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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第三课时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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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第三课时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在经济法和民法对象划分的问题上

之所以民法调整对象要在立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是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背景和

前苏联民事立法和理论的影响

教育部关于高校本科的课程、教材等等

指导性意见都确认了经济法独立法律部门地位

在经济法教材中 经济法的主体结构体现了

国家干预的几个部分法律内容

理论上第一部分是总论 后面的部分是

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和市场秩序法

在我们学习的教材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都属于它的内容

这就要面对一个问题

就是经济法与民法的争论

除了前面讲的那些历史、经济和学术的背景

在实际意义上它是什么

实质意义上在民法之外

仍然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法

这就要求我们反思

前面说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它的本质是私法

民法有这么多的优势、有这么多的重要作用

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 民法本身具有局限性

与任何一个法律一样

这种局限性需要经济法进行矫正

民法有几个局限性

一个方面就是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上

民法是滞后的 比如在民事合同无效制度中

公序良俗原则在公共秩序维护上

如果违反法律的强制性 效力性规定无效

这种无效的意义是维护公共利益

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但在民事诉讼中往往通过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由法院来确认无效

确认无效依赖于民事主体提起民事诉讼

的诉权自由处分行为

如果不诉 考虑诉讼成本

这种依赖个人的公共利益救济实际上是不确定的

在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公布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

对合同无效 工商机关是不能主动进行确认的

这个确认权给谁

确认权是由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通过法院来进行 就是由司法和仲裁来进行确认

相对来说 无效结果是否发生已交给当事人决定

当事人如果不提出诉讼 这个后果仍然难以消除

关于社会公共利益 本身具有很强的模糊性

在无效合同认定的时候要求违反公序良俗

必须达到对公共利益损害的程度

但是哪些是公共利益 哪些又不是公共利益呢

在适用上 实际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

按照鼓励交易的原则 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实际上是在收缩无效合同的范围

也就是说在模糊情况下

宁可使之有效 而不使之无效

采取的是这样的合同效力确定原则

比如在违反强制性规范的认定上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 合同法实施以后

人民法院确定合同无效 应当以全国人大常委会

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

不得以地方性的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

通过搜索法律、行政法规规范的范围

来限制对于无效的认定

民法总则对这个规定的精神也保留下来

在相关的司法解释里边

比如关于建筑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第一条规定 建筑施工合同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比如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合同的资质

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

以施工企业的名义来签订施工合同的

但是在第三条里边又规定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

但是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

当事人关于要求承包费的这个请求

工程款的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前面这些资质有问题

违反了建筑市场准入的规定

但第三条又支持了承包人关于工程款的请求

实际上是把无效合同按照有效合同来进行处理

这种情况下 无效合同制度的威慑力被降低了

这是鼓励交易原则所致 因为房子盖完了

如果按照无效恢复原状社会成本是非常高的

在公共利益维护方面有这些问题

民法不能通过私人意思自治的方式来给予救济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民法的调整手段是有限的

民事责任以添补损害为原则

民法总则列举了这么多的民事责任种类

原则上都是保障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

叫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之外的惩罚性规定

只是法律的例外情况

这样就使当事人在民事关系进行过程中

如果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它的成本只是经济方面的损失

而且是和一般成本相适应的

那就是造成了别人的损害

添补这个损害

但是没有更多额外的经济支出罚不当其错

恶意行为在民事责任中实际上得不到有效制裁

但是在经济法的责任上责任形式比较广泛

除了赔偿性责任之外

还有一些惩罚性的

比如说垄断行为的罚款制度

还有关于市场退出制度 这种叫资格罚

还有一些罚没的规定

经济法的手段结合行政法的制裁手段非常广泛

可选择的工具是很多的

这样在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上

我们说经济法实际上是对于民法

所调整市场关系的在失灵情况下的一种补正

民法鼓励当事人意思自治

本身是一个市场问题

但是市场存在着失灵

市场在公共利益的维护上

面临着供给不足

也就是说公共用品供给不足时

需要国家干预

国家干预的法就是经济法

因此民法之外仍然需要经济法

这两个学科和法律部门都应该是并存的

两个制度应该互补

民法总则原理拓展课程列表:

第一章 民法的概述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课前预习

--1.1.1 第一课时

--1.1.2 第二课时

--1.1.3 第三课时

--1.1.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课前预习

--1.2.1 第一课时

--1.2.2 第二课时

--1.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课前预习

--1.3.1 第一课时

--1.3.2 第二课时

--1.3.3 第三课时

--1.3.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课前预习

--1.4.1 第一课时

--1.4.2 第二课时

--1.4.3 第三课时

--1.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等

-民法学总论第一章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初级) 课件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课前预习

--2.1.1 第一课时

--2.1.2 第二课时

--2.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课前预习

--2.2.1 第一课时

--2.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课前预习

--2.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课件

第三章 自然人

-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课前预习

--3.1.1 第一课时

--3.1.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课前预习

--3.2.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3 监护

--课前预习

--3.3.1 第一课时

--3.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课后习题作业作业(进阶)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

第四章 法人制度

-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课前预习

--4.1.1 第一课时

--4.1.2 第二课时

--4.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课前预习

--4.2.1 第一课时

--4.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课前预习

--4.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五章 民事权利

-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课前预习

--5.1.1 第一课时

--5.1.2 第二课时

--5.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课前预习

--5.2.1 第一课时

--5.2.2 第二课时

--5.2.3 第三课时

--5.2.4 第四课时

--5.2.5 第五课时

--5.2.6 第六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课前预习

--5.3.1 第一课时

--5.3.2 第二课时

--5.3.3 第三课时

--5.3.4 第四课时

--5.3.5 第五课时

--5.3.6 第六课时

--5.3.7 第七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4 虚拟财产权

--课前预习

--5.4.1 第一课时

--5.4.2 第二课时

--5.4.3 第三课时

--5.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民事权利一章 (初级课件)

-民事权利(初级)课件

第六章 法律行为

-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课前预习

--6.1.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课前预习

--6.2.1 第一课时

--6.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6.3 意思表示

--课前预习

--6.3.1 第一课时

--6.3.2 第二课时

--6.3.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课前预习

--6.4.1 第一课时

--6.4.2 第二课时

--6.4.3 第三课时

--6.4.4 第四课时

--6.4.5 第五课时

--6.4.6 第六课时

--6.4.7 第七课时

--6.4.8 第八课时

--6.4.9 第九课时

--6.4.10 第十课时

--6.4.11 第十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课前预习

--6.5.1 第一课时

--6.5.2 第二课时

--6.5.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6 法律行为解释

--课前预习

--6.6.1 第一课时

--6.6.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七章 代理制度

-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课前预习

--7.1.1 第一课时

--7.1.2 第二课时

--7.1.3 第三课时

--7.1.4 第四课时

--7.1.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7.2 代理权

--课前预习

--7.2.1 第一课时

--7.2.2 第二课时

--7.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3 无权代理

--课前预习

--7.3.1 第一课时

--7.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课前预习

--7.4.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第八章 诉讼时效

-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课前预习

--8.1.1 第一课时

--8.1.2 第二课时

--8.1.3 第三课时

--8.1.4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课前预习

--8.2.1 第一课时

--8.2.2 第二课时

--8.2.3 第三课时

--8.2.4 第四课时

--8.2.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课前预习

--8.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课前预习

--8.4.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课前预习

--8.5.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考试

-期中考核(初级)

课程资源

-综合讨论题一

-综合讨论一(补充)

-综合立法资料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

-《禁止儿童代言广告的法理辨析与解释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民法典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1.2.3 第三课时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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