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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第二课时在线视频

下一节:6.4.3 第三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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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第二课时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第四节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种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

一个法律行为

并不是只要违反法律制度规定它就无效

而只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个层面上

只有违反了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还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只有在这个层级的法律被违反了

而且违反的还必须是强制性规定

这个时候法律行为才无效

另外强制性规定还分为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如果违反的仅仅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它也并不无效

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无效

什么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比如说公安部门规定租房需要到公安部门备案

那么这种备案也是强制性的要求

但这个强制性的要求

它只是出于管理性的需要

而并不要求只要不备案租赁合同就无效

当然了

如何区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这是一个非常难的课题

这个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进一步研究

第五种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那么因为法律规定并不能穷尽所有的可能性

总是存在立法漏洞的

所以规定了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起到

补充漏洞兜底条款这样的作用

只要是违背了公共秩序

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也都可以是无效的

好我们看一个案例

李某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约定将一套房屋以400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

刘某通过办理贷款来支付房款

合同签订后

刘某在支付了首笔房款80万元以后

搬进了购买的房屋

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一年以后李某因为他还是登记的产权人

他又作为出卖人跟宁某签订了上述房屋

以它为标的的买卖合同

约定以200万元的价格

通过现金支付卖给宁某

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

这个就办理了过户了

后来刘某发现了这个问题之后

因为人家找他腾房了

然后他就向法院起诉

以李某和宁某恶意串通为理由

要求确认李某与宁某

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李某辩称

其与宁某签订的合同属于正常交易

因为宁某可以马上付款

我现在着急用钱了

可是刘某他需要通过贷款

他不能一下子就给我

他只给我80万我不够

所以我才卖给宁某的

宁某辩称

他并不是以200万价格购买来的

他是445万

他是为了避税合同上写了200万

双方签订合同以后

宁某已经支付了现金385万

后来在收房的时候发现有租户

发现刘某住在里头

他以为是出租的

所以余款尚未支付

法院认为宁某履行合同义务

支付购房款存在疑点

宁某主张两次曾经勘验过涉诉房屋

第一次是发生在

刘某和李某签订买卖合同之前

第二次发生在刘某已经入住到涉诉房屋当中

对于宁某两次看房

刘某予以否认

综合上述疑点

宁某和李某的主张

认为他是善意买受人的证据是不足的

法院不予采信

李某和宁某之间法院认为存在着恶意串通

意图以虚假买卖及过户的行为

阻止刘某获得涉诉房屋

所以这是二审

一审就判决宁某和李某的合同是无效的

二审予以维持

认为他们的合同行为已经构成了恶意串通

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而无效

那么这个案件判决的依据其实是

《民法总则》第154条的规定

也就是第六种法律行为无效的理由

就是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就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无效

那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利益

我们从法条中可以分析出

想要构成这一条需要符合几个要求

第一个要求

当事人必须得是出于恶意

如何来理解当事人的主观上是恶意的

这个得这样判断

他得是明明知道自己所为的法律行为

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却故意还这么干

这才能认为是恶意的

另外叫恶意串通

就要求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

主观上都得是恶意的

而且还是互相商量好的是串通的

他们的恶意是有连接的

他们存在着意思联络沟通

而且都希望通过实施这种行为

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是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串通

第三这种法律行为

得是能够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果客观上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我们认为他不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这个时候要注意区分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这个第三人到底是特定的还是不特定的

我们认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这个第三人应当是特定第三人

也就是说我在成立法律行为的时候

我得知道能损害谁的利益

得是特定主体

如果不是特定主体

其实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所以就可以根据违背公序良俗

对这种法律行为进行调整

而不是根据恶意串通

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来进行调整

所以这第三人要求得是特定的第三人

其实我们会看到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想要以这一条来判断一个法律行为是不是无效

想要定成恶意串通其实是非常难的

在司法实践当中非常非常少这样的例子

刚才这个案例当中我们也会发现

虽然李某对房屋进行了一房二卖

但是毕竟第一手买主没有进行房产过户

那么再卖给第二个买主宁某的时候

我们无法判断宁某在订立买卖合同的时候

他主观是不是恶意的

至少从现有证据来看

我们根本无法判断他主观是恶意的

而且我们还要判断两个人的恶意存在着通谋

两个人都要有

对第三人合法权益进行损害这样的意思

这个实在是判断不了

那么法院可能会提出刘某已经住在房里了

第二手买家宁某只要去问一下就知道了

可是宁某有这样的义务去进行调查吗

我觉得不应该

所以这个案件我觉得判的其实是不对的

他的证据是不足的

所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法权益

这一条规则应当从严把握

事实上也有学者主张应当删除这一条规定

因为这个太难界定了

对这条的理解

它构成的理解其实司法实践当中非常混乱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干脆把它删掉好了

可以通过别的规则来对它加以调整

可是我们也认为这个规定

其实放在这也没有什么

如果要是确定能够符合这条的射程范围的话

由它来调整也未尝不可

也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填补漏洞的作用

另外还需要了解的一点就是

通谋虚伪表示我们前面讲过的

这个通谋虚伪表示它有独立的规定了

它本身就是无效的

就不再受此条的调整了

这条仅指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原理拓展课程列表:

第一章 民法的概述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课前预习

--1.1.1 第一课时

--1.1.2 第二课时

--1.1.3 第三课时

--1.1.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课前预习

--1.2.1 第一课时

--1.2.2 第二课时

--1.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课前预习

--1.3.1 第一课时

--1.3.2 第二课时

--1.3.3 第三课时

--1.3.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课前预习

--1.4.1 第一课时

--1.4.2 第二课时

--1.4.3 第三课时

--1.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等

-民法学总论第一章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初级) 课件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课前预习

--2.1.1 第一课时

--2.1.2 第二课时

--2.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课前预习

--2.2.1 第一课时

--2.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课前预习

--2.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课件

第三章 自然人

-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课前预习

--3.1.1 第一课时

--3.1.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课前预习

--3.2.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3 监护

--课前预习

--3.3.1 第一课时

--3.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课后习题作业作业(进阶)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

第四章 法人制度

-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课前预习

--4.1.1 第一课时

--4.1.2 第二课时

--4.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课前预习

--4.2.1 第一课时

--4.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课前预习

--4.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五章 民事权利

-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课前预习

--5.1.1 第一课时

--5.1.2 第二课时

--5.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课前预习

--5.2.1 第一课时

--5.2.2 第二课时

--5.2.3 第三课时

--5.2.4 第四课时

--5.2.5 第五课时

--5.2.6 第六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课前预习

--5.3.1 第一课时

--5.3.2 第二课时

--5.3.3 第三课时

--5.3.4 第四课时

--5.3.5 第五课时

--5.3.6 第六课时

--5.3.7 第七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4 虚拟财产权

--课前预习

--5.4.1 第一课时

--5.4.2 第二课时

--5.4.3 第三课时

--5.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民事权利一章 (初级课件)

-民事权利(初级)课件

第六章 法律行为

-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课前预习

--6.1.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课前预习

--6.2.1 第一课时

--6.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6.3 意思表示

--课前预习

--6.3.1 第一课时

--6.3.2 第二课时

--6.3.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课前预习

--6.4.1 第一课时

--6.4.2 第二课时

--6.4.3 第三课时

--6.4.4 第四课时

--6.4.5 第五课时

--6.4.6 第六课时

--6.4.7 第七课时

--6.4.8 第八课时

--6.4.9 第九课时

--6.4.10 第十课时

--6.4.11 第十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课前预习

--6.5.1 第一课时

--6.5.2 第二课时

--6.5.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6 法律行为解释

--课前预习

--6.6.1 第一课时

--6.6.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七章 代理制度

-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课前预习

--7.1.1 第一课时

--7.1.2 第二课时

--7.1.3 第三课时

--7.1.4 第四课时

--7.1.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7.2 代理权

--课前预习

--7.2.1 第一课时

--7.2.2 第二课时

--7.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3 无权代理

--课前预习

--7.3.1 第一课时

--7.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课前预习

--7.4.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第八章 诉讼时效

-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课前预习

--8.1.1 第一课时

--8.1.2 第二课时

--8.1.3 第三课时

--8.1.4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课前预习

--8.2.1 第一课时

--8.2.2 第二课时

--8.2.3 第三课时

--8.2.4 第四课时

--8.2.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课前预习

--8.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课前预习

--8.4.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课前预习

--8.5.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考试

-期中考核(初级)

课程资源

-综合讨论题一

-综合讨论一(补充)

-综合立法资料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

-《禁止儿童代言广告的法理辨析与解释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民法典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6.4.2 第二课时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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