解
另一种观点认为
这些公司内部的程序
对于法人代表的权限制不能对外
做绝对无效来认定
要区分相对人是否构成善意
如果违反了这个程序
但是相对人是善意的
仍然要做有效来认定
也就是说要以外观来进行判断
有两个问题需要判断
一个是违反《公司法》规定本身
是不是构成绝对无效
第二个就是当事人相对人的善意
如何来进行认定
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
主流观点违反公司法对法人代表权力的限制
并不导致行为无效
比如说是不是损害公共利益
有没有其他的违法的问题
这些规则的违反内部程序违法
不能作为一个唯一的无效依据
这种理由的观点是什么呢
第一个就是公司法规则的性质
它是属于私法上的规则
属于法人权利授予和行使规则
所以应该作为
公司内部的规定
或者说作为一种不损害公共利益规则
在内部程序方面
不能产生对外的这种效力
公司内部程序很多
我们不能绝对地向外给它扩张
强化它的效力
我个人的观点是不能做绝对无效来进行判断
应当按照合同法本身
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一个是主体
第二个是意思表示
第三个是行为的内容
行为的内容合不合法
是否导致公共利益的损害
我们关键要看担保行为
它对公共利益的影响
如果只是一个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
这是一个私益问题
还有一个
这种观点有利于实现信赖利益的保护
维护交易安全
因为法人代表是一个概括性的一个职位
他的权利有两个方面来源
一个是明示的 一个是默示的
明示的很好理解
但默示是通过交易习惯
是通过惯例来做的
很难让一个外部的相对人知晓你哪个能做
哪个不能做
如果是按照无效来对待的话
关于交易习惯推定为法人代表可以做的事情
第三人很难准确地判断
会影响交易安全
就是说他会非常谨慎的来处理这个信息
在交易过程中
就要谨小慎微的缩手缩脚
不利于自由交易
下面一个问题效力确定之后
相对人的善意怎么来认定
相对人有没有过错
就是是否尽到了谨慎注义务
具体化为相对人是否尽到了审查的义务
我能审查什么
在法院的判决中
我们可以看出这个争议问题
比如说最高法院的2014
民一终字210号判决
认为《公司法》第16条
关于属于公司对内程序的规定
并没有规定公司以外的
第三人对此项负有审查义务
它的意思是不审查
没有审查义务
法律规定什么就是什么
他还审查什么呢
这些文件不能要求相对人审查
另外一个判决中
2016年最高法民申字第2633号裁定
对于审查因为又做出了直接的判断
这里表述为相对人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
以此来确定善意
判决确认相对人有审查的义务
学界的观点认为应当进行审查
而不能排除这个义务
因为 一个是我们不审查
我们要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依据什么信赖呢
客观的基础就没有了
还有一个就是在这个审查的过程中
我们还可以根据商业惯例
来尽到自己维护交易安全的义务
以提升交易规则的品质
一种我们叫做共创交易规则
一种社会的我们叫做
交易中商业伦理道德
在主张审查观点中
审查到什么程度
审查到什么程度又有不同的观点
比如说有的人认为应当审查
但是不同情形审查义务标准不同
有人认为上市公司的审查义务
和封闭的小公司
像有限公司没上市的不一样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各种各样的资本信息
股东会决议等等非常健全
所以这个审查的义务范围
要和封闭公司不一样
因为公司信息公开
相对人可借鉴的信息是不一样的
所以相对人审查的范围就应该大
在网上一些公开资料中可以得到信息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
一般担保和关联担保审查的范围也不一样
关联担保应当审查股东相互之间这种投资关系
关联股东之间
互相都知道谁是谁的法人代表交叉持股
你有一些你当然知道的事项
也可以在义务上做一个推定
还有分为自然人和金融机构
自然人他的信息获取能力比较低
他的审查义务应该宽松一些
金融机构说银行有依职权进行调查的权利
它可以请律师
还有自己的保全部
它的手段很多
对于自己的储户
它有各种信息都已经储存了
所以金融机构的审查义务标准要高于自然人
这些不同的标准
我个人觉得都是在具体的个案
和商业判断中适用的
但是原则上应当是平等的适用
也就是说一般合理的社会注意义务
加上特殊的注意义务
用主观和客观结合的过错标准
来确定相对人是否尽到了谨慎注意的
审查的义务
审查什么
比如说要求当事人提供了股东会决议了
但这个股东会参加人他没来
签字是别人替他签
股东五个人全都有签字
这是事后审查单位吗
这种情况就要再区分
作为相对人他所承担的义务是形式审查义务
还是实质审查义务
形式审查是文件是不是齐全
是否符合法律的形式
也就是说直观可以判断的这些东西
而实质审查是签章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有效性
文件的真实性等等
甚至一个基础交易是不是合法的问题
主流的观点是什么呢
是形式审查
我们从最高法院判决看到
它的观点也是形式审查
比如在判决中提到
相对人作为公司之外的人很难
全程到场监控公司担保决议的形成过程
也不可能参与公司内部整个决策过程
要求相对人进行实质审查
对相对人要求过严
因为此举不仅超出了相对人固有的审查能力
也不符合合同法第50条所涵盖的义务
不适当增加了公司担保交易的成本
因此它认为形式审查足以
但是形式审查这个判断
实际上适用时不是很好的把握
我们看这个判决书哪些是属于实质审查
哪些属于形式审查
它真正的都做到了形式审查了吗
比如说一审认定辽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名称不符合登记记载
这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呢
不符合登记在就是说你这个名公章上的
合同章的名和公司工商机关的登记不同
这是形式还是实质审查呢
这是实质的
它是需要进行调查的
接着天津环渤海创业投资管理公司
和中路实业有限公司的印章
已经经过了司法鉴定
这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呢
这是真实性审查
仍然是实质审查
如果说他缺董事会决议
就是形式审查缺要件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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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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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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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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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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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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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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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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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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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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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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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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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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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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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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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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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虚拟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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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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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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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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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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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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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法律行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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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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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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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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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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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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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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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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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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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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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中考核(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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