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总则原理拓展 >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 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 2.2.2 第二课时
这样现行民法基本原则
我们说一共有七个
它们之间在内在的逻辑是如何进行配置呢
我们看一下
在现行的民法基本原则里边
前三项平等 意思自治和权利保护原则
在理论上我们可以概括为公理性的原则
它是体现民法最基本特点最基本价值的东西
它是解释民法是什么
具有民法哲学的意义
它是对民法规则的一种最高度抽象
民法哲学是什么
也就是说解释民法的本质是什么
就好像我们解释人是什么
这种哲学命题是一样的
早期哲学家把人是归纳为道德的动物
现代存在主义哲学认为人是思想的载体
叫我思故我在
没有思想人是没有意义的
或者说人就是行尸走肉
作为本源的东西
民法哲学
平等原则讲的是民法和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就是之所以叫做民法的原因
那么意思自治讲的是
民法最本质的是要保护当事人的自由
最后权利保护是这种自由获得的结果和出发点
要在法律上给予确认和保障
所以民法公理性的这三个原则
解决的是什么
民法从哪里来 民法到哪里去
简单来说就是你是什么 你要干什么
是一个最高度的一个范畴性的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
不论近代民法 现代民法怎么变
这三个原则都是不离始终的
所以它叫公理性原则不容置疑的
那么民法发展现在社会
我们知道现代社会近代民法的原则发生了变化
那么近代民法是在权利本位之下
现代社会要对权利进行限制
权利和义务相结合
有的把这种权利义务的结合又叫社会本位
总之现代民法是在私权神圣的基础上
要对私的自治要有公的干预
就是私人利益要兼顾社会利益
这样在民法原则之下
就又产生了诚实信用 平等 公序良俗原则
在我们国家又有一个特殊的绿色原则
也就是说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这几个原则它的作用是什么呢
它是对前面的公理性的原则
对权利的保护和权利的自由要进行调整
要给它们设定边界
所以我们可以把后边这几个原则
叫做调整性原则或者叫边界性原则
如果把前边的公理性原则叫做私的保障
后边应该是公的限制
怎么限制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协调市场交易主体之间
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出现问题解决的是相对权
诚实守信
公平原则解决的是以公平观念
来合理调整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
也就是说利益分配的问题
公序良俗解决的是道德问题
绿色原则解决的是特定的资源和环境领域
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所以在公的干预是逐渐限制权力的自由
我们前边讲的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这两个类似于都是从私的角度
处理当事人间你和他的关系
私的关系之间要进行平衡
后边这个公序良俗和绿色原则
都是从公的角度
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来对它进行限制
所以我们在内在逻辑上
就民法的这几个原则
实际上是一个相互衔接非常周延的逻辑体系
所以在适用的时候
我们要知道它们之间的关系
就意味着整个的这个原则之间我们应该通盘考虑
同时调整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它们之间是有矛盾的
所以不能既选公理性原则又选调整性原则
应当做一定的不同的配置
在不同案件中要做出不同的选择
这样这几个原则之中
公的限制这一方面
它代表的是公共利益
代表的是司法或者说国家公权力
对当事人行为的一种干预
就要按照比例原则
就是体现国家行政权干预的原则
要考虑它的适度问题
我们把这几个原则的关系做的概括
这样的一个图示
公理性原则和边界性原则
平等原则是基础
民事权益保护是目标
意思自治是核心
这几个原则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私的限制
绿色公序良俗
这个是从公共角度作出的限制
那么这几个原则它们之间的冲突协调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注意它的应用
这个原理我们在这个案例中可以适用
对赌协议
我们还可以查最高法院的判决
案情是2007年
由香港公司独资设立的金鹰公司和投资公司
香港公司三方签订增资协议
约定投资公司以注册资金
及增资款的名义投入金鹰公司资金
2000万元
如果金鹰公司两年内
实际净利润达到3000万元
则投资公司有权从经营公司获得补偿
如果没有履行补偿得义务
投资公司有权要求香港公司履行补偿义务
并约定了计算的公式
2009年由于金鹰公司
获得巨腐的盈利
达到了约定投资公司据此获利的这种条件
现在它就要求金鹰公司和香港公司
来履行补偿义务
就给他再补1900万
对赌协议是什么意思
实际上是个引资协议
我对一个公司进行投资
投资方投资是为了挣钱的
如果这个公司盈利了
这个投资就按照股东来进行分配
按照股权来进行分配
但是如果他亏损了
没有达到这个条件
你就应当给我补偿
那要退股
也就是说我这个投资
在你这长期作为股东是有条件的
你在盈利多少水平才能让我做这个股东
否则亏损了我就要撤出
作为吸引资金的方式
在案例中是股东来吸引资金
现在达到了约定的条件
当事人就起诉金鹰公司和香港公司
履行补偿的义务
这种协议关系和我们通常的股东出资关系
是不一样的
股东你只要出资了
永远是不能撤回去的
出资是永久的转移所有权
现在能不能说对赌约定是公司法上出资协议
不能
它是当事人的一种投资的设计
这种设计按照意思自治原则
我们要考虑它是否损害公共利益
也就是说相关利益的当事人
比如说公司
如果他撤资了是不是受到了损害
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的安全是否容易因撤资受到损害
这个案例中
由于当事人之间协议是和股东签的
不是和公司之间签的
所以我们前面考虑这两个损害都不存在
而且在案件事实中投资确实还是盈利了
这样法院就认为协议实际上
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投资的设计
这个投资的设计应当怎么办
在判例中法院认为
对赌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为补偿的条件成就
但是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
引资者应履行承诺 履行补偿的义务
我们的问题是
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和诚实信用两个是否需要在判决中同时引用
没有必要
因为我们前面讲了意思自治是公理性原则
而诚实信用是限制性原则
我们用一个就可以了
这两个原则之间实际上
是互相限制是有矛盾的
意思自治当事人达成协议了
有协议就可以了
不需要用诚实信用原则
因为当事人任意的约定
可起到规则的作用
这个约定关键得问题是在公司法中
没有对它的规定
如何处理
就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守信
来履行当事人的约定
这两个原则中我们只选一个原则做出判决
在引用民法基本原则的时候才妥当一些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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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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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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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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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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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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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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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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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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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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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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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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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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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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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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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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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虚拟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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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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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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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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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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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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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法律行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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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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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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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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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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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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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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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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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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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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