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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第二课时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我们要对于诉讼时效制度进行学习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那么接下来我们就看一下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

那诉讼时效它的这个强制性效力是怎么样

我们看第二个问题

时效的期间可不可以约定延长

对于这样一个问题

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例

第一种立法例呢

认为禁止约定延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不可以延长

那么在第一种立法例之下

又有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

第一种表现形式是既不允许约定延长

也不允许缩短

那我们看这是哪一种

其实就是我们国家的立法

对不对

那除了我们国家立法之外

比如说像意大利《意大利民法典》

它就明确规定了

任何一个目的在于改变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都是无效的

它写的更为明确

直接就说无效了

另外呢它还规定了

说仅在时效届满的情况之下可以放弃消灭时效

也就说诉讼时效利益可不可以抛弃呢

只能在诉讼时效届满的时候

诉讼时效届满之前不可以预先的去进行抛弃

另外我们国家台湾地区的民法典

以及前苏联的民法典

采取的都是这样一种立法的方式

这是第一个类型

那第二个类型

第二类型呢是允许当事人约定缩短

但是不允许延长

比如说德国的《债法》

它在修改之前

只允许约定诉讼时效的期间的缩短

但不允许延长诉讼时效的期间

一旦延长诉讼时效的期间

被认定为无效

这是第一种立法例

那么大家再看一下

第二种立法例

第二种立法例呢

是允许约定延长诉讼时效的立法

在允许约定延长诉讼时效的国家

虽然它允许

但也不是任意的去允许

它还有一定的限制

还有一定的限制

比如说修改之后的《德国民法典》

它在202条后半段就规定

说不得超过

自法定的时效起算点起的30年的消灭时效之内

以法律行为加重消灭时效

也就是说

一方面约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诉讼时效的期间

另外一方面约定了

你再长也不可以超过法定的30年

在英国呢

当事人能不能通过协议

去变更诉讼时效的期间

在法律上没有规定

但是从理论上来说

解释上可以认为这是一种默认的允许

也就是允许延长诉讼时效的立法

另外比如说

像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国际商事合同的通则当中

它也规定了说当事人有权变更诉讼时效的期间

但是他后边又来了一个条款

什么条款

当事人不能将长期的诉讼时效加至超过15年

就说你可以延长

但是呢有一个期限

不能无限制的延长

这是不同的这个立法

下面我们要分析一下

说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延长它的合理性在哪

合理性啊首先我们从第一个角度

也就说立法目的的角度

我们去看一下

延长有没有这样一种立法的必要性

立法的必要性

那这个当然我们要从几个方面去说

无论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谈到诉讼时效

它的立法目的大概都是从两个方面去谈的

第一个方面是对于债务人利益的保护

比如说诉讼时效

它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被告的这个利益

以及还有就是第二个目的

就是社会公共利益两个角度

对于债务人的利益来说

当然是经过长期的这样一种债务的负担

陈年的旧账

那我们再主张起来

可能证据上都很难去进行举证了

这个长时间地不去举证

然后呢现在你到法院去起诉了

从事实上来说

和一个基本的原理比较像

叫做权利失效的理论

比如说你长期地躺在权利上睡觉

这是这样一个理论

对于债务人利益

还有一个角度

就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

公共利益的角度呢

还可以分成两个小的角度

第一个呢是从公共开支的角度

说你到法院去进行起诉

到法院去进行起诉

这是有一个法院的费用的负担的问题

大部分的费用都是由国库来进行负担的

你交的诉讼费用那当然是不够

说公共的开支不应当用于审理

这种审呢可能也审不清楚

因为他证据缺失的案件之上

这是第一个角度

那第二个角度是说

长期以来

这个法律关系它已经形成了一种确定性

假如说第三人呢想要确认跟他交易的相对人

也就说在诉讼当中的这个债务人

第三人想跟他进行一个交易的话

那它可能会有一个信赖的风险

我们举个例子

比如金融机构对于借款人要进行授信了

那么这时候他要确定借款人没有负担

那第三人和债务人的交易

它其实是建立在信赖关系之上的

也就说没有陈年的旧债的这个基础之上的

所以他还有一个目的

就是对于法律关系稳定性的这样一种维护

这是立法目的

那我们从这个立法目的的角度

我们能不能反驳一下

是不是说延长了立法目的就达不到了

好像也并不是这样的

首先我们看啊

如果我们把诉讼时效延长了

对于债务人来说是不是就侵犯了他的利益

并不是这样的

为什么

第一首先我们要注意

这种延长一定是约定的延长

也就说取得了谁的同意啊

义务人的同意

这是一种自治

那在你不同意的时候

我们也没有强制的让你把它延长了

是不是

从私法自治的角度来说

那这个对他并没有不利的影响

那第二个

从义务履行的角度来说

对于债务人他也没有什么影响

如果我们把这个债务延长了之后

义务人你就有更多的时间去干嘛

履行债务啊

准备义务的履行

然后权利人呢

你也不需要迫于时效

紧急的仓促的去提起诉讼

反而会容易败诉

对不对

这是从债务人的角度

其实延长了对他也没什么不好的

反而对他有利

我们看公共利益的角度

这公共利益的角度

主要考虑的是面对多年的陈旧的证据

法院呢他可能做不出这个公正的判决

但你要注意

我们在现行立法上是允许当事人

怎么样啊

在时效完成之后去不行使

或者是放弃这样一种抗辩权

由于我们立法有这样一个规定

说明诉讼时效在公共利益的这个问题上

是具有弹性的

你既然事后可以放弃

为什么事前不可以放弃

也就说这种弹性就决定了

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说

公共利益其实也没有造成什么损害

另外啊

有的学者他也指出了

诉讼时效啊

虽然从学术的角度来说是两个方面

一个是公共利益

一个是债务人的角度

但他更多的是债务人的角度

而不是公共利益

这样呢

我们从这个角度来说

其实是可以延长的

对吧

下面我们来从立法效果来看

立法效果

你们要注意在实践当中

这种诉讼时效

完全可以通过其他的制度给它延长

什么制度

比如说我们可以约定请求权的到期日

往后延期

比如说履行期限限制

5月1号

我们通过约定把它变成了8月1号

可以不可以

完全可以

对不对

或者变成明年的8月1号

可以不可以呢

可以啊

这是这个约定请求权到期日之后延期

第二个呢

我们还可以怎么样

通过这个债务的履行的宽限期

让事实上推迟时效的计算

也等于客观地延长了诉讼时效

比如说双方当事人约定这个履行期呢

是五个月

那我们把履行期给他延长

那等于客观延长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还有一个呢就是债务的承认

即使诉讼时效已经到期了

那义务人可以通过单方面的

这种债务承认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其实整体上诉讼时效还是延长了

所以从立法效果上来看

当事人想规避诉讼时效的法定性

是非常容易的

非常容易

民法总则原理拓展课程列表:

第一章 民法的概述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课前预习

--1.1.1 第一课时

--1.1.2 第二课时

--1.1.3 第三课时

--1.1.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课前预习

--1.2.1 第一课时

--1.2.2 第二课时

--1.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课前预习

--1.3.1 第一课时

--1.3.2 第二课时

--1.3.3 第三课时

--1.3.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课前预习

--1.4.1 第一课时

--1.4.2 第二课时

--1.4.3 第三课时

--1.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等

-民法学总论第一章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初级) 课件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课前预习

--2.1.1 第一课时

--2.1.2 第二课时

--2.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课前预习

--2.2.1 第一课时

--2.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课前预习

--2.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课件

第三章 自然人

-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课前预习

--3.1.1 第一课时

--3.1.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课前预习

--3.2.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3 监护

--课前预习

--3.3.1 第一课时

--3.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课后习题作业作业(进阶)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

第四章 法人制度

-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课前预习

--4.1.1 第一课时

--4.1.2 第二课时

--4.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课前预习

--4.2.1 第一课时

--4.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课前预习

--4.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五章 民事权利

-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课前预习

--5.1.1 第一课时

--5.1.2 第二课时

--5.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课前预习

--5.2.1 第一课时

--5.2.2 第二课时

--5.2.3 第三课时

--5.2.4 第四课时

--5.2.5 第五课时

--5.2.6 第六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课前预习

--5.3.1 第一课时

--5.3.2 第二课时

--5.3.3 第三课时

--5.3.4 第四课时

--5.3.5 第五课时

--5.3.6 第六课时

--5.3.7 第七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4 虚拟财产权

--课前预习

--5.4.1 第一课时

--5.4.2 第二课时

--5.4.3 第三课时

--5.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民事权利一章 (初级课件)

-民事权利(初级)课件

第六章 法律行为

-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课前预习

--6.1.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课前预习

--6.2.1 第一课时

--6.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6.3 意思表示

--课前预习

--6.3.1 第一课时

--6.3.2 第二课时

--6.3.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课前预习

--6.4.1 第一课时

--6.4.2 第二课时

--6.4.3 第三课时

--6.4.4 第四课时

--6.4.5 第五课时

--6.4.6 第六课时

--6.4.7 第七课时

--6.4.8 第八课时

--6.4.9 第九课时

--6.4.10 第十课时

--6.4.11 第十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课前预习

--6.5.1 第一课时

--6.5.2 第二课时

--6.5.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6 法律行为解释

--课前预习

--6.6.1 第一课时

--6.6.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七章 代理制度

-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课前预习

--7.1.1 第一课时

--7.1.2 第二课时

--7.1.3 第三课时

--7.1.4 第四课时

--7.1.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7.2 代理权

--课前预习

--7.2.1 第一课时

--7.2.2 第二课时

--7.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3 无权代理

--课前预习

--7.3.1 第一课时

--7.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课前预习

--7.4.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第八章 诉讼时效

-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课前预习

--8.1.1 第一课时

--8.1.2 第二课时

--8.1.3 第三课时

--8.1.4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课前预习

--8.2.1 第一课时

--8.2.2 第二课时

--8.2.3 第三课时

--8.2.4 第四课时

--8.2.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课前预习

--8.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课前预习

--8.4.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课前预习

--8.5.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考试

-期中考核(初级)

课程资源

-综合讨论题一

-综合讨论一(补充)

-综合立法资料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

-《禁止儿童代言广告的法理辨析与解释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民法典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8.1.2 第二课时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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