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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第一课时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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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第一课时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好 各位同学大家好

下面我们进行民事权利的第三节的学习

一般人格权的类型化的研究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

为什么我们要对一般人格权

进行一个类型化的研究

贝卡利亚在他的书里边

提到这样一句话

说一切违背人自然情感法律的命运

就如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

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

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 并逐渐地溃灭

那也就是说法律

要尽可能的把人的情感纳入其中

遵从人的感知 感觉 感受

因为所有的法说到底都是人法

对于人的情感的这种尊重

我们是通过人格权制度来实现

在人格权上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人格的利益

我们通过法律的那种设计

它是有一个体系的

首先在第一层次上

我们要对于具体的人格利益

进行具体人格权的赋予

比如说针对隐私的利益 我们赋予了隐私权

名誉的利益赋予了名誉权

健康的利益赋予了健康权 等等等等

这是具体人格权层次对于人格利益的保护

但是 你会发现对于第一层次的

这种保护具体人格权的保护

并没有把全部

我们应当保护的人格利益纳入其中

这就像一层大网一样 还有漏网之鱼

那对于漏网的人格利益

我们要通过制度上的设计

也就是第二层次的一般人格权

对它进行一个保护

这个保护类似于兜底性质的这样一种保护

这样我们就通过具体人格权

再加上一般人格权

构建了对于人格利益非常严密的保护的体系

那这里边有个问题

说我们国家立法真的规定一般人格权了吗

我们来看一下我们的立法

从我们的立法角度来说

一般人格权并没有明确的写出来

它是通过其他的表现方式体现出来的

大家看《民法总则》一百零九条

它提到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那这里边的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

它就应当属于人格权的范畴

具体来说 就属于一般人格权的范畴

另外

我们刚才也谈到了《侵权责任法》的第二条

第二条它用的条款

是一种开放性的表述方式

等人身和财产权益

那这个等人身权益 也就意味着

除了上面所列举的

生命权 健康权 姓名 名誉 荣誉 肖像

隐私 婚姻自主之外这些人身权

还应当有其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

这样一种人格利益

而这些就应当是一般人格权的任务

我们的立法没有明确规定

一般人格权相比

我们的司法它的表现就非常的明确

那这边形成了一个对比

大家可以看最高人民法院

2008年民事案由的规定当中

它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里边

首先大家看人格权纠纷的一到八

都是具体人格权的纠纷

然后到了第九 出来了一个民事案由

叫一般人格权的纠纷

你看在司法

这个应该属于司法解释的这样一个范畴里边

它明确的用到了一个词叫一般人格权

而我们的立法并没有用这样一个词

大家注意 在2009年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随之最高人民法院又把《民事案由规定》

重新的去进行了这样一种调整

调整之后你会发现没有任何的变化

在第九项里边仍然保持了一个说明

叫一般人格权

那也就意味着

我们的这个一般人格权

应当对应的就是我们《民法总则》里边所说的

人格尊严 人格自由 人格平等等

但是我们的《民法总则》

并没有将我们理论上所说的

一般人权内涵全部规定下来

它只规定了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

它没有规定什么 人格平等等的

这是我们的司法以及立法的一个表现

那么接下来我们来谈一个问题

说我们要对一般人格权进行类型化

它的价值在哪

我们有单纯的这样一个法律的规定

难道不足以保护一般人格权吗

这是我们提出来的问题

我们说一般人格权做一个抽象的概念

它当然有它的好处

好处就在于它可以把生活当中出现的

一些法律上应当保护的人格利益

都纳入到里边去

它就有一种开放性 但同时它也存在弊端

那这个弊端是什么

我们从《侵权责任法》的

基本范畴的角度去说明

《侵权责任法》它的基本范畴是说

《侵权责任法》一直都在

权益保护和自由保障之间

做出这样一种协调 平衡

作为权益保护来说是指哪一方

一般来说 这个权益保护都是原告方

原告方认为我的权益受到了这种侵害

而被告方就是什么人

行为人或者说我们说的侵权人

他认为我的自由应当受到保障

如果我们倾向于保护权益保护的话

也说权利人的权利保护的话

那等于我们偏向了一种固有的利益

比如说财产权和人身权

但如果我们说

我们倾向于保护侵权人的行为自由的话

这代表一种活动力

两者之间不可能说达到一个衡平

它一定是倾向一方

因为你最终要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如果认定构成侵权

等于对于权益保护进行了倾斜

如果我们说认定没有构成侵权

等于对于行为人的自由保障

进行了这样一种倾斜

两者之间其实是不可能达到衡平的

这其实是绝对权的一个特征

那我们说绝对权它有一个特征

我们说绝对权是一种对世权

意味着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义务主体不特定意味着

义务人都要附有一种

不得侵犯权利人权利的义务

而义务人怎么能知道自己有这样一种义务

他怎么知道

我不得做这个事 不得做那个事

我们说这个《侵权责任法》的第二条

其实就很明确地划定了一个你行为的空间

比如说人有生命权 有健康权

有姓名权等等

既然你知道法律上明确界定了

人有这么多的权利

当然你不能做侵犯这些权利的事情

所以绝对权的法律的明定

其实为行为人的行为自由

提供了一个界限

我的行为止于哪呢 止于那些绝对权

但是 你会发现

当我们面对一般人格权的时候

这个基本范畴划定起来就出现了一种困难

为啥呀 一般人格权它的内涵是不确定的

它的外延也是非常模糊的

它就为人的这种行为自由的划定

划定空间提供了一种阻碍

另外我们说这个权利它也没有公示

义务人他怎么能知道

我的行为止于这样一个空间呢

它没有这样一种界限

所以它不可避免的会为人的行为自由

造成一种阻碍

当然这个划定问题

一直以来无论是从立法

还是法理上都很难去进行解决

那大家来看一下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的司法解释当中

它规定了这样一个条款

这个条款当然是来源于

我们说德国的这样一种立法模式

大家看他首先列举了第一项 第二项

有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然后是第二

是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三

它又来了一个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

那大家看 说人身尊严和人格自由

能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存在呢

如果这样的话

似乎就可以划定一个行为人行为的空间了

我就知道我的界限在哪了

但是这样真的能达到这种效果吗 不能

为什么 这个主要是从尊严和自由

它的内涵上去说的 对吧

我们一般说尊严和自由都是从

法理的层面上 价值的层面上

去说这样一个东西的

也就说他已经达到了法律上

最抽象的这样一个概念

即使你把它规定成是一个权利

但是在实践当中你还是要解释

什么是尊严 什么是自由

那也就是说

即使这样规定解决不了实际的问题

那我们说

法律的本来的意义就在于实现自由

实现平等 尊严以及独立

你现在用这么大的一个帽子

扣到一般人格权的身上

说它是一个权利

这个只让这个制度走向一个极端

什么极端呢 一个极端就看起来很好用

但实际上没法用的 一个花架子

另外一方面就是极度强大 无所不用

什么都可以用 就这两个极端

怎么能更好地接近于利益和自由的平衡点呢

我们要想到一个方法

这个方法可以很好的去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就是我们要采取一种类型化的方法

这种类型化的方法

其实是对于抽象概念弊端的

一种克服类型化的方法

那我们说这个抽象的概念

它为正义的实现带来了很大的一个牵绊

那我们要采取一种类型化的方法

对于它进行这样一种限制

那么对于一般人格权

这样一种抽象的概念弊端

如何去进行克服呢

我们就采取一种类型化的方法

通过类型化的方法

对它的抽象去进行一种限制 克服

那这里边我们主要采取的是考夫曼

他提出的类型化的这样一种方法

以及拉伦茨在他的书当中

也提到了这样一种方法 叫类型化的方法

那么抽象的概念 它面对的都是丰富的生活

我们可以通过丰富的生活的这样一种素材

我们去进行提取提炼

把这样一种素材类型化

也就是说法律发现的过程

其实是对于生活事实的一种调试

那么调试的方法

我们就可以通过类型化的方法

下面我们就通过类型化的方法

去对它进行一个说明

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

我们还要简单的说明一下

法学它实际上是一种理解性的学术

那么法律发现方法论的过程是两方面

第一我们是通过规范去调试生活的事实

第二是对于生活事实去调试规范

拉伦茨在他的书里边

那么对于类型去进行了分类

有经验型的类型 有逻辑性的理念的类型

还有规范的理念类型

这里边我们运用的是经验性的类型

也就是说我们说的恩吉斯所说的

这种平均类型或者经常性的类型

说当提到某人或某一群人在特定的情境之下

典型反应的时候

或者说当对于某个地域或者是季节而言

这种气候状态是典型的

我们把它翻译到我们的法学里边

就是说如果在某一种情况之下

社会上的普遍对于人格的

这种反应应当是这样的时候

那么它是不是就是对

一般人格权的这样一种侵犯

这是一种经验型的类型

民法总则原理拓展课程列表:

第一章 民法的概述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课前预习

--1.1.1 第一课时

--1.1.2 第二课时

--1.1.3 第三课时

--1.1.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课前预习

--1.2.1 第一课时

--1.2.2 第二课时

--1.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课前预习

--1.3.1 第一课时

--1.3.2 第二课时

--1.3.3 第三课时

--1.3.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课前预习

--1.4.1 第一课时

--1.4.2 第二课时

--1.4.3 第三课时

--1.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等

-民法学总论第一章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初级) 课件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课前预习

--2.1.1 第一课时

--2.1.2 第二课时

--2.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课前预习

--2.2.1 第一课时

--2.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课前预习

--2.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课件

第三章 自然人

-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课前预习

--3.1.1 第一课时

--3.1.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课前预习

--3.2.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3 监护

--课前预习

--3.3.1 第一课时

--3.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课后习题作业作业(进阶)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

第四章 法人制度

-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课前预习

--4.1.1 第一课时

--4.1.2 第二课时

--4.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课前预习

--4.2.1 第一课时

--4.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课前预习

--4.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五章 民事权利

-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课前预习

--5.1.1 第一课时

--5.1.2 第二课时

--5.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课前预习

--5.2.1 第一课时

--5.2.2 第二课时

--5.2.3 第三课时

--5.2.4 第四课时

--5.2.5 第五课时

--5.2.6 第六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课前预习

--5.3.1 第一课时

--5.3.2 第二课时

--5.3.3 第三课时

--5.3.4 第四课时

--5.3.5 第五课时

--5.3.6 第六课时

--5.3.7 第七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4 虚拟财产权

--课前预习

--5.4.1 第一课时

--5.4.2 第二课时

--5.4.3 第三课时

--5.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民事权利一章 (初级课件)

-民事权利(初级)课件

第六章 法律行为

-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课前预习

--6.1.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课前预习

--6.2.1 第一课时

--6.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6.3 意思表示

--课前预习

--6.3.1 第一课时

--6.3.2 第二课时

--6.3.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课前预习

--6.4.1 第一课时

--6.4.2 第二课时

--6.4.3 第三课时

--6.4.4 第四课时

--6.4.5 第五课时

--6.4.6 第六课时

--6.4.7 第七课时

--6.4.8 第八课时

--6.4.9 第九课时

--6.4.10 第十课时

--6.4.11 第十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课前预习

--6.5.1 第一课时

--6.5.2 第二课时

--6.5.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6 法律行为解释

--课前预习

--6.6.1 第一课时

--6.6.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七章 代理制度

-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课前预习

--7.1.1 第一课时

--7.1.2 第二课时

--7.1.3 第三课时

--7.1.4 第四课时

--7.1.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7.2 代理权

--课前预习

--7.2.1 第一课时

--7.2.2 第二课时

--7.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3 无权代理

--课前预习

--7.3.1 第一课时

--7.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课前预习

--7.4.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第八章 诉讼时效

-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课前预习

--8.1.1 第一课时

--8.1.2 第二课时

--8.1.3 第三课时

--8.1.4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课前预习

--8.2.1 第一课时

--8.2.2 第二课时

--8.2.3 第三课时

--8.2.4 第四课时

--8.2.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课前预习

--8.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课前预习

--8.4.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课前预习

--8.5.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考试

-期中考核(初级)

课程资源

-综合讨论题一

-综合讨论一(补充)

-综合立法资料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

-《禁止儿童代言广告的法理辨析与解释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民法典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5.3.1 第一课时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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