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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 第一课时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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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 第一课时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好 各位同学

大家好

下面我们进行第四节

执行时效和诉讼时效

这个问题其实是诉讼法

和我们程序法的一个结合

我们在这里只是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

去进行一个梳理

不做更多的理论上的这样一种探讨

因为我们学实体法经常会有一个误区

也就是说它忽视了程序法上的

相关的这个规定

我们来看一下执行时效

对于执行时效

我们首先从历史的角度

对于它的立法进行一个回顾

首先就是在1982年的民诉法

在1982年民诉法里边

当时是有这样一个

称为申请执行的期限

双方或者一方是个人的就是一年

如果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是6个月

那么这条规定出来了之后

饱受争议 争议点主要什么

就是它的具体内容不合理

为啥不合理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那我们说如果你超过了申请执行的期限

作为执行受理的时候

人家不受理了

另外执行机构它还主动的去审查

你有没有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间

这是我们当时1982年

后来这个制度通过多年的这种适用

它的争议一直存在

然而到了民诉法2007年的时候

它又换了一种表达的方式

我们看在239条里边规定了

申请执行的期间是两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

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而这样一条规定

除了2007年的民诉法

在2012年2017年进行修改的时候

没有变化

也就是说我们现在关于执行时效的规定

已经形成了这样一种模式

它改变了原来的固定的申请执行期间

这样一种立法方法

而变成了和我们说的诉讼时效一样

是一个可变的期间 两年

然后可以中止中断延长

那么现有对于它的这个争议仍然是存在的

那么大家来看一下

从理论上来说

怎么去理解执行时效

和诉讼时效之间的这种关系

这个是我们现在要做的

那大家来看

在程序视角之下

那么实体性的债权及其时间的这种限制

从分类上我们大体的可以把债权分成两类

一类是尚不可执行的债权

还有一类是可执行的债权

这样的分类它就涉及到了一个问题

债权有没有获得可执行的效力

谁的执行呢 国家

有没有获得国家的这样一种强制力

也就说债权一般的债权

它是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的

如果你想获得效力

必须诉诸国家强制力去实现

获得这样一种债权

这样可能就存在一个转化的过程

一般的债权转化成可执行的债权

因为一般债权不具有可执行的效力

那如果想完成这样一种转换

有两个途径

第一个途径

第一个途径就是实体性的债权的给付之诉

比如说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的这种纠纷

债权人要起诉债务人

就虽然我在实体上已经有了这种债权

但是它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我怎么让他获得强制执行的效力

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过实体性的这种判决

这是什么之诉 给付之诉

因为他不履行这个债务

给付之诉

经过审判的执行之后

法院下了一个给付的判决

在给付判决下出来之后

那么实体性的债权

由原来的不可执行的债权变成了

可执行的债权

这是第一种方式

第二种方式

第二种方式是通过单方意思表示

这种单方的意思表示是怎么发生的

比如说我们说的直接的强制执行的一种允诺

在我们国家它往往是通过公证机构

我们到公证机构这

来做一个公证的债权的文书

那这个公证的债权文书

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执行的名义

公证债权文书之下的这个债权

已经变成了可执行的债权

所以一般的不可执行的债权

想获得可执行的效力

两种方式

第二个问题尚不可执行的债权

获得强制执行力的时间的限制

尚不可执行的实体性的债权

它的强制执行的效力受到了一种时间的限制

这种时间的限制

它的思路是这样的

如果债权人在一定时间之内怠于履行债务

然后债务人援引此项抗辩的情况之下

审判的法院就明确的

赋予了该项债权以

强制执行的这种效力

也就是说这个债权被证明是存在的

在不存在除去时间因素的情况之下

不存在什么减免事由的情况之下

那我们说大家知道一般情况之下

我们自力救济是很难去实现的

所以我们只能请求

法院他的这种公利性的救济

那如果法院明确的拒绝给予他强制执行的效力

那当然我们说这个法律效力它就不存在了

那法院什么情况之下

会不赋予它强制执行的效力

其中有一点就是从时间的限制角度来说

就是诉讼时效

那么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到法院去了

要求给付

法院在判决的时候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来了诉讼时效的抗辩

法院经过审理发现这个诉讼时效抗辩的事由

确实是存在的

那也就意味着这个给付之诉

能不能做出 不能做出

不能做出意味着你不可执行的债权仍然是

不可执行的债权

讲到这还是我们前面讲的诉讼时效

只不过我们从债权强制执行的利益的角度

又对它进行了一个分析

那我们大家可以看一下

所以尚不可执行的实体性债权

它的强制执行力的获取就受到了时间限制

刚才我们已经说了有一种叫法叫诉讼时效

还有一种就是消灭时效

那么它的思路是怎么样

这个思路就是说你要证明债权是存在的

但是对方可能会提出这样一种抗辩

这种抗辩就决定了

你的这个债权不能转化成可执行的债权

那么下面我们再看可执行的债权

可执行的债权它如果现实的诉诸了强制执行

有没有一种时间的限制

这里边有一个问题 什么问题

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之下

强制执行力是永久的还是依存于某段时间

比如说法院这边

已经作出了判决是一个给付之诉

那是不是意味着

债权人依照这个给付之诉

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还是说我们应当给他一个时间的限制

这个就是执行时效它存在的目的和价值

有没有或者说要不要这样一种执行时效

我们说应当考虑

为什么 在尚不可执行的债权

它受到时间限制的前提之下可执行债权

它的强制执行也应当有这样一种时间的限制

为什么 因为这两者之间

其实在结构上是一样

如果不在时间的维度之内

去限制可执行债权的强制执行

那债务人同样的会受到

陈年债务的这样一种干扰

那完全可能存在这种情况

债权人起诉了债务人

要求履行债务 法院判下来了

判完了之后债务人没有主动履行

债权人也没有主动的

到法院去申请强制执行

过了多少年 20年 10年都有可能

然后这时候过了10年之后

再到法院去说要求强制执行

对于法院来说

还是要重新的再把它弄一遍

然后弄清法律关系

那么这时候经过时间的久远

法律的安定性 法律的安全

它都可能受到这样一种影响

所以这种陈年旧债的强制执行

也要考虑到这样一个问题

在这里边我们就对它进行了这样一种分析

两者之间实际上是存在一个相同的结构的

那我们来看下面一个问题

现在我们已经把两者之间都加上一个时间限制

无论是能不能强制执行的

都应当有一个时间限制

那么说两者之间是统一的还是说

这个统一的意思是针对一种观点来说的

因为一直有一种观点认为

我们国家不应当规定执行时效

那我们这里边有一个观点是

执行时效和诉讼时效应当共同的

构成债权实现的时间的限制

刚才我们已经大体的去进行了这样梳理

根据民事的实体法

我们对于债权给一个时间的限制

这是一种诉讼时效

那么它是对于不可执行债权的

这样一种时间限制

然后接下来我们从程序法的角度

对于执行时效加在

获得了执行力的债权之上

这样两者之间应当共同地构成

债权实现的时间的限制

这是我们整体的这样一种观点

那么这种整体上的观点

当然有它的一个正当性

就是执行时效有没有它的正当性

这个是我们其实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因为在实践上或者是在理论上

一直有两种批判 第一种批判

你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是通过国家的公权力

对于你的债权去进行这样一种保障

那这种公权力的保障

还有一个时间的限制吗

那这种观点就认为基于生效的执行名义

当事人有权应当在任何时候

向法院去申请强制执行

这个就像起诉权一样

起诉权不应该受到时间

那种限制去进行剥夺

即使你经过了诉讼时效

起诉权还有没有

有这个不经过时间没有这种时间的限制

所以它涉及的是国家的一种抽象的保护

所以这种观点是这样的

那我们要对它进行驳斥

怎么驳斥我们要进行一个焦点的转换

当我们把执行时效的这种焦点

从申请执行本身

转移到可执行债权的这种现实执行的时候

你就会发现

执行时效已经不是申请权的这种期间了

因为你申请已经申请完了

申请了之后

现在是什么期间呢

执行的人的期间

所以这个焦点要发生转换

第二个说执行时效

它损害了诉讼时效适用的完整性

这种观点它是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的

因为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

很多的国家它是没有这种执行时效的

没有执行时效统一的都用什么

时效呢诉讼时效

我们的这个焦点也应当做一个转换

就是说诉讼时效和执行时效

规定方式上它的本土性

我们在法学上当然法治的时间

和其他的国家相比并不是特别的长

但是我们要有一种制度的自信

我们习总讲的这个制度上要有自信

那这种制度的自信在法律制度上也要有

因为这是属于我们国家本土的一种原创

这种原创从实际的运用起来看效果还是很好的

那么从这个角度来看

这种本土性就决定了

不需要再考虑诉讼时效适用的完整性

当然这里边也和我们实体法上的一些规定

直接相关

那么限于我们学科的以及时间的问题

这里边我们就不再展开了

所以本节课的主要内容是想把

执行时效和诉讼时效这个关系

那么给大家进行这样一种展现就可以了

好我们本次课内容就结束了

谢谢大家

民法总则原理拓展课程列表:

第一章 民法的概述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课前预习

--1.1.1 第一课时

--1.1.2 第二课时

--1.1.3 第三课时

--1.1.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课前预习

--1.2.1 第一课时

--1.2.2 第二课时

--1.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课前预习

--1.3.1 第一课时

--1.3.2 第二课时

--1.3.3 第三课时

--1.3.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课前预习

--1.4.1 第一课时

--1.4.2 第二课时

--1.4.3 第三课时

--1.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等

-民法学总论第一章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初级) 课件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课前预习

--2.1.1 第一课时

--2.1.2 第二课时

--2.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课前预习

--2.2.1 第一课时

--2.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课前预习

--2.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课件

第三章 自然人

-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课前预习

--3.1.1 第一课时

--3.1.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课前预习

--3.2.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3 监护

--课前预习

--3.3.1 第一课时

--3.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课后习题作业作业(进阶)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

第四章 法人制度

-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课前预习

--4.1.1 第一课时

--4.1.2 第二课时

--4.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课前预习

--4.2.1 第一课时

--4.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课前预习

--4.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五章 民事权利

-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课前预习

--5.1.1 第一课时

--5.1.2 第二课时

--5.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课前预习

--5.2.1 第一课时

--5.2.2 第二课时

--5.2.3 第三课时

--5.2.4 第四课时

--5.2.5 第五课时

--5.2.6 第六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课前预习

--5.3.1 第一课时

--5.3.2 第二课时

--5.3.3 第三课时

--5.3.4 第四课时

--5.3.5 第五课时

--5.3.6 第六课时

--5.3.7 第七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4 虚拟财产权

--课前预习

--5.4.1 第一课时

--5.4.2 第二课时

--5.4.3 第三课时

--5.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民事权利一章 (初级课件)

-民事权利(初级)课件

第六章 法律行为

-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课前预习

--6.1.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课前预习

--6.2.1 第一课时

--6.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6.3 意思表示

--课前预习

--6.3.1 第一课时

--6.3.2 第二课时

--6.3.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课前预习

--6.4.1 第一课时

--6.4.2 第二课时

--6.4.3 第三课时

--6.4.4 第四课时

--6.4.5 第五课时

--6.4.6 第六课时

--6.4.7 第七课时

--6.4.8 第八课时

--6.4.9 第九课时

--6.4.10 第十课时

--6.4.11 第十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课前预习

--6.5.1 第一课时

--6.5.2 第二课时

--6.5.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6 法律行为解释

--课前预习

--6.6.1 第一课时

--6.6.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七章 代理制度

-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课前预习

--7.1.1 第一课时

--7.1.2 第二课时

--7.1.3 第三课时

--7.1.4 第四课时

--7.1.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7.2 代理权

--课前预习

--7.2.1 第一课时

--7.2.2 第二课时

--7.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3 无权代理

--课前预习

--7.3.1 第一课时

--7.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课前预习

--7.4.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第八章 诉讼时效

-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课前预习

--8.1.1 第一课时

--8.1.2 第二课时

--8.1.3 第三课时

--8.1.4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课前预习

--8.2.1 第一课时

--8.2.2 第二课时

--8.2.3 第三课时

--8.2.4 第四课时

--8.2.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课前预习

--8.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课前预习

--8.4.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课前预习

--8.5.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考试

-期中考核(初级)

课程资源

-综合讨论题一

-综合讨论一(补充)

-综合立法资料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

-《禁止儿童代言广告的法理辨析与解释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民法典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8.4.1 第一课时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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