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总则原理拓展 > 第八章 诉讼时效 > 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 8.5.1 第一课时
好各位同学大家好
下面我们进行诉讼时效的第五节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在我们这次民法总则的立法当中
有一个很大的亮点
这个亮点被称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
在立法上的体现
是针对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权
有一个特别时效的规定
我们来看一下这条规定具体的规定是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期间
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这样一条规定当然出来了之后
在社会上他的正面评价是很多的
认为它跨出了民法对于未成年人
特别保护的非常重要的这样一个步骤
当然我们也要非常清醒的意识到
我们的法条是要适用到具体案件当中的
在案件具体适用当中我们可能会存在几个疑问
那这几个疑问是需要我们
对于这个法条本身做解释的
第一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我们注意我们一旦提起诉讼时效
那意味着我们有一个请求权
那么我们这里边当然是什么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作为侵权法来说
损害赔偿请求权它都对应着
一个权力或者是利益
那一旦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
提起了损害赔偿请求权
它所侵犯的权利或利益是什么
我们需要去进行界定
否则在起诉的时候可能会受到一个阻碍
第二起算的时间点怎么去进行认定
因为从立法目立法规定上来看
它的起算点是比较单一的
从18周岁之日起开始计算
但问题是从我们现实情况来看
大多数的已年满18周岁的已经成年的人
还是在学校上学
很难会脱离整个家庭的这样一种经济上的支持
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就赋予了他一个时效计算
经过了三年21岁的时候基本都还没有毕业
这样真的合适吗
他能在这段期间去提起诉讼吗
下面带了这两个问题
我们来看一下第191条它的适用范围
在谈到这个适用范围的时候
刚才我们已经说了
我们必须要把它像翻译一样翻译到
侵权责任法的权利和权益侵害的
这样一种框架之下去进行理解
那么如何去解释191条的
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
那不同的文义解释它的取舍也决定了
《民法总则》191条它具体的适用范围
我想大概有几种不同的路径
第一种我们看一下
我们把191条和既有的法律规范相连接
这样我们就得出来一个模式
叫违反保护他人法律型侵权
我们在讲《侵权法》的时候
大家都应该了解我们《侵权法》
这个权怎么去理解
其实是有三种方法的
按照德国民法典来说
第一种是权力侵害型
第二种是违反保护他人法律型
第三种是被赎型 对不对
那我们可以把它归纳到违反保护他人法律型
那我们在现行法当中
性侵害和它联系最多的就是《刑法》
在《刑法》当中比如说
规定了什么罪名 有强奸罪 强制猥亵
还有什么罪 侮辱罪
这些都可能会和这样一个罪名联系在一起
另外除了《刑法》之外
还有一些其他的法
比如说《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性侵的问题
在41条做了规定
另外最高院也发布了很多的典型案例
以及惩治未成年人的一些意见
这些都可以把它归入到
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类型当中
当然把性侵害和我们说的这些法联系在一起
有它的优点 优点是什么
我说《刑法》所保护的强奸或强制猥亵
这两种最严重的情形
其实就把它的权益保护范围划定的非常的清晰
是非常明确的 但是我们也要客观的说
这样的规定也是有弊端的
弊端就在于《民法》和《刑法》
它在性侵害的这个权益的范围上它是不一样的
如果这样理解就等于缩小立法者
他所想保护的利益的这样一种范畴
因为民法所保护的
性自主决定权的保护范围是非常的宽的
比如说使用暴力 欺诈 胁迫 滥用从属关系
诱使他人实施或者是容忍性行为
那属于对于性自主权的这样一种侵害
但是这个它已经远远超出了《刑法》的类型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
那它只限制于我们说的强奸 强制猥亵
也就说《刑法》需要的是什么 暴力
欺诈 暴力 威胁或者具有同等程度的
强制性质的这些行为
那《民法》它只需要满足一个
就是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我们刚才说的类型
总结出来就违背公序良俗
比如说加害人隐瞒已婚的事实
然后欺诈受害人 诱使受害人以结婚为目的
和他发生了性关系
那我们说他只构成了
民法上的侵害性自主权的这种行为
所以对此可以参照的就是《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208条
同样是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自主权的
特别时效的规定
在修法的过程当中
联邦政府他提了一个立法草案
立法草案他当时他的表达方式就是
违反保护性自主决定权的法律
但后来立法者又把它给修改了
修改成什么 叫侵害性自主权的决定
那如果我们说是违反保护性自主权决定的法律
那它的范围就已经缩小了
没有体现立法者的原意 这是第一
第二个就是从日常语义的角度
去理解为性方面的加害行为所导致的权益损害
都属于191条它的适用范围
那如果这样一种解释的话
也就是说对于性侵害
进行一个字面意义上的理解
这样字面上的理解和我们的立法的
一种主张是相一致的
所以我们的立法尽量的要通俗易懂
我们立法要体现人民性现实性和政治性
有这样一种声音
那我们对于性侵害做出这样一种
认定的话 人民确实是可以看得懂
但问题是什么问题 它也存在它的这种缺陷
为性方面的这种加害行为 它的含义又过宽了
性侵害导致的可不仅仅是人身上的一个请求权
它还有什么请求权 财产上的请求权
也可能把它都加到里边来了
这里边可以举个例子
比如说侵害生命权所产生的请求权
这个说的很明确那就是什么 限于生命权
但如果你表达是杀害产生的请求权
那除了生命权那还有财产权
所以这个类比是一样的 这个范围是过宽了
那我们看第三个
第三个就是合立法目的的解释
以侵害性自主决定权为矛
那这个是不是意味着性侵害
应当限定为侵害性自主权
我们从几个方面去说
我们举个例子以健康权为例
可能和相关的侵害情况有两种
第一种就是性侵害本身
导致未成年人健康受到损害
你比如说性器官受到了损害或者传染了性病
这一种情况
那第二种情况就是为了性的目的而实施暴力
我先打你 然后再实施性侵
这两个是不一样的
第一种你可以通过性自主权
去进行这样一种解释
把这种情况 健康权受到损害
认定为是侵害性自主权的一个结果
那第二种情况 第二种情况你势必要认定
它同时构成了两种侵害一个是性自主权
一个是健康权 对不对
这样我们说我们应当以性自主权为矛
为什么要这样 我们再举个例子
比如说加害人现在要强奸一个未成年人
他采取的方式是殴打打成重伤 然后再强奸
是这样一种方式
假设未成年人因此而残疾了
然后在成年之后
她提起了诉讼 请求损害赔偿的时候
那么这个健康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可能就会因为什么 因为诉讼时效受到抗辩
但你会发现这完全是由一个行为所引起的
它具有一个一体性在发生上
一个受到抗辩了一个没有受到抗辩
这合理吗当然不合理
所以怎么样去理解这一条呢
所以我们进行了一个限定
适用条件是侵权行为
构成了对性自主决定权的侵害
但是在适用的具体对象上
侵害性自主权以及同时侵害的其他的人身权益
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都应当适用到这个范围里边来
这样才更为合适
那我们再看第二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源于家庭因素的诉讼的障碍
其实我们是想说这个时间的限定
从他成年之日起开始计算
起算点是否真的合适
第一个就是18岁作一个单一的起算点
是不行的 为什么
那么单一的时间点没有把加害人是监护人
或其他的家庭共同生活人这种情况考虑在内
如果已经满18岁了但仍然和他生活在一起
他同样也是不能
行使自己的这个权利
那我们看德国民法典它解决了这样一个问题
怎么解决呢
是受害人加害人处在家庭生活关系当中
其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
并且脱离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之日起开始计算
那这里边其实几个条件 两个
一个是年满18了
另外你脱离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了
如果你只是年满18
你在经济上还依赖于还生活在一起
他可能还是不能提起这样一种诉讼
那么面对我们立法的这样一种疏漏
我们应当怎么去进行处理
在实践当中我们可以做一个方案
进行扩大解释
扩大解释我们要注意到民法总则的194条
194条是诉讼时效的中止
中止当中有一条
叫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
那么这个控制就可以解释
如果你没有脱离这种空间
可能基于心理压力 甚至包括经济上的压力
那他都不可能去提起诉讼
所以我们可以用这个194条
第二就是性侵情形之下
这个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的具体范围
我们要进行一个界定
第一个界定刚才我们已经提到了经济障碍
我们国家和西方或者是一些其他国家相比
有一个特点
就是我们未成年人出去打工的情况很少
这个在其他国家是比较常见的
那也就决定了即使你刚满18
可能在经济上仍然要依赖于家庭
所以不能或者是不敢提起诉讼的可能性
是非常大的
第二个将加害人的范围
限定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关系人是不是妥当
是不是妥当 为什么这样去说
因为有过调查表明
这个表明非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人
但是仍然存在这种亲属关系的
它的性侵比例也是非常大的
大概占到百分之十一点几
也就是说考虑那种情况 受害人
假如说他遭受到了表兄弟这种侵害
他的处理结果
受害人父母往往选择的是和侵害人的核心家属
去断绝这样一种亲属关系 不再往来
而不是说要把他的儿子或者兄弟姐妹的儿子
或者女儿送到监狱里边去
因为这种事件一旦提起民事诉讼
前边一定是有一个刑事诉讼的
所以立法者他又基于受害人
因为家庭共同生活关系而有所顾忌
而不能或者是不敢提起诉讼
那么同样的考虑也应当
我们说放置在为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人的亲属的
这样一种情况当中去考虑
所以我们说被控制要做一个扩大解释
不仅包括家庭共同生活关系
导致的情感障碍的情况
还包括像依赖家庭经济支持的
这种经济障碍的情况做一个扩大性的解释
那么另外义务人或者是其他人
也要分别的去进行对应
一个是作为侵害人的共同的生活关系人
还有一个就是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人的亲属
是侵害人时候
那么控制受害人的家庭共同生活关系
这样我们说做了一个扩大化的解释
那么整体上我们对于191条的解释就这么多
本次课内容就结束了
谢谢大家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3 监护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课后习题作业作业(进阶)
-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4 虚拟财产权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6.3 意思表示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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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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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6 法律行为解释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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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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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7.2 代理权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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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3 无权代理
--课前预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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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课前预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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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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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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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课前预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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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课前预习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期中考核(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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