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总则原理拓展 > 第一章 民法的概述 >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 1.3.1 第一课时
第一章第三节
下面我们讲第三节民法适用中公法和私法关系
我们知道民法的本质是私法
是调整私人利益的法律
民法的私法地位是
以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其它的法律部门为参照
对比刑法 行政法 法院组织法 程序法等公法
民法是侧重保护私人主体
民事权利和私人利益的法律
民法的性质是实体法 基本法
但是这些最终要落实到民法的私法属性上
我们有这个意识
在本科基础知识中就可以知道
在处理公法和私法关系上
公法是以法定为原则
私法是以自治为原则
公法是法无规定视为越权
私法是法无规定视为自由
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适用不同的调整原则
我们拓展的内容是公法和私法交叉案件的处理
涉及两方面问题
第一个是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
第二个是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
第一是民事和刑事
第二是民事和行政两个方面
首先我们介绍一下关于民事和刑事交叉案件
实务中存在处理上的不同
案例一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载明
被告人邱芳以高息揽存为名 经中间人帮助
将辽宁省大连市潘首相介绍到泗县农合行存款
2011年3月27日
潘首相办理了5000万元的个人定期存单
被告人高伟将潘首相的5000万元
个人定期存单密码挂失
并将重置的密码和潘首相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邱芳
2011年3月31日
邱芳将伪造的存单身份证复印件
密码交给另外一个人叫夏伟祥
指使其到营业部通过高伟
将5000万元的存款提取走
夏伟祥5000万元的钱拿哪去了
他将其中3000万元存入以潘首相身份证复印件
开立的另一账户 之后被邱芳和夏伟祥分次取出
另2000万元存入到
大连金鼎恒安工贸有限公司的账户
2011年4月
邱芳通过中间人汇款给潘首相
期间账户利息一共800万元
至案发潘首相5000万元的本金没归还
潘首相个人得到利息800万元
就5000万元的本金出现争议
本案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2014年3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
判令农合社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
支付潘首相存款本金4200万元
因为农合社已经给付利息800万元
农合行不服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从这个案件中 我们看到这是一个
银行和其他工作人员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犯罪
和其他罪名的一个犯罪
案件已经启动刑事程序
到了逮捕阶段
但是法院没有刑事判决
民事诉讼已经完成了
从一审到二审案件显示出的问题是
在刑事和民事交叉的案件中
刑事案件还没有终结 民事案件不仅启动
而且已经得到了处理
另一个判决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
关于丁秀清犯有诈骗罪的判决书
在第四页中认定
被告人丁秀清在侦查机关供述
2006年到2007年11月间
其以保险公司需要垫付保费的名义
以高息让被告人投保
一共骗取了40余名被害人6236万元的钱款
讫给保险人出具收款收据的钱没交到保险公司
也就说这个钱被丁秀清自己拿走了
却以保险公司名义开出收据
丁秀清的赃款包括原告所主张的123万元的保费
被告 也就是民事诉讼之被告沈阳人寿保险公司
至今也没有收到所谓的保费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
关于丁秀清犯有诈骗罪的判决
2014年法院作出的判决
认定了丁秀清出具借条进行高息揽存
等等借贷关系的事实 2007年11月
丁秀清以支付利息的名义归还了原告5万块钱
其他的借贷关系已经由生效判决确认
丁秀清以保费名义让原告存钱 然后给原告利息
实际上是一个高息借贷
受害人之一刘伟
在2008年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沈阳市人保公司返还他借出去的钱
名义上的保费153万元并支付同期存贷款的利息
沈河法院立案受理了 但是经过二审
法院驳回了刘伟的起诉
理由是
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丁秀清在逃 无法查清事实
2014年12月关于丁秀清的刑事判决生效
现在刘伟再次向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和前述相同 2016年7月
沈河区人民法院以不构成表见代理为由
驳回了原告要求人保公司返还保费的诉讼请求
第二个案件体现了
刑事案件在犯罪嫌疑人在逃期间
在侦查阶段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不能够启动
因为事实没有查清
在刑事案件判决生效之后
才受理了当事人起诉并且做出了判决
这两个案件对比起来
实际上是一个民刑交叉案件
并且案情都是
原告先和一个法人主体发生法律关系
法人的工作人员出现了犯罪问题
把合同款自己侵占了或者诈骗占有了
受害人作为民事的原告提起诉讼
一个案件是受理并且做出判决
另一个案件是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没有给诉权
同类案件出现了不同的处理方法
这是民事和刑事交叉的案件我们研究问题的起点
第二类案件
民事和行政交叉案件中也有一些争议的问题
案例是2009年 某村村民委员会与镇政府达成协议
将村的农地19亩转让给政府 每亩12万元
合同有村委会的盖章和村主任的签字
但是没有通过村民大会的决议程序
2010年土地的地籍已经变更为镇政府
土地所有人已经改变了
村民多次上访无果
2016年村委会主任
因刑事责任服刑
新上任村主任就以村委会名义起诉
认为和政府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
要求返还土地
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后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驳回起诉
告知当事人按照行政诉讼处理
就是到行政机关把地籍撤销
第二种观点认为
当事人诉请的是合同效力问题
应当受理并且按照合同效力
查看是否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如果违反了土地管理法
则合同无效应当赔偿有关的损失 返还财产
第三种观点认为
民事合同的效力应当与行政登记一并处理
当事人如果在这个案件中提出撤销登记
法院可一并处理
也就是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
将两个问题一起解决
在这个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三种观点
应用什么来评析 分析
实际上是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交叉问题
从当事人起诉表象来看
只起诉了一个合同
这是一个民事问题
当民事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
可以按照返还财产的民事判决
到行政部门去撤销原来的登记
启动行政变更程序
还可以按照新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合同在效力认定和登记这两方面一并处理
也就是说可以告一个行政诉讼
然后附带在行政诉讼中确认合同无效
既有多种解决方案
体现了行政和民事案件交叉问题的争议程度
由于新行政诉讼法的出台
还不像刑事和民事交叉那样复杂 那么激烈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课前预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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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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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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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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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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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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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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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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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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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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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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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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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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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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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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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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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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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虚拟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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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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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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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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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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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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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法律行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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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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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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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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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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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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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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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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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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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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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中考核(初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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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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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