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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 第八课时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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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 第八课时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第四节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撤销权的行使

还需要注意保护法定代理人的信赖利益

如果相对人在行使催告权的时候

指定了追认期间

应该在五天之内予以追认

这时候就不能在这五天之内

再去行使撤销权了

因为给思考的时间了

结果先给撤销

这很明显是有违诚信原则的

如果法定代理人

是有理由相信相对人不会行使撤销权的

并且法定代理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为履行义务

做了准备工作了

比如说已经租了仓库

也应当对撤销权进行限制

这样的规则是类推适用《合同法》19条

关于要约不得撤销这样的规定

因为撤销权是让这个合同失去效力的

它们调整的都是一类的行为

所以是可以类推适使用的

好 我们看一个案例

现年16周岁的王鑫天资聪颖

勤奋好学

是著名大学的二年级学生

王鑫平时爱好发明创造

去年他利用暑假发明了一种新型的照明灯具

跟同类的灯具相比

该灯具在同等照明亮度下能够节电30%

使用寿命增加40%

申请了国家发明专利

天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得知此事以后

就跟王鑫协商请求实施该专利

并且许诺一次性的给付

专利实施许可费20万元

此外每年还根据销售情况

给予销售额5%的提成

王新同意了天明公司的条件

觉得还不错了

双方也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但是王鑫的父母得知此事以后

认为天明公司给予的专利费用太低了

不能体现该发明的实际价值

请问这个专利实施合同的效力是如何的

天明公司能行使什么样的权利

如何行使

这个实施合同的效力

专利实施合同效力是什么样的呢

我们会看到王新他是16周岁

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专利实施合同属不属于他能够独立

实施的法律行为

他是不是纯获利益的行为

有人认为是纯获利益的行为

反正这个发明我早就做出来了

我都做完了

放着也是放着

我现在纯获利了

能这么算吗 不能

我们国家采用的是形式审查标准

我们认为这个专利实施合同不是纯获利的合同

是跟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而订立的合同

我们认为也不能这么看待

它涉及的金额还是很大的

所以它应当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这个效力待定

法律行为的效力需要经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追认才能发生效力

如果不追认不能发生效力

现在就需要平衡相对人的权利了

天明公司作为相对人能行使什么权利

如何行使呢

我们知道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它的相对人有两个权利

一个是催告权

一个是撤销权

天平公司能不能行使催告权

可以 所有的相对人都可以行使催告权

催告法定代理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追认

天平公司能不能行使撤销权呢

它如果要行使撤销权有一个要求

就是它必须善意的

恶意的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天平公司是善意的不

其实从本案当中看不出来

咱们不知道天明公司是否了解

王鑫到没到18周岁

如果他知道没到18周岁的话

它就不是善意的

它就不能行使撤销权

如果它不知道的话

它觉得个子也挺高

长得也挺壮

应该成年了吧

那它就可以行使撤销权

行使撤销权需要还得符合什么条件呢

要在追认之前来行使撤销权

那么我们要把效力待定法律行为里边

这几个权利要搞清楚

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方

谁有什么权呀

法定代理人有追认权

也有学者认为其实还有一个拒绝权

这个拒绝就相当于不追认

与之相平衡的两个权力

是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催告权不管善意和恶意的相对人都可以享有

撤销权只能由善意的相对人来享有

第二类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是无权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171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首先前提是行为人是一种无权代理

这无权代理的三种表现形式大家都比较熟悉了

然后在无权代理情况之下

去实施代理行为的

不经追认不发生效力

所以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二款的规定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实施的效力待定行为

它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

第三款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

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

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

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第三款是关于无权代理人

无权代理这种效力待定法律行为里

特殊的一个规定

是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是不一样的

首先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话

谁可以要求行为人来赔偿损失

只有善意的相对人

也就是说跟行为人从事交易的那个第三人

他可以要求无权代理人

去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

这是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

不能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合同不一样的地方

如果法定代理人不追认的话

合同就怎样 法律行为就怎样

就一直不发生效力了

就没有这个交易了

但是在无权代理

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认

是不是就没这交易了呢

行为人就跟没这事一样了呢

不是 你自己种的因 你就要自己承担这个果

所以善意相对人 他就可以要求行为人

因为你无权代理给我造成的损害

所以我可以要求你来帮我承担这个损失

你要不然就帮我把这合同履行了

要不然就要赔偿损失

此处一定得是善意相对人

恶意相对人为什么不能要求行为人

履行债务赔偿损失

因为恶意相对人 从事这样的交易行为

属于一种自甘风险的这种行为

既然知道他是无权代理人

你就要承担这样的风险

第二 善意相对人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

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 请求行为人赔偿

这是可以赔偿的

但是赔偿的范围 不得超越被代理人追认时

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也就是说善意相对人 可以要求行为人赔偿

这个没问题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能超过

我合同都已经被追认了

能够得到的这种履行利益

否则 无权代理反而成了相对人

多获得利益的一种制度工具了

这样就不合适了

《民法总则》没有对

无权代理人的主观状态作界定

无权代理虽然大部分都是行为人有过错的

但是在特殊情况之下 他可能也没有错

比如说他正在从事代理行为的时候

本人被代理人就突然解除了他的代理权限

他当时可能都不知道

在这个时候他就是没有过错的

这个时候所为的无权代理行为

我们也认为说如果发生无权代理的话

他也要承担责任

我们就认为他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的责任

这其实是需要

再制定一些详细的规则的

但是现在法律并没有

需要提示《民法通则》的66条

有这样一个规定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大家以前学的时候可能都知道这条规则

只要你知道别人以你的名义去从事交易了

你还不否认他

那就当你同意了 当他是有权代理了

可是如果根据这一条规定的话

就会看到本人

其实是被法律强加给他一个

作为的一个拒绝的这样的义务

法律凭什么要求

他必须要有这样的一个作为义务呢

而且如果他必须有这样的一个作为义务的话

就跟《民法总则》规定的

相对人的催告权有冲突了

那还要催告权干嘛 不用催告了

不做声就相当于已经追认完了

所以新法规定了催告权

从合同法开始就规定了催告权

实质上就已经把这66条给废除掉了

那民法总则也删掉了这一条

所以这条已经不再发生效力了

第二

如果善意相对人行使了撤销权之后

他能不能要求行为人予以赔偿

我们说善意相对人

也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样

也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他们都一样

我就不再重复了

那么他在行使撤销权以后

还能不能要求赔偿

如果他不行使撤销权

我们前面讲了

他如果不行使撤销权的话

可以要求行为人去履行法律行为

或者是赔偿损失

他撤销了还能不能要求赔偿了

我认为也可以

那这个赔偿的性质是什么

有同学说是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是缔约的话

如果是合同关系的话

合同主体究竟是谁

合同主体难道是行为人和相对人吗

如果是行为人和相对人的话

他确实是缔约过失被撤销

但问题是如果是他俩订立的合同

那么还叫效力待定法律行为了吗

还叫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了吗

好像又不对

所以我个人的观点认为

善意相对人请求行为人的赔偿

其实是一种侵权的赔偿

当然这个问题大家也可以再进行讨论

民法总则原理拓展课程列表:

第一章 民法的概述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课前预习

--1.1.1 第一课时

--1.1.2 第二课时

--1.1.3 第三课时

--1.1.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课前预习

--1.2.1 第一课时

--1.2.2 第二课时

--1.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课前预习

--1.3.1 第一课时

--1.3.2 第二课时

--1.3.3 第三课时

--1.3.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课前预习

--1.4.1 第一课时

--1.4.2 第二课时

--1.4.3 第三课时

--1.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等

-民法学总论第一章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初级) 课件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课前预习

--2.1.1 第一课时

--2.1.2 第二课时

--2.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课前预习

--2.2.1 第一课时

--2.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课前预习

--2.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课件

第三章 自然人

-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课前预习

--3.1.1 第一课时

--3.1.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课前预习

--3.2.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3 监护

--课前预习

--3.3.1 第一课时

--3.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课后习题作业作业(进阶)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

第四章 法人制度

-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课前预习

--4.1.1 第一课时

--4.1.2 第二课时

--4.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课前预习

--4.2.1 第一课时

--4.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课前预习

--4.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五章 民事权利

-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课前预习

--5.1.1 第一课时

--5.1.2 第二课时

--5.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课前预习

--5.2.1 第一课时

--5.2.2 第二课时

--5.2.3 第三课时

--5.2.4 第四课时

--5.2.5 第五课时

--5.2.6 第六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课前预习

--5.3.1 第一课时

--5.3.2 第二课时

--5.3.3 第三课时

--5.3.4 第四课时

--5.3.5 第五课时

--5.3.6 第六课时

--5.3.7 第七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4 虚拟财产权

--课前预习

--5.4.1 第一课时

--5.4.2 第二课时

--5.4.3 第三课时

--5.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民事权利一章 (初级课件)

-民事权利(初级)课件

第六章 法律行为

-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课前预习

--6.1.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课前预习

--6.2.1 第一课时

--6.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6.3 意思表示

--课前预习

--6.3.1 第一课时

--6.3.2 第二课时

--6.3.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课前预习

--6.4.1 第一课时

--6.4.2 第二课时

--6.4.3 第三课时

--6.4.4 第四课时

--6.4.5 第五课时

--6.4.6 第六课时

--6.4.7 第七课时

--6.4.8 第八课时

--6.4.9 第九课时

--6.4.10 第十课时

--6.4.11 第十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课前预习

--6.5.1 第一课时

--6.5.2 第二课时

--6.5.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6 法律行为解释

--课前预习

--6.6.1 第一课时

--6.6.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七章 代理制度

-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课前预习

--7.1.1 第一课时

--7.1.2 第二课时

--7.1.3 第三课时

--7.1.4 第四课时

--7.1.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7.2 代理权

--课前预习

--7.2.1 第一课时

--7.2.2 第二课时

--7.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3 无权代理

--课前预习

--7.3.1 第一课时

--7.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课前预习

--7.4.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第八章 诉讼时效

-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课前预习

--8.1.1 第一课时

--8.1.2 第二课时

--8.1.3 第三课时

--8.1.4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课前预习

--8.2.1 第一课时

--8.2.2 第二课时

--8.2.3 第三课时

--8.2.4 第四课时

--8.2.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课前预习

--8.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课前预习

--8.4.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课前预习

--8.5.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考试

-期中考核(初级)

课程资源

-综合讨论题一

-综合讨论一(补充)

-综合立法资料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

-《禁止儿童代言广告的法理辨析与解释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民法典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6.4.8 第八课时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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