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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第一课时在线视频

下一节:课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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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第一课时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第二节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

一样 我们由一个案例来引出我们的问题

这个案例是郑某某诉房地产开发商

房屋买卖纠纷案

1997年7月出生的郑某某

是仙游县某中专学校一年级的在校学生

2015年2月9日

郑某某与仙游县一房产开发商签订了

商品房认购书

认购了一套面积为107.94平方米的套房

当天便交了5万元定金

一个多月后郑某某起诉到仙游县法院

要求开发商退还5万元的定金

郑某某诉称因看到被告的商品房广告很动心

在未经父母同意下便擅自到被告营销处

交纳定金订购房屋

回家后遭到父亲的极力反对

而自己正在读书

未经父母认同是完全无力购置房屋的

郑某某认为自己在签订认购书时未满18周岁

且是在校学生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该认购行为是无效的

开发商便称原告郑某某前往营销中心

签订认购书时

是由其父及两位亲朋陪同

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

可以合理推定该认购书是原告

及其法定代理人郑某某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

认购书合法有效

另外认购书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

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

商品房预约合同生效后

一方当事人未尽义务

导致合同谈判磋商不能进行构成违约

原告无故不履行合同义务

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达成

应承担违约责任

故原告交付的认购定金5万元

应当适用定金法则 被告不予退还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供的监控录像中

虽然体现原告之父陪同原告一起到

被告的营销中心

但无法体现原告在签订认购书和交纳定金时

其父在场参与具体活动

因原告签订认购书时未满18周岁

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认购房屋的行为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

是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况且原告还是在校学生 没有生活来源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145条规定

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因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

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故被告依据该认购书

收取的商品房认购定金5万元应予返还原告

据此判决开发商返还郑某某定金5万元

这就是一个案例

这个案例是呃最高院的指导案例之一

读完这个案例请同学们思考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第二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是怎样的

这是这两个问题

带着这两个问题我们一样

基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的基础知识

我们做一个回顾

第一个问题就是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以及其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是什么

民事行为能力它是

自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亲自参加民事行为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叫做民事行为能力

那么决定一个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有两个判断的因素

第一个是看清年龄 特别是未成年人

他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主要是看年龄

第二个是其智力状况

这是两个判断的因素

那么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与民事权利能力有什么样的区别

又有什么样的联系

首先两者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

权利能力解决谁是主体的问题

而行为能力解决

谁可以以自己的意思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

这是第一个差别

第二个享有者的范围不同

所有主体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并不是所有主体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我们说让十岁的孩子去打酱油没有问题

但是你让十岁的孩子去买一辆汽车就有问题了

这里是什么问题呢

就是十岁的孩子是不是具有 买汽车的

民事权利能力问题 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第三个不同是起始时间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而行为能力始于取得意思能力

丧失于意思能力 灭失

那么上诉三点是两者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与权利能力它们的差别

他们的联系是一句话可以概括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首先要取得民事主体资格 其次我们再谈

是否能以自己的意思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这是这个问题

接下来我们来具体看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确定标准问题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为什么放在这给大家详细讲

原因就是民法总则对于民法通则进行了修改

一个年龄上的修改

我们民法通则原来对于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

标准界定是多少 几岁

是十岁

民法总则出台之后

它的界定标准降了两岁

现在是八岁

我们具体来看

民法总则十七条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十七条界定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标准

18周岁

18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九条规定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八周岁这样的一个

无民事行为能力

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划分标准

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通过这个十八十九二十条

我们可以清楚地得出一个结论

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确定标准

我们刚才说了

对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确定标准有两个要素

两个因素

第一个就是看年龄

我们来看年龄不满八周岁的自然人

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满八周岁不满18周岁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里有一个特殊情况

就是已满16周岁

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是一个特殊情况

那么除此之外

我们说18周岁以上的或者已满16周岁

能够以自己生活自己的收入

为生活主要来源的人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是这个作为因素之一

年龄作为因素之一

来判断行为民事行为能力

还有一个因素

我们说这个能否辨认自己行为的

我们说这智力状况也是判断

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个标准

第三个问题

在第三个问题中

我们来详细探讨这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是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的确定标准

没提成年人已满18周岁对吧

第21条规定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适用情况规定

第22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或者与其治理精神健康状况

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那么第21 22条规定了

成年的无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确定标准

就是以意识状况以及智力精神状况为标准

那么《民法总则》第21 22条

与之前《民法通则》有什么区别

《民法通则》主要强调的是什么

精神病人以及痴呆患者的问题

那么《民法总则》21 22条

除了精神病人和痴呆患者之外

认为他们不能辨认自己的意思能力

意思 没有这个意思能力之外

还有另外一种扩张的可能性

法条当中没有明确表示 比如说吸毒成瘾的人

是否能够列为无限人

我们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赌博成瘾的人

最近世界卫生组织说打游戏成瘾

经过医生鉴定可以列为精神病人

我们相关的法律上是否有所反应

打游戏成瘾者是否能列为无限人

这是一个问号 是一个思考

那么这个案件的核心理论问题我们来讨论一下

就是案件当中郑某某未满18周岁

而且他在上学 明显他是不能够以自己的收入

维持自己的生活的

那么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及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判断问题

什么是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纯获利益的行为是指能够获得利益

但不负有法律上的负担这样的行为

比如说接受奖励 赠予以及报酬

这都属于纯获利的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唯一的纯获利行为

不需要其法定代理人及其监护人的

同意或者追认就可以生效

第二个问题

什么叫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个判断它并不需要

所谓的十分专业的法律知识来判断

而是普通人理解的

比如说8周岁的孩子可以做的事情

比如说让他去打个酱油买根铅笔这些事情

那比如说让8周岁的孩子

我们或者说12周岁的孩子

或者说郑某某那样快满18周岁的孩子

让他去买商品房

我们可以判断以我们普通人的理解

他这个行为未经同意和追认

应该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限制行为能力人为以上两种行为

也就是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及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无需法定代理人追认

该立法导向也就是我们民法总则中的立法导向

就是确立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而非保护相对人我们在这多说一句

比如说为什么

立法者把10周岁的这样的

年龄的标准降到8周岁呢

这个也是适应了我们时代的发展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以及教育程度以及孩子的眼界的开阔程度

不断的增长

孩子的成熟度已经提高了

8岁孩子能做的事情有很多

比如说手机支付的问题

我们都要考虑这些问题

那随着这些变化发展

我们的法律也应该顺应时代变化发展

所以立法者在民法总则立法的时候

就把10周岁的这样的

一个年龄的划分降了2岁

变成了8周岁

第二个问题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

那么这个问题实际上存在四种形态

第一种形态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未被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之前

属于效力待定

不能一概的否定或者肯定其效力

第二种形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被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之后

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无需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他就发生法律效力的

这个是我们刚才讲过的

第四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同时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不追认的

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那么我们回到这个案例当中的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问题

第一个就是要看年龄

我们说有一个8周岁

有一个16岁 有一个18岁

这其中怎么个规定同学们要记住

第二个我们要看智力状况

同学们要一改往日的对精神病人

痴呆患者仅局限于这个标准

我们要扩大这个把思维放开

这种智力状况的情况有很多那么这是两个标准

第二个问题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为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

刚才我们说了有四种可能性

回顾我们本案当中

郑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的父亲不同意他购买商品房

我们说这种情况下未经同意和追认

他不同意不追认 明确表示了不同意不追认

他的这个购买商品房的这种法律行为

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不发生法律效力

而且自始无效

所以人民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

郑某某定金5万元

民法总则原理拓展课程列表:

第一章 民法的概述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课前预习

--1.1.1 第一课时

--1.1.2 第二课时

--1.1.3 第三课时

--1.1.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课前预习

--1.2.1 第一课时

--1.2.2 第二课时

--1.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课前预习

--1.3.1 第一课时

--1.3.2 第二课时

--1.3.3 第三课时

--1.3.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课前预习

--1.4.1 第一课时

--1.4.2 第二课时

--1.4.3 第三课时

--1.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等

-民法学总论第一章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初级) 课件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课前预习

--2.1.1 第一课时

--2.1.2 第二课时

--2.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课前预习

--2.2.1 第一课时

--2.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课前预习

--2.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课件

第三章 自然人

-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课前预习

--3.1.1 第一课时

--3.1.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课前预习

--3.2.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3 监护

--课前预习

--3.3.1 第一课时

--3.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课后习题作业作业(进阶)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

第四章 法人制度

-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课前预习

--4.1.1 第一课时

--4.1.2 第二课时

--4.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课前预习

--4.2.1 第一课时

--4.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课前预习

--4.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五章 民事权利

-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课前预习

--5.1.1 第一课时

--5.1.2 第二课时

--5.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课前预习

--5.2.1 第一课时

--5.2.2 第二课时

--5.2.3 第三课时

--5.2.4 第四课时

--5.2.5 第五课时

--5.2.6 第六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课前预习

--5.3.1 第一课时

--5.3.2 第二课时

--5.3.3 第三课时

--5.3.4 第四课时

--5.3.5 第五课时

--5.3.6 第六课时

--5.3.7 第七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4 虚拟财产权

--课前预习

--5.4.1 第一课时

--5.4.2 第二课时

--5.4.3 第三课时

--5.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民事权利一章 (初级课件)

-民事权利(初级)课件

第六章 法律行为

-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课前预习

--6.1.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课前预习

--6.2.1 第一课时

--6.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6.3 意思表示

--课前预习

--6.3.1 第一课时

--6.3.2 第二课时

--6.3.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课前预习

--6.4.1 第一课时

--6.4.2 第二课时

--6.4.3 第三课时

--6.4.4 第四课时

--6.4.5 第五课时

--6.4.6 第六课时

--6.4.7 第七课时

--6.4.8 第八课时

--6.4.9 第九课时

--6.4.10 第十课时

--6.4.11 第十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课前预习

--6.5.1 第一课时

--6.5.2 第二课时

--6.5.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6 法律行为解释

--课前预习

--6.6.1 第一课时

--6.6.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七章 代理制度

-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课前预习

--7.1.1 第一课时

--7.1.2 第二课时

--7.1.3 第三课时

--7.1.4 第四课时

--7.1.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7.2 代理权

--课前预习

--7.2.1 第一课时

--7.2.2 第二课时

--7.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3 无权代理

--课前预习

--7.3.1 第一课时

--7.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课前预习

--7.4.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第八章 诉讼时效

-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课前预习

--8.1.1 第一课时

--8.1.2 第二课时

--8.1.3 第三课时

--8.1.4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课前预习

--8.2.1 第一课时

--8.2.2 第二课时

--8.2.3 第三课时

--8.2.4 第四课时

--8.2.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课前预习

--8.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课前预习

--8.4.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课前预习

--8.5.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考试

-期中考核(初级)

课程资源

-综合讨论题一

-综合讨论一(补充)

-综合立法资料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

-《禁止儿童代言广告的法理辨析与解释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民法典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3.2.1 第一课时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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