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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第三课时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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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第三课时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第四节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三个问题可撤销法律行为

我们看一下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

第一类重大误解

《民法总则》它也继承了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

认为重大误解的合同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

法院和仲裁机构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撤销

这是一种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那么需要了解的一个概念是

误解和错误它俩的区别

在传统民法上采用的并不是误解这个概念

而是错误这个概念

这个错误是指表意人他内心的意思表达错了

表达出来的行为不是他内心的意思

是表意人自己发生了错误

比如说商场把价值30万的钢琴标成了3万元

这是一种错误

这个意思表示是错误的

而什么叫误解

误解是指来买这个钢琴的买家

他看到钢琴标的是3万块钱一台

还是那么高端的钢琴

他就以为3万元可以买到

他对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理解发生了错误

所以这个叫误解

也就是说对于表意人来讲是错误

对于相对人来讲是一种误解

但也有学者提出

其实这个没有必要再去纠结误解和错误

因为没有办法实际把它们区分开

比如说刚才我们举的例子

看起来是表意人发生了错误

买受人相对人只是发生了误解

但是大家可以想一下

当表意人表意了以后

买受人他也要作出一个意思表示

跟前一个意思表示相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虽然相对人在理解出卖人意思表示的时候

确实他是误解的一个状态

但是他就基于了这种误解

而做出了一个错误的意思表示

其实他也是做出了一个错误的意思表示

从他的角度来讲他也是错误的

所以完全没有必要把误解和错误分的太清楚

那我们国家的民法就直接把它称作为误解

而且规定只有是重大的误解才能被撤销

那么我们如何来判断

是否因为重大误解能够引发撤销权

到底构不构成重大误解

我们需要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

我们要判断这个意思表示究竟是什么样的

那么这个意思表示它到底是采意思说的解释

还是采表示说的解释呢

我们认为这种重大误解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对于这种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来说

我们更应该侧重的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所以采表示说

采表示主义

从受领人意思表示受领人的视角

来理解这个问题

如果表示出来的意思表示

跟表意人的内心效果意思基本上是一致的话

我们就认为它不构成误解

当然也不构成重大误解

那么如果表示出来的意思和他的内心意思

确实有很大的谬误

已经构成了重大的话

那么虽然我们可以认可这个法律行为

已经是成立的

但是为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允许表意人撤销这个错误的意思表示

那么在实务当中也会有这种情况

虽然表意人说错了

他真实意思是一回事儿

表达时说错了

比如说他有一匹马

他要卖这匹马

但他的马有个小名叫骡子

然后他跟别人卖的时候

他就说我的这个骡子是卖多少钱

然后买受人他买的时候

他也知道他买的是马

但他们俩表达用语都用的骡子

那么这个时候他们买卖的东西

标的物就是这匹马而不是骡子

在这个时候如果有一方提出是重大误解的话

我们认为是不构成的

因为我们要看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怎样

也就是说即便表意人使用了错误的表达方式

可是受领人他根本就领会到了

表意人的真实意思是怎么样的

他知道他说的是什么

虽然表面上看好像不是那么回事

但是双方内心是相通的

那么这个时候还是要根据他们的真实意思

来判断这个行为是不是成立和生效

第二种可撤销行为欺诈

《民法总则》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受欺诈人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那么什么情况下构成欺诈

我们认为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如果叫欺诈的话

那么主观

必须是一个故意的主观状态

必须是故意的去欺骗相对人

第二在客观上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比如前面举的那个例子

把镀金的当作真金来卖

第三被欺诈方因为欺诈而陷于错误

正因为被欺诈了

所以才做出一个错误的意思表示

第四被欺诈人因为错误而做出了一个

错误的意思表示

那么必须符合这几个要件

我们才认为构成了欺诈

《民法总则》149条还规定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

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行为的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那么这个是指如果欺诈方

并不是法律行为的当事人的情况下

如果是第三人外人实施欺诈行为

那么这个时候即便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也不能随意的撤销

因为出于保护相对人和交易安全的需要

不能随意撤销

必须得是对方相对人的一方知道

或应当知道有欺诈行为的

只要他知道有欺诈行为了他就不值得保护了

那么就要保护表意错误的当事人

第三种可撤销法律行为胁迫

胁迫是比欺诈更为恶劣的一种行为

一方或第三人实施了胁迫行为

这个胁迫行为既包括身体上的胁迫

也包括精神上的胁迫

还包括财产上的胁迫

这种胁迫既包括

法律行为当事人彼此之间的胁迫

也包括法律行为之外的第三人的胁迫

这个并不区分第三人和当事人

他们的胁迫有什么不同

只要构成胁迫都可以撤销

第三胁迫具有违法性

胁迫的目的和手段必须存在着违法性

才能构成我们所说的这种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那么这种目的违法比如说

某人胁迫某官员说

我已经搜集到了你违法的各种材料

如果你不给我五百万的话

我就会揭发你

那么本身揭发这种贪污犯罪行为是合法的

但它的目的却是为了敲诈勒索

所以这种情况属于目的违法

那什么是手段违法

比如说

如果你不跟我签这份买卖合同

我就把你腿打折

这就是采用非法的手段来胁迫他人

那么在特殊情况之下

可能会存在目的也合法手段也合法

但是结合起来之后

却存在着违背公序良俗这样的违法性

比如说

如果你不跟我签合同的话

我就将要举报你

那么签合同这个目的是合法的

举报你这个行为也是合法的

但是两相结合就存在着违法性

第四个要件

被胁迫人因为胁迫会产生一种恐惧心理

正因为被胁迫人产生这种恐惧心理

所以他才会做出

不是他真心意思这样的表示

所以第五基于这种被胁迫的恐惧心理

而做出虚假的意思表示

那么对于胁迫行为

表意人当然就可以撤销他的意思表示

并且可以对抗善意的相对人

即便相对人是善意的

他也可以对抗

因为胁迫的行为性质

要比欺诈的性质要恶劣得多

第四种可撤销行为是显失公平的行为

它体现在《民法总则》151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

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我们会看到这一条

它实际上是将合同法当中的乘人之危

和显失公平整合成了

现在《民法总则》里的显失公平

《民法总则》里已经把乘人之危给拿掉了

那么如果是基于乘人之危而撤销合同

比如说《合同法》里的规定

乘人之危并不要求

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以后显失公平

乘人之危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公平

但是并不要求达到显失公平的程度

把这两个制度捏到一起之后

我们会发现

必须得是一方利用了另一方

处于危困状态

就这种乘人之危的这种状态下

还有缺乏判断能力这些状态

然后在结果上还得是显失公平

其实我们可以认为《民法总则》实施以后

其实是缩小了可撤销行为的范畴

在客观要件上当事人的给付

和对待给付之间得存在着失衡

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利益不平衡

达到了显失的程度

那么注意显失公平制度

它调整的得是利益的严重失衡

而并不是消除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交易风险

如果是当事人应该承担的交易风险

是正常的一个商业风险的话

我们认为不能适用显失公平制度

它只是禁止或者限制

一方当事人获得不应该得到的利益

它是实在太不公平了这种情况

那么对于特定物特殊服务这种东西

全宇宙只有这一个

这种情况下就很难定价

对这种很难定价

没法计算实际价值的物

一般不适用显失公平制度

第二必须得是法律行为

在成立的时候显失公平

而不能是在履行的过程中显失公平

如果是在履行阶段显失公平的话

我们学过是吧

它应该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而不是用显失公平制度

但情势变更和显失公平他俩其实调整的都是

当事人彼此的利益已经发生了

比较悬殊状态的时候才去调整

如果只是正当的商业风险

是不用这两个制度来调整的

这是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

显失公平制度要求得是一方在订立合同时

他利用了优势地位

利用了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这些特点

与之订立显失公平合同

有这样的故意

如果不是出于这样的故意的话

但是却构成了显失公平的效果的话

按照现有的规定

就不能根据显失公平制度予以调整了

这样在一定程度来讲其实我觉得

这种对显失公平制度调整范围的缩小缩减

我觉得也不是很合理

所以这种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必须得是利用对方处于

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

这样对显失公平制度加以了比较严格的限制

单纯的显失公平的情形

没有利用这些情况而发生的显失公平

事实上已经无法被撤销了

民法总则原理拓展课程列表:

第一章 民法的概述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课前预习

--1.1.1 第一课时

--1.1.2 第二课时

--1.1.3 第三课时

--1.1.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课前预习

--1.2.1 第一课时

--1.2.2 第二课时

--1.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课前预习

--1.3.1 第一课时

--1.3.2 第二课时

--1.3.3 第三课时

--1.3.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课前预习

--1.4.1 第一课时

--1.4.2 第二课时

--1.4.3 第三课时

--1.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等

-民法学总论第一章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初级) 课件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课前预习

--2.1.1 第一课时

--2.1.2 第二课时

--2.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课前预习

--2.2.1 第一课时

--2.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课前预习

--2.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课件

第三章 自然人

-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课前预习

--3.1.1 第一课时

--3.1.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课前预习

--3.2.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3 监护

--课前预习

--3.3.1 第一课时

--3.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课后习题作业作业(进阶)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

第四章 法人制度

-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课前预习

--4.1.1 第一课时

--4.1.2 第二课时

--4.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课前预习

--4.2.1 第一课时

--4.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课前预习

--4.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五章 民事权利

-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课前预习

--5.1.1 第一课时

--5.1.2 第二课时

--5.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课前预习

--5.2.1 第一课时

--5.2.2 第二课时

--5.2.3 第三课时

--5.2.4 第四课时

--5.2.5 第五课时

--5.2.6 第六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课前预习

--5.3.1 第一课时

--5.3.2 第二课时

--5.3.3 第三课时

--5.3.4 第四课时

--5.3.5 第五课时

--5.3.6 第六课时

--5.3.7 第七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4 虚拟财产权

--课前预习

--5.4.1 第一课时

--5.4.2 第二课时

--5.4.3 第三课时

--5.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民事权利一章 (初级课件)

-民事权利(初级)课件

第六章 法律行为

-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课前预习

--6.1.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课前预习

--6.2.1 第一课时

--6.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6.3 意思表示

--课前预习

--6.3.1 第一课时

--6.3.2 第二课时

--6.3.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课前预习

--6.4.1 第一课时

--6.4.2 第二课时

--6.4.3 第三课时

--6.4.4 第四课时

--6.4.5 第五课时

--6.4.6 第六课时

--6.4.7 第七课时

--6.4.8 第八课时

--6.4.9 第九课时

--6.4.10 第十课时

--6.4.11 第十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课前预习

--6.5.1 第一课时

--6.5.2 第二课时

--6.5.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6 法律行为解释

--课前预习

--6.6.1 第一课时

--6.6.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七章 代理制度

-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课前预习

--7.1.1 第一课时

--7.1.2 第二课时

--7.1.3 第三课时

--7.1.4 第四课时

--7.1.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7.2 代理权

--课前预习

--7.2.1 第一课时

--7.2.2 第二课时

--7.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3 无权代理

--课前预习

--7.3.1 第一课时

--7.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课前预习

--7.4.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第八章 诉讼时效

-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课前预习

--8.1.1 第一课时

--8.1.2 第二课时

--8.1.3 第三课时

--8.1.4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课前预习

--8.2.1 第一课时

--8.2.2 第二课时

--8.2.3 第三课时

--8.2.4 第四课时

--8.2.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课前预习

--8.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课前预习

--8.4.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课前预习

--8.5.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考试

-期中考核(初级)

课程资源

-综合讨论题一

-综合讨论一(补充)

-综合立法资料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

-《禁止儿童代言广告的法理辨析与解释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民法典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6.4.3 第三课时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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