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总则原理拓展 >  第五章 民事权利 >  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  5.1.1 第一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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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第一课时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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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第一课时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各位同学大家好

今天我们要对于民事权利去进行研究

在民法总则出台之后

我们会发现民法总则它继受了

民法通则对于民事权利的这样一种立法的体例

他仍然像民法通则一样

专章的去规定了民事权利

民法通则的民事权利的专章规定

在颁布之后广受世界各国法学界的好评

认为这是我们中国的一个权利的宣言

民法总则继受了这样一种立法的体例

仍然把民事权利作为专章去进行了规定

这样的规定当然它有它积极的一面

我们今天是从几个方面

对于民事权利去进行研究

其中我们今天要研究的第一个问题

就是对于民事权利的这样一种体系化

当然正面好处我们已经知道了

但是他有没有一种弊端

那如果有弊端的话怎么样去进行克服

这是我们今天要研究的第一个问题

也就是民事权利体系的弊端及其克服

在谈这样一个问题之前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我们的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在我们的民法总则的126条规定了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

其他的民事权利和利益

当然这一条是有它的语境的

在这条之前是通过大概十几个条文

去规定了我们现行民法上的民事权利

比如说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等

然后最后又来了这样一个条款说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的

民事权利和利益

总体看起来这像一个什么样的条款

兜底性的条款

另外我们还要注意到民法总则

在总则的最开始的这样一个部分就已经规定了

类似于原则的一个条文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的组织或者是个人不得侵犯

我们把这个两条放到一起你会发现我们民法

当然是一个权利法

但是这种权利法之外

仍然包括了权利之外的利益

通过原则以及权利这一章126条的规定

把民事权利的范围

也就进行了一种拓展

那也就表明我们的民事权利的体系

他是不完备的

它是有这样一种缺憾的是有弊端的

这样的立法当然也是对于

民法通则以及之前立法的一个继受

我们往回去进行追溯

我们追溯到侵权责任法的第二条

我们会看到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来看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当然也不仅仅是绝对权

那在第二条里边明确提到了

侵害民事权益要按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他用的词叫做权益

也就是说并不限于权利

权益当然是一个合成

是权利和利益的合成

而这个利益当然是权利之外

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

那为什么不能把全部的权利

都在第二款里边去进行列举

因为我们说我们所要保护的利益状态

它并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

它随着我们社会生活的发展

以及我们需要的发展

它会不断的去衍生出来

而我们的立法一直都是滞后的

所以在侵权责任法

它的调整范围上用的都是权益

我们看第二款

它后边首先是列举了具体的权利的类型

最后用了一个等字 叫等人身和财产权益

也就说侵权责任法

它的范围也是一种开阔性的

我们在上往去进行追溯

是不是说这样的立法规定

是我们近些年才发现的

或者说才有的这样一种立法技术

不是 我们看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的第五条也类似于一个基本原则

说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

也就说在1986年民法通则制定的时候

它已经把民法所调整的这个利益的范围

划定的是一个开放性

除了有权利之外那还有利益

在民法通则的106条

大家可以看一下

说公民法人违反合同不履行义务

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边当然是一个合同责任

在下边说公民法人

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

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要承担民事责任

大家看在第二款这明显是一个过错的侵权

它用的词是什么

财产和人身 有没有用人身权和财产权

没有 这里边有一个立法的立法史

我们要介绍一下

当时民法通则也是有它的草案的

在草案出来了之后

大家一看106条

它的表述就是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权

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的要承担民事责任

草案出来了之后

大家经过讨论会发现

财产权和人身权过于狭隘了

如果有财产权和人身权之外

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

我们通过这一条就保护不了了

这样在经过讨论之后

正式民法通则出台之后

把这两个权字都删掉了

那个时候他要保持一种开放性

所以整体上来看

我们沿着立法去进行追溯

会发现我们民法是一个权利法

但是这个权利我们要做广义的一个理解

除了法定的权利之外

还包括权利之外

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

那加在一起就是权益

那为什么会有这样一种现象发生

我们的民法难道真的不能通过一种立法技术

把应当保护的全部写清吗

那这个原因是什么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

第一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

我们要谈的是民事权利体系的建构及其价值

我们要正面的去肯定

我们的这个民事权利体系是有价值的

首先我们看

任何一部立法

其实都是有它的内在的一个逻辑结构的

我们的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尤其如此

在民事权利体系这个问题上

它的逻辑结构是这样的

我们知道大陆法系国家

它都采取了一种潘德克吞的立法体系

这个潘德克吞的立法体系

是可以延续到

我们可以追溯到盖尤斯整理的法学阶梯当中

那么这种潘德克顿的立法体系

其实是概念法学的最集中的一种体现

那么它是想通过一种概念式的金字塔

来构建一个民法的体系

通过概念的运用和操作

来为学说的汇纂的法学者来提供一种工具

以法律行为为例

那么它类似于一个金字塔

法律行为被创造出来了之后

它就成为金字塔顶端的这种普遍的概念

然后在法律行为的下边

那就会有不同的法律行为的区分

比如说有物权法

物权行为

然后有债权行为

是这样一个概念

那么为什么我们要有概念法学

其实这都是各国立法者力求追求的一个目标

确定性

确定性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都是要去追求确定性的

但这种确定性在大陆法系国家

获得了至高无上的一种价值

倍为推崇

那反映到具体的立法技术上

我们就要采取体系的一种立法价值

体系的立法价值

就是若干的事物

它构成了一个有机联系的一种整体

构成了一个整体

通过这样一种整体性的构建

让我们的法律适用起来非常的清晰明确

在我们民事权利的这样一个问题上

也通过这样一种构成的逻辑

形成了一种权利体系

那么这样作为上位的概念是民事权利

那下边当然有具体的权利的一种类型

具体的权利类型

所以它的构成逻辑是这样

下面我们要看一下这个民事权利体系

具体的如何去进行构建

如何的去进行构建

其实大家从我们民法通则以及现在的民法总则

你会发现

按照我们上面的逻辑构成的这种方法

我们民事权利体系

它是以关系为标准去进行分类的

按照我们对于民法的概念的理解

民法是对于两种关系去进行调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那分别对应的就是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我们在可以继续的去分类

就是人格权和身份权

当然这个人格权身份权又有具体的类型

那财产权我们就把它分成了物权债权

还有什么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当然知识产权

也是财产权

它和其他的财产权相比

它可能有一定人身的那种成分

还有什么

继承权

那么按照这种逻辑分类

其实我们还可以再往下边去分

对吧

比如说以物权为例

它又有什么权呢

所有权和他物权

也就是说自物权和他物权

然后自物权当然就是所有权

他物权又可以去进行分类

当然这里面又有逻辑关系

就是以物的两种不同价值

是不是和所有人相分离

也就是如果使用价值和所有人相分离

会形成用益物权交换价值和所有人相分离

会形成担保物权

所以整个的我们民事权利

都是有它那种内在的逻辑关系的

内在的逻辑关系

这就是民事权利具体的这样一种表现方法

我们看一下

这样一种构建的民事权利体系

有什么样的价值

有没有价值当然是有它的价值的

我们看一下它的第一个价值体现在

在立法上体系的构建是有利

于民法典的严谨化和体系化的

这一直都是我们所追求的一个目标

那么在大陆法系

我们的法官被形成是适用法律的一种机器

当然这是一种夸张的说法

从立法者来看

他尽量的是想让法官适用起来

比较明确 比较具体

这个法律越明确越具体

法官适用起来越容易

这样在案件判决的结果上可能越公正

所以它可以达到一个制约司法权的目的

那么在立法上如果构建了民事权利体系

当然就达到了一定程度上达到了这样一个目的

法官是用三段论进行推理

在权利体系当中找到我要适用的权利的规则

很大程度上公正性就实现了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就是在司法上

司法上民事权利体系的构建是有利于

抵制和遏制泛权利化的倾向为什么这样说

因为我们民事权利体系当中

很多的权利看上去十分的相似

但它的内涵又不同

有一些表面上并不一样

但它的权利性质是相同的

通过权利体系的这样一种构造

可以深刻地体会出权利之间的差别和相同点

我们可以挖掘出深层次的原因

对于一种权利泛化

是有一定的遏制的作用的

后边我们会给大家举例子

我们实践当中发生过很多权利泛化的现象

表面上看我似乎应当有这种权利

但实际上你这种权利已经被其他所包含了

或者说这种权利我们就你认为这种权利

并不是我们法律里边所应当保护的权利

第三个就是在教育上

从法学教学的角度来看

民事权利体系当然有利于

对于民法全貌的一个掌握

我们在进行法学学习的时候

我经常会提到一个观点

就是体系性它要重于细节性

也就说对于一门科学一门法学学科来说

你首先要掌握它的体系这个是更为重要的

至于具体的细节我们可以日后

需要的时候我们再去研究

但整体上体系的掌握才是最重要的

以民法为例那我们首先谈到民法

你就应当知道权利体系是什么

这就是民事权利的体系

民法总则原理拓展课程列表:

第一章 民法的概述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课前预习

--1.1.1 第一课时

--1.1.2 第二课时

--1.1.3 第三课时

--1.1.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课前预习

--1.2.1 第一课时

--1.2.2 第二课时

--1.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课前预习

--1.3.1 第一课时

--1.3.2 第二课时

--1.3.3 第三课时

--1.3.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课前预习

--1.4.1 第一课时

--1.4.2 第二课时

--1.4.3 第三课时

--1.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等

-民法学总论第一章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初级) 课件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课前预习

--2.1.1 第一课时

--2.1.2 第二课时

--2.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课前预习

--2.2.1 第一课时

--2.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课前预习

--2.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课件

第三章 自然人

-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课前预习

--3.1.1 第一课时

--3.1.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课前预习

--3.2.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3 监护

--课前预习

--3.3.1 第一课时

--3.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课后习题作业作业(进阶)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

第四章 法人制度

-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课前预习

--4.1.1 第一课时

--4.1.2 第二课时

--4.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课前预习

--4.2.1 第一课时

--4.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课前预习

--4.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五章 民事权利

-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课前预习

--5.1.1 第一课时

--5.1.2 第二课时

--5.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课前预习

--5.2.1 第一课时

--5.2.2 第二课时

--5.2.3 第三课时

--5.2.4 第四课时

--5.2.5 第五课时

--5.2.6 第六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课前预习

--5.3.1 第一课时

--5.3.2 第二课时

--5.3.3 第三课时

--5.3.4 第四课时

--5.3.5 第五课时

--5.3.6 第六课时

--5.3.7 第七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4 虚拟财产权

--课前预习

--5.4.1 第一课时

--5.4.2 第二课时

--5.4.3 第三课时

--5.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民事权利一章 (初级课件)

-民事权利(初级)课件

第六章 法律行为

-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课前预习

--6.1.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课前预习

--6.2.1 第一课时

--6.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6.3 意思表示

--课前预习

--6.3.1 第一课时

--6.3.2 第二课时

--6.3.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课前预习

--6.4.1 第一课时

--6.4.2 第二课时

--6.4.3 第三课时

--6.4.4 第四课时

--6.4.5 第五课时

--6.4.6 第六课时

--6.4.7 第七课时

--6.4.8 第八课时

--6.4.9 第九课时

--6.4.10 第十课时

--6.4.11 第十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课前预习

--6.5.1 第一课时

--6.5.2 第二课时

--6.5.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6 法律行为解释

--课前预习

--6.6.1 第一课时

--6.6.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七章 代理制度

-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课前预习

--7.1.1 第一课时

--7.1.2 第二课时

--7.1.3 第三课时

--7.1.4 第四课时

--7.1.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7.2 代理权

--课前预习

--7.2.1 第一课时

--7.2.2 第二课时

--7.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3 无权代理

--课前预习

--7.3.1 第一课时

--7.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课前预习

--7.4.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第八章 诉讼时效

-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课前预习

--8.1.1 第一课时

--8.1.2 第二课时

--8.1.3 第三课时

--8.1.4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课前预习

--8.2.1 第一课时

--8.2.2 第二课时

--8.2.3 第三课时

--8.2.4 第四课时

--8.2.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课前预习

--8.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课前预习

--8.4.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课前预习

--8.5.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考试

-期中考核(初级)

课程资源

-综合讨论题一

-综合讨论一(补充)

-综合立法资料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

-《禁止儿童代言广告的法理辨析与解释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民法典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5.1.1 第一课时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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