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总则原理拓展 > 第八章 诉讼时效 > 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 8.4.1 第一课时
好 各位同学
大家好
下面我们进行第四节
执行时效和诉讼时效
这个问题其实是诉讼法
和我们程序法的一个结合
我们在这里只是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
去进行一个梳理
不做更多的理论上的这样一种探讨
因为我们学实体法经常会有一个误区
也就是说它忽视了程序法上的
相关的这个规定
我们来看一下执行时效
对于执行时效
我们首先从历史的角度
对于它的立法进行一个回顾
首先就是在1982年的民诉法
在1982年民诉法里边
当时是有这样一个
称为申请执行的期限
双方或者一方是个人的就是一年
如果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是6个月
那么这条规定出来了之后
饱受争议 争议点主要什么
就是它的具体内容不合理
为啥不合理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那我们说如果你超过了申请执行的期限
作为执行受理的时候
人家不受理了
另外执行机构它还主动的去审查
你有没有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间
这是我们当时1982年
后来这个制度通过多年的这种适用
它的争议一直存在
然而到了民诉法2007年的时候
它又换了一种表达的方式
我们看在239条里边规定了
申请执行的期间是两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
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而这样一条规定
除了2007年的民诉法
在2012年2017年进行修改的时候
没有变化
也就是说我们现在关于执行时效的规定
已经形成了这样一种模式
它改变了原来的固定的申请执行期间
这样一种立法方法
而变成了和我们说的诉讼时效一样
是一个可变的期间 两年
然后可以中止中断延长
那么现有对于它的这个争议仍然是存在的
那么大家来看一下
从理论上来说
怎么去理解执行时效
和诉讼时效之间的这种关系
这个是我们现在要做的
那大家来看
在程序视角之下
那么实体性的债权及其时间的这种限制
从分类上我们大体的可以把债权分成两类
一类是尚不可执行的债权
还有一类是可执行的债权
这样的分类它就涉及到了一个问题
债权有没有获得可执行的效力
谁的执行呢 国家
有没有获得国家的这样一种强制力
也就说债权一般的债权
它是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的
如果你想获得效力
必须诉诸国家强制力去实现
获得这样一种债权
这样可能就存在一个转化的过程
一般的债权转化成可执行的债权
因为一般债权不具有可执行的效力
那如果想完成这样一种转换
有两个途径
第一个途径
第一个途径就是实体性的债权的给付之诉
比如说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的这种纠纷
债权人要起诉债务人
就虽然我在实体上已经有了这种债权
但是它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我怎么让他获得强制执行的效力
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过实体性的这种判决
这是什么之诉 给付之诉
因为他不履行这个债务
给付之诉
经过审判的执行之后
法院下了一个给付的判决
在给付判决下出来之后
那么实体性的债权
由原来的不可执行的债权变成了
可执行的债权
这是第一种方式
第二种方式
第二种方式是通过单方意思表示
这种单方的意思表示是怎么发生的
比如说我们说的直接的强制执行的一种允诺
在我们国家它往往是通过公证机构
我们到公证机构这
来做一个公证的债权的文书
那这个公证的债权文书
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执行的名义
公证债权文书之下的这个债权
已经变成了可执行的债权
所以一般的不可执行的债权
想获得可执行的效力
两种方式
第二个问题尚不可执行的债权
获得强制执行力的时间的限制
尚不可执行的实体性的债权
它的强制执行的效力受到了一种时间的限制
这种时间的限制
它的思路是这样的
如果债权人在一定时间之内怠于履行债务
然后债务人援引此项抗辩的情况之下
审判的法院就明确的
赋予了该项债权以
强制执行的这种效力
也就是说这个债权被证明是存在的
在不存在除去时间因素的情况之下
不存在什么减免事由的情况之下
那我们说大家知道一般情况之下
我们自力救济是很难去实现的
所以我们只能请求
法院他的这种公利性的救济
那如果法院明确的拒绝给予他强制执行的效力
那当然我们说这个法律效力它就不存在了
那法院什么情况之下
会不赋予它强制执行的效力
其中有一点就是从时间的限制角度来说
就是诉讼时效
那么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到法院去了
要求给付
法院在判决的时候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来了诉讼时效的抗辩
法院经过审理发现这个诉讼时效抗辩的事由
确实是存在的
那也就意味着这个给付之诉
能不能做出 不能做出
不能做出意味着你不可执行的债权仍然是
不可执行的债权
讲到这还是我们前面讲的诉讼时效
只不过我们从债权强制执行的利益的角度
又对它进行了一个分析
那我们大家可以看一下
所以尚不可执行的实体性债权
它的强制执行力的获取就受到了时间限制
刚才我们已经说了有一种叫法叫诉讼时效
还有一种就是消灭时效
那么它的思路是怎么样
这个思路就是说你要证明债权是存在的
但是对方可能会提出这样一种抗辩
这种抗辩就决定了
你的这个债权不能转化成可执行的债权
那么下面我们再看可执行的债权
可执行的债权它如果现实的诉诸了强制执行
有没有一种时间的限制
这里边有一个问题 什么问题
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之下
强制执行力是永久的还是依存于某段时间
比如说法院这边
已经作出了判决是一个给付之诉
那是不是意味着
债权人依照这个给付之诉
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还是说我们应当给他一个时间的限制
这个就是执行时效它存在的目的和价值
有没有或者说要不要这样一种执行时效
我们说应当考虑
为什么 在尚不可执行的债权
它受到时间限制的前提之下可执行债权
它的强制执行也应当有这样一种时间的限制
为什么 因为这两者之间
其实在结构上是一样
如果不在时间的维度之内
去限制可执行债权的强制执行
那债务人同样的会受到
陈年债务的这样一种干扰
那完全可能存在这种情况
债权人起诉了债务人
要求履行债务 法院判下来了
判完了之后债务人没有主动履行
债权人也没有主动的
到法院去申请强制执行
过了多少年 20年 10年都有可能
然后这时候过了10年之后
再到法院去说要求强制执行
对于法院来说
还是要重新的再把它弄一遍
然后弄清法律关系
那么这时候经过时间的久远
法律的安定性 法律的安全
它都可能受到这样一种影响
所以这种陈年旧债的强制执行
也要考虑到这样一个问题
在这里边我们就对它进行了这样一种分析
两者之间实际上是存在一个相同的结构的
那我们来看下面一个问题
现在我们已经把两者之间都加上一个时间限制
无论是能不能强制执行的
都应当有一个时间限制
那么说两者之间是统一的还是说
这个统一的意思是针对一种观点来说的
因为一直有一种观点认为
我们国家不应当规定执行时效
那我们这里边有一个观点是
执行时效和诉讼时效应当共同的
构成债权实现的时间的限制
刚才我们已经大体的去进行了这样梳理
根据民事的实体法
我们对于债权给一个时间的限制
这是一种诉讼时效
那么它是对于不可执行债权的
这样一种时间限制
然后接下来我们从程序法的角度
对于执行时效加在
获得了执行力的债权之上
这样两者之间应当共同地构成
债权实现的时间的限制
这是我们整体的这样一种观点
那么这种整体上的观点
当然有它的一个正当性
就是执行时效有没有它的正当性
这个是我们其实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因为在实践上或者是在理论上
一直有两种批判 第一种批判
你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是通过国家的公权力
对于你的债权去进行这样一种保障
那这种公权力的保障
还有一个时间的限制吗
那这种观点就认为基于生效的执行名义
当事人有权应当在任何时候
向法院去申请强制执行
这个就像起诉权一样
起诉权不应该受到时间
那种限制去进行剥夺
即使你经过了诉讼时效
起诉权还有没有
有这个不经过时间没有这种时间的限制
所以它涉及的是国家的一种抽象的保护
所以这种观点是这样的
那我们要对它进行驳斥
怎么驳斥我们要进行一个焦点的转换
当我们把执行时效的这种焦点
从申请执行本身
转移到可执行债权的这种现实执行的时候
你就会发现
执行时效已经不是申请权的这种期间了
因为你申请已经申请完了
申请了之后
现在是什么期间呢
执行的人的期间
所以这个焦点要发生转换
第二个说执行时效
它损害了诉讼时效适用的完整性
这种观点它是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的
因为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
很多的国家它是没有这种执行时效的
没有执行时效统一的都用什么
时效呢诉讼时效
我们的这个焦点也应当做一个转换
就是说诉讼时效和执行时效
规定方式上它的本土性
我们在法学上当然法治的时间
和其他的国家相比并不是特别的长
但是我们要有一种制度的自信
我们习总讲的这个制度上要有自信
那这种制度的自信在法律制度上也要有
因为这是属于我们国家本土的一种原创
这种原创从实际的运用起来看效果还是很好的
那么从这个角度来看
这种本土性就决定了
不需要再考虑诉讼时效适用的完整性
当然这里边也和我们实体法上的一些规定
直接相关
那么限于我们学科的以及时间的问题
这里边我们就不再展开了
所以本节课的主要内容是想把
执行时效和诉讼时效这个关系
那么给大家进行这样一种展现就可以了
好我们本次课内容就结束了
谢谢大家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3 监护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课后习题作业作业(进阶)
-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4 虚拟财产权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6.3 意思表示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6 法律行为解释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7.2 代理权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3 无权代理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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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课前预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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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课前预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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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中考核(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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