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总则原理拓展 > 第四章 法人制度 > 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 4.2.1 第一课时
下面关于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法人代表 他的权力是很大的
我们说对内对外代表法人的意志
经济学有一个原理叫委托代理理论
就是一个事项如果要委托他人来进行
就会出现委托代理的风险
一个风险叫做逆向选择
也就是说他选择的
并不是有利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还有一个风险叫做道德风险
也就是代理人的行为
并不是为了被代理人利益的最大化
他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
或者为了一些不正当的利益而损害被代理人
作为公司上的代理人
我们原理原理讲的就是
法人代表和他所在的法人组织
适用委托代理的经济学模型
在法理上
民法理论不能把这个直接就说
法人代表就是一个委托代理关系
他不是 他是一个职务所产生的权利
这种风险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越权
越权的行为效力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
不同的法院在判决中有差异
包括最高法院的态度前后也有变化
现在我们看一下案例
回去大家把这个案件事实查一下
我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原告主张在担保关系中
担保人天宝盛世公司
虽然法定代表人在担保协议上签字了
但是担保没有经过董事会决议
事后也没有经过公司的同意和追认
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担保无效
也就是说对于天宝公司作为担保人
天宝公司现在主张
公司有章 有法人代表
但是没有公司内部的决议
法院判决认为公司违反了
前述的法律规定
这个前述是《公司法》关于
对外担保应当经过董事会决议的规定
但是不能简单的认定无效 第一个理由是
这个条款并没有规定公司违反
上述规定的对外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没有直接的效力性规定
他只是要求公司应当做但是反过来怎么样
不能反向解释
第二个理由公司内部决议程序
只是内部的一个程序不能约束第三人
第三个理由该条款并非效力性规定
第四个依据是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安全
也就是说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第一个判例虽然违反了公司的内部的限制
法人代表越权了但是仍然有效
第二个案例招商银行东港支行与镇某集团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
镇某股份公司为集团公司借款提供了
连带责任保证和抵押担保混合担保
担保行为属于股份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并且由法人代表签字,没有加盖公章
债务人不能履行时 东港支行要求债务人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时
遭到了拒绝
现在的争点是担保有没有效
在这个案例中
二审是辽宁省高院作出的判决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
对二审的生效判决又进行了再审
二审辽宁高院认为
违反担保法的这些认定债权人
应对抵押借款合同及其股东担保决议等
相关资料的真实性从程序和实体上进行审查
债权人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存在着过错
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因此担保合同是无效的
原来丹东一审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无效
在二审中获得辽宁高院的支持
在提审辽宁高院这个判决的时
最高法院认为辽宁高院适用法律错误
撤销了生效判决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也就是说在不同审级法院中
对越权行为这个效力的认定出现了一种变化
最高法院这个观点逐渐的
认为应当按照有效来处理
虽然担保在《公司法》上不得越权的规定
但是这个规定效力在性质认定上没有被作为绝对无效的标准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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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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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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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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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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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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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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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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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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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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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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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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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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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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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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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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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虚拟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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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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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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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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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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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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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法律行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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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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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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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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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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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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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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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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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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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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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中考核(初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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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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