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总则原理拓展 > 第三章 自然人 > 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3.2.1 第一课时
第二节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
一样 我们由一个案例来引出我们的问题
这个案例是郑某某诉房地产开发商
房屋买卖纠纷案
1997年7月出生的郑某某
是仙游县某中专学校一年级的在校学生
2015年2月9日
郑某某与仙游县一房产开发商签订了
商品房认购书
认购了一套面积为107.94平方米的套房
当天便交了5万元定金
一个多月后郑某某起诉到仙游县法院
要求开发商退还5万元的定金
郑某某诉称因看到被告的商品房广告很动心
在未经父母同意下便擅自到被告营销处
交纳定金订购房屋
回家后遭到父亲的极力反对
而自己正在读书
未经父母认同是完全无力购置房屋的
郑某某认为自己在签订认购书时未满18周岁
且是在校学生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该认购行为是无效的
开发商便称原告郑某某前往营销中心
签订认购书时
是由其父及两位亲朋陪同
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
可以合理推定该认购书是原告
及其法定代理人郑某某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
认购书合法有效
另外认购书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
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
商品房预约合同生效后
一方当事人未尽义务
导致合同谈判磋商不能进行构成违约
原告无故不履行合同义务
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达成
应承担违约责任
故原告交付的认购定金5万元
应当适用定金法则 被告不予退还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供的监控录像中
虽然体现原告之父陪同原告一起到
被告的营销中心
但无法体现原告在签订认购书和交纳定金时
其父在场参与具体活动
因原告签订认购书时未满18周岁
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认购房屋的行为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
是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况且原告还是在校学生 没有生活来源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145条规定
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因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
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故被告依据该认购书
收取的商品房认购定金5万元应予返还原告
据此判决开发商返还郑某某定金5万元
这就是一个案例
这个案例是呃最高院的指导案例之一
读完这个案例请同学们思考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第二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是怎样的
这是这两个问题
带着这两个问题我们一样
基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的基础知识
我们做一个回顾
第一个问题就是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以及其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是什么
民事行为能力它是
自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亲自参加民事行为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叫做民事行为能力
那么决定一个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有两个判断的因素
第一个是看清年龄 特别是未成年人
他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主要是看年龄
第二个是其智力状况
这是两个判断的因素
那么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与民事权利能力有什么样的区别
又有什么样的联系
首先两者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
权利能力解决谁是主体的问题
而行为能力解决
谁可以以自己的意思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
这是第一个差别
第二个享有者的范围不同
所有主体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并不是所有主体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我们说让十岁的孩子去打酱油没有问题
但是你让十岁的孩子去买一辆汽车就有问题了
这里是什么问题呢
就是十岁的孩子是不是具有 买汽车的
民事权利能力问题 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第三个不同是起始时间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而行为能力始于取得意思能力
丧失于意思能力 灭失
那么上诉三点是两者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与权利能力它们的差别
他们的联系是一句话可以概括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首先要取得民事主体资格 其次我们再谈
是否能以自己的意思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这是这个问题
接下来我们来具体看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确定标准问题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为什么放在这给大家详细讲
原因就是民法总则对于民法通则进行了修改
一个年龄上的修改
我们民法通则原来对于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
标准界定是多少 几岁
是十岁
民法总则出台之后
它的界定标准降了两岁
现在是八岁
我们具体来看
民法总则十七条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十七条界定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标准
18周岁
18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九条规定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八周岁这样的一个
无民事行为能力
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划分标准
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通过这个十八十九二十条
我们可以清楚地得出一个结论
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确定标准
我们刚才说了
对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确定标准有两个要素
两个因素
第一个就是看年龄
我们来看年龄不满八周岁的自然人
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满八周岁不满18周岁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里有一个特殊情况
就是已满16周岁
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是一个特殊情况
那么除此之外
我们说18周岁以上的或者已满16周岁
能够以自己生活自己的收入
为生活主要来源的人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是这个作为因素之一
年龄作为因素之一
来判断行为民事行为能力
还有一个因素
我们说这个能否辨认自己行为的
我们说这智力状况也是判断
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个标准
第三个问题
在第三个问题中
我们来详细探讨这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是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的确定标准
没提成年人已满18周岁对吧
第21条规定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适用情况规定
第22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或者与其治理精神健康状况
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那么第21 22条规定了
成年的无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确定标准
就是以意识状况以及智力精神状况为标准
那么《民法总则》第21 22条
与之前《民法通则》有什么区别
《民法通则》主要强调的是什么
精神病人以及痴呆患者的问题
那么《民法总则》21 22条
除了精神病人和痴呆患者之外
认为他们不能辨认自己的意思能力
意思 没有这个意思能力之外
还有另外一种扩张的可能性
法条当中没有明确表示 比如说吸毒成瘾的人
是否能够列为无限人
我们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赌博成瘾的人
最近世界卫生组织说打游戏成瘾
经过医生鉴定可以列为精神病人
我们相关的法律上是否有所反应
打游戏成瘾者是否能列为无限人
这是一个问号 是一个思考
那么这个案件的核心理论问题我们来讨论一下
就是案件当中郑某某未满18周岁
而且他在上学 明显他是不能够以自己的收入
维持自己的生活的
那么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及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判断问题
什么是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纯获利益的行为是指能够获得利益
但不负有法律上的负担这样的行为
比如说接受奖励 赠予以及报酬
这都属于纯获利的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唯一的纯获利行为
不需要其法定代理人及其监护人的
同意或者追认就可以生效
第二个问题
什么叫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个判断它并不需要
所谓的十分专业的法律知识来判断
而是普通人理解的
比如说8周岁的孩子可以做的事情
比如说让他去打个酱油买根铅笔这些事情
那比如说让8周岁的孩子
我们或者说12周岁的孩子
或者说郑某某那样快满18周岁的孩子
让他去买商品房
我们可以判断以我们普通人的理解
他这个行为未经同意和追认
应该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限制行为能力人为以上两种行为
也就是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及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无需法定代理人追认
该立法导向也就是我们民法总则中的立法导向
就是确立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而非保护相对人我们在这多说一句
比如说为什么
立法者把10周岁的这样的
年龄的标准降到8周岁呢
这个也是适应了我们时代的发展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以及教育程度以及孩子的眼界的开阔程度
不断的增长
孩子的成熟度已经提高了
8岁孩子能做的事情有很多
比如说手机支付的问题
我们都要考虑这些问题
那随着这些变化发展
我们的法律也应该顺应时代变化发展
所以立法者在民法总则立法的时候
就把10周岁的这样的
一个年龄的划分降了2岁
变成了8周岁
第二个问题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
那么这个问题实际上存在四种形态
第一种形态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未被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之前
属于效力待定
不能一概的否定或者肯定其效力
第二种形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被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之后
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无需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他就发生法律效力的
这个是我们刚才讲过的
第四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同时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不追认的
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那么我们回到这个案例当中的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问题
第一个就是要看年龄
我们说有一个8周岁
有一个16岁 有一个18岁
这其中怎么个规定同学们要记住
第二个我们要看智力状况
同学们要一改往日的对精神病人
痴呆患者仅局限于这个标准
我们要扩大这个把思维放开
这种智力状况的情况有很多那么这是两个标准
第二个问题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为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
刚才我们说了有四种可能性
回顾我们本案当中
郑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的父亲不同意他购买商品房
我们说这种情况下未经同意和追认
他不同意不追认 明确表示了不同意不追认
他的这个购买商品房的这种法律行为
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不发生法律效力
而且自始无效
所以人民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
郑某某定金5万元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3 监护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课后习题作业作业(进阶)
-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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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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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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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虚拟财产权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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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6.3 意思表示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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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课前预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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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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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法律行为解释
--课前预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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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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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7.2 代理权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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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无权代理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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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课前预习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课前预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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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中考核(初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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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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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