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总则原理拓展 > 第三章 自然人 > 3.3 监护 > 3.3.2 第二课时
我们回到之前的案例
分析一下这个案例核心问题是什么
核心问题第一个是成年人监护制度问题
成年人监护重要的立法考量
是中国老年化社会的出现
失能老年人的监护问题更加突出
亟待用法律的方式解决
中国老年化社会的中老年人得不到照看
老年人权利保护薄弱
老年人监护制度整体欠缺的问题
《民法总则》28条规定的成年监护
从内容上不再局限于两类疾病的监护
那两类疾病我们一说
第一类经常说的叫精神病人
第二类叫做什么 痴呆患者
这两类疾病
不局限于两类疾病的监护
而是体现了预购主完整的
成年人监护方向发展趋势的变化
真正反映了现代民法应当具有的时代特征
和人本主义的导向
那么民法总则28条
它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那关于精神病人的这样的表述就不见了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是配偶
第二顺位父母 子女
第三顺位其他近亲属
第四顺位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就是28条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
我们刚才说了这个两兄弟分别抚养父亲和母亲
他们两兄弟定了一个监护的协议
说这个老大只管父亲
老二只管母亲
但是老二没有赡养能力之后了
老大说那我们协议过了
母亲我是不养的
我不帮助老二
那这个协议监护制度是什么
在民法总则里是如何规定的
协议监护制度是民法总则的亮点之一
包含了几层意思
第一 协议监护制度
监护人可以由协议确定
从正式立法层面解决了原司法解释效力
层级比较低的问题
根据民通意见15条的规定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
应当有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
承担监护的责任
本条所称的监护人可以由协议确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就是有监护人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相互的这样一个确定
还必须注意监护人的顺位仍有法律效力
第二个问题
协议确定监护人的
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思
说明监护协议
作为准三方协议有特殊的法律意义
那么我们回到刚才的案例
那么兄弟两个人协议监护应当尊重被监护人
也就是说老夫妻两个人的真实意思
第三 监护协议与合同法向下的普通民事合同
有着重大的差别
监护协议本质上是对身份关系的一种
民事自治范围的处分
涉及以侵权为核心的人身关系变动
且不是以普通合同所蕴含的等价有偿双物
权利义务对等为基础的协议
而是基于照顾代理
以被监护人利益为重心的监护权利义务分配
而且不是权利义务的对等分配
而是以有利于被监护人的义务负担为主的
这是监护协议与普通合同法向下的普通合同
它们的区别所在
这是监护协议制度
那么第三个问题
子女虽然通过协议对赡养义务进行了约定
但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为法定义务
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予以免除
所以大儿子张强认为已经协议过
我不养母亲
那我就不养母亲
我的这个法定的这样的赡养义务
可能通过协议就被免除了
他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监护协议予以免除
民法总则第26条说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款规定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辅助和保护的义务
是法律规定的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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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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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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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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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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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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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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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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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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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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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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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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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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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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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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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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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虚拟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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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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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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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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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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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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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法律行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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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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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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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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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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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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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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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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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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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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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中考核(初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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