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总则原理拓展 > 第六章 法律行为 > 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 6.4.6 第六课时
第四节法律行为的效力
我们再看一个案例
奇瑞公司是奇瑞牌汽车的生产厂家
它生产的奇瑞系列是A3系列的汽车
包括各种型 什么标准型 精英型
华贵型 豪华型十余种
它所公布的配值表显示了1.6mt标准型
是没有ESP这种电子稳定系统的
也没有六安全气囊
也没有可视的倒车影像系统装置
1.6mt的精英型配置了ESP
1.8mt华贵型配置了ESP6安全气囊
另外它生产的2.0豪华型
还配置了可视倒车影像系统
总之根据不同的车型
它配置的设施设备是不一样的
奇瑞公司在宣传单上表述了以下的内容
热烈祝贺奇瑞A3通过NCAP
碰撞测试五星安全评定
五星A3国车骄傲
10万元以内唯一获五星安全家轿
中国自主研发唯一获五星安全车型
测试碰撞车型为SKR
然后多少多少多少 就说碰撞车型是这个车型
然后他还说了好多问题
第一是很安全的
有六气囊 有ESP系统
五星研发等等
奇瑞公司也在公司的网站上
表述了以下文字内容
五星配置 六安全气囊等等
齐翔公司是奇瑞公司的特许经销商
它也刊登了同上述内容的广告
2009年2月3号
黄某是一个消费者
他以74800元的价格在齐翔公司购买了
奇瑞公司生产的型号为SKR
三厢的1.6mt标准型的
奇瑞A3汽车
在2009年 他在湖北的某公证处
还对奇瑞公司网站上宣传的短片
还有我们刚才所提及的这些广告内容
进行了公证
黄某称他受到了奇瑞公司 齐翔公司
虚假宣传的误导
导致他所购买的这个车型根本不具备
ESP6安全气囊 可视倒车影像系统等配置
也没有通过碰撞测试
那么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他就以此认为自己被欺诈为由而提起了诉讼
原审又查明黄某他是一个职业打假人
他还开过维权网
他打假的对象就是虚假广告
本案当中黄某他购买了这辆
1.6mt标准型的奇瑞A3汽车
他是不是受欺诈而订立的买卖合同
这个买卖合同能不能被撤销
如果不能为什么
知假是因为他就是职业打假人
如果他是职业打假人了
他就买了假货就不管他了吗这是职业歧视
我们看一下法院的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奇瑞奇强公司刊登的广告
反映的是A3汽车的碰撞安全保障的内容
虽然不是A3全系都通过了这种碰撞测试
但是也确实有这样的车型通过了测试
广告也没有声称A3汽车全系
都能通过碰撞测试所以奇强公司并没有发布
跟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
而且二公司在其后的广告中也注明了
通过碰撞测试的具体车型确实写了
对广告内容进行了完善不构成虚假宣传
网站中的内容反映的是A3汽车按照什么
五星标准设计含有Esp安全气囊这些等配置
黄某认为A3汽车全系车辆都没有
可视倒车影像系统可是根据现有的证据
2.0豪华型是有这个系统的
所以法院认为不能认为
奇瑞公司发布的是属于虚假信息
也不认为奇瑞公司构成了虚假宣传
可是黄某他就认为说我就受你宣传的误导了
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
即使奇瑞公司祺祥公司宣传方式确实有问题
能够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误解
但是众所周知汽车是一种大件的消费商品
消费者在做出购买决定之前
一般都会从安全性舒适性操控性价比
等多方面进行考虑
汽车的价格跟配置也是密切相关的
所以广告虽然强调的是汽车的安全性
但是法院认为这种对安全性的宣传
并不会必然导致消费者
因此就会购买这样的一个效果
我们前面在讲到欺诈的时候
是不是讲了两个因果关系
第一个因果关系就是相对人
因为被欺诈而做出了一个错误判断
第二个因果关系是基于这种错误判断
而做出了一个错误的意思表示
这两个因果关系是一个并列的关系
两个都要有而本案当中法院其实就认为
黄某其实并不是因为虚假宣传
而发生了错误认识
也并不是因为所谓的错误
认识而购买这辆车
他要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这才是一个正常的推理
此外还要注意相对人其实应该有一个注意义务
在比较大额的商品购买时
销售者不太可能把所有的全部细节
都做一个非常详细的描述
因为太多了
而且很专业
消费者不一定能听得懂
所以他往往是在交涉的过程当中
看你对什么感兴趣
再给你讲哪个方面
它到底有什么样的性能
对于汽车购买
一般都是较大的支出
买受人不太可能
仅仅因为差不多概然性的一个陈述
就断然作出购买的意思
就是刚才我们所说的这种因果关系
它其实不是连接的很密的
所以即使消费者作出的行为
能够让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
也不能排除相对人应有的注意义务
如果相对人没有尽到这个注意义务
他就不是因为误导行为
而陷入这种错误的买卖当中
而是自己也没有尽到注意义务
本案当中其实我们也应该判断得到
在购买哪个车型的时候
都可以看到那个车型的相关配置单
这个配置单并不是虚假的
所以我们不能认为它存在着欺诈行为
所以本案当中
大家要了解到的这个就是在大型的消费当中
存在着一个购买人的注意义务问题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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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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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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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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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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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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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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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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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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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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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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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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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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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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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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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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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虚拟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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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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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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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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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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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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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法律行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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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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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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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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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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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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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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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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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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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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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中考核(初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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