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总则原理拓展 >  第八章 诉讼时效 >  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  8.1.4 第二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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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第二课时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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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第二课时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我们要对于诉讼时效制度进行学习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下面我们对于我们国家的

这个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则

去进行一下认识

怎么样去对于我们国家的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的再认识

按照我们通说来看

当然我们现在诉讼时效的规则

都属于强制性的规范,

对吧

当然这种强制性的规范

按照我们刚才的分析

应当向什么样的规范去转呢

任意性的规范去转

为什么

我们从几个方面去说

也就是说最终如何去进行配置

我们从几个角度

第一个就是民法自治性的这种属性

民法自治法的属性的角度去看

我们说作为一种任意性规范来说

什么叫任意性规范呢

当事人可以根据

双方的意愿决定是否要采取的规范

也就说你双方当事人首先可以约定

假如说双方当事人约定了

我们的诉讼时效期间现在规定三年

我们可以约定四年

可以不可以呢

如果按照任意性规范是可以的

问题是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

那按照几年呢

三年

所以你会发现其实它有双重的维度

什么维度呢

第一个就是自治的维度

双方当事人可以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

你去进行这样一种约定

体现的是一种意思自治

这是一种自治的维度

那另外呢

任意性的规范

它还有一个角度叫做他治的角度

他治的维度

也就是说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之下

其实啊国家的立法

已经从你双方当事人的角度

把这个规则设计好了

这个规则呢

已经平衡好了债权人和债务人

之间的这样一种利益

那你如果没有双方的约定

你就按照国家的这个法定来

那这时候它体现的是一种国家意志

国家意志

所以这是一种自治维度和他治维度

那任意性规范其实都已经具备了

但是

强制性规范

它只具备什么样的维度呢

他治的维度

它体现的是谁的意志呢

国家的意志

而民法是什么法

那从这个角度来说呀

强制性规范

它一方面呢

充当的是

一般来说啊

就强制性规范

它充当的是一个边界的

边界的这样一个作用

那么至于这个界内

如何的去进行具体的行为

还是留给当事人去决定比较好

对不对

所以我们把它定位成任意性规范更好

那么在这样一个转向之下

也就是从强制性规范到任意性规范转化之下

我们国家的这个诉讼时效

它的规则的认定

或者说这个规范的配置应该是怎么样的呢

我们具体的来看一下啊

就是任意性规范的配置

那么任意性规范配置

首先法定的普通的诉讼时效的期间

应当定位为任意性的规范

什么叫法定的普通时效的期间呢

就是我们现在三年的这样一个期间

它应当是任意性规范

双方当事人

可以根据意思自治

来对于诉讼时效的期间去进行约定

体现当事人的意志

第二

那除了这个之外

我们还要考虑一下

既然法定的普通时效期间可以去进行约定

那么诉讼时效的中止

中断的事由

当事人可不可以去进行认定呢

可以

大家注意

中止和中断的事由

其实都是一种客观的

那不能因为它的客观性

而否认当事人的自治性

自治性

那么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

以及这个法规的强制性的规范

和公序良俗的要求

都应当认定是有效

第三

说当事人可以预先的约定抛弃时效的利益

那么这个可以不可以呢

当然是可以的

为什么

我们刚才已经进行了这样一个推论

既然事后去可以抛弃

那你事前

当然也可以去进行抛弃

当然大家要注意啊

这种约定

其实它都是在一个协议的范围之内

去进行考虑

所以我们在考虑约定的效力的时候

一定要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角度

去进行限定

就是说主体合不合格

意思表示真实不真实

有没有欺诈 胁迫 乘人之危的这种可能

如果有的话

当然你这种约定也可能无效

这是诉讼时效任意性规范

那我们看啊

其实诉讼时效也应当有强制性的规范

我们刚才说了

在可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国家

也不是说无限的去约定

它还有一个底线

这个底线由什么去控制呢

强制性的规范

那哪些应该是强制性规范的范畴呢

第一

应当为当事人约定延长时效期间设定一个界限

这个界限大家看一下

结合我们国家现在《民法总则》的规定

多长时间合适呢

20年

20年是吧

比如说你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

但是最长不超过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

那第二个

我们需不需要为当事人约定诉讼时效的期间

设定一个下限呢

因为刚才我们其实已经考虑过了

国际商事合同的通则

对吧

它其实是规定了一个下限的

那我们说啊

这里边应不应当规定呢

不应当

说缩短诉讼时效

他不仅不损害公共利益

而且是节约资源的这样一种方式

只要缩短不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

那我们都不受到公权力的干涉。

当然这时候可能你也会有一个疑问

有个什么疑问呢

如果那个缩短的特别短的话

造成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平衡

怎么办

你要注意它其实还是一个协议

不需要担心

因为我们在效力上

还有一种对于效力的规制的方法

是什么

显失公平

如果明显不公平的话

我们就显示公平把它撤掉就可以了

第三

第三呢就是我们对于特殊的诉讼时效的期间

应当设定限制

什么叫特殊请求权的时间呢

这里边我们有两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个就是对于弱势群体倾斜性的保护

也就是说

对于消费者来说

是吧

我们按照合同的

格式合同

是不允许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呢

约定不利于消费者的

加重他的责任

然后呢

减轻自己义务的这种条款

那么类似的

我们应当把它是用到诉讼时效上来

对不对

在德国啊

刚才我们已经谈过了

如果是基于故意的这种侵权的话

那你可不可以去进行约定

缩短他的诉讼时效呢

不可以

所以我们这里边也应当借鉴

不应当允许约定延长或者是排除

人身损害赔偿的这种请求权

以及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财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期间

这样呢

我们就整体上对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这个规则

进行了一个重构

是以什么为主呢

任意性规范为主

然后呢

再辅之以强制性的规范

这样呢

我们说对于债务人

以及公共利益

都达到了这样一种平衡

好 我们这次课就上到这

好 谢谢大家

民法总则原理拓展课程列表:

第一章 民法的概述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课前预习

--1.1.1 第一课时

--1.1.2 第二课时

--1.1.3 第三课时

--1.1.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课前预习

--1.2.1 第一课时

--1.2.2 第二课时

--1.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课前预习

--1.3.1 第一课时

--1.3.2 第二课时

--1.3.3 第三课时

--1.3.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课前预习

--1.4.1 第一课时

--1.4.2 第二课时

--1.4.3 第三课时

--1.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等

-民法学总论第一章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初级) 课件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课前预习

--2.1.1 第一课时

--2.1.2 第二课时

--2.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课前预习

--2.2.1 第一课时

--2.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课前预习

--2.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课件

第三章 自然人

-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课前预习

--3.1.1 第一课时

--3.1.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课前预习

--3.2.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3 监护

--课前预习

--3.3.1 第一课时

--3.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课后习题作业作业(进阶)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

第四章 法人制度

-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课前预习

--4.1.1 第一课时

--4.1.2 第二课时

--4.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课前预习

--4.2.1 第一课时

--4.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课前预习

--4.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五章 民事权利

-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课前预习

--5.1.1 第一课时

--5.1.2 第二课时

--5.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课前预习

--5.2.1 第一课时

--5.2.2 第二课时

--5.2.3 第三课时

--5.2.4 第四课时

--5.2.5 第五课时

--5.2.6 第六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课前预习

--5.3.1 第一课时

--5.3.2 第二课时

--5.3.3 第三课时

--5.3.4 第四课时

--5.3.5 第五课时

--5.3.6 第六课时

--5.3.7 第七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4 虚拟财产权

--课前预习

--5.4.1 第一课时

--5.4.2 第二课时

--5.4.3 第三课时

--5.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民事权利一章 (初级课件)

-民事权利(初级)课件

第六章 法律行为

-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课前预习

--6.1.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课前预习

--6.2.1 第一课时

--6.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6.3 意思表示

--课前预习

--6.3.1 第一课时

--6.3.2 第二课时

--6.3.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课前预习

--6.4.1 第一课时

--6.4.2 第二课时

--6.4.3 第三课时

--6.4.4 第四课时

--6.4.5 第五课时

--6.4.6 第六课时

--6.4.7 第七课时

--6.4.8 第八课时

--6.4.9 第九课时

--6.4.10 第十课时

--6.4.11 第十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课前预习

--6.5.1 第一课时

--6.5.2 第二课时

--6.5.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6 法律行为解释

--课前预习

--6.6.1 第一课时

--6.6.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七章 代理制度

-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课前预习

--7.1.1 第一课时

--7.1.2 第二课时

--7.1.3 第三课时

--7.1.4 第四课时

--7.1.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7.2 代理权

--课前预习

--7.2.1 第一课时

--7.2.2 第二课时

--7.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3 无权代理

--课前预习

--7.3.1 第一课时

--7.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课前预习

--7.4.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第八章 诉讼时效

-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课前预习

--8.1.1 第一课时

--8.1.2 第二课时

--8.1.3 第三课时

--8.1.4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课前预习

--8.2.1 第一课时

--8.2.2 第二课时

--8.2.3 第三课时

--8.2.4 第四课时

--8.2.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课前预习

--8.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课前预习

--8.4.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课前预习

--8.5.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考试

-期中考核(初级)

课程资源

-综合讨论题一

-综合讨论一(补充)

-综合立法资料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

-《禁止儿童代言广告的法理辨析与解释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民法典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8.1.4 第二课时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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