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总则原理拓展 > 第五章 民事权利 > 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5.2.2 第二课时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它的发展趋势
这个发展趋势我们从三个方面去说
第一 从法律形式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它从原来的判例法走向了成文法
它最初发端于法国的判例
刚才我们已经谈到了两个判例
但是后来这种形式它远远的不能适用于
我们法律的这种需要
所以我们就通过立法的方式
采取了明文的规定
为它确定了一个立法的依据
第二个 在立法例上
它有从主观主义向客观主义
发展的这样一种趋势
主观主义是我们要强调
你滥用的这个事件本身
有没有一个主观上的目的
比如说以《德国民法典》为例
它是这样说的
权利之行使不得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
比如说强调你主观目的是损害他人
那这是一种主观主义
但是到了后来
《瑞士民法典》它已经发生了那种转向
《瑞士民法典》是怎么说的
权利的滥用不受法律保护
它不再强调主观目的
是不是要以损害他人为目的
所以它变成了客观主义
而这种立法体例当然为大多数国家所仿效
你比如说日本 巴西
还有前苏联 匈牙利 波兰
都采取了这种客观主义
大家来看一下我们国家这个立法
说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这是一种主观主义的立法
还是客观主义
客观主义 它没有强调你主观目的
所以我们看的不是你的主观目的是什么
我们看的是结果
客观上有没有对于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造成这样一种影响
第三 在适用对象上
由最初的物权
尤其是所有权扩展到了一切权利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我们从《罗马法》那你就可以看到
最初是适用于所有权这种相邻关系的
而判例大多数也是跟所有权相邻关系相关的
但是到了后来它逐渐扩展了
包括其他的物权的形式
债权还有这个知识产权
人身权在内的一切的私权
你比如说 债权里边的代位权 撤销权
在没有明确具体制度之前
其实都是对于权利的一种滥用
你这种权利的滥用 你说我有债权
我当然可以实现债权这种转让
但你一旦转让会怎么样
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没有规定代位权
那我们用什么 用这种制度
当然你会发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它其实还有一个功能
它会催生具体制度的形成
另外在知识产权领域里边
这种禁止权利滥用也是非常明显
在知识产权领域很多人在研究
说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
在知识产权领域里边 它如何适应
比如说以商标权为例
商标权这种滥用是非常多的
尤其以驰名商标为例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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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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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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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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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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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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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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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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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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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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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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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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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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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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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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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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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虚拟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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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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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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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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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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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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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法律行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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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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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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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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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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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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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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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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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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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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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中考核(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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