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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第二课时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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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第二课时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第六节法律行为的解释

第二 我们还要了解实际理解一致

这一点是有优先性的 那么在实物当中

有的时候是行为人和受领人他俩说的话

别人都看不懂 比如说我把这头驴卖给你

对方说同意 双方签订了一份

买卖驴的协议

可是他们俩所谓卖的这个驴其实是一匹马

但是他俩都知道买的是匹马

卖的是那匹马 但他俩写的就是驴

那么这个时候我们要遵循一个叫

误载无害真意这样的原则 就算写错了

但是他们俩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能达成一致的

就按这个真意来

如果当事人事实上对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即使使用了错误的表示也不允许当事人去取消

因为这根本就不是一种错误

本身是一个已经达成了合意的一个合同

表意人的真实意思不仅优先于文义和其它表示

也优先于其他形式的解释方法 这个要了解

第三解释的具体考量因素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他解释的目的其实还是探究相对人

通过行为人的行为能够了解到

他表达的意思是什么

那么我们还是要更侧重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所以在进行解释的时候

主要考量这一些以下的因素

首要的因素就是文义解释 因为已经写出来了

作为行为人的相对人来讲

它通过这个感觉就是比较明确的了

我们就来解释这个文义到底是什么含义

对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

按照所使用的词句首先来判断这一点

但是对于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

它用的词就叫不能完全拘泥于使用的词句

为什么它俩有这个区别

就因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更侧重于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没有相对人的话那就是单方法律行为

我怎么想的就按我怎么想的来

对于文义解释的时候

语言文字有一般用法和特别用法的区别

首先要考虑一般用法

但是如果我们都是学法律的

我们都用了某一个专业词汇的话

那么就按照它们俩的专业词汇的语言来理解

如果有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推定为

各种语言文字有相同的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

按照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但是进行文义解释还是前面那个

不能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

还是要探究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思

比如说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

如果将股权股份转移给第三人之前

应当征得他人之书面同意

违反者应当承担赔偿违约金这样的责任

看约定明确不 非常明确

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将股份转移给第三人之前

他并没有书面征得他方的同意

他口头征得同意了 那么违反这个约定没

严格按照字面意义看的话

似乎是违反这个约定了

但是当事人为什么会约定说征求他方书面同意

他其实只是想了解而已

虽然没有书面形式

但是我们认为也不算是违约

因为它的目的是想要了解这件事儿

所以我们就要遵循当事人的真意去理解它

文字表明的不够清晰的时候还要看当事人

作出这个法律行为的目的是什么

第二种体系解释

意思表示虽然不像法律解释那样

非常的纷繁复杂

但是也经常会有一些系列的交易

那么大家在看到英美法系订立的合同的时候

包括我们现在国内一些律所

他们对一些大合同

都会在事先约定

本合同或者本系列交易当中

所指的合同是指什么什么

所指的交易是指什么什么

标的物是指什么什么

那么你在看到别的合同的时候

属于这一系列交易当中别的合同的时候

你可能只看到标的物

你不知道指什么那怎么去解释它

就通过体系的解释的方式来理解它

第三目的解释 在解释法律行为时

我们刚才讲过

如果就文字发生多种理解的时候

要采用最适合于法律行为目的的解释

什么是目的

目的不应当是某一个人的目的

原则上应当指共同的目的

但至少如果他俩目的不一致的话

至少也得符合一方当事人的目的

第二 如果意思表示有两种以上解释的话

一种使法律行为无效

另一种使法律行为有效

我们认为采用有效的解释

这是为什么

当事人之所以做出这个法律行为

就希望它发生效力对自己有影响

他本意肯定是希望它有效

所以要作出有效的解释

第三 当法律行为的目的难以确证的时候

可以从法律行为产生的历史

缔约过程中的谈判等等

发现目的的线索

就通过系列交易当中的

各种行为来判断它的目的是什么

这是从旁边的行为当中

从其他行为当中来寻找当事人的目的

这是目的解释

第四 习惯解释

法律行为如果在使用的文字词句有异议的时候

也要参照当事人的习惯解释

习惯有两类

一类是某一地方 某一领域

某一行业的一般做法

合同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这是两类

一类是相当于地方习惯行业习惯

另一类是他们俩特有的习惯

第二 作为解释依据的习惯

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共同遵循的习惯

如果只是一方的习惯

除非你告诉过人家

你没告诉人家

不应当作为解释的依据

如果不属于同一交易习惯范围的主体

比如说某一个主体

原来没有从事过某一个行业

原来没买过钢材

现在来买钢材了

他应不应当将这个行业的习惯作为解释因素

我们认为要区分

进入到这个新行业中的主体

它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还是商主体

如果是商主体的话 你就应该

你的本职工作就是从事商事交易的

你就该有义务去了解这个行业的习惯是怎样

作为一般的民事主体

他相当于是一个菜鸟

所以就不能对他有过高的要求

就不要求他掌握行业习惯

第三 习惯属于一种法律事实

不管是地方习惯还是行业习惯

你要想证明存在

谁主张有习惯谁就要举证

证明存在这个习惯

第五 公平解释

公平解释是指解释法律行为要遵循公平的原则

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再依法律行为所使用的文字词句

有两种不同含义的时候

如果是无偿法律行为

你就不能要求债务人的义务太重了

要采用较轻的解释

如果是有偿法律行为的话

就要采用更公平的解释

如果是格式条款进行解释

就要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这种解释

这是公平解释

第六 诚信解释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帝王条款

它在法律行为解释当中也有一席之地

在解释法律行为时要遵循诚信的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在进行解释的时候

要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而不能只考虑一方的利益

法律行为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议的时候

要依据诚信原则来确定它的真实正确意思

如果法律行为存在两种解释

无法判断哪种解释正确的时候

要采用诚信的解释

出现法律漏洞的时候

也要采用诚信原则

来去填补法律行为的漏洞

总之无论采用哪种解释方法

还都不能与诚信解释方法相违背

不能违背诚信原则

前面讲的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第二无对人的意思表示

对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

我们还需不需要考虑什么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了

不需要 没有了

所以我们在解释的时候

就不需要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

而是结合相关的条款 行为性质

去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那么比如说有一个收藏家

他说把我的图书馆都捐献给谁 谁 谁

捐献 这个不是赠与

赠与是合同 捐献

那么他的图书馆指的是什么呢

他根本就没有图书馆

那他指的是什么呢

他是一个红酒收藏家

他的图书馆指的是红酒收藏的酒窖

酒窖里那些美酒

那么从文字上来看的话

他指的是图书馆

但实际上图书馆指的是什么呢

是酒窖里那些美酒

所以他要捐献的可不是图书

他也没有什么图书

他要捐献的是这些美酒

这就不能拘泥于表面的词句

要按照表意人个人的真实意思去理解

利用一切相关的因素来确定表意人的真实意思

那我们回头想一下我们开头的那个案件

甲公司购买那个小白菜

属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标的物

这个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我们要判断的是

他所表现出来的效果意思是怎样的

合同上表现出来的效果意思是

买卖新鲜蔬菜

从文义角度解释是一个优先的解释

所使用的词句是新鲜蔬菜

那么有争议了

用别的解释方法还能再解释吗

公平解释 好像不行

体系解释 好像也没有

还有什么呢

还有习惯解释 诚信解释

那么如果认为是习惯解释的话

他能不能认为它属于双方共同认可的习惯

如果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习惯

俩人都得知道

如果是一方的习惯

要为双方所认可的话

必须得是我得通知对方

这里边有没 没有

那你要推知对方

通过你事先的前面的行为就能了解的话

这个是不是对于供货方要求太高了

那如果将小白菜解释为正常的新鲜蔬菜

是不是有违诚信原则

好像也没有

所以那个案件当中

我们个人就认为他这个解释

不应当给它进行限缩性的解释

我们再看一下这个案例

原告金因为要建造两栋大楼 急需黄沙

然后就在9月10号跟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

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的黄沙30车每吨300元

合同订立以后由被告送货 货到付款

合同订立以后

黄沙的价格就开始上涨

市场价格涨到了350元每吨

那么被告就觉得不合适了

他觉得价格上涨不愿如数供货

就给原告打去电话

说要求变更货物的数量 想要少供货

遭到原告拒绝

被告就很聪明

他就在次日安排了两辆130型的货车

装了两车黄沙送到原告处

说我要以130型的车为标准计算交货数量

原告提出你这么做不对

虽然合同规定交货的数量是30车

但是应该以东风牌大卡车作为计算标准

东风牌大卡车每车可是装载4吨

它比那130正好是多了一倍

一共120吨

那么据此双方发生了争议

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违约了

被告提出说

那我们是对交货数量的计算存在着重大误解

我认为就是130

我可没认为是东风牌大卡车

对这个案件大家怎么看

还是一个有相对人的法律行为的解释

要考虑相对人对意思表示的理解 (要考虑相对人对意思表示的理解 对吧 删除对吧)

是怎么来看待它的

那么我们看到字面上写的是每车

一共是多少车

是30车 (是30车 是吧 删除是吧)

确实是对交货的数量的衡量标准

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那如果以每吨300元这么送货的话

数量多和少存不存在着不公平的问题

也不存在

因为你多和少都是300块钱一吨

它只是数量不确定而已

存不存在体系性的解释

也不存在

那应该存在什么样的解释

那么他们俩都是属于民事主体还是商事主体 (还是商事主体啊 删除啊)

商事主体

是不是可以考虑

当地的交易习惯是怎么样的

如果是当地交易习惯

就是以东风牌大卡车作为一个衡量的依据的话

是不是就应该以这个为准

那如果当地找不到这个交易习惯

本案应该以什么为准

我们从这个案情当中就可以看到

被告其实就是想少供货

他就是想少给这个沙子

我们就可以去查一下原告给别人供货

都是用什么样的方式供货

如果都是130型这个车辆的话没什么好说的

但如果都是东风牌大卡车

只给他们130这个货车的话

那就说明他其实是违背了诚信原则去供货

而且这个案情的发展也可以看到

他开始的时候跟人家说要少供货

人家不答应了他才用130型的卡车去供货

所以我们感觉如果去查的话

他肯定是正常的都是用东风牌卡车来供货

然后现在他给换了

这种行为就是违背诚信原则的

我们进行法律行为解释的时候

要遵循诚信原则的要求

所以这个案件当中

当然了这个证据并不全

但如果证据能够找到的话

我们觉得其实按照东风牌大卡车

应该是比较合理的

民法总则原理拓展课程列表:

第一章 民法的概述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课前预习

--1.1.1 第一课时

--1.1.2 第二课时

--1.1.3 第三课时

--1.1.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课前预习

--1.2.1 第一课时

--1.2.2 第二课时

--1.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课前预习

--1.3.1 第一课时

--1.3.2 第二课时

--1.3.3 第三课时

--1.3.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课前预习

--1.4.1 第一课时

--1.4.2 第二课时

--1.4.3 第三课时

--1.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等

-民法学总论第一章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初级) 课件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课前预习

--2.1.1 第一课时

--2.1.2 第二课时

--2.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课前预习

--2.2.1 第一课时

--2.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课前预习

--2.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课件

第三章 自然人

-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课前预习

--3.1.1 第一课时

--3.1.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课前预习

--3.2.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3 监护

--课前预习

--3.3.1 第一课时

--3.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课后习题作业作业(进阶)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

第四章 法人制度

-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课前预习

--4.1.1 第一课时

--4.1.2 第二课时

--4.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课前预习

--4.2.1 第一课时

--4.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课前预习

--4.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五章 民事权利

-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课前预习

--5.1.1 第一课时

--5.1.2 第二课时

--5.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课前预习

--5.2.1 第一课时

--5.2.2 第二课时

--5.2.3 第三课时

--5.2.4 第四课时

--5.2.5 第五课时

--5.2.6 第六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课前预习

--5.3.1 第一课时

--5.3.2 第二课时

--5.3.3 第三课时

--5.3.4 第四课时

--5.3.5 第五课时

--5.3.6 第六课时

--5.3.7 第七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4 虚拟财产权

--课前预习

--5.4.1 第一课时

--5.4.2 第二课时

--5.4.3 第三课时

--5.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民事权利一章 (初级课件)

-民事权利(初级)课件

第六章 法律行为

-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课前预习

--6.1.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课前预习

--6.2.1 第一课时

--6.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6.3 意思表示

--课前预习

--6.3.1 第一课时

--6.3.2 第二课时

--6.3.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课前预习

--6.4.1 第一课时

--6.4.2 第二课时

--6.4.3 第三课时

--6.4.4 第四课时

--6.4.5 第五课时

--6.4.6 第六课时

--6.4.7 第七课时

--6.4.8 第八课时

--6.4.9 第九课时

--6.4.10 第十课时

--6.4.11 第十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课前预习

--6.5.1 第一课时

--6.5.2 第二课时

--6.5.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6 法律行为解释

--课前预习

--6.6.1 第一课时

--6.6.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七章 代理制度

-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课前预习

--7.1.1 第一课时

--7.1.2 第二课时

--7.1.3 第三课时

--7.1.4 第四课时

--7.1.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7.2 代理权

--课前预习

--7.2.1 第一课时

--7.2.2 第二课时

--7.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3 无权代理

--课前预习

--7.3.1 第一课时

--7.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课前预习

--7.4.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第八章 诉讼时效

-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课前预习

--8.1.1 第一课时

--8.1.2 第二课时

--8.1.3 第三课时

--8.1.4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课前预习

--8.2.1 第一课时

--8.2.2 第二课时

--8.2.3 第三课时

--8.2.4 第四课时

--8.2.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课前预习

--8.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课前预习

--8.4.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课前预习

--8.5.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考试

-期中考核(初级)

课程资源

-综合讨论题一

-综合讨论一(补充)

-综合立法资料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

-《禁止儿童代言广告的法理辨析与解释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民法典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6.6.2 第二课时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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