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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第一课时在线视频

下一节:3.3.2 第二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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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第一课时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我们接下来讲第三节的内容 监护

首先看一个案例

母亲诉儿子要求赡养费纠纷案

张父和张某有两个儿子 父母已老

两儿子与二老协议

父亲随大儿子张华生活

由张华承担其生老死葬的义务

并不在对母亲承担任何义务

母亲随二儿子张强生活

由张强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

并不对父亲承担任何义务

两位老人原本不想分开生活

但迫于无奈

只好按照协议的内容分别跟随两个儿子生活

2014年二儿子张强在修葺自家房屋时

不慎从房顶掉下后便瘫痪在床

生活不能自理 难以对母亲承担赡养义务

母亲也因恶疾缠身

生活费和医药费都成了问题

故妻想从大儿子张华处得到帮助

但大儿子却以协议已经对老人的赡养问题

进行了约定为由予以拒绝

看这个案例之后请同学们思考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第二个问题我国协议监护制度是什么

第三个问题赡养义务能否通过协议予以免除

带着这三个问题

我们回顾一下与监护有关的一些基础知识

首先我们看一下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

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 财产

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

一种民事制度

也有学者主张

监护应当是对不能得到侵权保护的未成年人

与精神病人所设立的保护制度

那么对于监护有不同的立法体例

在我国民法典起草过程中

关于监护的立法体例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是主张保持现有的体例不变

也就是把监护制度放在民事主体制度当中

第二种主张将监护放在亲属法中

而在自然人编中仅仅规定

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那么从民法总则出台之后的情况

我们看采用的是第一种观点

保持现有的体例不变

第二个问题

我们来看一下监护的性质和制度价值

对监护性质的几种不同的学说

有权利说 认为监护是一种权利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把监护统称为监护权

那么我们普通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

也经常说监护权

但是我们所说的这种监护权

这种权利主要是指的是身份权

这种观点认为

只有从性质上把监护权视为权利

才能使监护人正确的

主动的行使权利

并实现监护目的

也有学者认为

我们之前的《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这一条就还有将监护视为权利的意思

这是第一种

认为监护的性质是一种权利

第二种观点是折中的一种观点

它认为是权利义务一体说

此种观点认为监护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权利

但是仍然要以履行一定的义务为前提和目的

监护是指对于那些由于年龄或者精神健康原因

而不能自我保护的人

给予监护和保护的

由《民法》所赋予的必要的权利和义务

由此而得来

它认为监护是权利和义务一体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监护的性质是一种职责

此种观点认为监护并不是一种权利

而是一种职责

监护的内容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和财产

而不是对人的支配的权利

在罗马法中就把监护视为一种公职

而不是权力

我国《民法》设立监护制度

纯粹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绝不允许监护人借监护谋取自身利益

由此而看我们国家的通说是第三种

职责说

我们认为监护是一种职责

纯粹的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而设置的这样的一种制度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监护制度的价值是什么

首先是对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救济

第二是对行为能力欠缺者的生活 教育

财产 管理等方面进行辅助

这是监护制度设置的价值

第三个基础问题

我们看一下监护的分类

按照监护设立的方式

监护可以分为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和单位监护

按被监护对象的不同

可以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成年人的监护

那么从我们《民法总则》

法条上的立法体例来讲

法条上的分类是第二种

按照被监护对象的不同

把监护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以及对成年人的监护两种类型

那么我们通过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进行详细分析

来了解什么叫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以及单位监护

所谓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规定

直接规定而设置的监护叫法定监护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应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 外祖父母 成年兄姐

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

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又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那么民法总则第27条

就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

第二个我们看一下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

或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护人

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而设置的监护

叫做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有两个前提条件

一个是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下

才需要指定监护来确定监护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31条的规定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那么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监护人

这个是指定监护

《民法总则》对于指定监护的规定

有一个新内容

就是说31条是《民法通则》

第17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承接和发展

增加了民政部门的指定监护的权利和责任

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所以21条与之前的《民法通则》相比较

有什么区别

区别就在于增加了民政部门的

指定监护人的权利和责任

这一点需要大家注意

另外31条最后一款规定了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这一款强调了监护人被确定之后

具有它的稳定性 法律要保护这种稳定性

进而保护被监护人日常生活财产的妥善性

第三种类型叫单位监护

单位监护又被称为社会性监护

或者是公益性监护

没有以上监护人的 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三种监护类型是单位监护

单位监护又称为社会性监护或者是公益性监护

是指没有以上监护人的

由未成年父母所在单位

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也就是说没有法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又存在困难的

这个时候需要单位监护

接下来我们看第五个问题

第五个问题是《民法总则》新规定的内容

希望同学们予以重视

是遗嘱指定监护制度

《民法总则》第29条规定了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

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那本条确立了遗嘱指定监护制度

遗嘱指定监护制度是《民法总则》所设立的

监护制度新设立的监护制度之一

是《民法总则》最大的亮点之一

它的建立将会完善监护法律关系中

出现的法律真空问题

更加重视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力度

同时由被监护人的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体现了家事法的伦理性和亲密感

当然更加具体地反映了民法本质上的司法性

自治性和平等性

那么什么时候会用到遗嘱指定监护制度呢

我们日常生活中可能会遇到这样的家庭

孩子是比如说是重度脑瘫或者是精神病人

这个时候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随着孩子的长大 父母已经老去

那么父母就会想不能陪伴这个孩子一生

当父母老去死亡之后

这个孩子的生活由谁照料

我们用法律的语言来说

父母死后谁来做精神病患孩子

或者是说重度智力缺陷孩子的监护人

这个时候就需要遗嘱指定监护制度

父母通过遗嘱指定孩子在他们身后的监护人

这个就是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的意义所在

第六个问题也是一个民法总则

出台之后的亮点之一

是成年人预定监护协议制度

规定在民法总则第33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

或者组织事先商定

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

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这一条是与我们国家现今的社会发展形势

相契合的

为什么这么说

我们正步入老龄化社会

老人的监护问题如何解决

需要我们从法律的层面上来重视这个问题

民法总则第33条正是对这个问题的一个回应

本条确立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

为自己设定监护人的制度

该制度是成年人监护法律体系的新发展

在立法上相对于民法通则前进了一大步

过去的成年人监护一般是事后监护

也就是说老人成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被动的接受监护

而民法总则33条确定的

成年人预定监护协议制度

是老人在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

为自己选定的监护人

这样的一个制度

本条确立的监护协议

就是自己为自己设定承担监护责任的人

就如同老年人为自己的将来买了一份保险

我们做了一个这样的比喻

这是成年人预定监护协议制度

第七个问题我们看一下监护人的责权利

监护人的职责

权利和责任 三方面构成了

一个有机的监护人法律规范结构

那么我们具体看一下

第一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

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

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第二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而产生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监护制度本身是一个义务导向 而非权力导向

我们常说的监护权更多指的是身份权 侵权

刚才我们也说了 我们分析监护的本质是什么

我们说 通说 应该是职责说

第三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

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那么以上 监护人的职责权利和责任

就构成了一个有机的监护人法律规范结构

第八个问题 是一个原则

叫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民法总则》35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被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之外

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再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

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

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状况

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

监护人不得干涉

那么第八个就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 撤销变更监护人的情况

规定在《民法总则》第36条 36条规定了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

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依法指定监护人

那么第一条 第一种情况就是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的

第二 代于履行监护职责

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

这个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第三种情况是实施严重侵害

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那么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件

有一个女孩 她的这个父亲

又有酗酒并有暴力的倾向

那么母亲不忍父亲的殴打离家出走

剩下这一个女孩 她的祖父母 外祖父母

这个爷爷奶奶和姥姥姥爷这方面

亲属都表示不管这个女孩

那这个时候 这个女孩

就跟她这个有暴力倾向的父亲一起生活

那这个父亲不光殴打他的女儿

还猥亵他的女儿 这个时候被村里的人知道了

这个村委会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他父亲的法定监护人的这样的一个资格

那么当时就引起了大家的一个疑问

说法定监护人能否被撤销呢

法定监护人能否被撤销

那经人民法院这样的一个宣判

撤销了他父亲法定监护人的这样的一个资格

那么通过这个案例我们知道这就是第三个符合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定监护人如果符合

《民法总则》第36条的情况

也可以被撤销

第十个问题是被撤销监护资格后

相关的金钱义务是不消灭的

比如说这个父亲被撤销了法定监护人资格

那么有的同学会有疑问

他被撤销了法定监护人资格

是不是他就不用给他的女儿抚养费了呢

不是的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

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

仍然有义务支付抚养费赡养费

配偶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

仍有义务支付抚养费

这说明国家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强制剥夺了这两类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然而并不转移监护人应当承担的金钱支付义务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

不是所有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

都需要继续负担被监护人的费用

仅限于《民法总则》第37条规定的亲子类

和夫妻类两种这样的身份关系

接下来看一个问题是监护关系的终止问题

那么一共有五种情况

我们说一下第五种情况

监护人行使辞职权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监护人能辞职呢

年满70周岁可以辞职

病重长期卧床 正在服兵役

长期在监护人居所之外的地方工作

类似于以上这几种情况

那么监护人可以行使辞职权

这是监护关系的终止问题

那么上面四个这个情况

大家自己回去自己看一下

民法总则原理拓展课程列表:

第一章 民法的概述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课前预习

--1.1.1 第一课时

--1.1.2 第二课时

--1.1.3 第三课时

--1.1.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课前预习

--1.2.1 第一课时

--1.2.2 第二课时

--1.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课前预习

--1.3.1 第一课时

--1.3.2 第二课时

--1.3.3 第三课时

--1.3.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课前预习

--1.4.1 第一课时

--1.4.2 第二课时

--1.4.3 第三课时

--1.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等

-民法学总论第一章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初级) 课件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课前预习

--2.1.1 第一课时

--2.1.2 第二课时

--2.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课前预习

--2.2.1 第一课时

--2.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课前预习

--2.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课件

第三章 自然人

-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课前预习

--3.1.1 第一课时

--3.1.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课前预习

--3.2.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3 监护

--课前预习

--3.3.1 第一课时

--3.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课后习题作业作业(进阶)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

第四章 法人制度

-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课前预习

--4.1.1 第一课时

--4.1.2 第二课时

--4.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课前预习

--4.2.1 第一课时

--4.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课前预习

--4.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五章 民事权利

-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课前预习

--5.1.1 第一课时

--5.1.2 第二课时

--5.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课前预习

--5.2.1 第一课时

--5.2.2 第二课时

--5.2.3 第三课时

--5.2.4 第四课时

--5.2.5 第五课时

--5.2.6 第六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课前预习

--5.3.1 第一课时

--5.3.2 第二课时

--5.3.3 第三课时

--5.3.4 第四课时

--5.3.5 第五课时

--5.3.6 第六课时

--5.3.7 第七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4 虚拟财产权

--课前预习

--5.4.1 第一课时

--5.4.2 第二课时

--5.4.3 第三课时

--5.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民事权利一章 (初级课件)

-民事权利(初级)课件

第六章 法律行为

-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课前预习

--6.1.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课前预习

--6.2.1 第一课时

--6.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6.3 意思表示

--课前预习

--6.3.1 第一课时

--6.3.2 第二课时

--6.3.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课前预习

--6.4.1 第一课时

--6.4.2 第二课时

--6.4.3 第三课时

--6.4.4 第四课时

--6.4.5 第五课时

--6.4.6 第六课时

--6.4.7 第七课时

--6.4.8 第八课时

--6.4.9 第九课时

--6.4.10 第十课时

--6.4.11 第十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课前预习

--6.5.1 第一课时

--6.5.2 第二课时

--6.5.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6 法律行为解释

--课前预习

--6.6.1 第一课时

--6.6.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七章 代理制度

-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课前预习

--7.1.1 第一课时

--7.1.2 第二课时

--7.1.3 第三课时

--7.1.4 第四课时

--7.1.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7.2 代理权

--课前预习

--7.2.1 第一课时

--7.2.2 第二课时

--7.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3 无权代理

--课前预习

--7.3.1 第一课时

--7.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课前预习

--7.4.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第八章 诉讼时效

-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课前预习

--8.1.1 第一课时

--8.1.2 第二课时

--8.1.3 第三课时

--8.1.4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课前预习

--8.2.1 第一课时

--8.2.2 第二课时

--8.2.3 第三课时

--8.2.4 第四课时

--8.2.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课前预习

--8.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课前预习

--8.4.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课前预习

--8.5.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考试

-期中考核(初级)

课程资源

-综合讨论题一

-综合讨论一(补充)

-综合立法资料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

-《禁止儿童代言广告的法理辨析与解释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民法典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3.3.1 第一课时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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